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程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的建设程序,参照人民防空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理范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监督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查和审核工作;2.监督建筑结构、装置安装与调试、管道安装等建设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状况;3.监督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验收工作;4.监督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二章监理人员第五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具体包括:1.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3.具有独立质量判断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4.无不良的从业历史;5.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认证,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1.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状况,确认质量标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确保工程进展符合施工进度;2.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建议,并做到及时、存在问题的及时协调解决;3.坚持公正、诚信原则,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4.尊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合理要求,并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保持沟通联系。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权力1.履行监理职责的权利,包括监理活动中开展的各项工作;2.向业主单位或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心中的意见和建议;3.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提出整改要求;4.审核委托的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
第八条监理人员的保密义务监理人员需对可能泄露业主及工程涉密信息的情况保持保密,但当业主要求公开时除外。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九条监理机构的资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1.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监理资格,或通过相应的考试、认证、培训和实践所取得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2.具备相应的人员配置、监理经验和管理体系;3.具有从业历史,无不良经历。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法规】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人防办〔201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通知温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1年1月10日印发附件《温州市人防工程规范审批和加强工程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切实加强人防工程质监、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人防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现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各县(市、区)人防办在进行项目审批时,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一)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严格控制易地建设。
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含)500平方米的。
(二)规范申报资料。
受理行政相对人报建的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1、初步设计批文、国土部门批文、建设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报告;2、建筑规划总平面图;3、由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机构出具的人防专项审查报告;4、防空地下室审查合格后的全套图纸(包括平战功能转换预案)及光盘,并提供相关专业计算书。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九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2x〕288号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人防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或擅自变更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以用来储备战时物资、进行防灾,在战时可以用来医疗救济、进行防空活动。
因此人防工程设计工作意义重大。
由于每个地方的地形等情况不同,人防委员会制定了《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
以下为大家提供《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供大家参考。
▲《人防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规定》▲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国家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中明确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因此,人防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审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或擅自变更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更不允许在未接到“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以前擅自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否则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审批。
▲二、人防工程设计使用规范要求XX市作为国家一类重点防护城市,辖区内的新建或改(扩)建人防工程必须按照甲类人防工程进行设计。
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甲级或乙级人防设计资质,外地人防设计单位必须到省人防办备案后方可在我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对于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对于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应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应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009)。
以上人防工程均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20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引言概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内容。
一、监理机构的职责1. 确定监理任务书,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和要求。
2. 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监督施工方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 编制监理计划,并进行监理方案的审核和调整。
2. 监督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4.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理程序1. 监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与业主和施工方的沟通、了解工程的情况等。
2. 监理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包括现场巡查、检查施工记录等。
3. 监理结果的汇报和评价,包括编制监理报告和评价施工方的合作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1. 对施工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监理成果的评价和总结1. 对监理结果进行评价,包括评估监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 总结监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3. 为今后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总结: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二)明确了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规定了监理程序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通过严格的监理工作,可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国家和人民提供更有效的防空服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202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一)引言概述: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质量,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提升。
正文:一、监理资质与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人员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3. 监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监理经验和技术实力4.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5. 监理人员应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能力二、监理合同与责任1.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监理任务和监理费用等内容2.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进场前、施工中和竣工验收等阶段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4.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 监理机构应履行监理职责,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2. 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3. 监理机构应进行进场前勘察,了解工程场地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4. 监理机构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5. 监理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四、监理报告与控制措施1.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2. 监理报告应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测结果、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3.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和改进意见4.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和索赔进行评估和处理5.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五、监理工作总结与展望1. 监理机构应及时总结和评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2. 总结应包括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为今后改进工作提供参考3. 监理机构应展望未来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4.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工作给予相应的评价和反馈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不断完善和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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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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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四)监理业绩;(五)业务手册。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第十一条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三章监理业务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
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一)建设前期1、投资决策;2、项目评估;3、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6、下达开工令;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16、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五)保修阶段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第十七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核验的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十九条在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
被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通知,应予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监理范围及目标;3、监理依据;4、监理组织;5、监理控制流程图;6、质量控制;7、进度控制;8、投资控制;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11、监理工作制度;12、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五)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一)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权;(二)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三)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四)建筑材料的检验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五)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有签认权;(六)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第四章监理费用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按人民防空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五章惩罚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