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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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转包区别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转包区别

建筑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于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领域存在分包现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包人运用专业技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筑工程的过程,客观上需要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交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加之实行竞争性招标投标制度,许多资质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内容可以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不同分包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作者对分包的合同效力、法律后果等问题逐一探析。

一、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分包合同的有效条件有:1、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或征得总发包人许可;2、分包工程属于非主体结构工程;3、分承包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根据《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非企业分为以下60个资质类别:1、地基与基础工程;2、土石方工程;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4、建筑幕墙工程;5、预拌商品混凝土;6、混凝土预制构件;7、园林古建筑工程;8、钢结构工程;9、高耸构筑物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11、消防设施工程;12、建筑防水工程;13、防腐保温工程;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9、爆破与拆除工程;20、建筑智能化工程;21、环保工程;22、电信工程;23、电子工程;24、桥梁工程;25、隧道工程;26、公路路面工程;27、公路路基工程;28、公路交通工程;29、铁路电务工程;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31、铁路电气化工程;32、机场场道工程;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35、港口与海岸工程;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37、航道工程;38、通航建筑工程;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44、河湖整治工程;45、堤防工程;46、水工大坝工程;47、水工隧洞工程;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49、送变电工程;50、核工程;51、炉窑工程;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54、管道工程;55、无损检测工程;56、海洋石油工程;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60、特种专业工程。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几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包括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这些合同形式在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这几种合同形式做一个辨析。

1.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简单来说,就是承包商把自己已经获得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商,第三方承包商就负责完成这部分工程。

工程转包有时也叫做整包转包,通常发生在主承包商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和增加收益而转包给其他小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业主同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包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转包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合同形式,需要涉及多个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问题包括:•对业主来说,若承包商进行工程转包,业主在主承包商和转包承包商之间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增加对工程的监管难度。

•对承包商来说,工程转包可能导致责任不清、项目监管不易、施工进度受到干扰等问题。

2. 挂靠挂靠是一种把个人或企业的业务转移到其他机构上,以在新的机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形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一般指施工企业挂靠其他总承包资质企业,以承接其无法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

挂靠合同通常由双方签署,分为主合同和挂靠合同。

主合同由总承包企业和业主签订,规定了工程实施方式、合同价款、保证金等内容。

挂靠合同由挂靠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签订,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挂靠期限等内容。

挂靠优势在于对挂靠企业而言,完善了自身资质体系,增强了项目争取的实力;对总承包企业而言,可以大大拓展其业务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挂靠同样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例如在责任分配、款项拨付上的问题。

3.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主承包商按照专业分工的方式,将某些施工专业交给特定的分包企业执行,例如,管道、电气、地面装饰等专业。

专业分包适用于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不仅减轻了主承包商的施工负担,还可以在相应专业领域中挖掘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分包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关系形式。

分包可以帮助总包商分摊工程规模,降低风险和成本。

但是,分包也有一些不合法的形式,例如违法分包和转包。

这篇文档将介绍分包类型的定义和区别,并详细说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概念和危害。

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定义和区别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包商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工作或者劳务工人委托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

劳务分包的特点是较为简单明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对劳务人员的负担,劳务人员与总包商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总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以服务形式和劳动关系代理形式为主,并且双方互不干涉。

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包商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按照专门技术和工种要求完成工程中的一段工作。

与劳务分包相比,专业工程分包的受托人应属于具有特殊技术或行业资质的企业,其分包的范围较广,是总包商咨询的一种与业务无关的工作类型。

区别总的来说,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在于所委托的各项工作的区别。

劳务分包着重于确保分包商的员工像普通的劳动力一样参与到工程中,而专业工程分包则依靠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的展示。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概念和危害转包转包是指分包商未经总包商许可,将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完成。

转包在分包上进行,可能使总包商的压力过大,分包商在工程管理工作方面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影响总包商的整体质量。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未经许可或无资质地进行分包活动。

