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MP附录-确认和验证-深度解析-讲解版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2新版GMP第一百四十条特别强调了确认与验证的实施要有文件、有记录、有目标。
明确要求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要符合预定用途及GMP要求,建造安装要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其性能可持续符合标准;生产工艺按规定参数能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设计确认(DQ)是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验证工作的第一步,内容主要包括为了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的设计方案符合期望目标所作的各种查证工作及文件记录。
按照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规定,企业首先需要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提供“用户需求说明(即URS)”。
通俗地说,客户需求文件(URS)就是设计确认的检查标准。
它是验证工作获得成功基础,有了URS才能有目标地展开验证活动。
在给供应商提供的URS中,企业要立足于产品与工艺需要,明确提出自己对厂房、设施、设备等的使用要求(预定用途)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要求。
尽而对供方所“提供”的厂房、设施、设备设计方案及说明性资料进行预审查,避免设计失误造成无法弥补的先天性缺陷。
经生产质量等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的用户需求说明(URS)应尽可能做到:每一个需求都有具体的标准;每一个需求都能够通过测试或确认来证实供方提供的实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每一个需求都清楚明确而且是能够实现的;每一个需求都通过设计和测试进行追踪。
在进行设计确认时,要重点关注与质量相关的关键点。
如材料材质、安全评估、环保问题、空间要求、使用要求;设计是否易于清洗/清洁与检查;是否引入有害的物料及需要更换的部件等。
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设计确认模式。
实际工作中,如果从项目实施开始就按照国家关于医药建筑、设备等的相关规定操作,将满足这些规定的全套资料保存下来,就基本符合了新版GMP对设计确认的检查要求。
如果设备是定制的话,则更需要加强设计确认。
另外,在设计确认阶段应强化变更管理,对原设计的任何变更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相关因素作出适应性调整。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1
新版GMP“确认与验证”条款解读与旧版相比,新版GMP引入了“确认”这一概念,旨在对确认与验证作出区分。
确认是对本身性能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检验。
通常用于厂房与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而验证是特定条件下对适用性的认定,内涵归属于性能保障。
通常用于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
例如,灭菌设备确认,是指对灭菌设备性能的认定。
灭菌工艺验证是对灭菌设备在实际使用中采用的灭菌程序,在灭菌设备与工艺条件(如115℃,30分钟)相结合的情况下的认定。
制药企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主要有:厂房与设施(含空气净化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制水系统等)确认、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确认;工艺验证、分析方法验证、清洁验证及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等。
欧盟GMP附录15最终修订稿中还增加了包装验证与运输确证(在新版GMP第一百零五条中也有“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我国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又将其细化)等要求。
新版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识别、确定需要做哪些确认与验证工作,以证明特定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指出了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见新版GMP第一百三十八条)。
新版GMP之所以提出了使用“风险评估”的方式来确定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是因为确认或验证工作根本不可能不分轻重的“等同对待”,企业应基于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采用风险评估的方式,去识别欲确认或欲验证的关键项目及其关键控制点(风险点),着重抓住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均一性的“关键要素”。
这样才有利于实现验证水平、经济性及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平衡,使确定确认或验证工作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果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就开展确认与验证工作,企业既无法向药监部门证明所有的关键项目都在确认与验证工作中被涵盖,也无法证明所有的质量风险都得到了有效控制。
笔者认为,这里提到的“风险”主要是指有可能导致工艺参数(条件)不具有重现性和缺乏可靠性的风险;有可能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缺乏稳定性的风险。
版GMP附录完整版确认与验证
第六条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 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工艺验证应当包括首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后的验证、必要的再验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持续工艺确认,以确保工艺始终处于验证状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一) 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过验证或确认。
(二) 日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 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工艺验证批次数和取样计划,以获得充分的数据来评价工艺和产品质量。
(五) 所要使用的主要的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
(六) 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
(七) 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
(八) 中间控制参数及其范围;
(九) 拟进行的额外试验,以及测试项目的可接受标准,和已验证的用于测试的分析方法;
GMP新附录(2015)--确认与验证docx
