第三方支付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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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电子交易量的不断攀升,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广泛地应用。但会计准则并未针对该业务领域制定会计处理方法,这成了会计准则的空白区。

本文以支付宝为例,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业务账务处理的探讨。之所以选择支付宝,是因为它是目前我国交易规模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其交易流程是人们最熟悉的。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于消费者和商家的营运商,也是交易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它与各大银行签约,建立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并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为电子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支付的中转站。

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里,资金的支付转移与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同步的,即从付款方的贷方转入收款方的借方。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由于存在延时交付或延时清算,资金的支付和账务处理是不同步的。买方先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卖方发货并且由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款汇转到卖方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不能及时地由买方账户流转到卖方账户,因此出现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

下面以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为例,简要描述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首先,买方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并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向支付宝公司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的款项,交易由此产生。其次,卖方收到订单后,一般在1 ~ 3天内向买方发货。最后,买方收到商品并在淘宝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支付宝会将款项支付给卖方,此时交易结束。

二、虚拟账户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流转的载体是虚拟账户‚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

供给买卖双方的交易账户。

虚拟账户分为两类。一类存在于企业集团内部,以集团的银行账户为依托,将企业内部的网络平台与银行提供的系统相对接,企业集团为子公司、内部部门或项目设立子虚拟账户,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对这些子虚拟账户进行转账、查询等操作。

还有一类是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的网上交易账户。用户按照指定程序在网上注册后,即可拥有个人专属的虚拟账户,可以通过此账户进行充值、提现、转账、查询等,但这些操作都要以客户的银行账户为依托。以支付宝为例,淘宝用户在淘宝网上按正确程序注册后,将会拥有一个与淘宝账号一一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在买方购买商品后,如果买方用支付宝里的余额付款,款项就会从买方的支付宝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如果买方直接通过网上银行付款,

账款就从买方的银行账户转到支付宝公司的账户。买方验收货物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公司再将款项转到卖方的支付宝账户,此时交易完成。从整个资金的流转过程来看,支付宝账户兼具银行账户和会计账户的功能,如下图所示: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会计处理思路

本文假设交易双方都是企业,按照交易的业务流程与资金的流转,分别探讨买卖双方的账务处理。

1. 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科目进行虚拟账户核算,也可以在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关于虚拟账户资金核算的二级科目。在网络交易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企业可通过“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科目,核算

企业在虚拟账户进行的资金充值、付款、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转移业务。

2. 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付款或转账之前,可以使用虚拟账户的充值功能。由于充值后资金就从企业的银行账户转移到虚拟账户‚所以这时应借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资金“代管”服务。

买方在网上选购商品并付款后,为了保证买方能如实得到商品,货款暂不支付给卖方,而是由买方账户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是直接用虚拟账户里的余额支付,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虚拟账户存款——××第

三方支付公司”科目;如买方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对于卖方来说,买方付款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卖方发货,但

是由于网购“感受不到实物”的特殊性,卖方一般会向买方提供“七天退货退款”服务。也就是相当于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并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因此卖方企业暂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第三

方支付公司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卖方”科目。

买方企业验收商品并在网上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将货款从银行账户转到卖方的虚拟账户。买方应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对于卖方企业来说‚买方确认收货后,商品的风险和报酬都转到了买方,卖方没有对商品实施控制‚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并且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卖方应借记“虚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一般情况下,在卖家每完成一笔交易时,网购商家(比如淘宝网)要按照交易额

的一定百分比向卖家收取佣金,佣金一般是直接从交易额中扣除的。对于卖家来说,这笔支出是因为销售而产生的费用,应该借记“销售费用——佣金”科目,贷记“虚

拟账户存款——××第三方支付公司”科目。为了鼓励消费,卖方还会向买方提供赠

与积分等优惠活动。以淘宝网为例,在买方购买商品并付款后,卖方会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赠与买方积分、淘金币等。淘金币在集市卖家搞活动时可以作为代金券使用。天猫积分可以在天猫俱乐部参与积分秒杀、积分兑换等多项活动,并且在购物时可以抵现。对于卖家来说,赠与积分或淘金币就意味着以后的交易收入会减少,相当于销售折扣。但是买家是否会使用积分或淘金币并不确定,因此卖家可以暂时不做核算,而是单独做账外记录,当这部分抵现业务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次的“主营

业务收入”。对于买方来说,可在使用积分或淘金币的时候,按积分的抵现金额直

接冲减“财务费用”。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借记“应付账款——卖方”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从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是一个代管代收代付中介。首先,在买方付款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卖方收取货款,代买方暂时保管资金;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买方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由于付款和发货、收货和付款之间时差的存在,因此产生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那么这部分沉淀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如何核算呢?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论的话题。支付宝对于其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的官

方解释是:对于支付宝中沉淀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都以“应付账款”的形式放在相关银行账户中,支付宝并未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使用。

笔者认为‚沉淀资金是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代收、代付、

代管了这部分资金,所以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属于买方。但是如果每笔交易都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利息收入,一方面,有些交易额比较小,使得返还利息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会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托管成本增加。所以,利息收入

的处理可以按交易额的大小分情况来进行。规定一个交易额分界线,对于交易额在分界线以上的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将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托管成本后剩余的部分返还给买方;若交易额低于分界线,则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继续保留在第三方支付

平台的银行账户内,由银行冻结这部分资金,然后由银行定期从利息收入中扣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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