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合集下载

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

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

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1、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商标权B、著作权C、专利权D、物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技术秘密3、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商标权B、著作权C、专利权D、合同法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A、未发表的作品B、已发表的作品C、作品完成后的五年内D、作品完成后的十年内5、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A、专利权B、商标权C、著作权D、商业秘密6、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财产性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B、发明创造的实施方式C、发明创造的产品或方法D、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8、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下列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A、商标权B、著作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9、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A、专利权B、商标权C、著作权D、商业秘密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文学作品15、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技术秘密17、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A. 专利实施权B. 专利转让权C. 专利许可权D. 专利检索权21、在知识产权法中,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商标权B、专利权C、著作权D、自然资源权2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A. 发明创造完成之日B. 申请日C. 授权公告之日D. 专利证书发放之日25、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个方面?A. 提高企业知名度B. 增加企业收入C.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D.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7、根据《专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著作权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A. 文字作品B. 口述作品C. 模型作品D. 时事新闻31、根据《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发明创造的新颖性B. 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C. 专利方法的使用D.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33、根据《专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35、根据我国《专利法》,以下哪项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情形?A、科学发现B、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C、动物和植物品种D、用于医疗的新型医疗器械设计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条件?()A. 具有新颖性B. 具有创造性C. 具有实用性D. 具有审美价值39、根据我国《商标法》,以下哪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A.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B.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C.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D. 缺乏显著特征的4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业秘密43、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A、10年B、15年C、20年D、30年45、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商标权B、专利权C、著作权D、公司名称权47、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 著作权B. 专利权C. 商标权D. 版权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科学发现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B. 专利产品的销售方法C. 专利产品的使用方法D. 专利产品的维修方法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种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 科学发现B. 植物新品种C. 实用新型D. 外观设计57、根据《专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发明专利?A. 发明创造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科学发现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有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A、商标权B、专利权C、著作权D、不正当竞争E、个人隐私2、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文学艺术作品E、地理标志3、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A、地域性B、时间性C、专有性D、无形性E、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4、以下关于专利申请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若 脱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表 达无 法独 立存 在 , 或者 不具 备独 创 设 计 , 不需 另行列 出 。 可 知 , 方 国家大 都 在外观 设计 上给 予版 。 西
性 , 艺术成 分不 属于 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对象 。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 权 和专 利权双 重保 护 。 则 美 在“ 泽” 梅 一案。 中确定 了“ 分离 特性 与独立 存 在” 则作 为判 断实 原 但 双重保 护并不 意味着 共 同保护 , 而是实 用艺术 品著作 权与 用 艺术 品 艺术 成 分是 否 可受著 作权 法 调整 的标 准 。斯 坦是 一 家 外 观设 计专利 权保 护 的竞合 。0 利人 只 能择其 一 , 权 当权 利人 选 灯 具制造 公司 , 其一 合伙 人设 计 了一尊 男女 舞蹈 人物 雕 塑 , 品 择 著作权 法 时 , 不能 再转 向专利 法 , 作 就 反之 亦然 。 完成 后 , 行 了版权 登记 , 进 随后 应用 于 灯座 因梅 泽仿 制其 雕 塑 ,

方 面交 叉保 护外 观设 计权 ,另 一方 面 承认双 重 保护 的客 观存
遵循 这一 原则 , 知 : 可 若脱 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 表达 可独 立 在 。。 国著 作权法 保护 实用 艺术 品 , 其 保护客 体没 有工业 品 ”德 虽
外 观设 计 , 德 国判 例表 明 , 权法 中的实用 艺术 品 已保护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3 .2 10 —522 0)93 70
三、 实用 艺术 品的外 设计 专利 权

实用艺 术品 的概 念
对实用 艺术 品的概 念 ,著 作权 与邻接 权法 律词汇 》 释为具 《 解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创新成果保护案例和案例类型

创新成果保护案例和案例类型

创新成果保护案例和案例类型在保护创新成果方面,有许多案例类型可以参考。

以下列举了十个不同类型的案例,以展示不同领域的保护方法和策略。

1. 专利保护案例:某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的电动汽车充电技术,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确保其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竞争优势。

专利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抄袭或盗用该技术,同时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利润。