在建筑工程中,违法分包的危害在于其容易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合同关系有难以说清的原因,很难回溯与分包商之间的经济责任。

危害转包和违法分包都会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成本,并产生质量责任的不确定性。

其次,过度的分包会影响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如果分包商超出自身能力的范畴进行施工,必然会产生管理难题。

总包商需要管理合同约束分包商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执行。

再者,转包和违法分包还可能使分包商不得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支付额外的成本,从而降低利润和效率。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劳务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个概念。

它们都涉及到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下面将分别从定义、特点、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可以理解为是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施工工(如专业工程、设备安装等)转包给其他的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以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作。

这种分包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分工,可以实现优劣工程的分别施工,减轻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压力以及提高工程质量。

劳务分包的特点如下:1. 工作分割清晰,任务明确因为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是独立完成工程的一部分,所以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任务和分包范围。

这些工作是经过合理分配的,不会出现工作冲突的情况。

2. 分包合同相对简单在劳务分包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相对简单,双方只需要达成协议,确定分包范围和价格等,然后就可以开始施工。

3. 施工质量可以得到保障由于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都是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因此可以保证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并且可以分工合作,减轻总包的核心施工单位的工作压力。

二、转包转包指整个工程的总承包商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承包单位获得相应的利润。

也就是说,转包与劳务分包共同之处是都需要将本身的一部分工程交由另一家企业施工,通过这种方式减轻施工单位的压力。

但是转包的本质是销售资产,而劳务分包则是提供服务。

因此,劳务分包与转包还是存在一些本质差异。

转包的特点如下:1. 中间环节较多在转包中,因为总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单位需从其他企业中承接工程后再将其并在一起统一承包。

因此,该模式中涉及到的类似平台、组织者、中介等多个运营环节,中间成本往往对企业和领导者来说是无法掌控的。

2. 不同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难因为转包涉及到多个承包方,会出现信息泄漏、未知风险等因素。

同时,由于这些承包方分别来自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之间的语言、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施工工程的误解和问题。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建纬观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作者简介黄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交通⼤学法律硕⼠,中南财经政法⼤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程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英国斯旺西⼤学法律硕⼠,上海海事⼤学法学学⼠。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程、房地产以及公司业务领域的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地.jpg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劳务作业分包需要经⼯程建设单位认可,因此实践中,建筑市场出现了很多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实为⼯程分包或者⼯程转包的合同,在此情形之下,正确区分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是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帮助发包⽅、⼯程总承包⽅和分包⼈有效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既判案例对建设⼯程合同纠纷中的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简要分析,以供⼤家参考。

2. 劳务分包的构成要件(1)劳务分包主体必须持有劳务作业企业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22⽇修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条之规定,及2020年1⽉16⽇发布并⽣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规[2020]1号】规定,建筑施⼯企业应当具备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建筑企业资质中施⼯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劳务分包的标的主要为⼯程施⼯的劳务,计取的是⼈⼯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不包料。

(3)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分包⼈的,⽆须事先获得发包⼈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程转包的区别(⼀)劳务分包与⼯程分包的区别1. ⼯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规定,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一、分包的概念
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从内容上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通俗的说就是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将主体构造施工分包及二次分包。而对于劳务分包,则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非劳务作业,故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计取的是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而工程分包指向工程款,故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无效。
三、内包的概念
内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区分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肢解分包?从主体、内容、合同效力、法律后果上,对他们进行区分。

如主体不同,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等等。

工程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叙述,转包即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都严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肢解分包行为。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转包和肢解分包也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肢解分包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建筑工程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

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

2、内容不同。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的内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

3、合同效力不同。

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而且支持劳务分包;转包、肢解分包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

劳务分包,双方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即便是属于劳务承包方的责任的,也只能是由劳务分包的发包方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再向劳务承包方追责;转包的双方主体对造成的质量问题不考虑是否是哪方的原因都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第一部分分包一、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的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⑤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⑥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四、分包的类型(一)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

