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青海省生态环境考察调研报告
青海省生态环境考察调研报告按照中德合作管理培训项目江西行动学习子项目执行办公室的统一安排,4月18日~21日,第二分课题“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策略研究”课题组核心和外围成员随培训班赴青海省,针对青海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及青海湖开发治理等情况进行考察调研。
以厅纪检组长罗小彰带队的分课题组,包括催化师省委党校高莉娟副教授一行共5人,通过讲座、座谈会、对口交流及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青海省省情、环境保护、实施行动学习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了解。
此次调研过程历时4天,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
为有效促进行动学习,使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为我省所用,分课题组撰写了此次青海生态环境考察调研报告。
一、青海省情学习(一)青海省情在青海省调研考察学习期间,通过讲座、学习、交流和考察,对青海省情有了一定的认识。
1、自然地理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西北部,全省均属高原地区,平均海拔在3000m以上,年平均降水量为250~530 mm。
青海气候属典型的高原大陆性气候,太阳辐射强,光照时间长,地区间差异大,垂直变化明显。
青海省具有典型的中国三大自然区的特征,其中东部季风区主要为湟水河流域,约占全省面积的1/6,西部干旱区主要为柴达木盆地区,约占全省面积的1/3,其余为青藏高原区,约占全省面积的1/2。
而这三大自然区的交汇地带,即是青海湖,因此造就了多样独特的美丽青海湖。
青海湖也是全球变化的敏感地区和生态系统典型脆弱地区。
青海省自然资源丰富,已发现各种矿产127种,其中54种储量居全国前10位,盐湖、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具有突出优势。
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三江源头,素有“中华水塔”之称,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
青海湖位于青海省东北部,青海湖流域是一个四周环山的封闭式内陆盆地,地理位置为36°15′N~38°20′N,97°50′E~101°20′E之间,海拔3194~5174m。
青海湖区域保护规划方案
青海湖区域保护规划方案背景介绍青海湖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位于青海省东北部的青藏高原。
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海湖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直受到重视。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的影响,青海湖生态环境面临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为了保护青海湖区域的生态环境,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方案势在必行。
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全面、系统的保护措施,实现青海湖区域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提升,保护独特的生物多样性以及文化遗产。
2. 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青海湖区域的自然生态,恢复湿地、草原以及湖泊的自然状态,实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 可持续发展: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源利用政策,保障居民的生计,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 多方合作:加强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海湖区域的保护工作。
主要措施湖泊水质保护与恢复1. 建立湖泊水质监控系统:建设现代化的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湖泊水质指标,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随时掌握湖泊的水质状况。
2. 强化污水处理:加大对周边城镇和农田的污水治理力度,建设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减少对湖泊的污染。
3. 限制工业污染:对于靠近湖泊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4. 河流治理:加大对青海湖流域内河流的治理力度,减少河流污染物输入湖泊的量,保持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湿地保护与恢复1. 重点保护区划:划定湿地保护重点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湿地生态的活动,加强对湿地动植物的保护和生态恢复。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湿地的监测和调查,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记录和保护湿地内的珍稀濒危物种。
3. 生态修复工程:通过湿地植被的修复和水生态系统的建设,恢复湿地的自然功能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草原保护与管理1. 限制过度放牧:制定合理的放牧制度,对草原进行科学管理,控制牲畜放牧的数量和时间,避免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海湖流域,是指青海湖和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湿地、植被、野生动物为重点,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省和青海湖流域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从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饮用水安全保障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摘要从地貌与气候2个方面阐述了青海湖流域的自然环境特征,介绍了其保护和治理的背景,并提出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意义及必要性,以期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特征;背景;意义;必要性;青海湖流域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该区域由青海湖流域、茶卡盆地—共和盆地及都兰察汗乌苏—香日德地区3个部分组成。
青海湖流域是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重要自然地理单元,是连接西藏、甘肃河西走廊和新疆的主要通道,也是沟通青海省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的枢纽地带,流域周边地区所在的行政区域涉及海晏、刚察、共和、天俊、都兰、乌兰和贵南7个县,总面积52 721.3 km2。
主要自然景观是高山、草原、荒漠和湖泊,其中青海湖为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咸水湖,著名的内陆高原湿地水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辽阔的水体环境与人文、社会、历史交织所孕育出来的丰富自然资源和地方民族文化是国内乃至世界的宝贵财富,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及其演变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青藏高原整体生态变化的发展趋势,其变化对青海省西部柴达木盆地、东部湟水谷地、北部的祁连山地区以及南部江河源区均影响较大[1-3]。
1 自然环境特征1.1 地貌特征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位于秦岭、祁连山和柴达木盆地的结合部属于秦祁昆仑地槽褶皱区。
印支、盐山和喜马拉雅构造运动产生了类型不同、规模不等的断裂系统和山脉,从而逐步形成一系列断陷盆地,主要山脉有大阪山、日月山、大通山、青海南山以及相间的盆地。
区内最高海拔为大通山山顶,海拔4 300 m。