2. 商标保护案例: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品牌开发了一种特殊的甜点,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该产品,该公司申请了商标保护。

这样一来,其他竞争对手无法使用类似的商标,保证了该品牌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知名度。

3. 著作权保护案例:一位音乐家创作了一首独特的音乐作品,为了确保其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使用,他申请了著作权保护。

这样一来,其他人想要使用该音乐作品时必须得到授权,从而保护了音乐家的创作成果和权益。

4. 保密协议案例:一家科技公司开发了一项颠覆性的新技术,为了在技术尚未发布之前保密,该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了保密协议。

这样一来,公司可以在技术正式发布前控制信息的传播,避免泄露和不当使用。

5. 数据保护案例:一家医疗研究机构收集了大量的患者数据用于研究,为了保护这些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泄露,他们实施了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包括加密、权限控制和监控等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6. 保护性协议案例:一家创业公司与供应商合作开发新产品,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和知识产权,他们签订了保护性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措施,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7. 品牌形象保护案例:一家知名的奢侈品牌发现有假冒品牌在市场上销售冒充其产品,为了维护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声誉,该公司采取了法律行动,并加强了产品包装和防伪措施,以防止假冒品的出现,保护了品牌的价值和信誉。

8. 技术保护案例:一家科技企业开发了一种新型的智能家居产品,为了防止竞争对手模仿其技术,他们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加密算法、专利申请和技术保密等,确保自己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李雅琴【摘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仅指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包括实用性与艺术性绝对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和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对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而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应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对同时受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进行适当限制.【期刊名称】《湖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5页(P139-143)【关键词】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著作权;专利权【作者】李雅琴【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1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历次著作权法修改时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草案中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回避了这个敏感问题,仍然没有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实用艺术作品大多为工业产品,给予工业产品以著作权保护,容易混淆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二是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无论是在所赋予的权利性质本身,权利的保护方式、范围,以及权利的保护期上都有显著差异,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优势。

对工业品的设计提供期限长、门槛低的著作权保护会损害专利制度,阻碍技术进步。

此外,如果一般性的对实用艺术作品同时给予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双重保护,可能会严重抑制商品型态的开发,影响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

因此,立法者可能更愿意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针对实用艺术作品主张著作权的案件,由于立法对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适格性认定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

知识产权法中的设计权 如何保护你的设计

 知识产权法中的设计权 如何保护你的设计

知识产权法中的设计权如何保护你的设计设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图形设计等。

在当前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保护设计权已成为设计师和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法中的设计权,并提供一些保护设计的实用建议。

一、设计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设计权是指对具备一定美感和创造性的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根据法律法规,设计权主要以商标法和专利法为主要依据,其中商标法主要保护商品外观的违法行为,专利法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

商标法中的设计权商标法主要保护商标的外观特征,包括商标的标志、字体、颜色、形状等。

在商标法中,设计权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获得保护。

注册商标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对相似设计的抄袭和侵权。

专利法中的设计权专利法主要保护新的技术方案,但其中也包括了外观设计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设计可以作为一种专利类型来申请保护。

设计专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对相似设计的模仿和侵权。

二、如何保护设计权1.积极申请设计专利对于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的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一旦设计专利获得批准,就具有了独占权,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类似或相同的设计。

2.保密设计信息对于未获得专利保护或无法申请专利的设计,设计师和企业可以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其设计权。

可以通过限制设计文件的传播、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来保护设计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

3.加强监测和侵权行为应对设计师和企业应定期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活动,以发现可能侵犯设计权的行为。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应对,如发出警告函、提起诉讼等。

4.合理使用设计权设计师和企业在使用设计权时应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侵权他人的权益。

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参考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的活动、法律规定等,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作者:王雪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保护和促进智力成果的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智力成果在某些领域的交叉保护以及相互抵触。

我国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纳入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又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容易引发两种权利间的冲突,在法律的适用上造成混淆。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9-01作者简介:王雪(1991-),女,汉族,新疆伊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与区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件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制品。

”可以看出,实用艺术品是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并达到一定艺术创作程度,如艺术台灯、器皿、带有艺术图案的地毯等。

并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性可以从实用性中完全分离出来,能够单独成为作品时,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不保护实用方面。

