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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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桂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目标要求,尽快改变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根据自治区九届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和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9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列为2009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全区现有水库4450多座,其中已建大中型水库241座,小型水库4200多座。

现有水库移民及涉及人口553.4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占全区农村人口的18%,分布在全区14个市105个县(市、区、管理区)。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历史、自然等客观因素影响,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较低,特别是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落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桂水函〔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94号提案答复的函欧余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保护区范围,保护好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两年来,我厅以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扎实开展江河湖库“四乱”清理整治、管理范围划定及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等工作,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于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问题及钦州辖区“四乱”反弹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是加强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包括水生态环境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督促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年度考核。

指导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编制洪潮江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手册,按照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事项、管理岗位和责任人员,切实提升水库工程管理水平。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加强河湖“四乱”整治,清理整治范围涵盖所有江河湖库、农村山塘及沟渠池塘水系等,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督促钦州市、北海市水利局、河长办加强对洪潮江水库的暗访督查,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管理,坚决控增量、清存量。

开展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治“回头看”、河湖陈年积案“清零”行动,推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综合应用暗访巡查、无人机巡查等多钟方式提升巡查效能,对自治区2号总河长令和水利部督查发现问题“回头看”抽查100%、2020年新发现问题抽查不少于50%,防止“四乱”清理整治后出现反弹问题,严格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治水管水护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桂政办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高雄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宣东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郭文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发敏自治区党委维稳办副主任、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高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蒋家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成员:邓柏男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副主任李振唐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杨书英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李孝德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郭连科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雷明好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蒋克昌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启春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组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于祖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韩庆东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陆斌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陈伟雄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杨丛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泽益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唐继锦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程华兴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冯著文自治区调处办副主任李树荣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赖崇能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蒋锦华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赵建国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文勇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华标广西桂冠开投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伟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桥巩分公司副总经理施健升广西平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规划组、资金筹措组、概算调整组、政策调研组、教育培训组、群众工作组、综合督查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桂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期以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

当前,在全区各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摆脱贫困,走上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一项工作量大、时效性强、涉及面广、要求具体严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

要思想到位、责任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落实政策不走样。

要坚持水库移民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逐级分解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30•【字号】桂政办[1996]58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桂政办〔1996〕5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水电站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库区移民,保持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制定的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及本自治区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用于水库淹没处理、工程迁(改)建及移民安置的前期补偿资金和电站发电后的水库维护基金、水库建设基金及其他用于扶持移民生产、生活的资金,属专项经费,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挤占、截留、克扣或挪用。

第三条移民生产开发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工副企业借用生产周转金的不同情况,收取不同比率的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1985年以前建成的老库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关于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生产周转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移民资金由各级移民办(局)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责令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在建工程的移民补偿资金,建设单位应超前拨付,以促进移民安置工程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完成。

已建工程的水库维护基金和建设基金,业主要按规定进行拨付,不得少拨或拖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6年10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移民安置工作,统筹安排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根据协议安置在国有或集体厂(场)矿的移民,其就业由该厂(场)矿负责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责任。

第四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移民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费,可作为股金,投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自产生经济效益之日起,应按参股资金的比例分派红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60号提案的答复李蔚委员:您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一、洪潮江水库作为北海市主城区和合浦县城的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是自治区和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当地人民群众关注的大事,您针对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意义,也很必要。

近年来,我区在开展洪潮江水库生态保护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积极推行河长制。

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洪潮江水库此类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活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2017年5月3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

根据自治区工作方案,洪潮江水库所涉及的北海、钦州两设区市均由市领导担任河长,将逐步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二)安排水库维修专项管护资金,制定水库水源保护规划洪潮江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供水、防洪、发电、旅游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库,设计灌溉面积30.4万亩,库容7.14亿m3,有效库容2.93亿m3,水库的安全有效运行对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重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桂水函〔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黄本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跨市际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共治机制制度的建议(第202421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西北部星岛湖镇,具有农田灌溉、城市及工业园区和乡镇供水、发电等主要功能,水库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对库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推进洪潮江水库生态补偿与流域治理方面,自治区各单位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为支持洪潮江水库库区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自治区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包括钦州市在内的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资金保障力度,大力促进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发展。

筹措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治区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钦州市2023年共获得3.50亿元,较2022年增加0.48亿元,增长15.89%。

主要用于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移民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为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1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调查工作。

落实200万元支持钦北区河湖库“四乱”问题整治。

二、不断强化洪潮江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自治区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动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横向、纵向及生态多要素补偿。

出台《广西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构建生态保护多方补偿格局,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
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小型水库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76号)第三条关于“属地方电力的发电站及地方电网,按销售电量(含上大电网的电量)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取5厘钱调整为每千瓦时提取2分钱”的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市、县按销售电量(含上大电网的电量)提取库区维护基余,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扶持标准和核定的移民人数提取,提取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2分钱。