区内地貌类型多样,在山麓与平原交替地带有冲积洪积扇;湖岸周围分布由沙堤阶地;在湖边及低洼地带有沼泽地分布;在湖的西部和北部发育着三角洲、河漫滩及河流堆积阶地;湖的东部和北部有流动沙丘、固定沙地、半固定沙丘、沙地等,为大面积的风沙堆积区。
该区域包括了现代中山、冰原台地、中山、低山、冲积平原、滨海平原等。
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及保护对策
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及保护对策刁玉美【摘要】Due to the influence of climate change and human activities, the problems emerge in Qinghai Lake such as water level drop, mineralization rise and water ecology deterioration, etc. , which threat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lake region and nearby area. The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situation of Qinghai Lake is introduced;the eutrophication of the lake and the up-to-standard situation of water quality in water function zone are evaluated and the major pollution sources in the lake region are determined. The protection measures to the water environment in the lake region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the promoting pollution receiving limitation system in water function zon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treating sewage of cit-ies and towns and perfecting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station network.%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青海湖出现水位下降、湖水矿化度升高、水生态恶化等问题,给湖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带来威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4]5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2014]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青海省水功能区划(2015-2020年)2014年3月表1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黄河玛多源头水保护区黄河黄河源头黄河沿水文站270.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2黄河青甘川保留区黄河黄河黄河沿水文站龙羊峡大坝1417.2Ⅱ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3达日河达日保留区黄河达日河源头入黄口120.5 Ⅱ果洛藏族自治州4吉迈河达日保留区黄河吉迈河源头入黄口101.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5沙曲久治保留区黄河沙曲源头入黄口113.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6西柯河甘德保留区黄河西柯河源头入黄口141.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切木曲玛沁保留区黄河切木曲源头入黄口150.9Ⅱ果洛藏族自治州8泽曲泽库河南保留区黄河泽曲源头入黄口232.9Ⅱ黄南藏族自治州9巴曲同德保留区黄河巴曲源头入黄口142.0Ⅲ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10曲什安河兴海保留区黄河曲什安河源头入黄口201.8Ⅲ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11大河坝河兴海保留区黄河大河坝河源头入黄口165.3Ⅲ海南藏族自治州12茫拉河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茫拉河源头入黄口143.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3夏曲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夏曲(沙沟)源头入黄口90.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4大通河吴松塔拉源头水保护区大通河大通河源头吴松塔拉185.8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15大通河门源保留区大通河大通河吴松塔拉石头峡水电站98.8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1-1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6大通河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甘禅沟入口160.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17大通河青甘缓冲区大通河大通河甘禅沟入口金沙沟入口43.4 Ⅲ海东市18大通河甘青缓冲区大通河大通河大砂村入湟口14.6Ⅲ海东市19永安河门源保留区大通河永安河源头入大通河口54.2Ⅲ海北藏族自治州20老虎沟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老虎沟源头入大通河口41.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21湟水海晏源头水保护区湟水湟水源头海晏县桥75.9Ⅱ海北藏族自治州22湟水西宁开发利用区湟水湟水海晏县桥民和水文站224.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市23湟水青甘缓冲区湟水湟水民和水文站入黄口74.3Ⅳ海东市24哈利涧河海晏开发利用区湟水哈利涧源头入湟口51.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25拉拉河湟源源头水保护区湟水拉拉河源头黄茂14.7Ⅱ西宁市26拉拉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拉拉河黄茂入湟口20.3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7药水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药水河源头入湟口55.9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8盘道河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盘道河源头入湟口34.3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29西纳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西纳川源头入湟口88.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30甘河沟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甘河沟源头入湟口45.8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续表1-2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31云谷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云谷川源头入湟口44.7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2北川大通源头水保护区湟水北川源头俄博图66.2Ⅱ西宁市33北川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北川俄博图入湟口90.5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4黑林河大通源头水保护区湟水黑林河源头黑林水文站34.1Ⅱ西宁市35黑林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黑林河黑林水文站入北川口23.4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6东峡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东峡河源头入北川口48.9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7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南川源头入湟口52.1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38沙塘川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沙塘川源头入湟口7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西宁市39小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小南川源头入湟口45.4按二级区划执行西宁市、海东市40哈拉直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哈拉直沟丹麻镇入湟口5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1祁家川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祁家川源头入湟口39.