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版强条汇编修订稿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排水条文修改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排水条文修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24版)是我国建筑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之一,其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原有的条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当前建筑行业的需求。
本文将对规范中的排水条文进行修改,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解释。
首先,关于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建议在规范中增加相关条文。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鼓励利用雨水资源进行绿化、冲洗等非饮用水用途。
因此,规范应明确规定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包括收集面积、储水容量、水质处理等内容,以保证雨水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其次,对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材料选择,规范应进行适当的调整。
由于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如PE(聚乙烯)、PPR(聚丙烯)等材料在给水排水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建议规范对于这些新材料的应用进行一定的规定和引导,包括管道尺寸、连接方式、耐压能力等。
同时,规范还应注重对于各种材料的水质影响进行评估和验证,以确保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安全。
此外,在排水系统的设计中应注重水的节约与循环利用。
建议规范中增加相关的条文,鼓励采用节水型设备和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例如,在公共厕所和商业用水设施中推广使用节水冲洗装置,合理设置水龙头和喷淋头的流量限制装置,以及推广利用生活污水进行非饮用水用途的技术。
对于建筑排水系统的管道施工和维护,规范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建议规范中加强对于施工工艺和材料的要求,明确规定施工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包括管道的铺设方式、接口的密封等。
此外,规范还应规定排水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要求,确保排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效率。
最后,建议规范中加强对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的选用和布置的规定。
与传统建筑相比,如今的建筑更加注重功能、舒适性和节能性能。
规范应指导工程师选择适合的设备,并就其布置方式提供相关的指导。
同时,规范还应考虑给水排水设备的调试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修订稿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时间:2013-07-15?16:29:20第二篇建筑设备1 给水和排水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检验项目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余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建筑给排水(强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给水3. 2. 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 2. 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 2. 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 2. 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倍。
3. 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 2. 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 2. 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 2. 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 2. 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 消防(软管)卷盘;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其他高层建筑;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 高层乙、丙类厂房;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主要内容介绍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张淼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7]第125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笫一批)》的通知”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
国家标准管理组于2006年6月向全国设计、科硏、教育等近百个单位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版修订意见,收到意见近300条。
组建了规范局部修订编制组并进行章节起草分工,于2006年9月底完成了规范局部修订讨论稿。
经编制组内部协调讨论,于2007年3 月完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07年4 月通过电子邮件向全国两委会委员广泛征求意见,陆续收到意见789条。
在此期间,编制组组织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1. 对国外规范开展收集和研究分析。
2. 2006年6月~10月组织开展了排水立管通水能力的测试,对排水立管在各种通气模式、立管进水高度、管径、配件类型等进行了全面验证,同时对在不伸顶通气状况下自循环通气进行了探索性测试。
3. 2006年组织重力流雨水斗的研发、测试。
4. 2007年12月8日~9日组织召开了“全国排水立管通水能力硏讨会”,重点对排水立管通水能力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雨水道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评价。
5.2008年开展了国内外倒流防止器产品应用调研。
6.开展对居住小区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和集体宿舍设计流量计算分析研究。
7.收集调研有关太阳能、热泵应用技术参数。
8.开展对热水小时变化系数K h的讨论。
编制组集中对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并在调研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局部修订送审文件。
2008年8月底召开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送审稿)审查会,并通过审查。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大全
时间:2013-07-15 16:29:20第二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1.1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检验项目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余氯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3 改变水处理工艺;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版)排水条文修改
眸》15 页)。上部负压,下部正压,
压力现象明显
悬吊管 规范送审稿中,一个悬吊管上的雨水斗个 97 年版规范[1]和白皮手册[2,3]中,一
数没有做限制(原因是管内压力对各斗流 个悬吊管上的雨水斗不宜超过 4 个
量无影响)
(因为管内压力对各斗流量有影响)
系统
设计标准以外的雨水应由溢流系统承担, 当雨水量足够大时,也会发生虹吸排
它场所(按座位)
4.9.2 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7
qjΨFw
qy = —————
(4.9.2)
10000
注:当采用天沟设集水且沟沿溢水会流入室内时,设计暴雨强度应乘以 1.5 的系数
4.9.5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
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
排水稳定,为受控状态,系统特征不带压 水(《规范送审稿》条文说明 78 页)。
力(《回眸》16 页)。需保持不带压特性, 有明显压力。雨水斗带顶板,阻止空
需确保足量空气进入(《回眸》17 页) 气进入。
2.87 斗和重力流雨水斗在构造上有非常大的差别:阻气顶板;整流格栅
87(79)斗的发明者(清华大学和原机械部设计总院)也把它定义为两相流斗。 我国 97 年版规范给出的流量计算公式中有压力参数(水力学中的重力流公式无压力参 数) 与现行国标雨水利用规范相矛盾 3. 压力流雨水斗的上限流量值太大:流速;产品标准
表1
系统组
重力流雨水斗系统
87 型雨水斗系统
分
雨水斗 为自由堰流(《回眸》28 页)。确保足量空 是两相流斗(《回眸》16 页、24 页)。
气进入(《回眸》20 页)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409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03***** 出版社2009 北京修订说明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现范制订、修订计划(笫一批)》的通知”(建标标函[2007]第125号)要求,本规范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局部修订,遵照建标[1994]第21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原规范颁布后在工程建设中执行情况和对原规范局部修订的建议,以及对个别条文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测试、产品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内容:1.调整生活饮用水管道防回流污染措施的适用条件,补充由生活饮用水及生活、生产合用管道供给回流污染高危场所和设备的防回流污染要求。
补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设置要求;2.补充叠压供水、太阳能和热泵热水供应等节能技术原则规定。
3.完善居住小区设计流量计算;4对同层排水管道设计提出要求;5.推荐具有防涸功能的新型地漏,禁用钟罩(扣碗)式地漏;6.根据科硏测试成果,调整通气系统不同设置条件下排水立管最大设计通水能力。
给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参考Word)
给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编辑人:张杨校阅人:王洪成都基准方中建筑筑设计事务所2010年8月10日目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2)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修编要点讲义
强条
3 7
1 11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
GB50015‐2003(2009年版) 章
