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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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所需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该提交如下材料: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三、办理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

(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成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可到大庆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大庆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民政局窗口领取。

另外,针对咨询者提出挂靠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成立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我们建议发起人到林业部门咨询业务指导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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