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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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刘某,男,知北市建设局局长。
2011年初,刘某担任知北市建设局副局长,兼任该市城市改造办公室主任。朱某系知北市益丰房屋开发公司总经理。两人系中学同学。刘某大学所学专业为建筑设计,应朱某所求,时常为朱某的开发设计提供专业帮助。为感谢刘某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和进一步搞好关系,朱某将其公司开发现房住宅一套钥匙交给刘某,提出任其处理,房屋所有权证待办在刘某名下后再交给刘某,该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经价格鉴定,房产价值50万元。刘某随后即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12年底,刘某因其他问题违纪被调离该市,打算出售此房时发现,朱某风闻他离任,已将该房屋产权转售他人。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
高某,女,长青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
长青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的两名精神发育重度迟滞女孩来月经后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为此,保育员多次向主管的高某反映此事,高某向福利院院长杜某(另案处理)建议将该两名女孩的子宫切除,杜某当即表示同意。2011年5月某日,高某找到该市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苏某称,福利院有两名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某随即向该医院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意后,对手术事宜进行联系安排,亲自主刀对该两名女孩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成功,两名女孩业已康复出院。经鉴定,两名女孩子宫切除属重伤。
控方: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
郑某,男,33岁,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主任,建筑审查高级工程师。
2000年2月,国务院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要求全国市级以上成立审图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审查批准工作。汇元市建委经研究决定成立汇元市建筑审图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某,办公地设在市建委4楼,注册资金20万元,由郑某想办法解决。2002年10月份,郑某以个人名义从其朋友李某处借款20万元,注册成立了汇元市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工商登记为国有中介机构,自负盈亏。中心成立后,郑某经市建委领导同意,从市建委正式调来5人进入中心工作,从社会上招录10人,开始审图收费。自2003年始至案发,中心共审查该市及周边地市送审图纸1万余份,主要由郑某审查批准,业务收入除归还李某的借款外,大部分用于中心业务(顿号)建设和各项费用开支,另有150余万元被郑某用于个人购房和其他消费。
控方观点: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观点: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案例四
于某,女,某农村信用联社储蓄所职员。
于某与退休干部孙某系老邻居,个人关系不错。2009年,于某找到孙某让其有钱的话存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帮助完成吸储任务,后孙某给于某5万元,未办理正规存款手续。自此,于某按年结算,以理财收益好为由,三年三次共给付孙某利息共9000元,本金5万元仍存于某处。事实上,于某自始至终并未将这5万元存入储蓄所,而是以年息15%放高
利贷给徐某,从中赚取差价。期间,经家人提醒,孙某要求于某出具正规存款手续。于某使用已作废的储蓄存单,伪造存蓄信息,给孙某开具了一张存款5万元的存单。2013年,该存单上显示的存款到期后,孙某找到于某要款,于某因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事情败露在逃,资金出现问题,对孙某避而不见。孙某无奈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才得知于某给其提供的是假存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于某处追回5万元已发还孙某控方: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方: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
刘某,男,系某公司职员。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家庭积蓄全部由张某掌管。刘某在婚外与秦某相好,并想与秦某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离婚后无钱生活,遂产生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张某携巨款外出,在途中雇人劫款的念头。刘某将想法告诉好朋友古某,并强调在抢钱时不得使用暴力。一天,在骗取了张的信任后,刘某取出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和张某共同外出缴纳所谓生意定金,途径以工地时,预先知悉的古某等三人持木棒、匕首等工具威胁,当场将30万元抢走。刘某佯装追赶,要张某取报警。古某在接应处将抢得的现金交给刘某。古某因其他犯罪被追究时供出帮助刘某劫取30万元的事实。
控方: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六
马某,男,南海省逍遥公司经理。
南海省逍遥公司系南海省民贸总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马某系省民贸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逍遥公司经理。2000年,马某了解到省民贸总公司将破产,即着手筹办新公司。2000年5月某日,东海省某法院到南海省民贸总公司执行财务时,马某及公司其他人害怕逍遥公司的财产也被执行,当日在逍遥公司员工的帮助下,将仓库内易销售的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商品转移到自己家中。同年6月,南海省民贸总公司及逍遥公司被宣告破产。马某采用开具虚假售货发票,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假借十家厂商以货抵欠款的名义,在逍遥公司财务账目上做了处理,未向破产清算组申报该批财产。同时,马某以开具虚假收据和打白条的方式,加大了该批商品量,造成会师事务所出具了投资50万元的验资报告,作为其新成立的齐物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通过了登记。后因群众反映,马某将隐匿的商品拉回到原民贸总公司仓库,并开具入库单,上报清算组,根据清算组要求将转移的商品变现。
控方: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辩方: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
翁某,男,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指导员。
2002年至2004年间,翁某分管该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2003年初,龙岩市新罗区雁石东南村“三角塘”煤矿业主袁某(具备合法资质,另案处理)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不足由,多次向雁石派出所提交增补的申请报告。翁某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将许可使用的火工材料,违规审批给袁某使用,共计100套(每套配50发电雷管),之后亦未对是否合法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期间,无证煤窑“雁吉井”业主王某因无火工材料而面临停产求袁某帮助,袁某将未使用完的36套火工材料转卖给王某,“雁吉井”获得袁某转卖的火工材料得以恢复生产,但因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空压机过热引起火灾,被困井下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