第三十九条 在清洁验证中,不能采用反复清洗至清洁的方法。目视检查是一 个很重要的标准,但通常不能作为单一可接受标准使用。 第四十条 清洁验证的次数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确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 次。 清洁验证计划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过程中每个批次后的清洁效果需及 时进行确认。必要时,企业在清洁验证后应当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 认。 第四十一条 验证应当考虑清洁方法的自动化程度。当采用自动化清洁方法时, 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的正常操作范围进行验证;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 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程度(如淋 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 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第四十二条 活性物质残留限度标准应当基于毒理试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 料的评估建立。 如使用清洁剂,其去除方法及残留量应当进行确认。 可接受标准应当考虑工艺设备链中多个设备潜在的累积效应。 第四十三条 应当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的微生物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 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应当考虑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 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对清洁验证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阶段性生产的最长 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的评价依据。 第四十五条 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的方法进行清洁验证模式时,应当对最差条 件产品的选择依据进行评价,当生产线引入新产品时,需再次进行评价。如
GM新P附录:确认与验证(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年0修订)》 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 201年5第 54号) 201年505月 26日 发布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年0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 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 201年0修订)》配套文件,自 201年512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 2.确认与验证 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 201年55月 26日 附件 2 确认与验证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 动。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 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GMP附录11确认与验证
GMP(2010年修订)- 附录11:确认与验证章节附录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第四条(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标准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十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
企业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五章确认第一节设计确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用户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第二节安装确认第十三条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确认。
转载: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七章:确认与验证(下)
转载: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七章:确认与验证(下)验证行为在日常生活里无处不在,验证技术存在于各行各业当中——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验证行为是企业定标及达标运行的基础,验证文件则是有效实施GMP 的重要证据。
企业可以通过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确认或验证工作来证明影响质量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为持续生产出合格药品提供保证。
对于药监部门来讲,验证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根本,必须从法规上强制性加以规定和要求。
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新版GMP 要求对清洁方法(即清洁规程)进行验证,明确了清洁方法验证的目的( 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要点和技术要求(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设备污染和交叉污染主要源于理化污染(如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残留、外来物质等)和生物污染(如微生物或内毒素等)。
进行清洁验证前应当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要使用经验证的、足够灵敏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
通过风险评估确定验证的产品以及设备的清洗最差条件,重点确认最难清洁的部位和产品的清洁效果。
基于对待清洁设备较长时间放置后可能加大清洁难度(待清洁物质附着力增加),以及已清洁设备较长时间放置被生微生物污染的风险增加的考虑,应当通过验证确定已清洁设备保留时间(清洁后至再使用之间的间隔时间)和待清洁设备保留时间(设备使用后至清洁之间的间隔时间)。
清洁验证的运行次数和工艺验证类似,国内外GMP 要求并未强制限定为必须进行连续三次。
我国新版GMP《确认与验证》附录明确指出:清洁验证次数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但通常要进行至少连续三次成功的清洁程序并符合制订的可接受标准,方可认定该方法通过了验证。
另外,即使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经过验证的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还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 新版GMP- 第一百九十七条- ㈥),对设备的清洁效果进行持续确认。
对于处在研发阶段的药物(如临床试验样品)或不经常生产的产品,可采用每批生产后确认清洁效果的方式替代清洁验证( 新修订的欧盟《确认与验证》附录采用了“清洁确证”这样一个新概念)。
GMP-第7章 确认与验证
GMP对再确认或再验证是如何规定的?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 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 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 – WHO的GMP 指出:“不得视确认和验证为一 次性的工作,初次实施确认和验证后,应有持 续的计划,该计划应根据年度回顾制订。”