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辨析随着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屡见不鲜。

正确认识、理解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的本质,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对于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对工程分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及区别进行浅析,以求与同仁共同探讨。

关键词: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一工程分包的概述(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

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

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认定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认定

工程分包、转包、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

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

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

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依法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劳务分包与分包、转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与分包、转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与分包、转包的区分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分包人完成。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转包后,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转包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

转包和肢解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工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禁止。

分包人不能将建设工程二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在建工领域,为了降低成本,承包人可能采取支解分包的方式,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

由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有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而且规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专业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经发包人同意”,因此,有些承包人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以符合形式上合法的分包合同形式,而实质上的合同内容却是由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专业工程。

对于该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基于合同当事人明知劳务分包内容虚假,故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有些劳务分包企业出于一些目的,也可能将承包的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此也进一步明确,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因此,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再分包,在实质上损害了公共秩序,该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建筑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故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

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

一、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1、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譬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2、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在这里要区分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

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分部分项工程。

而劳务分包没有转包一说。

3、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1)对象不同。

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

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转包对比分析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转包对比分析

1、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虽都属于工程分包的范畴,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第一,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人持有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

第二,合同标的指向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主要表现形式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是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料,俗称包清工。

第三,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

虽然都要求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但专业工程分包需要事先经发包人同意,而在劳务分包中无需发包人同意。

第四,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在专业分包条件下,总包人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包和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人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人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2、专业工程分包的形式编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承包人合同工程总量的30%的,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的(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这是底线,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与转包是两个常见的概念,但它们在法律和理论上的性质和内容尚未有一个完全统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

一、分包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分包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程任务,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在分包过程中,分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的特点是承包人将工程的一部分任务交给第三人完成,但承包人仍然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包可以有效地分担承包人的工作压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工程成本。

二、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转包时,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但在工程建设领域,它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这是因为工程建设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转包行为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三、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与转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再次发包给第三方。

如果是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则属于转包行为;如果是次要工程或少部分,则属于分包行为。

2. 承包人在将工程再次发包后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则属于分包行为;如果不是,则属于转包行为。

四、分包与转包的要求在进行分包和转包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 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

分析并对比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劣

分析并对比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劣

分析并对比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劣1. 引言在建筑工程中,分包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根据分包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种分包模式的优劣,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式。

2. 工程分包模式工程分包是指总包方将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工程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风险分担:总包方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方,降低自身风险。

- 专业性:分包方通常具有更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提高工程质量。

- 效率提高:分包方负责一部分工程,可以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效率。

然而,工程分包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成本控制:分包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为总包方需要支付分包商的利润和费用。

- 协调管理:总包方需要对多个分包商进行管理和协调,可能增加管理难度。

3. 专业分包模式专业分包是指总包方将某一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承包商。

专业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专业性:分包方具有专业资质和经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 质量控制:总包方可以更专注于质量控制,减少质量问题。

- 合作紧密:专业分包商通常与总包方有长期合作关系,合作更为紧密。

专业分包模式的劣势包括:- 分包范围限制:专业分包商只能承担某一专业工程,分包范围有限。

- 成本问题:专业分包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分包商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润。

4. 劳务分包模式劳务分包是指总包方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势如下:- 降低成本:劳务分包通常成本较低,因为分包商只负责劳务工作。

- 管理简化:总包方不需要对分包商的劳务工作进行过多管理,减轻自身负担。

- 灵活性:劳务分包模式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调整分包工作。

但是,劳务分包模式也存在一些劣势:- 质量控制难度:劳务分包可能导致质量控制难度增加,因为分包商质量控制能力参差不齐。

- 安全隐患:劳务分包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总包方加强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建设⼯程施⼯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是将全部⼯程“肢解”发包,还是只发包其中的“专业⼯程”?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给他⼈”这种形式与分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者都是分别把建设⼯程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