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2白沈沟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白沈沟源头入湟口41.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3红崖子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红崖子沟源头入湟口50.8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4上水磨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上水磨沟源头入湟口46.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5引胜沟乐都源头水保护区湟水引胜沟源头上北山林场28.9Ⅱ海东市续表1-3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46引胜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引胜沟上北山林场入湟口23.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7松树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松树沟源头入湟口40.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8巴州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巴州沟源头入湟口38.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49隆治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隆治沟源头入湟口48.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50大夏河同仁保留区黄河大夏河源头亚尔加隆瓦40.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1大夏河青甘缓冲区黄河大夏河亚尔加隆瓦青甘省界9.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2洮河河南保留区黄河洮河源头赛尔龙乡88.7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3洮河青甘缓冲区黄河洮河赛尔龙乡青甘省界4.8Ⅱ黄南藏族自治州54黄河青海开发利用区黄河黄河龙羊峡大坝清水河入口228.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5黄河青甘缓冲区黄河黄河清水河入口朱家大湾41.5Ⅱ海东市56西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西河源头入黄口94.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57东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东河源头入黄口69.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58加让河尖扎开发利用区黄河加让沟源头入黄口38.0按二级区划执行黄南藏族自治州59隆务河泽库同仁源头水保护区黄河隆务河源头扎毛水库坝址91.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60隆务河同仁开发利用区黄河隆务河扎毛水库坝址巴浪53.0按二级区划执行黄南藏族自治州续表1-4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61隆务河同仁尖扎保留区黄河隆务河巴浪入黄口26.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62巴燕沟化隆开发利用区黄河巴燕沟源头入黄口49.4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3街子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街子河源头入黄口32.2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4清水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清水河源头入黄口50.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东市65长江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上沱沱河、当曲、楚玛尔河、通天河源头青川省界1125.1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66布曲格尔木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布曲源头入通天河口234.5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67北麓河曲麻莱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北麓河源头入通天河口205.5Ⅱ玉树藏族自治州68聂恰曲治多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聂恰曲源头入通天河口174.9Ⅱ玉树藏族自治州69称文细曲称多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称文细曲源头入通天河口35.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0巴塘河玉树保留区金沙江石鼓以上巴塘河源头入通天河口92.3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1雅砻江称多、石渠源头水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雅砻江源头宜牛乡188.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72鲜水河达日源头水保护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鲜水河源头下红科乡12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3鲜水河青川缓冲区金沙江石鼓以下鲜水河下红科乡泥朵乡2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4大渡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大渡河源头赛来塘镇8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5大渡河班玛保留区岷沱江大渡河赛来塘镇灯塔乡40.0Ⅲ果洛藏族自治州续表1-5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76大渡河青川缓冲区岷沱江大渡河灯塔乡达吉30.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7绰斯甲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绰斯甲河源头西穷187.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8阿柯河班玛源头水保护区岷沱江阿柯河源头安斗109.0Ⅱ果洛藏族自治州79澜沧江三江源保护区澜沧江澜沧江源头青藏省界411.0Ⅱ玉树藏族自治州80香曲囊谦保留区澜沧江香曲源头入扎曲口34.0Ⅲ玉树藏族自治州81子曲囊谦保留区澜沧江子曲源头青藏省界276.2Ⅱ玉树藏族自治州82黑河祁连源头水保护区黑河黑河源头野牛沟134.5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3黑河青海保留区黑河黑河野牛沟扎嘛什克水文站67.