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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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粤建节〔2021〕165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9日(联系人:程璐萍;联系电话:************)。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佛山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佛山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佛山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如下:
1. 历史建筑:包括具有古代建筑风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如宫殿、寺庙、古塔等。

2. 陵墓墓葬: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墓地和陵墓,如帝王陵寝、名人墓葬等。

3. 古代遗址:指古代人类活动遗留的遗址和遗迹,如古城址、古战场、古城墙、古道等。

4. 石窟石刻:指在岩石或山洞中开凿或雕刻的文化遗产,如石窟寺、佛像石刻等。

5. 古代普查资料:指记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信息的文物资料,如碑碣、古代文件、书籍、地图等。

6. 民俗文化遗产:指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节日、习俗、舞蹈、音乐、戏剧、工艺技艺等。

7. 文物藏品:指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图书馆、科研机构等机构典藏的各类文物。

8. 技术文物:指反映古代科技、制造工艺、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文物,如古代器物、农具、交通工具等。

9. 文物保护单位:指为保护和展示文物而专门建造的场馆和建筑,如博物馆、艺术馆、展览馆等。

以上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历史建筑、陵墓墓葬、古代遗址、石窟石刻、古代普查资料、民俗文化遗产、文物藏品、技术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九大类。

这些分类便于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科学的普查、保护和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推荐下载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的指导性意见(试行)-140605-推荐下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文评与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指导性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及成果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依据】为规范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中文化遗产普查和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文评”)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标性意见。

一一一【适用对象】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在批前公示前应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开展“文评”工作。

控规成果(文本、说明书和图纸)中应包含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经文化遗产普查,并已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和其他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核对后,不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控规成果中可不加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具体情况需要规划成果中加以说明。

上述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

一一一【编制原则】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编制,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突出特色、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一一【程序要求】控规应在批前公示前完成“文评”工作,在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前完成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内容。

(具体详见附表1)一一一【公众参与】控规中“文评”和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文化遗产普查、评审和公示要求一一一【普查、评审和公示】(一)普查:按照《保护办法》和《广州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区政府组织对控规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明确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与现状、保护情况等,完成《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表》(附表2),并形成推荐文化遗产保护线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环保、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保护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重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属于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导则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导则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导则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导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历史建筑认定原则
历史建筑认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识别性原则,确保历史建筑的真实存在和历史信息的真实性。

2.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1) 建筑年代:建筑应具有明确的建造年代,且建造年代应在1949年以前。

(2) 建筑风格:建筑应具有鲜明的建筑风格,且建筑风格应为中式传统建筑或中西合璧建筑。

(3) 建筑结构:建筑应具有独特的建筑结构,如木结构、砖结构或混合结构等。

(4) 历史价值:建筑应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如见证了重要历史事件、影响了城市发展等。

(5) 文化价值:建筑应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如体现了某个时期的文化特点、代表了某个地方的文化传统等。

3. 历史建筑认定程序
(1) 申报: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历史建筑申报工
作,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

(2) 初审: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历史建筑进
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认定:经初审和专家评审通过的历史建筑,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4.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1) 保护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历史建
筑保护规划,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2) 保护措施: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认定为历史建
筑的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如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等。

(3) 使用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历史建筑的使
用进行管理,确保历史建筑得到合理使用和保护。

广东省历史建筑认定流程

广东省历史建筑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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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建科函〔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针对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保护内容不完整、保护利用不到位、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评估内容各名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名城保护具体工作任务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体包括:(一)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工作情况。

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历史建筑。

2.2012年以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情况。

(二)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

1.城市山水环境、整体格局风貌的保护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破坏地形地貌、砍伐老树、建设不协调建筑等影响名城景观风貌的情况。

2.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风貌保存现状、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长期失管失修造成传统风貌破坏、居住环境差的情况。

3.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等情况。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广

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广

广州市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为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工程检查部门。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检查。

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本区实施审批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工程检查,配合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检查。

第四条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第五条工程检查部门可委托、组织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开展工程检查工作,或直接组织专家开展工程检查工作。

参与工程检查的专家应不少于3名(单数)。

检查专家的选取,应符合《广州市文物保护项目专家组成人员选取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六条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定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

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检查组听取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十一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其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议事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市文管委、市名城委经常合并召开会议,且《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文管委〔xx〕3号)提出,我市开展的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了全市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国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

市府办公厅机构[xx]14号文提出了“将市文管委、市名城委并入’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拟成立)”的处理意见。

结合这些实际情况,《条例》将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职能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

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切实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责任,使其成为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要求。

由于区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政府也应当设立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来对辖区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

二、关于保护规划与控规的关系编制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遗产切实得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

由于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目前法定的规划管理依据,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往往没有界定,或者界定模糊,导致“规划打架”,保护要求难以有效落实,规划管理依据不足。

由于保护规划内容的复杂性,规划控制内容和精细程序远多于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考虑到保护规划的审批部门层级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基本相同甚至更高,且保护规划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进行公众参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批,应当认同保护优先的原则。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保障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广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动;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更高水平文化强省的重要支撑;是进一步深化对文物的认识,确认广东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的重要举措;是坚决落实保护第一要求,系统性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的重要践行;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一)普查范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0日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涉及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日常巡查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展示、宣传、科普等工作,每年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2012年10月3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房屋、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屋、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

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许多历史建筑面临着被拆除或改建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对于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本次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的普查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古代宫殿、寺庙、城墙、古镇、古村落、古戏台、古桥、古塔等类型的历史建筑。

三、普查内容1. 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年代、建筑风格、建筑结构等基本信息。

2. 建筑历史价值:对建筑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进行评估,包括建筑的历史地位、文化内涵、艺术特色等。

3. 建筑保护现状:对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建筑的保护措施、保护管理机构、保护效果等。

4. 建筑利用现状:对建筑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建筑的利用方式、利用效益、利用管理情况等。

5. 建筑存在问题:对建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建筑的损毁情况、改建情况、危险隐患等。

四、普查方法1. 实地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历史建筑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建筑的相关信息。

2. 文献资料搜集:搜集历史建筑的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历史文献、建筑图纸、照片资料等。

3. 专家评审:邀请历史建筑保护、建筑设计、文物考古等领域的专家对历史建筑进行评审。

4. 社会调查:开展对历史建筑周边居民、相关机构、专业人士的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对历史建筑的认知和态度。

五、普查结果处理1. 普查结果分析:对历史建筑普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普查报告。

2. 结果公示: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 结果应用:将普查结果应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决策等方面。

六、实施方案的意义本次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全面了解我国历史建筑的现状和问题,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历史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七、总结通过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历史建筑的传承和发展,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作出积极贡献。

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作为历史建筑线索。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 古遗址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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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作为历史建筑线索。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古遗址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6.1 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6.2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7 历史建筑线索的认定
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线索:
7.1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7.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突出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7.3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的实物载体;
7.4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主要代表作品;
7.5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
7.6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7.7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符合前面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候选历史建筑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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