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推断其被包含在美术作品的范畴内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极为相似的权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不仅与工业生产紧密相关,又强调产品外观的美学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并且能够通过生产过程大量复制生产,适用于工业应用,利用其外观的美感为产品销售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时在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是等同适用的,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都是介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创作。

机械设计中的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

机械设计中的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

机械设计中的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机械设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术领域。

众多企业和创新者在机械设计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

然而,这些创新成果往往面临侵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机械设计中的专利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措施和实践经验。

一、机械设计中的专利保护专利是一种独占权,授予发明者或创新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或创新结果实施独占权利。

在机械设计领域,进行专利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对其设计的控制权,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在申请专利之前,创新者需要进行相关的专利搜索和调研,确保自己的设计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并且不会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创新者需要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并附上详细的技术说明、设计图纸和专利要求等材料。

专利申请一般经历审查、公告和授权三个步骤。

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后获得专利权,并利用专利权进行市场竞争和盈利。

专利保护的期限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为20年。

创新者需要在专利权期满前决定是否续费维持专利权,否则专利权将失效,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

二、机械设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专利保护外,机械设计领域还涉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商标权和版权等。

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组合。

在机械设计中,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和产品,防止其它企业使用相似的标志混淆消费者。

版权是对作品的独立创作成果的保护,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和软件等领域。

在机械设计中,创新者可以通过版权保护设计图纸、说明书以及相关软件等。

这种形式的保护可以有效限制他人对创新成果的使用和复制。

三、法律措施和实践经验为了更好地保护机械设计中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维权途径和程序。

创新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以确保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在侵权案件中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一、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重叠,主要是指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号权与著作权在同一客体上的重合。

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竞合,此时,只有一个权利人,权利客体既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又依法产生了工业产权;二是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对抗,此时,不同民事主体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分别享有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商标权与著作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又称“商标专用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这样,商标权客体与著作权客体中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图等有重合,这为在同一客体上发生商标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的重叠提供了可能。

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案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这样,在同一客体上就发生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重叠。

同一文字或者图案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程序不尽一致,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一旦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而同一文字或者图案要产生商标权,则必须在创作完成之后由商标局审查、公告、核准注册方可取得。

在同一客体上产生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可以为同一民事主体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体分别享有。

当两种权利为同一民事主体享有时会引发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这一客体是否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有学者主张,同一文字或者图案只能受一种法律保护,著作权先于商标权产生,两权又同属知识产权的范畴,所以一旦该客体经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为商标后,其著作权即不复存在。

也有学者主张,两权虽有重叠,但彼此在本质上独立,谁也无法吸收另一方。

当同一客体上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民事主体时,就势必形成权利的冲突或对抗,《武松打虎图》一案的复杂情节便是典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重叠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护年限,也未对何为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如何界定 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在本案件中并不难判断,乐
实用艺术作品及其构成要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著 高玩具中的积木块作为儿童的插装玩具,具有实用性,同时这些
作权法理及相关资料是个具有说服力的做法。
积木块是可复制的。判定乐高积木块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
张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应依照我国法律向其提供实体法律的保 上令笔者受益良多。
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作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
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法官依据著作权法
词出现在《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中,但该规定只规定了保 的原理概括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实用性、艺术性、独
注释: 高赟燕.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完成时间:2006 年 4不同,通常可分为表现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
画、雕塑)、语言艺术(文字)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另一种分法是:时间艺术(音乐)、空间 艺术(绘画、雕塑)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山海辞书出版社.1979 年版.第 1258-1259 页.
指出“由于人们对艺术的理解力及鉴赏力不同,故对艺术性的判 这是什么情形。
定不存在一个客的标准,因此应当以一般公众的判断标准进行
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总结及完善建议
判定。对艺术性的判定,可与该物品是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
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的构成要件一并考虑”。
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 2001 年进行修订均 中能够分离出来的艺术性部分看作是“纯美术作品”来保护。在
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 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裁判标准。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经济师考试(中级)试卷及解答参考(2025年)

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经济师考试(中级)试卷及解答参考(2025年)