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4黑河青甘开发利用区黑河黑河扎嘛什克水文站莺落峡111.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85八宝河祁连保留区黑河八宝河源头手爬崖水源地89.1Ⅱ海北藏族自治州86八宝河祁连开发利用区黑河八宝河手爬崖水源地入黑河口19.9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87党河肃北源头水保护区疏勒河党河源头别盖248.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88疏勒河玉门源头水保护区疏勒河疏勒河源头昌马水文站328.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89布哈河天峻源头水保护区青海湖布哈河源头天峻大桥182.5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90布哈河天峻保留区青海湖布哈河天峻大桥莫河场村54.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6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91布哈河刚察共和水产保护区青海湖布哈河莫河场村入湖口41.5Ⅱ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92沙柳河刚察源头水保护区青海湖沙柳河源头折玛曲汇口79.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3沙柳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柳河折玛曲汇口青海湖农场17.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94沙柳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沙柳河青海湖农场入湖口11.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5哈尔盖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哈尔盖河源头十五道班59.3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6哈尔盖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哈尔盖河十五道班入湖口50.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北藏族自治州97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青海湖青海湖青海湖青海湖4294现状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98泉吉河刚察保留区青海湖泉吉河源头入湖口65.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99倒淌河共和保留区青海湖倒淌河源头入湖口58.0Ⅱ海南藏族自治州100沙珠玉河共和开发利用区大连湖沙珠玉河源头达连海湖188.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南藏族自治州101香日德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香日德河源头千瓦鄂博水文站211.7Ⅱ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2香日德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香日德河千瓦鄂博水文站香日德23.3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3乌兰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乌兰乌苏河源头乌兰乌苏河口135.1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4夏日哈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夏日哈河源头夏日哈80.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5察汗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源头热水乡125.8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7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06察汗乌苏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热水乡西河滩一队23.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7诺木洪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诺木洪河源头诺木洪165.0 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8大格勒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大格勒河源头大格勒乡112.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09五龙沟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五龙沟源头五龙沟127.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0鱼卡河大柴旦开发利用区德宗马海湖鱼卡河源头德宗马海湖125.4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1塔塔棱河大柴旦保留区小柴旦湖塔塔棱河源头小柴旦湖214.8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2巴音河德令哈源头水保护区克鲁克湖巴音河源头察汗哈达142.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3巴音河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巴音河察汗哈达克鲁克湖16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4克鲁克湖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克鲁克湖克鲁克湖克鲁克湖56.7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5怀头塔拉河德令哈开发利用区克鲁克湖怀头塔拉河源头克鲁克湖74.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6都兰河乌兰开发利用区都兰湖都兰河源头都兰湖83.1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7格尔木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格尔木河源头舒尔干316.2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8格尔木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格尔木河舒尔干新华村67.5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19格尔木东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格尔木东河源头东达布逊湖70.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0奈金河格尔木源头水保护区达布逊湖奈金河源头西王母桥206.0 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续表1-8 青海省一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一级水功能区名称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湖库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21奈金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奈金河西王母桥入格尔木河口56.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2托拉海河格尔木保护区达布逊湖托拉海河源头托拉海桥2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3小灶火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小灶火河源头小灶火188.