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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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组长:王班祥副组长:张建欧和群数据检查员:吴颜桦解说员:孟菲质量总监:王刚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

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点单位排污量核定暂行办法》 ✓ 《关于加强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锡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成员单位职责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23版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23版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来源于《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抖做标准》题库A处理标准B存储要求C达标判定D处理技术解析:《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参考答案:C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属于下列哪种配套制度()。

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题库A.执法回避制度B.查处分离制度C.案卷评查制度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6.案卷评查制度。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C)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认 真贯彻 执行 。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1〕12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011年5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是指排放污染物同时满足浓度控制要求与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3〕4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沿江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做好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快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一)制定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一是高起点定位沿江发展。

落实国家建设长江经济带的决策部署,把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三大战略机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沿江地区转型发展五年推进计划(2013—2017)》,对沿江开发作出了新的部署。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沿江地区发展将以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层次为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跨江融合,着力构建长江沿线绿色生态廊道。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产业发展布局的优化作用。

省沿江发展总体规划及南京、南通、苏州等市港口总体规划、沿江八市8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其中国家级26家)和37家化工园区全面开展了规划(区域)环评工作,目前,已累计完成各类规划环评130多项。

三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2014年4月,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大厂地区、梅山钢铁及周边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含八卦洲)地区四大片区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的决定,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将金陵石化、大厂、梅钢等重点耗能企业全部搬迁,届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比2012年下降90%以上。

(二)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一是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

更大幅度提高沿江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条件,实施“三个不批”,即新建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运行的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评估研究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评估研究
在 的问题及 应 对方 向 。
单, 并完 成 了 C D 排 放 指标 有 偿 使 用 费 的 征 收 , O 而 其 他地 区则 大 多停 留在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 作 方 案 出 工 台、 管理 办 法准备 等 阶段 ( 见表 1 。 )
江 苏省 各试 点市 ( ) 县 已推 出 的水 污染 物排 污 权
分布 于苏 州市 、 无锡 市 、 常州 市 。截 止 2 0 0 9年 底 , 江 苏省太 湖 流域水 污 染物排 污权 有偿 使 用试 点 工作 进 展 最快 的 也 是 这 3个 地 级 市 。其 中 , 阴 市 、 仓 江 太
县、 常熟 县 3个 县 级 市 率 先确 定 了首 批 收 费 企 业 名
实 施 机 制 、 策 效益 等 方 面对 政 策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了评 估 。结 果 表 明 ,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水 污 染 物 排 污 权 有 偿使 用政 策 已获 得 了正 面 效 政 江 益 , 在 排 污指 标 初 始 分 配 、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费 的初 始 定 价 及 资 金 运 转 等 环 节 还 存 在 缺 陷 , 进 一 步加 强 有 偿 使 用 费 的 收 缴 、 理 , 但 排 应 管 保 障 政 策 的公 平 性 及合 理 性 。
点 区域 推行 近 3年 , 在 排 污 权 申购 核 定 及 排 污 权 但 有偿 使用 费 ( 简称 有偿 使用 费 ) 管理 方 面依 然存 单 位共 12 5家 , 列 9 主要
题, 如污 水处 理 厂作 为排 污 单 位 参 与 了排 污 指 标 初
在 上 海市 、 江省嘉 兴 市等地 试 点实 施 , 最 早 立法 浙 但 落 实并 有效 执 行是 在江 苏省太 湖 流域 。排 污权 有偿 使 用 政策 的实 施 构建 了排 污权 交 易 的一 级 市 场 , 实 体 现[ 。近 年来 , 1 ] 太湖 流域 工业 经 济发 展 迅 速 , 环境 风 险事 件不 断 引 发公 众 关 注 , 江苏 省 推 进 排 污 权 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镇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8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案》、《镇江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暨专项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镇江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农机局、城管局、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丹徒区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方案和工作方案,履行综合监督协调职能。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负责制订分解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年度工作任务,对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中期、年度考核。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治太工作职责情况。

负责定期报告和通报治太工作情况,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21〕4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为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水权改革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类型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四章交易价格和期限第五章水权交割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江苏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统称水权)在使用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的行为。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一致。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五种,总氮(TN)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设区市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项目排污权,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视为现有排污单位。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数量,按照污水处理厂外排标准浓度折算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资格审核,组织实施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排污权储备工作。

