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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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林策发〔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原则,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2017年11月13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2.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3.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1995〕133号)4.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5.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7.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9.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10.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2.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18.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22.国家林业局公告(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14〕102号)25.国家林业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

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解析林业资源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林业资源,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林业资源保护法律进行详细解析,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背景介绍林业资源是指森林、木材、林木、森林土地、森林生态系统以及与森林相关的其他资源。

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和不当开发等原因,全球森林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保护和管理。

二、林业资源保护法律的意义林业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规范林业资源利用行为,防止过度开发、滥砍滥伐等不当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它有助于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它还能够保障农民和林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国内林业资源保护法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保护森林资源、推动森林培育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责任,规范了森林经营和利用行为。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森林防火、防蝗等重要内容,为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提供了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维护草原资源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要求,明确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加强了对非法放牧和过度开发的监管。

该法为保护草原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国际林业资源保护法律除了国内法律,国际社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全球的林业资源。

例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制定了《森林原产地认证国际标准》和《森林砍伐合法性指南》,旨在防止滥砍滥伐和非法木材贸易。

国际社会还进行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环保公约和协议,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从而保护林业资源。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

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实施解读一、前言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最新版《森林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的《森林法》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二、修订背景与意义1. 修订背景(1)生态环境恶化与森林资源减少(2)原有《森林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需求(3)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对森林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2. 修订意义(1)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业产业发展(2)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3)保障木材等森林资源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4)推动森林法体系完善,提高法治化水平三、主要修订内容1. 明确森林资源分类与保护目标最新版《森林法》将森林资源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对两类森林资源的保护目标进行了明确划分。

公益林以生态保护为主,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效益。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1)严格林地用途管制,限制非林业活动对林地的占用(2)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3)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3.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最新版《森林法》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特别是林业绿色产业、循环产业和低碳产业。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木材等森林产品的市场调节机制,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

4. 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1)规定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强调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2)明确森林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落实各级政府、林业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3)加强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灾害防控,保障森林资源安全5. 完善森林资源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1)明确森林资源权益,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2)加大对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3)强化森林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四、结语最新版2020年《森林法》的实施,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制定,2000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林业科技创新、林业执法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法规,于2000年颁布。

该条例对《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林业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颁布。

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保护的体制、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于1994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管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于2008年修订。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措施、火灾扑救、责任追究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法规,于1998年颁布。

该条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体制、防治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0.16
•【文号】国法秘函[2002]190号
•【施行日期】2002.10.1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10月16日国法秘函[2002]19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黑政法函[200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级。

附:黑龙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的请示
(2002年9月10日黑政法函[2002]7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前,我办在协调有关地市关于自然保护区设立权的问题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中的“地
方级”的含义把握不准。

有的观点认为,“地方级”应指省、市(行署)、县三级自然保护区;有的观点认为,这里的“地方级”特指省级自然保护区。

具体应如何适用,请贵办给予答复。

森林法讲解

森林法讲解

虹桥镇机关干部2013年3月份学法资料《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讲解一、《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了解《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法,本身是政策的条文化和法制化,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

《森林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发展林业的经济政策。

一个时期国家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其相应的环境条件和历史背景。

1979年制订《森林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制定的林业管理政策。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森林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6年以后就不断地有人提出要修改《森林法》。

到了1989年,全国人大对《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后认为,需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到1993年,原林业部开始筹建《森林法》修改小组,1994年正式运作。

但是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森林法》修改工作进展缓慢,一直到1998年4月才完成,历时近五年。

原计划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完成的立法任务,到第九届全国人大才完成。

㈠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工业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对林地管理力度已经达到了同耕地同样的管理力度。

也就是说,对耕地的管理力度严到什么程度,林地的管理也严到什么程度。

耕地最严厉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占一造一”,也就是占一亩耕地,必须造一亩耕地。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少一亩林地,同样,用地者也必须恢复一亩林地。

这充分反映我们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正如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讲的那样,是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来对待的。

㈡我们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可以说,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浅析新《森林法》行政执法(公安相关)疑难问题

浅析新《森林法》行政执法(公安相关)疑难问题

浅析新《森林法》⾏政执法(公安相关)疑难问题新《森林法》第82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使本法第七⼗四条第⼀款、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第七⼗⼋条规定的⾏政处罚权。

