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与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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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
1.高处作业的定义、分类与分级
(1)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所谓坠落高度基准面,即通过可能坠落围最低处的水平面。如从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的地面、楼面、楼梯平台、相邻较低建筑物的屋面、基坑的底面、脚手架的通道板等等。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基础高度以A表示。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围。
(2)高处作业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间隔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以H表示。
作业高度越高,危险性也就越大,按作业高度,将高处作业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高处作业可能坠落围用坠落半径(R)表示,用以确定不同高度作业时,其安全平网的防护宽度。
坠落半径与高处作业的基础高度^相关,如表10—1所示。?
(3)高处作业分类与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A、B两类。其中,存在下列九类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为B类高处作业:
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2)《高温作业分级》(GB4200)规定的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3)气温低于10摄氏度的室外环境;
4)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ji 法维持正常姿势
8)抢救忽然发生的各种灾难事故;
9)超过《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12330)规定的搬运。
不存在上述九类中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高处作业。两类高处作业都按作业高度的不同分为4个级别,如表10-2所示。
(4)高处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
高处作业极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也轻易因高处作业职员违章或失误,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结构安装工程的高处作业,还可能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2.高处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JGJ80—91)对产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纵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以及属于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施工的安全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1)高处作业的基本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进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进使用。
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职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职员,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物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冷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狂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控制措施
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方法,是在揭示了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是导致与构成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律,运用其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原理,联系安全治理的需求而产生的“以促使人与物在高处作业中规律运动和改变其异常运动”从本质上超前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科学方法。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
的高处进行作业。在此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这类事故各行业中均有发生,并以建筑企业居多,约占全部事故的20%左右。
1 、高处坠落事故的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规律,是人们在从事高处作业中与相关物体结合,违反客观事物规律产生的异常运动失往了控制,经过量变积累发生了灾变的普遍性表现形式
1.1 高处坠落事故具有种别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的种别规律,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对人体伤害的坠落方式,把高处坠落事故大体分为如下九种类型:
(1)洞口坠落(预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阳台口坠落等);
(2)脚手架上坠落;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
(4)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坠落;
(5)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坠落;
(6)登高过程中坠落;
(7)梯子上作业坠落;
(8)屋面作业坠落;
(9)其它高处作业坠落(铁塔上、电杆上、设备上、构架上、树上、以及其它各种物体上坠落等)。
1.2 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规律
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规律,是指由于人们在高处作业中违反了客观事物规律,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原因所具有的普遍性。具体又分为,个性原因规律和共性原因规律。
1.2.1 个性原因规律
个性原因规律,是指每类高处坠落事故在发生过程中各自具有的具体原因规律。如:
(1)洞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洞口作业不慎身体失往平衡;行动时误落进洞口;坐躺在洞口边沿休息失误;洞口没有安全防护;安全防护设施不牢固、损坏,未及时处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脚踩探头板;走动时踩空、绊、滑、跌;操纵时弯腰、转身不慎碰撞杆件等身体失往平衡;坐在栏杆或脚手架上休息、打闹;站在栏杆上操纵;脚手板没展满或展设不平稳;没有绑扎防护栏杆或损坏;操纵层下没有展设安全防护层;脚手架超载断裂等。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狭小,作业用力过猛,身体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脚底打滑或不慎踩空;随着重物坠落;身体不舒服,行动失控;没有系安全带或没有正确使用,或在走动时取下;安全带挂钩不牢固或没有牢固的挂钩地方等。
(4)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无防滑措施;在屋面上从事檐口作业不慎,身体失衡;檐口构件不牢、或被踩断,人随着坠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