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问题与应用——以死亡鉴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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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问题与应用——以死亡鉴定为例

发表时间:2012-11-29T14:50:48.093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2年第30期供稿作者:樊连喜[导读] 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樊连喜(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 053200)【中图分类号】R-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30-0045-03 【摘要】法医学知识在司法鉴定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司法鉴定仍旧存在很多问题。死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死亡鉴定的内容进行探究以阐发法医学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意义。【关键词】法医学司法鉴定死亡鉴定时间推测

一、法医学与死亡鉴定

法医学是运用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而法医学鉴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常常是至关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对多种类型案件的定性处理产生直接影响。作为法医学鉴定重要方面的死亡鉴定目前主要是应用在医疗死亡以及法律案件死亡案例中, 其意义在于对死者进行一个准确的死亡判别。在法律案件中的死亡鉴定, 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线索,所以以用法医学知识指导司法鉴定对于具体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

二、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主要问题 (1)一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随意性大。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有时可能出具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唯一性受到质疑,不利于法院审判工作公正、高效、便捷地展开。

(2)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为当事人增添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3)一案多鉴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又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坚持重新鉴定,由此法院必须再次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法院和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4)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系。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法医学鉴定工作反馈调节机制,司法行政部门无法主动了解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情况,也不向法院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工作等情况。

2.产生原因 (1)社会鉴定制度及监督体制不完善。自2005年全国人大取消法院的法医学鉴定资格后,社会上成立了一批鉴定机构以尽快满足当地法院的委托要求,导致法医学鉴定机构良莠不齐,缺乏社会公信力。

(2)司法行政部门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和监管手段,无法对其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证性进行有效审核和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

(3)法官自身知识水平的局限性。由于对专业性法医学知识的缺乏,法官无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审查判断。同时,一些法官主观上较为重视程序公正,对鉴定结论正确、公正与否不予关心,或者机械地认为鉴定工作是鉴定机构的事,与己无关。

(4)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较少。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则无法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反驳和质疑,其鉴定结论中的错误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无法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从而增加了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同时也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

3.对策建议 (1)充分认识技术审核监督的意义,系统构建法医学鉴定结论技术审查制度。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要提高对技术审核作用的认识,改变重程序轻实体的思想,树立科学的证据价值观,摒弃“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无条件照搬照套鉴定结论”的观念。法院应制定相应措施,将技术审核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审判环节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反馈调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助,每月或每季度向所在地法院主动了解鉴定机构、鉴定人工作情况及鉴定结论采信情况,并配备或委托专业的法医学技术人员介入中介机构,加强具体业务指导,加大监督力度[2]。

(3)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义务,规定其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并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司法保护,完善鉴定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4)建立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国家权威鉴定机构。为使司法鉴定人员受到应有的约束,避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的发生,建议建立分级的司法鉴定体制和具有公益性和国家权威性的鉴定机构,使鉴定机构部门化、系统化,以整合社会司法鉴定资源,消除同一类型鉴定机构林立的现象,使司法鉴定机构分布趋于合理。

三、法医学鉴定的具体内容

1.精神鉴定

鉴定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精神病倾向的人群, 医学上可以对患者进行病情程度诊断,法律上对罪犯进行鉴定能够为审判机关的判刑带来一定的依据(法律规定: 精神病患者犯罪可轻判或无罪)。主要方法是通过鉴定人的智力高低、辨别能力、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判定[3]。

2.尸体鉴定

鉴定对象是已经死亡的尸体, 一般是鉴定死者的死亡时间、原因、致死物等, 以制定出一份科学的死亡报告资料。主要方法: 体表观察、尸体解剖、中毒判别等。主要方法是利用法医病理学理论为技术指导, 按照标准的步骤进行鉴定后开展相关问题的思考。

3.毒物鉴定

鉴定对象是出现中毒迹象的人体, 弄清出毒物的种类、中毒的程度以及中毒原因。主要方法与尸体鉴定大致相同, 都需要借助于相关的理论知识。但有一点不同的是, 中毒时间的鉴定必须要借助于现代仪器进行观察分析, 才能弄清楚毒物的具体成分[4]。

4.损伤鉴定

鉴定对象是因为工伤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而导致损伤或者死亡的人, 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为经济赔偿或者案情审判提供依据。主要方法是依靠医学知识和交通鉴定技术, 对伤者或死者进行伤势方面的鉴定, 这往往是伤者索赔损失补偿的依据。

四、死亡鉴定的内容与步骤

死亡鉴定作为法医鉴定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除了能够弄清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外, 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刑事人命案件中帮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为犯罪抓捕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法医在进行死亡鉴定时, 必须严格按照死亡鉴定的标准步骤进行, 以保证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死亡鉴定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 因为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必须把每个因素都考虑在内,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详实资料才能得出最准确的死亡时间。死亡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死亡原因, 根据尸体的体表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后初步判定造成死亡的原因; 死亡方式, 鉴定出死者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死亡时间,推断出死者的具体时间将会有利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 致死物, 即弄清楚是何种物体造成死者的死亡或可能造成死亡的物体; 个体识别, 这是专门用于死亡时间过长的尸体,由于尸体腐烂造成无法识别死者身份, 需要进行鉴定识别[5]。死亡鉴定的步骤是根据死亡鉴定的内容而定的, 鉴定的具体步骤为: 弄清死亡原因、分析致死方式、推测死亡时间、判定致死物体、辨别损伤时间。法医在进行死亡鉴定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每一个步骤的要求进行[6]。