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4乌图美仁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乌图美仁河源头乌图美仁24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5那棱格勒河格尔木保留区达布逊湖那棱格勒河源头那棱格勒一级电站418.0 Ⅱ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126那棱格勒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达布逊湖那棱格勒河那棱格勒一级电站格茫公路桥54.0按二级区划执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表2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01茫拉河贵南农业用水区茫拉河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茫拉河源头入黄口143.3 Ⅲ海南藏族自治州02夏曲贵南农业用水区夏曲贵南开发利用区黄河夏曲(沙沟)源头入黄口90.5Ⅲ海南藏族自治州03大通河门源农业用水区大通河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大通河石头峡甘禅沟入口160.9 Ⅲ海北藏族自治州04老虎沟门源饮用水水源区老虎沟门源开发利用区大通河老虎沟源头入大通河口41.5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05湟水海晏农业用水区湟水西宁开发利用区湟水湟水海晏县桥湟源县43.3Ⅱ海北藏族自治州、西宁市06湟水湟源过渡区湟水湟源县扎麻隆21.2Ⅲ西宁市07湟水西宁饮用水源区湟水扎麻隆黑嘴10.3Ⅲ西宁市08湟水西宁城西工业用水区湟水黑嘴新宁桥20.3Ⅳ西宁市09湟水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新宁桥建国路桥4.8Ⅳ西宁市10湟水西宁城东工业用水区湟水建国路桥团结桥6.0Ⅳ西宁市11湟水西宁排污控制区湟水团结桥小峡桥10.2-西宁市12湟水平安过渡区湟水小峡桥平安县22.0Ⅳ海东市13湟水乐都农业用水区湟水平安县乐都水文站32.3Ⅳ海东市14湟水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乐都水文站民和水文站53.9Ⅳ海东市15哈利涧河海晏农业用水区哈利涧河海晏开发利用区湟水哈利涧河源头入湟口51.9Ⅳ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2-1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16拉拉河湟源饮用水源区拉拉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拉拉河黄茂入湟口20.3Ⅱ西宁市17药水河湟源农业用水区药水河湟源开发利用区湟水药水河源头入湟口55.9Ⅲ西宁市18盘道河湟中农业用水区盘道河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盘道河源头入湟口34.3Ⅱ西宁市19西纳川湟中饮用水源区西纳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西纳川源头入湟口88.3Ⅱ西宁市20甘河沟湟中饮用水源区甘河沟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甘河沟源头青石坡15.0Ⅱ西宁市21甘河沟湟中工业用水区湟水青石坡入湟口30.8Ⅲ西宁市22云谷川湟中农业用水区云谷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云谷川源头入湟口44.7Ⅲ西宁市23北川大通饮用水源区北川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北川俄博图桥头水文站48.4Ⅲ西宁市24北川大通工业用水区湟水桥头水文站天峻桥39.0Ⅳ西宁市25北川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天峻桥入湟口3.1Ⅳ西宁市26黑林河大通农业用水区黑林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黑林河黑林水文站入北川口23.4Ⅱ西宁市27东峡河大通饮用水源区东峡河大通开发利用区湟水东峡河源头永丰38.5Ⅱ西宁市28东峡河大通农业用水区湟水永丰入北川口10.4Ⅲ西宁市29南川湟中农业用水区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南川源头总寨36.4Ⅲ西宁市30南川西宁工业用水区湟水总寨六一桥12.9Ⅲ西宁市31南川西宁景观娱乐用水区湟水六一桥入湟口2.8Ⅳ西宁市续表2-2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32沙塘川互助饮用水源区沙塘川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沙塘川源头南门峡水库24.0 Ⅱ海东市33沙塘川互助农业用水区湟水南门峡水库(出口)互助桥17.8Ⅲ海东市34沙塘川互助工业用水区湟水互助桥入湟口34.2Ⅳ海东市、西宁市35小南川湟中农业用水区小南川湟中开发利用区湟水小南川源头入湟口45.4Ⅲ西宁市、海东市36哈拉直沟互助农业用水区哈拉直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哈拉直沟丹麻镇入湟口56.0 Ⅲ海东市37祁家川平安饮用水源区祁家川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祁家川源头三合镇20.6Ⅱ海东市38祁家川平安农业用水区湟水三合镇入湟口18.5Ⅲ海东市39白沈沟平安农业用水区白沈沟平安开发利用区湟水白沈家沟源头入湟口41.7Ⅲ海东市40红崖子沟互助农业用水区红崖子沟互助开发利用区湟水红崖子沟源头五十镇24.4Ⅱ海东市41红崖子沟互助工业用水区湟水五十镇入湟口26.4Ⅲ海东市42上水磨沟乐都饮用水源区上水磨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上水磨沟源头入湟口46.5Ⅱ海东市43引胜沟乐都饮用水源区引胜沟乐都开发利用区湟水引胜沟上北山林场杨家岗10.7Ⅱ海东市44引胜沟乐都农业用水区湟水引胜沟杨家岗入湟口12.3Ⅲ海东市45松树沟民和饮用水源区松树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松树沟源头峡门水库(出口)8.3Ⅱ海东市46松树沟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峡门水库(出口)入湟口31.9Ⅲ海东市续表2-3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47巴州沟民和饮用水源区巴州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巴州沟源头巴州镇19.9Ⅱ海东市48巴州沟民和农业用水区湟水巴州镇入湟口19.0Ⅲ海东市49隆治沟民和农业用水区隆治沟民和开发利用区湟水隆治沟源头入湟口48.2Ⅲ50黄河李家峡农业用水区黄河青海开发利用区黄河黄河龙羊峡水库坝址李家峡水库坝址102.0Ⅱ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1黄河尖扎循化农业用水区黄河李家峡水库坝址清水河入口126.2Ⅱ黄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52西河贵德饮用水源区西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西河源头岗拉湾85.0Ⅱ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53西河贵德农业用水区黄河岗拉湾入黄口9.5Ⅲ海南藏族自治州54东河贵德农业用水区东河贵德开发利用区黄河东河源头入黄口69.1Ⅲ海南藏族自治州55加让沟尖扎农业用水区加让沟开发利用区黄河加让河源头入黄口38.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56隆务河同仁农业用水区隆务河同仁开发利用区黄河隆务河扎毛水库坝址巴浪53.0Ⅲ黄南藏族自治州57巴燕沟化隆农业用水区巴燕沟化隆开发利用区黄河巴燕沟源头入黄口49.4Ⅲ海东市58街子河循化农业用水区街子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街子河源头入黄口32.2Ⅲ海东市59清水河循化农业用水区清水河循化开发利用区黄河清水河源头入黄口50.5Ⅲ海东市60黑河青甘农业用水区黑河青甘开发利用区黑河黑河扎嘛什克水文站莺落峡111.5Ⅲ海北藏族自治州61八宝河祁连饮用水源区八宝河祁连开发利用区黑河八宝河手爬崖水源地入河口19.9 Ⅱ海北藏族自治州续表2-4 青海省二级水功能区划表序号二级水功能区名称所在一级水功能区水系河流(湖库)范围长度(km)面积(km2)水质目标地级行政区起始断面终止断面62沙柳河刚察农业用水区沙柳河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柳河折玛曲汇口人湖口17.0Ⅱ海北藏族自治州63哈尔盖刚察农业用水区哈尔盖刚察开发利用区青海湖哈尔盖十五道班人湖口50.7Ⅱ海北藏族自治州64沙珠玉共和农业用水区沙珠玉共和开发利用区青海湖沙珠玉河源头达连海湖188.0 Ⅲ海南藏族自治州65香日德河巴隆农业用水区香日德河都兰开发利用霍布逊湖香日德河千瓦鄂博香日德23.3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6夏日哈河都兰农业用水区夏日哈河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夏日哈河源头夏日哈80.