第7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进⾏开垦、采⽯、采砂、采⼟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可以处毁坏林⽊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所需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76条:盗伐林⽊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并处盗伐林⽊价值五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可以处滥伐林⽊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78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法来源的林⽊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收购、加⼯、运输的林⽊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运输林⽊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Q1:尚未归⼊公安机关的森林公安机关怎么办?A1:我认为如果森林公安持【⾏政执法证】,并在有效期限内,可以以林草局执法⼈员的⾝份⾏使林业⾏政执法⼯作,但不得使⽤警械,不得以【警官证】代替【林业⾏政执法证】进⾏林业⾏政处罚,在以林草局执法⼈员⾝份调查林业⾏政执法过程中,不限于以上⼏条,⽽是可以调查处理《新森林法》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全部职权范围内的林业⾏政案件。

Q2:74条第1款的其他活动指什么?A2:⽬前《新森林法》对此未作细化解释,我认为办案⼈员不可随意扩⼤解释,⼀定要在开垦、采⽯、采砂、采⼟范围内,避免滥⽤职权Q3:74条第1款的“造成林⽊or林地毁坏”是如何界定?A3:因为处罚标准中涉及到【林⽊毁坏价值】or【林地恢复费⽤】,我认为对于林⽊or林地毁坏应聘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员对是否是否构成毁坏进⾏林业技术鉴定,⽆法鉴定出是否毁坏结果之前不可贸然进⾏处罚。

林业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分析

林业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分析

林业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与分析林业法规和政策是指国家、地方针对林业管理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稳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林业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与分析,探讨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林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

一、林业法规的解读与分析1.森林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是我国林业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加强了对非法砍伐、非法采伐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可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气候调节和水源保护,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生态服务功能。

2.造林法造林法是针对森林资源的恢复和重建所制定的法规。

根据该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林地的造林行为,并对造林项目提供合理的补贴和奖励。

此举旨在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法规定了林木的保护期限和砍伐审批制度,有效遏制了盗伐和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3.森林火灾防控法森林火灾防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减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的重要立法。

该法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加强了对火源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该法的有效实施,可以减少森林火灾带来的损失,同时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

二、林业政策的解读与分析1.国家林业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发展规划是制定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

该规划明确了发展林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高林业生产能力和发展林下经济的要求。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以提升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乡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政策是为了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通过对各类生态服务的补偿,鼓励林地保护和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例如,对于开发利用红树林等带来的生态破坏,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保护和治理。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指引

b、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 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c、在实际操作中
各地区可能有优惠措施,通过争取能降低缴纳标准。 d、植被恢复费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 e、费用缴纳时间在征占林地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使 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
2. 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 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 地 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
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
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
(三)其他证明材料。 1. 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 明 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 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 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 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 有 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 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

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20XX 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 分,共30分)1.《宪法》规定,国家保障_________ 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_______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_______________ 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______________ 、_______ 和________ 。

4.《物权法》规定,______ 、_________ 、______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 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6.《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人的,推选1 至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

9.《森林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培育和_______________ 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大题(共15题)一、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

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答案】二、(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三、案情:2009年10月甲县政府为保护辖区内一二级饮水源不受污染,发放了一份《关闭一二级饮水水源附近污染企业的通知》,A企业的经营场地这份通知的范围内,甲县政府安排甲县环保局实施关闭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8•【文号】国法秘函[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05.2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5月28日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国务院法制办: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森林旅游业工程设施用地能否视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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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前 的 19 9 7年 2. 立 方 米 到 9 5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关于如何 理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 有关规定的请示》 的答复中 , 第三
条规 定 “ 林 经 营单 位在 所 经 营 的林 森 地 范 围 内修 筑 直接 为 林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施 , 要 占用林 地 的 , 当 需 应 按 照森 林 法实 施 条 例 第 十八 条 第 一


