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79页PPT
渡口渡船 ppt课件
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进行细化
,针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职
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2.指定部门主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
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3.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口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
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各
种自然的和人为的较大影响,为保障渡运安全,渡船载客、
载货数量需要有个安全量,本规定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设定“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
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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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运安全
为确保渡船事故后能 迅速确定遇险人数,本规 定第十四条制定了严格的 人员统计备查制度。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 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 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 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 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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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
五、关于过渡人数清点统计
本规定将渡船载客人数 统计制度化,以期从根本上 解决渡船事故人员统计不准 和责任人谎报瞒报的问题。 核查记录的责任主体是渡口 运营人,具体措施由各地自 定,如有些简易渡口,可以 由人工清点进行统计;渡运 量较大的渡口渡船,可采用 信息化手段统计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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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
一、关于渡口审批的 具体内容的明确
审批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明确审批内容:渡运水域范围、 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征求意见: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 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 机构的意见。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第 2 页共 2 页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船检查相关法律规定与基本流程PPT(39张)
本章节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本章主要讲述渡船(包括客渡船和汽车渡船)安全适用的法律规
定、技术规范,其构造、设备、专用信号标志安全检查的要点。
主 渡船概述:
题 :
渡船作为旅客、货物交通运输的工具,在内河通航水域,为方便 旅客和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渡船特别是客渡船
渡 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给水上人命财产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有关条款摘录 1、客船分类 第四类客船:自出发港至终点港,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在0.5h以上至
4h的短途客船。 第五类客船:航行时间不大于0.5h对江渡船。 大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大于1000的客船。 中型客船:总吨位在200至1000之间的客船。 小型客船:总吨位等于或小于200的客船。 2、载运乘客条件 客船不得载运装载危险品的汽车。无照明设备或通风不良的舱室不准
载客。除乘客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物。 小型客船由于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较多而引起拥挤超载时应核减乘 客定额。 3、客舱种类 坐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有固定靠背座椅的客舱,分为软座和硬座。 散席客舱:在固定围蔽的舱室内或有遮阳避雨顶棚的甲板开敞处所, 设置部分固定坐凳或可移式坐凳(五类小型客船可不设置遮阳避雨 顶棚和坐凳)的客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
渡船检查(一)渡船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规范的摘录
(二)《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1990年9月 24日交通部令第26号发布,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有 关适用范围、船体的专用色度、号型、号灯、特定声 号、标志图形、标志旗的要求。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渡口渡船 ppt课件
是对《内安条例》ppt的口设置的安全 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 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 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 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进行细化
,针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职
责进行了细化规定。
2.指定部门主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
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3.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为确保渡船事故后能 迅速确定遇险人数,本规 定第十四条制定了严格的 人员统计备查制度。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 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 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 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 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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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
五、关于过渡人数清点统计
本规定将渡船载客人数 统计制度化,以期从根本上 解决渡船事故人员统计不准 和责任人谎报瞒报的问题。 核查记录的责任主体是渡口 运营人,具体措施由各地自 定,如有些简易渡口,可以 由人工清点进行统计;渡运 量较大的渡口渡船,可采用 信息化手段统计载客人数。
镇江海事局 郭学军
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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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一、内河渡口渡船现状
目前我国有渡口1.8万余
道,渡船2.27万艘。渡运是地
区经济交流、文化交融和百姓
交往的重要交通方式,其点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渡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及其相关渡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渡口管理机构和渡船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加强渡船渡运安全的组织调度、督导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四条渡船经营者应保障船舶、设备和人员的安全,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章渡船渡口管理机构的安全责任第五条渡口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渡口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应标准建设和维护渡船渡口,确保渡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渡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渡船准点发车制度,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渡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渡船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九条渡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渡船经营者的安全责任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保障渡船设备和船员的安全,确保渡运过程中无故障和事故。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制定和落实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船舶运行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渡船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运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第四章渡船渡运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渡船渡运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渡运过程平稳、安全、迅速;(二)确保运力满足需求,严禁超载和超时运营;(三)减少与其他船只的碰撞和正面交叉;(四)保证船舶设备的完好和工作正常;(五)加强与渡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六条渡船渡运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船上吸烟、聚众、吵闹等影响安全的行为;(二)乘客未按指示或超载上船;(三)船舶超速行驶或酒后驾驶。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宣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共81页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宣贯-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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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凝
无
游
氛
,
天
高
风
景
澈
。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
吁
嗟
身
后
名
,
于
我
若
浮
烟
。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1
0
、
倚
南
窗
以
寄
傲
,
Hale Waihona Puke 审容膝之
易
安
。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1-2]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PPT幻灯片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 定位:对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 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综合治理
• 三是受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委托,起草涉及内河 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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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海事机构与地方海事机构
• 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和安全 大检查活动;
• 三是负责起草实施本条例及其它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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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
海事管理机构
• 定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 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 职责: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内河交通安全 的行业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及其他水上交通安全 行政法规,负责全国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 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 本条例。
• 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 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维护内河交通秩序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没有明确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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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 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 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全
国水上安全监督实行业务领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服 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不得划水为牢,为自为 政,实行封闭管理。
• 中央海事机构管辖水域:一是沿海海域和港口(包括岛 屿);二是对外开放水域;三是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
[解析]
•
本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合理调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经营内河渡口渡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三条渡船安全设备1.渡船必需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2.渡船应当配备完满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渡船应当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以确保与岸上掌控中心的联系畅通。
第四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水手证书;2.渡船水手应熟识渡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依照要求执行;3.渡船水手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不安全情况处理的本领。
第五条渡船巡航维护1.渡船必需依照规定的巡航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不得私自更改;2.渡船巡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保持安全距离;3.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完好,除去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六条渡船安全管理人员1.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2.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定期进行安全培训;3.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渡船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安全管理流程1.渡船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行车安全、消防安全、水手管理等;2.渡船企业应组织定期的安全会议,及时转达安全管理政策和要求,以及共享安全经验和教训;3.渡船企业应建立事故和隐患上报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考核评估1.渡船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含渡船设备、水手配备、渡船巡航等方面;2.渡船企业应以年度安全考核结果为基础,采取奖惩措施激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促进渡船安全管理的提升。
第九条安全隐患整改1.渡船企业在安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安全隐患整改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3.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渡船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12⽇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4年8⽉1⽇起施⾏。
部长杨*堂2014年6⽉18⽇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内河⽔域的渡⼝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作。
县级地⽅⼈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的审批,建⽴、健全渡⼝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民政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乡镇渡⼝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职责对所辖内河⽔域内渡船的⽔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渡船安全管理⼯作的组织领导。
渡⼝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的原则。
第⼆章渡⼝第五条县级⼈民政府在审批渡⼝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政区域的,由渡⼝相关的⼈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法设置渡⼝。
第六条渡⼝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选址应当在⽔流平缓、⽔深⾜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设备和专门管理⼈员。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内河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教学
渡船安全管理
第一讲 总则
第三条 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 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 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 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 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 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培训
பைடு நூலகம்
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培训
客渡船
普通旅游船
客货船
渡船安全管理
第一讲 总则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 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 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培训
渡船安全管理
第二章 渡口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 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 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 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 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船员驾驶岗位适任培训
渡船安全管理
第二章 渡口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 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 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 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 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 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 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