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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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接线端≤2根线,留200mm余量 地面标志灯 与地面平 行,高出 3mm,边缘高 出地面1mm 额定电压≤ 50V,选 300/500V电 缆
额定电压 220/380V, 选450/750V 电缆
A=0,B≤ 2,B+C≤5% (资料不全 为B项,一 个不报警未 A) 建设方组织 四方验收 回路中不应 装设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 器 以防火分区 为基本单元 确定疏散方 案
启动电源、配电、灯具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 s ;高危险区域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 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 h。
系统的蓄电池组初装容量应满足100 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 min; 100 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 电时间不小于180 m i n :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任一配电回 路控制的灯 具≤60个 隧道内配电 回路≤1000 且≤1/2; 配接灯具功 率总和≤ 80%配电回 路功率 A型灯具≤ 6A,B型≤ 10A; A型照明配 电箱输出回 路≤8路,B ≤12路; 公建每个回 路≤8层, 住宅≤18 层; 任一台应急 照明控制器 直接控制灯 具数≤ 3200; 消防室地上设置时: 设备盘单列1.5,双2米;常有人一侧,盘至墙3 米 盘后维修≥1米;盘长≥4米,两端留出1米; 消控室墙上设置时: 主显1.5-1.8米;距离门轴≥0.5米。 设备正面操作距离≥1.2米; 应急照明控制器自带储电池≥3H。 距地面≤8米应选用A型,地面上连续设置选A型 未设置消控室的住宅的疏散走道选B型。 民高建危>应1急0点0 亮时间≤0.25S,其他≤5S; 米(一二类 隧道)≥ 1.5H; 医老或S总 >10万或地 下S总>2万 ≥1.0H; 其他≥0.5H 以上均不包 含非火灾状 态点亮时间 。 非火灾主电 源断,非持 续型照明灯 和标志灯亮 ≤0.5H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
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
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 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 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 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 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 供电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围不宜超过18层
。
方向标志灯 垂直设置特 大大型间距 30米,中小 型20米,平 行设置时一 半; 保持视觉连 续的方向标 志间距≤3 米 矿物绝缘类 不燃电缆可 直接明敷。 控制器、配电箱落地安装高出地面≥100-200mm
大于2 000 m 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 000 m 2的防火分区 可釆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 切市电,启动应急灯具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 联动信号通过控制器切换电源启动应急灯具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灯具 切市电,由集中电源通过分配装置启动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灯具 联动信号通过控制器
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 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 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 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10万m²的
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万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00)办公室、会议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不应小于1.5h。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
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
额定电压 220/380V, 选450/750V 电缆
A=0,B≤ 2,B+C≤5% (资料不全 为B项,一 个不报警未 A) 建设方组织 四方验收 回路中不应 装设剩余电 流动作保护 器 以防火分区 为基本单元 确定疏散方 案
启动电源、配电、灯具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 s ;高危险区域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 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 h。
系统的蓄电池组初装容量应满足100 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 min; 100 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 电时间不小于180 m i n :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任一配电回 路控制的灯 具≤60个 隧道内配电 回路≤1000 且≤1/2; 配接灯具功 率总和≤ 80%配电回 路功率 A型灯具≤ 6A,B型≤ 10A; A型照明配 电箱输出回 路≤8路,B ≤12路; 公建每个回 路≤8层, 住宅≤18 层; 任一台应急 照明控制器 直接控制灯 具数≤ 3200; 消防室地上设置时: 设备盘单列1.5,双2米;常有人一侧,盘至墙3 米 盘后维修≥1米;盘长≥4米,两端留出1米; 消控室墙上设置时: 主显1.5-1.8米;距离门轴≥0.5米。 设备正面操作距离≥1.2米; 应急照明控制器自带储电池≥3H。 距地面≤8米应选用A型,地面上连续设置选A型 未设置消控室的住宅的疏散走道选B型。 民高建危>应1急0点0 亮时间≤0.25S,其他≤5S; 米(一二类 隧道)≥ 1.5H; 医老或S总 >10万或地 下S总>2万 ≥1.0H; 其他≥0.5H 以上均不包 含非火灾状 态点亮时间 。 非火灾主电 源断,非持 续型照明灯 和标志灯亮 ≤0.5H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
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
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 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 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 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 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 供电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围不宜超过18层
。
方向标志灯 垂直设置特 大大型间距 30米,中小 型20米,平 行设置时一 半; 保持视觉连 续的方向标 志间距≤3 米 矿物绝缘类 不燃电缆可 直接明敷。 控制器、配电箱落地安装高出地面≥100-200mm
大于2 000 m 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 000 m 2的防火分区 可釆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
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配电箱+消防应急灯具 切市电,启动应急灯具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 联动信号通过控制器切换电源启动应急灯具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应急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灯具 切市电,由集中电源通过分配装置启动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灯具 联动信号通过控制器
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 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 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 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10万m²的
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万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00)办公室、会议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
不应小于1.5h。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
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