二、没有库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不能提取库区维护基金。

三、库区维护基金从电价内提取,计入发、供电成本(费用)。

由此引起电价上升而需要提高电价的,按电价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桂政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江河湖库空间管控边界,提升管护成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江河湖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明确江河湖库管理边界线,是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

近年来,我区各地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积极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有的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进度滞后等问题。

一些江河湖库管理边界不清、土地权属不明,侵占、破坏江河湖库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区江河湖库生态空间管控。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全区江河湖库管理水平。

二、明确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

——依法划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划定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统筹协调。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具体工作。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的划定要统筹好与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治导线、城市蓝线、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地边界的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4•【字号】桂政办[1994]81号•【施行日期】199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4日桂政办〔1994〕81号)当前我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形势是好的。

但由于农村中一些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

一些地方因“三大纠纷”积案而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或宗族械斗时有发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了人民内部团结和民族团结,也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些农场、林场周边的群众强占、乱占农场、林场的土地、山林,乱砍滥伐,干扰破坏农场、林场的生产。

还有一些地方的群众不服从政府部门处理,到处上访、请愿,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调处力量、集中时间,认真做好“三大纠纷”积案的调处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作出有力部署,抓好落实。

要分工一名领导专抓调处“三大纠纷”积案工作。

凡是“三大纠纷”积案较多的地、市、县,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分管的领导任组长,成员从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领导组成。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陆兵副主席兼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建兴和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农委各指定一名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林业厅、水电厅、民政厅、法制局、农垦局、华侨企业管理局、调处办等单位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10.09
【实施日期】199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
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关于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意见为鼓励库区移民外迁,加快库区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进度,确保按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
规划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保证厍区移民生上产、生活出路的落实,经过对库区环境质量的反复核算并经国家审定的外迁安置规划人数,不能随意改变。

确实需要改变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不能图一时的简单省事,或者从眼前、局部利益出发,让库区移民盲目后靠。

要树立对库区移民长期负责的思想,切实把他们安置好。

二、为解决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条件,对外迁到平果县金沙种畜场的库区移民,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以外安置的库区移民,经验收认定安置已落实者,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外迁或投亲靠友到本县内安置的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补助6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1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1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1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桂水函〔2023〕122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1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苏旭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北海市开展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北海市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2020年6月底,我区完成了五化灌区、洪潮江水库灌区、右江灌区3个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及报送工作。

2021年8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实施方案》,对全国124处大型灌区进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五化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是我区唯一获批实施的“十四五”期间国家水网骨干工程。

目前,洪潮江水库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可研审批前置要件已齐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通知北海市按要求上报审批申请材料,自治区水利厅也一直通过多种渠道向水利部沟通汇报,争取尽快实施洪潮江水库灌区建设;合浦水库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也已纳入《广西水网建设规划》及水网先导区建设。

下一步,我厅将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加快审批改造项目可研报告,我厅将与水利部积极沟通汇报,争取将洪潮江水库灌区纳入国家规划,获得更多的支持,同时加快印发《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广西水网建设体制机制,以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保障各项建设任务落地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水利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桂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部分成员工作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处理全区水库移民问题,做好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调整充实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蒋家柏自治区人民政府吴伟权自治区建设厅村镇副秘书长建设处处长副主任: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赵木林自治区水利厅农水处副主任处长吴秀永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蒋庆霖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处局长处长成员:陈泽益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李凡宁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后扶处处长周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维稳覃义平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协调处处长计财处处长黄旭琼自治区信访局接访处梁永文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处长办公室副主任林小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唐诺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农经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梁家斌自治区教育厅财基处陆道林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处长政法处副处长陈兴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贾晔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处长政法处副处长李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培训韦北平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就业处处长安置处副处长二、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自治区水库移民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研判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桂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七日2010年广西水库移民工作意见2009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逐步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重点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等重点工作,切实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库区社会稳定,水库移民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库移民工作水平,切实做好2010年水库移民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移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加强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扶持、教育培训为重点,以抓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为突破,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工作机制为保障,切实提高全区水库移民工作水平,推动库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库区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思路全区水库移民工作要紧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水库移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围绕一个目标,开展一项活动,实施六大工程”的工作思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努力推动水库移民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2【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1号)印发执行以来,自治区共安排近300个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

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效果显著,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做法,切合我区移民工作实际,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现就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在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优先安排对象中,要重点安排1985年以前搬迁的、目前移民户仍居住在搬迁时所建房屋的村民小组。