根据转包和分包的定义,笔者认为,区分⼆者的关键有两点:
⼀是审查承包⼈发包的是“全部”⼯程还是其中的“部分”⼯程。

“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的是转包,如转给他⼈的只是专业部分的⼯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程,那也并⾮转包,⽽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

⼆是审查承包⼈是将承包的⼯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程”发包。

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程”还是“专业⼯程”。

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个建设⼯程肢解成⼏个部分进⾏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都是“专业⼯程”;“专业⼯程”是指整个建设⼯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专业化施⼯的分部或分项⼯程。

“专业⼯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程”的列举。

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

建设⼯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在建设⼯程施⼯中,发包⼈是可以将部分⼯程分包给其他施⼯单位的,双⽅当事⼈需要签订分包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劳务也是可以分包的,那么,建设⼯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般分包。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商仅提供劳务,⽽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作仍由总包责任,是将建设⼯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完成。

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的使⽤,其他⼀切施⼯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包单位进⾏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的单价和⼯⽇的总数量进⾏费⽤结算的,是纯粹的⼯费。

按照⼯⽇数量,根据预先确定的⼯⽇单价进⾏⼯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劳务分包不发⽣材料、机械等费⽤,更不会有管理费。

劳务分包的发包⼈和承包⼈对⼯程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程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区别:1.⼯程分包⼈是取得总包⼯程中的⼀部分⾮主体⼯程;⼯程劳务分包⼈是取得⼯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2.⼯程分包单位以⾃⼰的劳动⼒、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完成分包⼯程。

劳务分包⼈提供的劳务即劳动⼒要和承包⼈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

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程;3.承包单位进⾏分包⼯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4.⼯程分包要对分包⼯程进⾏施⼯中的管理,⼯程承包对分包⼈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涉分包⼈的内部事务,承包⼈的收取分包⼈的管理费;⼯程劳务分包⼈提供的劳动,是⼯程承包⼈⼯建设内容的⼀部分。

属于⼯程承包⼈的内部劳动,⼯程承包⼈要对劳务分包⼈提供的劳动⼒进⾏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5.⼯程分包⼈向⼯程承包⼈结算的是⼯程价款;劳务分包⼈向⼯程承包⼈结算的是⼯费,是按⽇的单价和⼯⽇的总数量进⾏结算的。

⼯程分包⼈是取得总包⼯程中的⼀部分⾮主体⼯程;⼯程劳务分包⼈是取得⼯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程分包⼈向⼯程承包⼈结算的是⼯程价款;劳务分包⼈向⼯程承包⼈结算的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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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工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显然,工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成立项目部,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

②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均由转承包人完成。

③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由此,可以将工程分包定义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①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②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③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项目所相应的资质等级。

④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包的项目再分包。

⑤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2004年4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

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①劳务分包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②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③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计时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④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4.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认定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工程分包的认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的行为,均属工程分包。

凡在合同条款中具有超越劳务合作范畴或具有工程分包实质性内容的,也应认定为工程分包。

合法分包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须经发包人同意;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所需要的相应资质条件;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的工程,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劳务分包的认定:工程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其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劳务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

劳务分包仅计取工程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不涉及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工程税金等,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以清工(按工日)形式结算支付,或以实物单价形式结算支付,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否则,就不是劳务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5.工程转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区别转包与分包的两个基本原则是:(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

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

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

(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

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6.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1)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

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

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

我国《建筑法》第67条规定,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1)工程分承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承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承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

承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对分承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承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承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设内容的一部分。

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承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

(5)工程分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人工费。

8.建设工程转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转包行为无效。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

对无效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如果转包合同的价款比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款还要高,那么高出的部分应由签订无效转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来承担。

9.建设工程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

当然,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1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工程劳务分包的发承包双方实质上是特定劳务内容的承揽关系。

在工程质量上,劳务分包人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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