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7察汗乌苏河都兰饮用水源区察汗乌苏河都兰保留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河热水大桥察汗乌苏大桥7.0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8察汗乌苏河都兰农业用水区霍布逊湖察汗乌苏大桥西河滩一队16.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9诺木洪都兰农业用水区诺木洪都兰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诺木洪河源头诺木洪165.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0大格勒河都兰农业用水区大格勒河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大格勒河源头大格勒乡112.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1五龙沟都兰农业用水区五龙沟格尔木开发利用区霍布逊湖五龙沟源头五龙沟127.0Ⅲ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2鱼卡河大柴旦工业用水区鱼卡河大柴旦开发利用区德宗马海湖鱼卡河源头德宗马海湖125.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青政办〔2021〕8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五年,是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的五年,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青考察时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对国家生态安全、民族永续发展负有重大责任,必须承担好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
青海全面步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阶段,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成为首要任务,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发展主题,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紧迫。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规划。
青海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规划
青海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4-2025)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二零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公园位置 (1)第二条范围、边界、面积 (1)第三条规划期限 (2)第四条规划依据 (2)第五条公园发展概况及规划背景 (4)第二章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 (5)第六条公园性质与特色 (5)第七条发展目标 (5)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7)第八条地质地貌概述 (7)第九条地质遗迹类型 (8)第十条地质遗迹对比评价 (8)第四章其它景观资源评价 (9)第十一条生物及其它自然景观及评价 (9)第十二条人文景观及评价 (9)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10)第十三条总体布局与园区、景区划分 (10)第十四条功能区划分 (10)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 (12)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划分及边界坐标(主要拐点)的确定 (12)第十六条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 (12)第十七条特殊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案 (13)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 (14)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14)第十九条灾害防治 (14)第二十条珍稀物种名录及保护 (15)第八章科学研究 (17)第二十二条课题选择和依据 (17)第二十三条计划编制 (17)第二十四条近期研究计划的实施 (18)第二十五条研究经费 (18)第二十六条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及转化 (18)第九章解说系统规划 (19)第二十七条解说系统架构 (19)第二十八条地质博物馆及科普影视厅 (19)第二十九条公园主、副碑及综合图文介绍栏 (19)第三十条景点、景物解说牌 (20)第三十一条公共信息标识牌 (20)第三十二条图书音像的出版和推广 (21)第三十三条解说系统设施维护与更新 (21)第十章科学普及行动 (22)第三十四条乡土科普活动 (22)第三十五条科学实践活动 (22)第三十六条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23)第十一章旅游发展 (24)第三十七条旅游客源市场 (24)第三十八条地质公园推广计划 (25)第三十九条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 (26)第四十条专题考察路线 (27)第十二章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 (28)第四十一条地质遗迹数据库 (28)第四十二条公园监测系统 (28)第四十三条网站建设 (28)第十三章基础工程规划 (30)第四十五条水电设施 (30)第四十六条环境卫生 (31)第四十七条服务设施规划 (32)第十四章土地利用 (34)第四十八条土地利用 (34)第十五章社区行动计划 (37)第四十九条社区行动计划 (37)第十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8)第五十条管理机构设置 (38)第五十一条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 (39)第五十二条导游员及其培训 (40)第五十三条管理层培训 (40)第五十四条近期建设项目计划 (41)第五十五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园位置青海湖国家地质公园位于中国西部青藏高原东北缘,行政区划属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
青海湖湖区生态环境现状报告
青海湖湖区生态环境现状考察报告摘要:青藏高原自然条件特殊,环青海湖区域对于该生态系统的维持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在对青海湖湖区生态环境现状实地考察的基础上,以湖区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其现状恶化之因及其危害,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
关键字:青海湖;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1.青海湖自然状况介绍1.1概况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青海省东部,是我国最大的湖泊。
青海湖长105公里,宽63公里,最深处达38米,湖泊的集水面积约29661平方公里,湖面海拔3196米。
比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要大近450多平方公里。
湖水来源主要依赖地表径流和湖面降水补给。
入湖的河流有40余条,主要有布哈河、巴戈乌兰河、侧淌河等,其中以布哈河最大。
青海湖流域总面积为29778平方公里,现辖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共和县,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海晏县和刚察县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天峻县,有20个乡(镇),6个国有农牧场。
