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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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环控…2008‟103号

苏财建…2008‟196号

苏价费…2008‟36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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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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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

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

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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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份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太湖流域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臵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对象

试点范围:太湖流域内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试点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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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污水处理厂;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在建立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市场配臵功能,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太湖流域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月)

1.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牵头,成员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试点地区省辖市环保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成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技术组,由南京大学、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参加,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建立技术方法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 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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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所收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4.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二)实施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

1.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省环保部门对在线监测装臵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 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

3.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申购资料,参考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结合当地排污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数据,核定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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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县(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的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5. 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向辖区内的试点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征收管理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收费。

6.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各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的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7. 省环保厅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8.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试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月排放量,并将核定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3月)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厅汇总各市工作总结,整理试点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编写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申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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