24新旧规范对验证要求的对比内容1998版gmp对验证的要求2010版gmp对验证的要求验证范围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风险评估无规定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附录:无菌药品 第四十七条 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模拟灌装试 验。 应当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 、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选择培养基。应当尽可能模拟 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 关键操作,及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次应当连 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工 艺及人员重大变更后,应当重复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 试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通常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每 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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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对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的验证要求 是什么?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采 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 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 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 要求的产品。” – 生产工艺验证是指证明生产工艺的可靠性和重现性 的验证。一般地对新建的制药车间而言,在完成厂 房、设备、设施的验证和质控计量部门的验证后, 对生产线所在的生产环境及设备的局部或整体功能 、质量控制方法及工艺条件的验证,以证实所设定 11 的工艺路线和控制参数能确保产品的质量。
GMP附件-确认与验证
确认与验证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第二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 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 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 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 验证总计划第三条 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 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 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 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 文 件第六条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 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 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 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 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 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 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 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附件2第一章 范围― 第二原则准。
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标准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新版药品GMP解读(确认与验证)
验证总计划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验证总计划(VMP)所包含的内容 1、批准页和目录 2、介绍和目的 3、设施和工艺描述 4、人员、计划和时间表 5、验证委员会成员职责 6、工艺控制因素 7、需验证的设备、仪器、工艺和系统 8、合格标准 9、文件如验证方案和报告 10、(SOPs)及列表 11、使验证执行人员可以清楚的知道验证的方法和接受标准的培训 12、分析方法的验证 13、计算机系统验证 14、下次验证的间隔周期 15、下次验证的间隔时间 16、新工艺的周期验证 17、意外事件(如动力停止,过滤器的完整性检验失败) 18、关键可接受的标准 19 、验证的场地
验证组织及职责
对于制药企业来讲,验证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且对验
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建议成立专管部 门并且由专人进行管理。
验证的职能机构的职责
通常验证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验证管理和操作规程的制订和修订; ②变更控制的审核; ③验证计划、验证方案的制订和监督实施; ④参加企业新建和改建项目的验证以及新产品生产 工艺的验证; ⑤企业验证总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应反映验证方案的要素 内容至少包括: 简介—概述验证总结的内容和目的。 系统描述—对所验证的系统进行简要描述,包括其组成、功能以及在线的仪器 仪表等情况。 相关的验证文件—将相关的验证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列一索引,以便必 要时进行追溯调查。 人员及职责—说明参加验证的人员及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外部资源的使用情况。 验证的实施情况—预计要进行哪些试验,实际实施情况如何。 验证合格的标准—可能的情况下标准应用数据表示。如系法定标准、药典标准 或规范的通用标准(如洁净区的级别),应注明标准的出处,以便复核。 验证实施的结果—各种验证试验的主要结果。 偏差及措施—阐述验证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偏差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验证的结论—明确说明被验证的子系统是否通过验证并能否交付使用。
解读新版GMP附录确认与验证-陈国笋
解读: 1. 依照最新欧美对工艺验证的要求,不限制批次,但要符合工艺和产品要求 2. 中试和扩大化生产为工艺验证提供了参考数据。 3. 强调持续工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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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应当进行持续工艺确认 ,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趋势分析,以确保 工艺和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第二十九条 在产品生命周期中,考虑到对于工艺的理解 和工艺性能控制水平的变化,应当对持续工艺确认的范围 和频率进行周期性的审核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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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影响
监管越来越认真
公司越来越重视
内容越来越深入
人员越来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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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脉 • 成立于2002年 • 总部: 上海 • 生产基地: 常州 • 员工: >6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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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脉业务 GMP咨询 设计
验证服务
08 01 07 制药 02 行业 06 03 05 04
自控系统
洁净室
洁净室组件
洁净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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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 、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 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解读: 1. 对不少企业是个挑战。与欧盟、美国、ICH的要求一致。但如何“书面文件确 认”,没有详细指引。是通过风险评估还是QbD的实验而得?
