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水排放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1. 简介水污染防止运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确保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城市居民等。
2. 责任和义务2.1 单位责任所有涉及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确保其实施。
2.2 个人责任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不得进行污水排放、乱倒垃圾等损害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
3. 污水排放管理3.1 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工业企业还应定期进行污水排放和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并开展监测和报告工作。
3.2 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利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水环境的冲击。
同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得到合理处理。
3.3 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应当妥善处理生活污水,不得将生活垃圾和有害物质倒入河流或其他水源。
同时,城市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保意识。
4. 监测和评估4.1 污水排放监测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4.2 水环境评估定期对水环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水质、水生态等方面,并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5. 惩罚和奖励措施5.1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5.2 奖励措施对于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的旧规定。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确保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文档,具体实施细则和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水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首先,各国都明确了水污染的分类和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水污染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不同类型。
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明确规定,以保证水体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考虑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国也加强了水污染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
通过实施水污染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水体质量,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排放许可制度则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排放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各国都鼓励人们在农业、工业和生活中减少用水,并制定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滥采滥用,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的规定,一些国家还加强了水环境治理的力度,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包括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综上所述,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了对水污染分类和标准的明确,排放限值的制定和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然而,要想解决水污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意识提升。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2)禁止组织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地下水开采时,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主要内容
水污染监督管理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入污水﹔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在一级保护区设置的排污口,由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5)在生活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采取强制性紧急措施,包括责令禁排污染物﹔
(6)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小型化学制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防止地表水污染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对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用于灌溉的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船舶排放废水经过治理、消毒、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可以排入水体﹔
(8)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9)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物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污染的分类和管理
1.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根据水环境特点和水功能区划,划分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在每个功能区内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
2. 水污染源的分级管理:将水污染源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分别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3. 水污染源的许可管理:对特大型和大型水污染源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水污染源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排放。
4. 水污染源的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根据水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征收政策,鼓励节约排放和减少污染。
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1. 水质监测和评价:重点监测和评价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的污染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和污染源排放情况。
2. 水污染物的减排措施:对于高风险地区的水污染源,要实施减排措施,限制或淘汰重点污染物的排放。
3. 水资源保护: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节水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
4. 启动应急预案:针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扩散和伤害。
三、水污染源的责任和处罚
1. 水污染责任追究: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水污染源,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处以罚款、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污染赔偿和修复:对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行为,要求污染者进行赔偿和环境修复。
以上是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以确保水质的保护和污染的减少。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对公司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处理进行规范管理,防治水污染。
2 职责2.1污水处理站负责废水的净化处理;2.2品管部负责污水排放口各项指标的检测。
3 生产废水排放管理3.1公司的生活污水、车间的生产废水管道必须严格与雨水管道分开,禁止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3.2公司的生活污水、车间的生产废水必须经专用管道排放到污水处理站中进行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污水池须能防止废水渗漏,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3.3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一步脱水干燥运往指定地点填埋或加入煤中燃烧。
3.4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3.5生产、维修产生的废油、废化学物品等危险废弃液体不得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由指定的专门单位回收或用于消防演练焚烧。
3.6雨水沟的雨水必须经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3.7如在公司用工作餐,剩菜剩饭不得倒入下水道,必须用专门容器回收。
4 设施运行情况及监测管理4.1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污泥定期干燥后送往锅炉房焚烧。
4.2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4.3各污水管道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必要时组织人力进行疏通。
4.4化验室人员每天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等国家标准进行。
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每天一次,污水处理人员必须根据化验结果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必须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必须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4.5每年环境监测部门不定期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证明整改的有效性。
5 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6 相关记录水质日报FOGI-PG-10-B0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划分和防护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1.总则为搞好本项目工程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细化、落实项目工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和责任,遏止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长探短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等相关安全规程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项目副职、工程部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
3.领导小组及各专业职责⑴按照防治水的要求组织一级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编制的项目部防治水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⑵落实国家、地区、行业、____国际及矿建分公司有关防治水方面的原则、规定、要求和决定等;⑶负责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水害事故的演练,由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协调,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防治水技术工作;⑷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并提出处理方案;⑸负责监督、检查水文地质观察、记录、预报等基础工作,提供防治水相关技术支持,审核、纠正探放水和堵水设计;⑹负责审查、确定提交的排水系统的配套选型和排水系统图,并及时调配、提供所需的防排水设备,监督防排水系统的调试安装运行、维护、维修及保养情况,核定、检查项目工程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⑺负责审核责任范围内探放水、堵水、排水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计划工作,并监督检查的执行情况;⑻技术管理人员应根据相关地质资料,结合日常的水文地质观察资料,监督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情况和可能出现危险源的分析、预测、预报工作;⑼机电管理人员审核防排水设备的选型、管路的配套、排水系统的布置、供电系统和控制系统的设计,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转;⑽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部制定的相关安全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方案,督促采取补救措施;⑾调度管理人员应动态掌握生产施工情况,关注井下涌水量和排水量变化,认真做好记录,备好相应的备用排水设备和材料,及时向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⑿项目经理应按照确定后的防治水设计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部防治水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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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空气、环境、水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是使得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国家为了制止这种污染现象, 对各种污染都作出了法律规定。
