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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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最高法观点:民诉法解释如何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本期导读:最新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栏目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作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八十五到八十八条新增了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内容的解释,本文针对这些新增条文,摘录最高法权威观点,供您理解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提供帮助。

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

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目录一、管辖 .................................................................................................................. - 1 -二、回避..................................................................................................................... - 5 -三、诉讼参加人.......................................................................................................... - 6 -四、证据................................................................................................................... - 10 -五、期间和送达........................................................................................................ - 16 -六、调解................................................................................................................... - 18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 19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 22 -九、诉讼费用............................................................................................................ - 24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 26 -十一、简易程序........................................................................................................ - 31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34 -十三、公益诉讼........................................................................................................ - 36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 37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 39 -十六、第二审程序 .................................................................................................... - 41 -十七、特别程序........................................................................................................ - 44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 48 -十九、督促程序........................................................................................................ - 56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 59 -二十一、执行程序 .................................................................................................... - 61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 68 -二十三、附则............................................................................................................ - 72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供参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首次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一事不再理等原则。

《解释》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其他受害人为维护己方利益提起的诉讼。

此外,《解释》规定了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和解与调解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应当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并且,《解释》限制了公益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权利,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得撤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以及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在错误裁判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参与人。

《解释》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以及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相应的采取包括改判、撤销原裁判文书的错误部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

此外,《解释》梳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以下是网为您提供的《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点击图片可下载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2015-09-27 民事审判参考第一部分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法[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适用《民诉法解释》的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加强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民诉法解释》起草工作。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

《民诉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展开全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 [1]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一)“诉讼标的”的含义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庭纪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

本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重大突破性规定进行总结和整理,以飨读者。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3章,552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一、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质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审查)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细化,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最高院执行局黄金龙解读新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最高院执行局黄金龙解读新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

黄金龙法官解读新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程序时间:2015年4月11日15:00-16:30主办方:深圳蓝海法律中心、罗湖法律文化书院、深圳市法学会嘉宾:黄金龙法官地点:罗湖法律文化书院感谢这次活动给我提供了一个学习的机会。

今天把我梳理的要点跟大家分享。

首先我先大概讲一下本次民诉法修改的总体情况,它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是很实用主义的,我们很难把它理解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操作性的体系,它只是确定了一些最基本的要点。

但是大家都认为民诉法综合性司法解释地位仅次于民诉法本法,它为其他单项司法解释提供基础规定。

所以实际上各个部门都在希望把自己本部门的单项解释纳入到这个综合性解释中来,想让它来奠定一个基础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小宪法。

所以这个解释只是说试图提供大的框架性规定,具体操作的细节还留待其他的各个部门牵头搞的单项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的规定。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及的执行程序的条文。

(本次修改)条文总共分成四部分,执行程序在里面有60条,直接给执行程序提供了依据。

其次,执行异议之诉是放在了审判程序里面,有13条,但它实际上也有几条是直接约束执行程序本身的。

再次是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这部分条文也是由执行局的人执笔,有22条,我印象里这部分内容是吸收了过去的一些执行规定,还有后来的执行程序司法解释,所以对于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程序还是有比较好的作用。

另外,有20条涉及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相当多的涉及到执行程序需要适用的强制措施。

这是关于条文结构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条文的来源,今天不重点讲,但我也稍微作一点概括。

第一个来源,民诉法意见,92年民诉法意见的老条文,好多都是维持不变的,具体有多少也没有数,比如说谁来履行利息的问题,基本没有什么新东西。

关于其他法律条文执行回转、执行担保两个条文、执行和解一个条文,执行通知我印象是没有变化的,还有变卖权利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虽然是原来条文,但是有些条文做了一些小的修补和完善,文字各方面做了合理化调整,比如472条的变更追加主体。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解读:在旧的民诉解释法条文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新的民诉解释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可以”一词,这就放开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
起诉离婚。

关于地域管辖的细化规定
关于专属管辖的细化规定
• 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
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 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 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 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
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3、对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规定庭前准备、
争议焦点归纳、法庭审理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以保障诉讼程序能顺
畅进行。

4、增加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的转化等内容。

解读:新的民事诉讼与原来民事诉讼解释相
比,更加体现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更加尊重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
约定尽量有效。

关于地域管辖的细化规定
• 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解释
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2)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六、调解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八项新规定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

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

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

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一)、票据存根;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的时间首次予以规定,即人民法院向报刊及其宣传媒体刊登公告后当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以及证劵交易所张贴《公告》。

四、首次规定公告期间除了不得少于六十日之外,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截止日期还必须满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的双重条件。

旧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公告期间不少于60日,没有明确规定公告的截止日期。

以前人民法院公告60日期满后,票据有效期尚未到期之前,如无人申报权利随即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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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

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见《人民日报》(2015年02月05日11 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点重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主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

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四)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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