5热水及饮水 供应 5.1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 质 5.2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5.3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 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5.4 水的加热和贮存 6 21 3 25 2
全面修订征求意见稿 强条 章
6热水及饮水 供应 6.1一般规定 6.2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6.3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6.4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 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6.5 水的加热和贮存 6.6 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 系统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
• 2 术语
2.1.1建筑给水排水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新增) 建设基地红线范围内的生活给水、排水、雨水等。 2.1.42 厨余垃圾排水 kitchen waste drainage (新增) 厨余垃圾泛指的是餐后所产生的垃圾经厨房垃圾粉碎机产生的排水。厨余垃 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等。 2.1.74 污水提升装置 Sewage lifting device (新增) 集污水泵、集水箱、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组成一体用于污水提升 的成品装置。 2.1.85 线性排水沟 linear drainage ditch (新增) 将地面雨水沿程连续收集引入排水沟,此种成品排水沟称线性排水沟。
三、主要修订内容简介
• 3.10.15 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
滤器之后或之前的循环水管道上。(新增) • 3.10.16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原3.9.14 修改,取消瓶装氯气消毒) • 3.10.2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篇一: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_GB50015-201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关键技术应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产品的各专业。
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
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
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
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更新。
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
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工程效益。
本次规范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品要求进行的。
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规范条文修订历史回顾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历次修订情况:(1)《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 ~1964开始试行;(2)《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5,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主编。
给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参考Word)
给排水专业常用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编辑人:张杨校阅人:王洪成都基准方中建筑筑设计事务所2010年8月10日目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2)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2)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2)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2)建筑排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27——2009) (2)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最新修订本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最新修订本
1. 设计要求的更新
- 修订本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更新,以适应现代建筑的需求和技术发展。
- 更新后的设计要求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性发展。
建议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减少能耗和资源浪费。
2. 管道布置和管径选择
- 修订本提供了更详细的管道布置和管径选择指南,以确保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正常运行。
- 根据修订本的建议,管道布置应合理,避免过长或过曲折的管道路径,以减少阻力和压力损失。
- 管径选择应根据建筑的需求和预计水流量进行合理设计,以确保水压稳定和供水畅通。
3. 设备选择和安装要求
- 修订本提供了关于设备选择和安装要求的更新指南,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规范要求。
- 设备选择上建议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如低流量水龙头和节水马桶等,以减少用水量和能耗。
- 安装要求方面,修订本强调了正确的安装方法和步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4. 管网维护和管理
- 修订本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管网维护和管理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南,以确保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延长使用寿命。
- 维护方面,修订本建议定期检查和清洁管道,及时修复漏水和堵塞等问题,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 管理方面,修订本提供了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建议,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修订本的内容只是简要概述,具体的规范要求和细节请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最新修订本的正式版。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
一、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42 2002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方法。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需采纳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类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实验。
4.1.2 给水管道必需采纳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需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利用前必需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查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利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实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实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需做灌水实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
,不得小于2%。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该小于5%o;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和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实验。
实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份不该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需进行水压实验,实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
6MPa。
.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实验。
实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极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实验,同时在系统极点的实验压力不小于0.3Mh。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实验压力应为系统极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利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极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实验,同时在系统极点的实验压力不小于0.4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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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版强条汇编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倍。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引误用的措施。
管道布置和敷设
室内给水管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
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家庭游泳池等的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
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比赛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系统选择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管道布置和敷设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容霜水盘的排水。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水的加热与贮存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
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