水可以说是大家的生命之源, 如果水污染了我们也将生存不久,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以及具体实施措施;(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 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 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并写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 视为同意。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 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准。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引言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2.2 原则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原则如下:预防为主:优先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水体污染的发生。
河湖全面整治:对存在污染的河湖进行全面整治,恢复水体生态系统功能。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宣传意识培养。
责任追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全面环境治理体系。
3. 基本要求3.1 水质监测与评价建立水质监测与评价体系,对各类水体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3.2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定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严格的排放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3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确保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
3.4 源头防治与综合治理采取源头防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从治理污水入手,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 管理措施4.1 立法和政策措施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职责和权利,强化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2 行业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和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4.3 宣传教育措施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动性。
4.4 经济手段措施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制度,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经济惩罚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污染防治工作。
5. 监督与检查建立水污染防治管理监督与检查机制,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保持水环境的良好状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其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现场工作要求等。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坚持以下原则:预防为主,管理与预防相结合;综合管理,分类施策;公众参预,政府主导;管理与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管理能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实施。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测与评估,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水源安全。
第二章污染源排放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要求的标准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且必须经过合法的处理方案进行排放。
第七条排放单位应当设置污染物管理设施,确保排放经过处理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要求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每年向相关监管单位报告排放情况。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规定,承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法律责任,并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水污染管理第十条水污染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实行分类施策、有计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水污染源管理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和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目标和计划,并加强污染源监测和管理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二条水环境质量的恢复和保护应当采取分类施策,根据水体分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水污染管理应当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催促企业落实责任,依法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水污染源情况报告表2.水污染源排放检测表3.污染物处理设施清单4.污染源管理年度计划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23年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域的防治水管理,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沟渠、水闸、排污口等。
第3条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水域环境,预防水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防治水规划和综合治理第4条各级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水域防治水规划,明确水域防治水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环境安全。
第5条水域的综合治理应按照环境容量和功能需求的原则,对水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6条针对某些水域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应制定专项综合治理计划,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快水域恢复治理速度。
第三章防洪和排涝工程建设第7条各级政府应根据防洪排涝需要,制定防洪和排涝工程建设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第8条防洪堤坝和水库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9条排涝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能力,能够快速有效地排除降雨和地下水的涝水,减少城市内涝的发生。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10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保障不同行业和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
第11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坚持节约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推广水资源节约型技术和设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12条水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稳定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时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水污染防治第13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污水处理、重点区域水环境整治、行业排污控制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第14条污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排放,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
第15条对于严重污染水域,应进行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恢复水域的生态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
批 未准 按权 照的 排人污民许政可府证批规准定,排责放令污停染业物、的关责闭任: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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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解释机关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询问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 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具体问 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 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行时间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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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 违制 反生 城产 镇、 污停 水产 处整理治规,定并的处法十律万责元任以:上城一镇百污万水元集以中下处的 理罚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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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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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水污染防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
3 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防治水污染和水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和防治水污染应坚持总量控制、源头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统一,依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资源的保护第五条国家推行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明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目标和措施。
并加强与水流域的协调,统筹水资源调度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考核工作,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信息系统。
及时了解水资源的动态变化和利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第九条禁止非法损害水资源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取用水资源,未经许可排放污水等行为。
第十条对于非法损害水资源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相关设施,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惩罚。
第三章水污染的防治第十一条水污染的防治应从源头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工业企业和农村的污水治理工作,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工艺水平和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排放污水,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做到规范排放,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非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相关设施,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惩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引导公众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健康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防治水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1. 优先保护水资源。
坚持水资源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供水安全。
2. 污水治理先行。
优先发展污水治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护水环境。
3. 综合治理。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等,协同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
4. 公开透明。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防治水管理的透明度。
5. 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协同合作的管理体系。
二、水资源管理1.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制定水资源管理法规,建立水资源管理的决策机构和协调机构,划定水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2. 加强水资源调配。