五、死亡鉴定中的时间推测

死亡鉴定中进行死亡时间的推测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有的时候死亡时间可以根据一种单独的方法进行推测, 有的时候则需要几种方法结合后详细分析得出。法医需要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死亡时间的鉴定方法, 死亡时间的鉴定主要借助于以下几种单独推测方法。

1.尸体现象推测

尸体面部和四肢温度降低, 出现尸斑, 尸体开始僵硬, 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 2小时; 出现片状尸斑, 尸体大部分僵硬, 死亡时间在3 ~ 4小时; 出现大片尸斑, 尸体全身僵硬, 但瞳孔经过药液的刺激会产生一定的反应, 死亡时间在5~ 6小时; 出现尸斑按压退色, 尸体僵硬程度增加,眼结合膜逐渐自溶, 死亡时间在12小时左右; 出现尸斑能被压退, 口腔粘膜逐渐自溶, 死亡时间在24小时左右[7]。

2.蝇蛆状况推测

根据蝇蛆在尸体上的生活情况进行推测,这种方法常常被应用于死亡时间较长的尸体。苍蝇转变成蛆需要经过产卵、孵化、生长等过程, 先长成蛹, 再长成蝇。蝇破壳后会在尸体上留下蛹壳, 在生长过程中蛹壳的颜色变化为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暗褐色, 每一种颜色转换都有一定的时间过程, 法医可以通过观察蝇蛆蛹壳的颜色先判定蝇蛆的生长时间, 再推测出大概的死亡时间[8]。

3.眼部变化推测

眼压变化: 正常眼压为14 ~ 21mmH g, 眼压为10mmH g, 死亡时间为10分钟; 眼压为 7mmHg, 死亡时间为20分钟。对于颅脑损伤的尸体, 眼压下降速度快, 眼球硬度低。角膜变化: 出现斑块状混浊, 死亡时间为3~ 10小时; 浑浊程度为半透明, 死亡时间为12~ 24小时; 浑浊程度为高度浑浊, 死亡时间为36~ 48小时。法医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 角膜的变化情况会受到温度高低的影响, 生理盐水数、眼底镜进行观察。

4.食物消化推测

在采用食物消化推测方法进行死亡时间推测之前, 必须要了解尸体内的食物种类和性质。以米饭和蔬菜为例, 研究范围为胃的内部。乳糜变少, 十二指肠进入的食物量较少,死亡时间为饭后的1~ 2小时内; 所有食物均变成乳糜, 留有极少量的饭粒和蔬菜残渣, 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 食物基本或者完全排空, 仅留有极少量的蔬菜皮, 死亡时间为饭后 4~ 6小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把死亡时间相对增长一点, 如胃内留有不易消化的食物, 这种情况的死亡时间推测需要延长。

5.超生反应推测

肌肉的超生反应: 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发生收缩反应, 死亡时间为2小时内; 打击处肌肉收缩, 死亡时间为2小时后; 无肌肉收缩, 死亡超过5小时。死后皮下出血: 死亡时间越长,被打击的部位形成皮下出血斑的概率越低。瞳孔反应: 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出现缩瞳、散瞳, 死亡时间为4小时; 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呈现阳性反应, 死亡时间为20小时。汗腺反应: 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出现汗反应, 死亡时间为30小时内[9]。

综上所述, 死亡鉴定是综合性较强的工作, 在进行死亡鉴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各类知识, 以获取更多的死亡信息。而死亡时间作为死亡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需要法医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推测方法, 以保证推测时间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王保捷.法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1: 209- 220.

[2]杨益群. 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 ].江苏经济报,2010,15(8):第B03版.

[3]戴大志. 如何运用法医学知识进行死亡鉴定[J].资治文摘管理版,2009,26(13).

[4]Perrone J, DeRoos F, Jayaraman S, et al .Drug screening versushistory in detection of substance use in ED psychiatric patients[J] .Am J Emerg Med , 2001,19:94~51.

[5]张少华.法医学理论知识在死亡鉴定过程中的运用[M]. 扬州大学医学院校报, 1999. 13(10): 22-24.

[6]王学坤. 法医鉴定的具体内容与鉴定方法[J]. 法学周刊, 2000, 40(20): 181- 182.

[7]李宏明. 死亡鉴定的相关知识分析与研究[M]. 浙江大学学报, 2003, 22(12).

[8]Kulig K. Initial management of ingestions of toxic substances[J] . Curr Concepts, 1992,326: 1677~1681.

[9]Spinello IM, Dellinger RP. Management of poisoning and overdose in the intensive care unit [J] . Clin Pulmonary Med, 2002,9(4) :2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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