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汇编

最新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汇编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污权交易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排污权交易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排污权交易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法律问题初探作者:胡巍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3期摘要:水污染的日益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太湖流域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本文以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现状为切入点,对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机制进行了设计分析,提出了构建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完善措施,以期能在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水污染防治一、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水污染防治(一)排污权交易制度为何可以引用到水污染防治领域因为水资源是公共物品,在其供给过程中产生外部性效应,所以造成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分配的不公平,其本质就是将私人成本社会化,这无疑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有两种方法:一是“庇古税”理论,主要表现为征收排污费、污染税,但污染税对排放流量和总量没有限制,排污主体依据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缴纳污染税,那么治理污染的责任就转移给了政府,并最终导致其丧失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动力;二是科斯“产权”模式,它是在批评前者的基础上认识到了环境影响的相互性,并由此提出了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水污染防治中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具有确定性特征:首先是时间和空间上的确定性;其二是及时的确定性;水污染排污权交易通过交易对象、数量等调控,能够及时、灵活地回应水污染问题,有效克服以往排污权交易在区域环境差异性等认识上的不足。

因此,水污染排污权交易的进行一方面能够促使污染者从其利益出发主动减少污水排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水环境产权的优化配置,这就使得边际治理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转移,从而政府通过水污染排污权交易能够有效控制水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先被应用于大气污染方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空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成功并不意味着这种模式会带来水污染物的有效控制。

太湖流域试行排污权交易的探讨

太湖流域试行排污权交易的探讨
他 围 家 如 德 同 、 加 坡 、 大 利 亚 和英 新 澳
规避管制的行 为给予默许。于是 , 预期
的 污 染 物 排放 总量 控 制 目标 难 以实 现 ,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非常突出。
20 07年 56月 间 , 太 湖 爆 发 的 严 、 重 蓝 藻 污 染 .造 成 无 锡 全 城 自来 水 污 染, 导致 市 民 的生 活用 水 和 饮 用 水 严 重 短 缺 这 次 公 共 饮 用 水 危 机 的发 生 , 充 分 暴 露 了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环 境 政 策 的 弊端 . .
排污午交易一般是指 . 义 南政 府 部 门
确 定 一 定 区域 的 环 境 质 量 目标 . 据 并
的研究》 合作项 目, 自此 , 污权交易开 排
始 正式 在 全 国推 广 ? 国 内外 的实 践 均 表 明 ,排 污 权 交易 制 度 作 为 一 种 新 型 的 、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以 作 用 为 特 点 的环 境 经 济 政 策 , 有 控 制 具 成 本 最 小 、可 提 供 持 续 的经 济 刺 激 、 有 利 于政 府 实 现 其环 境 管 理 目标 等 优 点 。 1 太湖 试点 势 在 行 .
2 0 年 8月 . 对 全 国重 点 湖 泊 主 08 针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试 点 率 先 在 太 湖正 式 实 施 。此 次 水 污染 物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选 定 的 范 同 是 影 响 水 质 的 关 键 性 污 染物 C D 化学 需 氧 量 ) O ( 。根据 江 苏 制 定 的 《 湖 流 域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太 指 标 有 偿 使 用 试 点 方 案 》 除 2 0 尝 , 0 8年 试 建 立 C D 排 污 权 一 级 市 场 外 ,09 O 2 0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和探讨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范 围 , OD指 标 申购 量 达 到 了 C
49 . 7万 吨 ,征 收排 污权 有 偿使 用 费达 1 5 元 。 . 亿 7 21 0 0年 1 0月 1日起 , 苏省 出台《 湖 流域 主 要 江 太 水 污 染物 排 污权 交 易 管理 暂 行 办法 》 江 阴地 区 。
1 8
区经 与 融 域 济 金
( ) 污权 交 易先 以有 偿 使用 为试 点 , 点 二 排 试 对象作 明确规 定 。苏 州 、 无锡 、 州 、 常 南京 、 江 5 镇 市 环 保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 照 确 定 企 业 、 定 排 污 依 核 指 标 、 示 排 污 指 标 申购 核 定 量 、 纳 排 污 指 标 公 缴 有 偿 使 用费 、 发放 排污 许 可 证等 步 骤 推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交 易 工 作 。交 易对 象 为 排 放 化 学需 氧量 1 0
吨 以 上 的 工 业 企 业 、 纳 污 水 中 工 业 废 水 量 大 于 接 二 、 效 成
金. 织 21第 期 融 0年 4 1
吨 ・ ,O 价 格 为 03万 元 / ・ ) 月 S . 吨 月 。
( ) 一 有利 于控 制 区域排 污 总量 。为保 证排 污 权 有偿 使 用 和交 易试 点 工作 顺 利 开展 , 江苏 省 太
和 尝试 , 于促 进环境 管 理机 制 的创 新 , 动 经济 增长 的转 变具 有 深远 意 义 。本 文 以江苏 对 推
省 太 湖流域 作 为研 究对 象 , 析开 展 排污权 取 得 的成 效 , 出 了当前 江苏 省太 湖流 域排 污 分 指
权 交 易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结合 实 际 , 平 台建设 、 并 从 政府 推 动 、 制建 立 、 机 融资环境 等层 面