据2006年底统计,湖区内有汉、藏、蒙古、回、土、撒拉等民族共10.28万人,少数民族占70%,其中农牧业人口7.85万人,非农牧人口2.4万(含城镇1.89万人),人口密度为3.05人/平方公里。
1.2气象状况青海湖具有高原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日照强烈;冬寒夏凉,暖季短暂,冷季漫长,春季多大风和沙暴;雨量偏少,雨热同季,干湿季分明。
1.2.1光照湖区全年日照时数大部分都在3000小时以上,较青海以东同纬度地区高出700小时左右;年日照百分率达68~69%。
年辐射总量在171.461千卡/平方厘米·年-106.693千卡/平方厘米·年,较同纬度的华北平原、黄土高原高10~40千卡/平方厘米·年。
1.2.2气温湖区东部和南部气温稍高,年均温在1.1℃~0.3℃之间;西部和北部稍低,年均温在-0.8℃~0.6℃之间,平均最高气温 6.7℃~8.7℃之间,平均最低气温-6.7℃~4.9℃之间,极端最高气温25℃和24.4℃,极端最低气温-31℃~和-33.4℃。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青环发〔2018〕253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8〕253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办法》),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采选矿、非金属矿物制品、家具等六行业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的确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日附件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其他类似污染源在无法采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1)方法适用范围采选矿行业主要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
其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02
青海湖环境现状
水质污染
工业废水排放
随着周边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大 量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 青海湖,导致湖水中的有害物质 含量上升,严重威胁湖内生态平
衡。
农业面源污染
周边农业区的农药、化肥等化学 物质通过地表径流和地下渗漏进 入青海湖,引发湖水富营养化, 加速藻类繁殖,进而导致水质恶
化。
旅游活动污染
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青海湖环保志愿服务 活动,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环保格局。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是实现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 的重要社会基础。未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宣传普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青 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 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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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作为著名旅游景区,游客 数量逐年增加,部分游客乱扔垃 圾,游船等旅游设施也排放一定 量的废水,对湖水水质造成一定
影响。
生态破坏
鱼类资源减少
由于水质污染和过度捕捞等原因 ,青海湖内鱼类资源日益减少,
部分鱼类已濒临灭绝。
鸟类栖息地受损
青海湖是多种候鸟的重要迁徙通道 和栖息地,但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 破坏使部分鸟类栖息地丧失,威胁 鸟类生存。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 进技术和理念,共同推动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搭建科研平台:建立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平台,汇聚国内外优 秀科研力量,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在中小学和高校开展环保教育,培 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观念。
水生生物保护
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保护 和繁育研究,恢复湖泊 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 定性。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态安全保障第三章自然保护地建设第四章生态保护修复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绿色低碳发展第七章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第八章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是指按照党中央对青海的战略定位,以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发展、国家公园示范省、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三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为纲,正确处理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更加优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坚持低碳节约、绿色转型、共建共治、全民共享、改革创新、示范引领。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青环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发〔2017〕244号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土保持局、省草原总站、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我厅制定了《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8月10日青海省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青海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生态监测项目的实施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二条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
青海湖环境破坏与保护青海湖,这片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的美丽湖泊,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大地之上。
它不仅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更是众多生物的家园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青海湖的环境面临着诸多挑战和破坏。
首先,不合理的人类活动是导致青海湖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涌入青海湖地区。
游客数量的增加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乱扔垃圾的现象屡见不鲜。
大量的塑料瓶、食品包装袋等垃圾散落在湖边和周边的草地,不仅破坏了景观的美观,更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其次,过度的放牧也给青海湖的生态带来了压力。
周边地区的牧民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放牧,导致草地植被遭到破坏,土地逐渐沙化。
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青海湖周边的生态平衡被打破,水土流失加剧。