2025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2、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权D、物权3、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在以下哪种情况下会延长?A.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延长保护期限B. 知识产权作品在公共领域内被广泛使用C. 知识产权作品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发表D.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4、根据《专利法》,以下哪种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 科学发现B. 植物品种C. 动物和微生物D.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5、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A、著作权B、专利权C、商标权D、土地使用权6、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A、科学发现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商标8、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下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A、知识产权主体B、知识产权客体C、知识产权内容D、知识产权义务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B、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C、专利权人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者提供其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D、专利权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作者:冯书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很多家具产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点。

如果一个家具产品具有实用性的同时,也具有审美艺术性,那么它就有可能同时成为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进而两种法律保护体系之间的冲突。

冲突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同主体对同一家具分别享有两个权利;同一主体对同一家具同时享有两个权利。

关键词:家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25-01作者简介:冯书婷(199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3级本科生。

一、家具产品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定性(一)家具产品的特点家具具有极鲜明的特性:家具贴近人们的生活,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家具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社会性;家具能够紧随时尚的潮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家具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因此家具必须具有实用性;家具美观的造型设计也十分重要,因此很多家具还具有艺术性。

在上述特征中,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家具最突出的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家具一定具有实用性,但并非所有的家具产品都具有艺术性。

只具有实用性的家具仅能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而具有艺术性的家具还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具兼具审美艺术性和实用性,不仅能够实现家具应有的功能,还能增添生活情趣。

这类家具因具有双重特点,故而拥有同时被专利权法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

同时,也正因为很多家具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这两种权利保护体系间的冲突在其之上也体现得更为突出。

(二)家具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条件1.家具产品受专利法保护的条件根据《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当家具作为产品并应用于工业生产,同时符合新颖性要求时,其设计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2.家具产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

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

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设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产品设计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还承载着商业利益和创新精神。

然而,产品设计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等,这些问题对于设计师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

一、知识产权在产品设计领域,知识产权是一个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设计师和企业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确保其独特的设计和创新不被他人侵权。

同时,他们也需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等。

因此,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和企业应该积极了解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

例如,如果设计师创作了一款新型产品,他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的发明。

申请专利可以确保他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制造、销售或使用相似的产品,从而保护设计师的创新成果。

另外,设计师和企业创作的产品设计也可能涉及到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设计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二、安全标准产品设计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安全标准。

产品设计师和企业必须确保他们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

产品的安全性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任何设计或制造缺陷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受伤。

因此,设计师和企业需要在产品设计的过程中考虑安全因素,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

举个例子,如果设计师设计一款儿童玩具,他必须确保该玩具没有尖锐的边缘、不含有毒物质,并能够防止儿童误食。

此外,产品设计师还应该考虑到使用者的身体特征和行为习惯,并相应地设计和测试产品,以确保其安全性。

设计师和企业还需要与测试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合规测试,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减少可能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在产品设计中,关注消费者权益同样重要。

产品设计师和企业应该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并确保设计的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建议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建议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建议作者:靳英桃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2期现代服装早已超过了人类早期的遮体驱寒的功能,延伸到了文化领域。

服装设计成为一种运用各种构思、工艺元素,运用色彩、形状搭配等技巧的知识产品,凝聚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智力成果。

为了保护服装设计师的智力成果,需要从分析服装设计入手,分析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通过对比国际条约与国外不同国家的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从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服装设计概述服装设计是一门兼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综合性艺术,由于其内容、形式表达及设计手段都有特殊性,因此要深刻把握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首先了解其内涵。

(一)服装设计的内涵服装是传承历史、反映文明的符号。

从广义上,服装是指所有具有遮蔽身体、抵御风寒德等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装饰人体的物品;从狭义上,服装是由柔软的如织物等材料制成的供人类穿戴的物品。

服装已由早期的人类的基本物质需求,发展为一种精神追求。

具有创意性的设计是现代服装产业的灵魂。

设计是指在设计师构思、设想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造,并借助视觉形式通过织物等载体表现出来。

