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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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指挥部废水排放与治理管理,保证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废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指挥部废水类别、处理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水污染防治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和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办各类环保隐患,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分级验证、消项。

第六条生产准备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改进和排放指标的控制与管理,对各项目部产生、处理、排放的废水进行调度指挥,逐步提高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排污总量。

第七条机械动力部负责废水治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并负责对新增设备的订购、检验,确保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项目部负责废水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修)定相关工艺控制措施和应急操作专项预案,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定期组织演练,确保治污环节落实到位。

第九条废水分类

(一)工业废水

1.含油废水:生产、设备检修、油罐清洗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CODcr等。

2.酸碱废水:除盐水树脂再生、设备与管道(酸碱)冲洗、循环水预膜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PH、SO42-、Cl-等。

3.含盐废水(浓盐水):生产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经过多次超滤、反渗透浓缩后直接外排的工业废水,其主要污染物有:TDS及各类金属离子等。

4.实验室分析废水:在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其主要污染物有:CCl4、石油类、含铬化合物等。

(二)生活污水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有:氨氮、磷化物等。

(三)污染雨水

自然降雨经地面环境受到污染的雨水。

第十条废水排放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废水必须按照“清污分流,达标排放”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一条项目设计时应采用先进的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生产。采用微生物处理技术(如:活性污泥法等)处理生产废水的项目,在主装置单体试车前,必须完成活性污泥的培养与驯化,保证废水治理工艺的生物活性、处理能力和抗冲击能力。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的工艺环节、治污设备进行逐步调整、规范和技术改造,确保废水处理工艺和排污指标达到或优于设计要求,逐步实现“近零排放”。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必须严格控制温度、PH、SV30、MLSS(MLVSS)、DO、VFA、碱度、有毒有害物质、营养物与微量元素、污染物等综合指标,每天进行一次微生物镜检,掌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罐区清洗作业、化验分析或事故状态等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其他工业废水应排入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隔油池、事故池、储油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清净下水处理系统等)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装置停车检修前,项目部应制定检修期内的给排水管理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此项内容纳入检修总体方案中进行审批。检修期间,要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确需对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检修或清理作业的,处理前需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能够得到临时暂存或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随意排放。计划性排污(如:检修、试生产、试车等)具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各用水项目部要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实现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串级使用等措施,降低新鲜水单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十八条废水排放要求:

(一)各项目部产生的废水应严格按照排污系统规范排放。

(二)严禁将各种废渣、废溶剂、废试剂、施工废料、垃圾等排入水体。

(三)严禁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严禁向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五)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七)严禁使用渗井、渗坑或稀释方法排放有害废水。

(八)任何项目部不得任意改变废水排放系统。

(九)严禁改变事故水池用途,正常生产情况下事故水池严禁贮水。

(十)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排污口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并向所属地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口图形标志及编号。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要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专项预

案或操作预案,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并按照应急演练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出现事故时,责任项目部应按照指挥部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封堵、截留、吸油等应急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可能严重污染环境水体的消防泡沫原液和有毒有害及其他物质直接外排。

第二十一条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期限、上报内容、信息发布等事项,具体执行指挥部《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所有废水二级排污口原则上应当设置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具体管理执行指挥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异常或废水预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高浓度废水未经处理需要排放的,必须向指挥部生产调度室、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告。经采样分析后,排至蒸发塘事故池。

第二十四条排污申报、排污变更、排污费缴纳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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