再者,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周边地区的工农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合理的取水方式导致青海湖的入湖水量减少,湖泊水位下降。
这对青海湖的生态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依赖水域生存的生物面临着生存危机。
另外,气候变化也给青海湖的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全球气温升高导致冰川融化速度加快,青海湖周边的冰川面积逐渐缩小,这直接影响了青海湖的水源补给。
同时,气候异常使得干旱、暴雨等极端天气增多,进一步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
面对青海湖环境遭到破坏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当地居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保护青海湖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破坏青海湖环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合理规划旅游业的发展也是保护青海湖的关键。
控制游客数量,规范旅游活动,建设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减少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岗位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附件一: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第三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好的健康状况,保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是:(一)实施生态重点区域保护,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水、土壤质量;(三)推动低碳发展,促进清洁能源利用;(四)严禁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五)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六)推进环境教育和公众参预。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和监测结果。
第八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时停产、关闭等措施,直至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为止。
第九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环境保护习惯。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十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青海省各级政府应当开展生态环境评价,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改善措施。
第五章生态环境伤害赔偿第十二条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伤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青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生态环境破坏者追究行政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
今天,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就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颁布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青海湖流域指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里根河、甘子河及黑马河等河流的干流和支流流过的整个地区。
此法律条例共33条,为保护青海湖流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也是国际七大湿地保护区之一。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的破坏,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危机四伏。
草场退化面积达1035万亩,80年代以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环湖一带仍有大片土地还在进行掠夺式经营,将草场低价承包耕种,粗垦滥种,广种薄收,随意撂荒而不加以治理,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据统计,草地退化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沙化土地面积已达765平方公里,比1956年扩大了304平方公里,并且每年以10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大。
原有青海湖周围78条大小河流,常年不断地向青海湖补充水源,但现在多数河流已枯竭,只有布哈河、沙柳河、黑马河等20多条河流有水注湖,且水量锐减,总水量比50年代减少了60%以上,致使湖面水位每年以11—12厘米的速度下降。
青海湖湖水也正在受到城镇污水的污染,据统计,天峻、刚察、青海湖医院每年排入湖中的污水达1.446万吨;环湖制革、肉类食品加工、洗毛、生活污水每年排入湖中的约50万吨。
还有牲畜药浴废水,大量化肥农药、杀虫灭鼠剂的残留物等,也都流入青海湖。
青海湖主要水生动物湟鱼,由于过度捕捞,生长环境的恶化,数量骤减。
青海湖鸟岛区生活着160多种水禽,现在大都已灭绝。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在青海湖流域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取土地点和范围内,就采取先移植草皮,逐段取土填埋、恢复地表植被的方法施工。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植被的有效恢复,未按要求施工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植被,并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
对生态脆弱区中度以上退化草原实行封育或禁牧措施,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休牧或限牧,保护草场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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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青海湖流域,是指青海湖和注入青海湖的布哈河、乌哈阿兰河、沙柳河、哈尔盖河、黑马河及其他河流的集水区。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湿地、植被、野生动物为重点,妥善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省和青海湖流域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从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在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领导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制定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流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城镇和风景区建设、草原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业等规划应当服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和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构,负责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省和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建设、草原、林业、渔业、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