建立全域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跨流域调水,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3.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研力度,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用水管理,鼓励居民合理用水行为。
4. 推进水价改革。
根据水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推动水资源的经济化管理。
三、水环境保护1. 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
建立水质监测网络,监测主要河流、湖泊、地下水和海域等水域的水质状况,制定水质评估标准,及时发布水质信息。
2. 加强污水治理。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统一排污口监管制度,推动工业和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广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农田排水体系,控制农田面源污染物的入侵水体。
4. 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
对排放量较大、污染物浓度高的工业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四、水生态修复1. 设立水生态修复基金。
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用纳入水生态修复基金,用于开展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水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然水域。
2.污染: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对水质和水环境的有害改变。
3.污染物:指排入水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物质、能量或生物。
4.污染源:指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水污染防治:指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恢复水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限值进行排放。
第五条污染物在线监测污染源应当配备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未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监测数据不得被篡改或删除。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并定期修订。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污染物减排污染源应当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装置、工艺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八条重点污染排放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督促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的安全排放。
第十条工业废水治理工业企业应当装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绿色农业模式,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水环境修复对于受污染的水环境,应当采取恢复措施,修复受损的水生物群落和水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水质和水环境的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参与、各方共同努力的良好态势。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并及时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利用工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方式,落实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污水治理,防止水污染。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污染源入侵,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纯净。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水域的保护,确定敏感水域,制定保护措施,防止水域污染。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陆地污染的治理,控制农业和工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供水结构,提高供水能力。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1. 概述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维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防止水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危害,国家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相应的防治水管理规定。
2. 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许多防治水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广科技和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有助于加强防治水管理,保护水资源。
3. 防治水管理措施3.1 管理污水排放污水排放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防治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管理污水排放。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工业排污管道的监管,确保企业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的处理;•加强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污水治理工作,推广生态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
3.2 保护水源地水源地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保护。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规定水源地的保护范围、防治措施等;•加强水源地调查监测,及时发现水源地受到的污染和破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水源地;•严格限制污染源进入水源地。
3.3 加强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的管理是防治水污染工作的基础,必须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水资源管理规划,要求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加大对非法取水、过度开发的打击力度;•推广节水技术,提高节水意识。
4. 防治水管理的意义防治水污染,加强水资源管理,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利于增强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综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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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废水排放与治理管理,保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水类别、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水污染防治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各类环保隐患,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级验证、消项。
第六条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改进和排放指标的控制与管理,对各项目部产生、处理、排放的废水进行调度指挥,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对新增设备的订购、检验,确保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项目部负责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专项预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治污环节落实到位。
第九条废水分类
(一)工业废水
1.含油废水:生产、设备检修、油罐清洗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CODcr等。
2.酸碱废水:除盐水树脂再生、设备与管道(酸碱)冲洗、循环水预膜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PH、SO42-、Cl-等。
3.含盐废水(浓盐水):生产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多次超滤、反渗透浓缩后直接外排的工业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TDS及各类金属离子等。
4.实验室分析废水:在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其主要污染物有:CCl4、石油类、含铬化合物等。
(二)生活污水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有:氨氮、磷化物等。
(三)污染雨水
自然降雨经地面环境受到污染的雨水。
第十条废水排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所有废水必须按照“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时应采用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生产。
采用微生物处理技术(如:活性污泥法等)处理生产废水的项目,在主装置单体试车前,必须完成活性污泥的培养与驯化,保证废水治理工艺的生物活性、处理能力和抗冲击能力。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的工艺环节、治污设备进行逐步调整、规范和技术改造,确保废水处理工艺和排污指标达到或优于设计要求,逐步实现“近零排放”。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控制温度、PH、SV30、MLSS(MLVSS)、DO、VFA、碱度、有毒有害物质、营养物与微量元素、污染物等综合指标,每天进行一次微生物镜检,掌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罐区清洗作业、化验分析或事故状态等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应排入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隔油池、事故池、储油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清净下水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装置停车检修前,项目部应制定检修期内的给排水管理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此项内容纳入检修总体方案中进行审批。
检修期间,要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需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或清理作业的,处理前需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能够得到临时暂存或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随意排放。
计划性排污(如:检修、试生产、试车等)具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用水项目部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实现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串级使用等措施,降低新鲜水单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十八条废水排放要求:
(一)各项目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照排污系统规范排放。
(二)严禁将各种废渣、废溶剂、废试剂、施工废料、垃圾等排入水体。
(三)严禁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严禁向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五)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七)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或稀释方法排放有害废水。
(八)任何项目部不得任意改变废水排放系统。
(九)严禁改变事故水池用途,正常生产情况下事故水池严禁贮水。
(十)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排污口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向所属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口图形标志及编号。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要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预
案或操作预案,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并按照应急演练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出现事故时,责任项目部应按照指挥部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封堵、截留、吸油等应急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水体的消防泡沫原液和有毒有害及其他物质直接外排。
第二十一条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期限、上报内容、信息发布等事项,具体执行指挥部《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所有废水二级排污口原则上应当设置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具体管理执行指挥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异常或废水预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高浓度废水未经处理需要排放的,必须向指挥部生产调度室、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告。
经采样分析后,排至蒸发塘事故池。
第二十四条排污申报、排污变更、排污费缴纳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