江苏推出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细则

江苏推出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细则
雾等气体的监测[] J .环 境 监 测 管 理 与 技 术 ,0 7 1 ( )4 20 ,7 5 :2

析 预测 范 围内是 否超标 、 标程 度 、 超 超标 位置 、 超标 概 率等 ; 同厂址 布局 、 不 污染 排放 方式 、 染治理 方 污 案 对环境 污染 物质 量 浓度 的变化 ; 改扩 建项 目建 成 后 对环境 污 染物质 量浓 度 的变 化情况 ; 以及叠 加背 景 质量浓 度后 环境 空气 质量 的 变化情 况 等 。
物 对环境 的影响 。此 外 , 于评 价 区域污 染物 质量 对 浓 度 已经 超标 的物 质 , 如果 拟建 项 目也排 放此 类污 染物, 即使 排 放量 比较 小 , 应 该 在 预 测 因子 中考 也 虑 此类 污染 物 。
3 1 预 测 方 案 设 定 .0
虽然 在现 行 的 以及 在 修 订 的 《 境 影 响评 价技 术 环 导则 大气 环 境》中对 大 气 预测 部 分 的 内容 都 提 出 了具 有指 导性 的说 明和 意见 , 由于在 整个 大气 预 但
分调 整和 改进 的建议 供 评估 部 门或评 价部 门参考 。
4 结 语
因子 。预 测 因子应 结合 工程 分 析的 污染 源分析 , 区
别 正常排 放 、 非正 常排 放情 况下 的污 染 因子 。尤其
在 非正 常排放 情 况下 , 应充 分考 虑项 目的特征 污染 大气,
放、 非正 常排 放下 对 环 境 的 最 大影 响 , 能有 效 分 并
估 部 门及 环境 管理部 门提供 良好 的技术 支 持 , 观 客 评价 环境影 响 评价 报 告 中 大 气 预测 部 分 的预 测 方 法和 评价结 论 , 环境 保 护部环 境工 程评 估 中心开 始 对部 分敏感 项 目提 出环评 预测 复 核的要 求 。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污染物△ 总量平衡△ 办法通知抄送:环保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 —XX年x月x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氧氮化物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 3 —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第六条审核原则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范围内平衡,县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同步削减原则从XX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XX年可用当地*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XX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4 —购手续第七条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审核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环保部审批项目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意见2、审批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 5 —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省厅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市、县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太湖流域项目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6 —第九条其他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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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环控…2008‟103号
苏财建…2008‟196号
苏价费…2008‟36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
—1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 —
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
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
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
—3 —
共印150份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太湖流域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臵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对象
试点范围:太湖流域内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试点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
—4 —
80%)的污水处理厂;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在建立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市场配臵功能,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太湖流域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月)
1.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牵头,成员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试点地区省辖市环保局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成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技术组,由南京大学、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参加,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建立技术方法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 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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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所收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4.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二)实施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
1.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

省环保部门对在线监测装臵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 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

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

3.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申购资料,参考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结合当地排污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数据,核定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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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县(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的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5. 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向辖区内的试点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征收管理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收费。

6.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各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的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7. 省环保厅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8.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试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月排放量,并将核定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3月)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省环保厅汇总各市工作总结,整理试点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编写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申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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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程,积极鼓励排污单位参加试点,将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间为2009年至2010年,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按两年的排污总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费用。

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并考虑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对现有已建排污单位减半征收。

(二)对于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试点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污指标(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计算并申报),在申购指标及核定排污量时,必须由其污水处理厂出具该单位相关的排污证明材料。

(三)从本方案细则实施之日起,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十一五”期间,按收费标准一次性征收有偿使用费。

老企业进行改、扩建项目时,指标可在本单位的减排量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通过交易获取。

(四)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新增指标必须从完成当地减排任务后的余量中获取,也可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下,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

(五)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指标后,环保部门按月核实、按年汇总其排污量,对于实际排污量超过其申购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本方案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 —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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