解读: 1. 是否意味着所有设备都应该有用户需求和设计确认?风险评估而定。 2. 设计确认的方式,可多样化,但原则是检查设计符合用户需求,而不是 设计本身的合理性,如空调的冷热负荷设计。
GMP条款初步解读-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 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 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 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 完善条款 • 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八条有关验证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提出验证状态 保持的理念。 • 验证状态保持的主要手段有: 一预防性维护保养(设备) 一校验(设备) 一生产过程控制(物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检验) 一变更控制(质量保证) 一产品年度回顾(质量保证) 一再验证管理(质量保证、验证管理)
• 完善条款 • 对98版规范第六十条款进行补充,增加要求验证应按照预 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的控制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 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 新增条款 • 强调工艺验证报告与工艺规程和相关操作规程一致性,确 保工艺验证的状态的有效控制。
新版GMP原料药附录
“验证” 条款的解读
•
•
完善条款
对98版规范第五十九条款的内容补充,在验证前增加审核 批准的要求; • 强调规定各部门在验证工作中具体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 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 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 录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清洁验证(7条)
• (六)对需控制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污染水 平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设备清洁验证文件 中有详细阐述。(如:ATP、cAMP、CTP 药品均有细菌内毒素的要求)
• (七)清洁操作规程经验证后应当按验证 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保证日 常生产中操作规程的有效性。
GMP新附录--确认与验证docx(最新整理)
GMP新附录:确认与验证(全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2015年05月26日发布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 2.确认与验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26日附件2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GMP课件---第六章 确认与验证
药物质量控制
5.制定确认与验证方案
6.审批验证方案
7.组织实施
8.验证报告,进行偏差处理
9.审批验证报告
10.发放验证证书
药物质量控制
四、确认
设计确认 (DQ) 安装确认 (IQ) 运行确认 (OQ) 性能确认 (PQ)
证明厂房、辅
证明厂房、辅 助设施和设备 的建造和安装 符合设计标准
助设施、设备
的设计符合预 定用途和GMP要
证明厂房、辅
证明厂房、辅助 设施和设备在正 常操作方法和工 艺条件下能持续 有效地符合标准 要求
助设施和设备
的运行符合设 计标准
求
药物质量控制
1.确认与生命周期的关系 厂房、设施、设备等的生命周期包含设 计、采购、施工、测试、操作、维护、变 更以及退役,而确认工作应贯穿生命周期 的全过程,确保生命周期中的所有步骤始 终处于一种受控的状态。
药物质量控制
3.回顾性验证:回顾性验证是指以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为 基础,旨在证实正常生产的工艺条件适用性的验证。 (1)条件:历史资料较完整,能取到足够的连续批次或 生产时间的数据;有以数值表示的,可以进行统计分析的 检测结果;产品的质量数据能确切的反映出相应的工艺条 件;有关的工艺变量是标准化的,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步骤:确定验证对象;根据验证对象确定选用的历 史资料;按随机取样的原则及选用的数理统计工具收集数 据;按规定方法进行数据汇总、整理;按统计规律进行数 据分析;按判断原则得出结论;结论经规定程序审核、批 准;按提供的信息改进、提高。
药物质量控制
⑵安装确认 设备、设施、管路的安装以及所涉及的仪表应对照工 程技术图纸及设计确认文件进行检查。 ①确认内容:设备的开箱验收、安装地点及安装状况 、 材质和表面 、安装和连接情况 、初始清洁 、计量仪表的 精确度及通用性、文件。设备相应的公用设施配套情况、 部件与备件的配套与清点等。 ②文件:设备规格标准与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图及质量 验收标准;设备部件与备件清单;设备相应的公用工程及 建筑设施资料;安装、操作、清洁的SOP草案;有关记 录表格等。
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
新修订GMP《确认与验证》附录解析新修订药品GMP附录《确认与验证》(简称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于5月26日发布,并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中,频频出现的“风险评估”、“生命周期”、“持续监控”等热点词汇,均响应了国际GMP 相关法规指南的最新理念及要求。
以下,笔者针对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主要章节的内容及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帮助企业加深认识,推动其贯彻实施。
内容分析第一章范围本章中提到的新修订《确认与验证》附录的范围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按照国际人用药协调委员会(ICH)Q10 制药质量体系模型图来说,GMP的范围涵盖了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本附录的范围也涵盖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和产品退市三个阶段。
本章中提到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包含了新修订药品GMP第七章确认与验证中提及的“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本章中提到的“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的说法,在新修订药品GMP第138条中有相关描述,国内药企已有较好的风险意识和一定的认识基础。
当然,对于时刻变化的风险,需持续监控与评估。
药企应重点关注本章中的“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要求。
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化生产与产品退市。
如何将确认与验证活动贯穿于产品的生命周期,将是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企业在执行这部分内容时,可分别考虑各系统生命周期中的确认和验证活动,如设备确认、公用工程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等。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验证总计划(VMP)是公司验证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要对整个验证程序、组织结构、内容和计划进行全面安排。
本章要求,“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如果是大型项目,如建造多个新厂房等,最好的办法是为每个新厂房单独编写一份验证总计划。
附录2:确认与验证解析
附件2确认与验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文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九条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标准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十条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