二、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内容(一)移民住房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2008-2012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2008-2012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2008-2012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桂政办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2008-2012年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号)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局、工商联: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从中央到地方都应把库区的发展、移民的生活安置作为关心民生问题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努力使三峡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库区”重要指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三峡库区移民后续工作的客观要求。

深入持久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三峡移民安置工作规律做出的重大决策。

2008年10月23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在重庆万州区召开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创新和发展对口支援工作。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好对口支援工作的发展方向。

对口支援工作要积极推进三峡库区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双赢”机制的形成。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找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抓手。

以增加移民收入为重点,帮助解决移民群众当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以促进移民充分就业为重点,帮助解决移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问题;以促进库区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帮助发展现代农业和非农产品;以优化库区水环境为重点,帮助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桂政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建国以来,我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取得了迅速发展,随着龙滩、百色等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开工建设。

今后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重点将向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转移。

由于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移民工作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复杂,管理不好将容易引发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全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移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现就做好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水库移民安置是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上工程建设进度及其效益正常发挥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是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切实把水库移民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做好做实,紧紧抓住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认真搞好移民群众的减负增收工作,不断加快库区移民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工作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水库移民工作的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

凡有新建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一定要把水库移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加强移民机构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
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5
【实施日期】2004.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
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西津、大化、麻石、洛东、拉浪、六甲、拔贡等7座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年至2007年规划(以下简称六年规划)已经国家审查批准,从2004年起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现就做好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加快解决我区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开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使库区呈现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的可喜局面。

从2004年开始,随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对移民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我区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将进入历史以来的最好时期,库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将实现跨越式发展。

当前,我区六年规划实施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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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
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0]18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7
【实施日期】200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调查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89号)
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合浦、钦南、灵山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水利厅、交通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扶贫办、政策法规室、移民开发局、调处办:
为切实解决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25日至31日组织专门调查组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专题调查报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按该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好洪潮江水库
移民遗留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洪潮江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
(自治区赴洪潮江水库库区调查工作组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洪潮江水库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境内,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供水、旅游功能的大型水库。

该水库于1959年开始动工兴建,1964年投入使用。

水库总库容为7.03亿立方米,灌溉面积28万亩,装机容量为1328千瓦,主要受益区在合浦县。

水库淹没区涉及北海、钦州2市3县(区)8个乡(镇),目前共有水库移民23279人,分布在北海市合浦县2922人、钦州市钦南区7673人、灵山县11217人、北海市(市本级)1467人。

库区移民现有可耕种土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大部分为望天田、水泡田)。

洪潮江水库的建成对促进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帮助下,洪潮江水库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初步改善,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库区还存在着许多遗留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矛盾逐步激化,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移民上访频繁。

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黄建兴为组长的自治区调查工作组一行10人,于2000年7月25日至31日到洪潮江水库灵山县、合浦县、钦南区库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灵山县东心江、合浦县土瓜、钦南区陂等8个移民点,听取了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座谈、研究有关移民问题,并达成了一些共识。

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
洪潮江水库建成后特别是自1980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库区资金的投入。

据统
计,仅自治区财政就投入移民专项资金833.82万元,用于库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发展库区经济。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

累计完成了移民饮水设施建设121处、架设10KV输电线路92.2公里、铺设道路81公里、新建桥梁34座、水利设施13处,帮助新建学校教室29间,库区基础设施初步得到改善。

(二)生产开发方面。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下,库区移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灵山县、钦南区大力扶持移民种植经济林果,面积达7992亩;有的地方能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引导移民走出传统的农业生产格局,如合浦县星岛湖乡东江村的移民在做好农业生产的同时,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旅游业;北海市帮助迁入的移民转变生产方式,掌握浅海渔业作业技术,解决了移民的生活出路问题。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组织劳务输出,增加移民的经济收入。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部分移民拥有的土地资源有限,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缺乏是诱发库区其他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人多地少是洪潮江库区最为突出的问题。

据调查反映,洪潮江水库移民现有耕地20580亩,其中水田8807亩,人均水田仅0.3亩,大部分是水泡田或望天田,且移民耕地拥有量极不均衡。

据统计,整个库区人均拥有耕地0.5--0.3亩的有6600人,0.3亩以下的有3513人,如灵山县伯劳镇山塘村委会东心江村民小组138人,仅拥有土地15亩。

有的村屯柴草山、牧草地极少甚至没有,对移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这种矛盾将更为突出。

(二)库区移民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薄弱,移民生活环境差。

洪潮江库区大部分移民居住在水库周边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缓慢,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

部分移民住房年久失修,破旧简陋,有的已成危房;整个库区尚有
240个队4877人尚未解决生活用水问题;有127个队2391人至今未用上电;尚需修建村级道路272公里,以解决移民的交通难问题。

由于库区基础设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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