1 — 8—
法 规 与 执 法
新疆 林 业 2 1 ・ 002
森林旅游 业工程设施用地
能否视 为直接 为林 业生产 服务 用地
乌苏林场
1 现 行 法律 法规 对 在 林地 范 围 内修
筑 工程设 施 的相关 规定
林春 亮 张俊 豪
题进行探讨和理清或责任 区分。
2 对 新疆 国 有 林业 企 业森 林 旅游 业
业生 产服 务 的工 程 设施 外 , 建其 他 修
而派生的一种新兴产业 , 有其历史性
和特 殊性 。 新疆 天 山东部 国有 林 管 就
2 0 年的全面停伐山区天然林 , 05 结束
了森工企业采伐天然林的历史。 天保 工程从 19 年试点到 20 98 04年 , 新疆
理局所辖的 1 个 国有林 场而言 , 1 在 发展森林 旅游业过程 中普遍遇到 了 诸如建设用地审批 、 森林公 园门票管 理权属不清等非常现实又非常 紧迫
修筑工程设施分二种情况 : 一是森林
经 营单 位在 所 经 营 的林 地 范 围 内 , 修 筑 直接 为林 业 生 产服 务 的工 程 设施 , 需要 占用林 地 的 ,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新 疆 天 山 山 脉 是 新 疆 主 要 天 然 林 分 布 区 , 是 主要 河 流水 源 区。上 也 世纪 五六 十年 代 , 国家 先后 在 这些 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07.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法规处(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0日。

新《森林法》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新《森林法》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1. 新修订的森林法,自 2020 年( )起施行。

[单选题]A 、6 月 1 日B 、7 月 1 日(正确答案)C 、8 月 1 日2.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 )为植树节。

[单选题]A 、2 月 12 日B 、3 月 12 日(正确答案)C 、4 月 12 日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 )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单选题]A 、4 月B 、7 月C 、11 月(正确答案)4. 新森林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 ) ? [单选题]A、目标责任制B、普法责任制C、林长制(正确答案)5. 新森林法规定,( )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单选题]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C、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6. 新森林法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选题]A、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B、五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五分之二以上村民C、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正确答案)7. 新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 )、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单选题]A、节约优先B、利用优先C、生态优先(正确答案)8. 新森林法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单选题]A、国有(正确答案)B、集体C、个人9. 新森林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单选题]A、半B、二(正确答案)C、三10. 新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 )不减少。

林业部对实施《森林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林业部对实施《森林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林业部对实施《森林法》若⼲问题的答复
颁布⽇期:1988-08-18
执⾏⽇期:1988-08-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北京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实施<森林法>若⼲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凡在森林防⽕条例公布以前,或虽已公布但尚未施⾏期间所发⽣的违反《森林法》中有关森林防⽕规定的⾏为,如在森林防⽕期违反规定⽤⽕或者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灾的,在处理时应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不适⽤《森林防⽕条例》的规定。

⼆、在森林防⽕期内违反规定,开枪狩猎,以及进⼊林区的机动车辆等不按规定使⽤防⽕设施的,均属违反规定⽤⽕的⾏为。

在处理时,可根据情况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条第(四)项或《森林防⽕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违反森林法⾏为的⾏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实践当中对违反《森林法》⾏为的⾏政处罚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的,也有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决定的,在发出的林业⾏政处罚通知书中加盖的公章也不相同。

关于哪些单位可以被授权执⾏林业⾏政处罚权和在林业⾏政处罚通知书中应加盖何种公章问题,⽬前全国尚⽆统⼀规定,我们准备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在尚⽆全国统⼀规定前,仍应按当地的规定执⾏。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88.08.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6。

林业行政执法考试试题

林业行政执法考试试题

林业行政执法知识考试试题一.填空题1、森林防火是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和防止森林火灾的蔓延,即对森林火灾进行和。

2、森林火灾是受人为影响较大的一种。

3、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

4、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应尽的义务。

5、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6、盗伐他人自留地里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属于。

7、证据必须经过,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8、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发给;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

9、《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0、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并交调出单位。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和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改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按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选择题1、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的行为,构成()。

A.非法占用林地罪B.非法占用农用地罪C.非法占用土地罪D.非法侵占土地罪2、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的罚款。

—5倍—10倍3、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是根据下列那几条制定()。

A.《植物检疫条列》B.《森林病虫防治条列》C.《植物检疫条列实施细则(林业部分)》D.《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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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3-5-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178106 306
∙【全文】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因此,
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

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六种工程设施,已授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但国土厅认为,这些工程设施中包括了一些建设工程,已改变了土地用途,应该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与《森林法》第十八条相抵触。

对上述问题在讨论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林业厅的看法是一致的,但鉴于《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希望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和答复。

以便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如期顺利进行,也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得到更有效地贯彻落实。

特此请示,恳请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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