服装设计是基于人体构造形式,对服装样式在头脑中进行构思,通过色彩搭配,裁剪和缝制服装面料,将设计转化为实际产品的过程,体现设计师的设计风格与设计艺术。

(二)服装设计的步骤通常而言,服装设计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服装款式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其对服装整体的造型构思,通过巧妙搭配,以及对各种材料的处理,绘制成草图,成为服装款式的设计图;第二阶段是服装结构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服装制版师在服装设计图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设计,成为服装设计的结构图;第三阶段是服装工艺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服装设计的二维设计构思转化为成衣的中间过程;第四阶段为,服装样衣制作阶段,这是服装设计的最后一个步骤,设计师将上述服装款式的设计图、服装设计的结构图以及服装的工艺设计,通过平面或立体裁剪,制成样本成衣。

6种知识产权类型

6种知识产权类型

6种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和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保护了创新和创作的努力,并为创造者提供了应得的回报。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六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和商业秘密。

一、专利专利是指为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颁发的一种独占权。

新发明专利是对于新颖、有可行性和有创造性的新技术发明的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是针对某种实用新型产品或者改进的技术方案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则是对于外观形状、图案等工业设计的保护。

专利保护确保了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独占销售和生产的权利,并鼓励创新。

二、商标商标是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图形、文字、符号等标识。

商标的注册能够确保拥有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领域中独占使用该商标,并防止他人误用或侵害商标权益。

一个独特和容易识别的商标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品牌形象,并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权,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作作品。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电影、软件等。

著作权保护确保了作品的创作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并能够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著作权的保护也鼓励了文化和艺术的创作和传播。

四、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指对于产品外观形状、结构等方面的设计活动。

工业设计的创新能够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通过吸引消费者的视觉和审美享受来增加销售额。

工业设计的保护可以通过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来实现,确保设计者能够独占自己的设计,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五、集成电路布图集成电路布图是指用于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的布线结构和互连关系的图形表示。

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可以确保设计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布图的独占使用权,并为设计者提供了合理的回报。

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也可以鼓励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电子产业的进步。

六、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经营信息、客户列表等,如制造工艺、销售策略、核心技术等。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作业一参考答案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五、简答题答案:1.(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异:(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

(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第二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第一,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知识产权的权利双重属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劳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它们具有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双重属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属性1.1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范围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种形式,用于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专利权主要保护技术创新,商标权主要保护商标标识,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等。

1.2 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保障创新者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为创新者提供回报和利益保障,激励创新活动的进行。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高社会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

1.3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

各国普遍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关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激励属性2.1 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为创新者提供了经济利益回报的机制。

创新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获得独享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激发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

2.2 知识产权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对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者通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更好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提升生产力和产品质量,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

2.3 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的引导作用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使得创新者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可以有效地控制市场资源,限制他人的进入和竞争,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市场收益的最大化。

三、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3.1 创新环境的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平衡创新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中,才能让更多的创新者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推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产品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哪些

产品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哪些

产品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产品研发是企业保持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

然而,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的广泛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如果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未能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竞争对手的抄袭、侵权,导致研发投入的浪费和市场份额的损失。

因此,了解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专利保护专利是保护产品研发成果最常见和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通过申请专利,企业可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通常涵盖了新的技术方法、产品或工艺。

对于产品研发中的核心技术,如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优先考虑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研发成果在结构上有创新,但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实用新型专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则侧重于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图案和色彩等方面的新设计。

对于注重外观设计的产品,如消费电子产品、家具等,外观设计专利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抄袭产品的外观。

在申请专利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规划:在产品研发的早期阶段,就应该对可能的专利进行规划和评估,确保及时申请专利,避免因公开披露而丧失新颖性。

2、全面保护:不仅要保护产品本身,还要考虑对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形成全方位的防护网。

3、国际申请:如果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应考虑通过国际专利申请(如 PCT 申请)来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品牌标识,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重要依据。

1、选择独特的商标商标应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便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商标区分开来。

避免使用过于通用或描述性的词汇,以免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难以获得保护。

2、及时注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一旦确定了商标,应尽快向相关部门申请注册。

未注册的商标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容易被他人抢注或模仿。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分不能分离时 ,作为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权 的保 护 ,可享 十年 保护期限 ,比之外国人受到 了较高的保护待遇。当其 艺术 成分 可分 ,而作 为美 术作 品受 到著作权 保护时 ,可享终生D l  ̄ 5 o 年 的
权法与实施条例均 未作 明确 的规 定 ,使 国内的实用 艺术 品处于 保 护期 限。这与外国人的2 5 年之期 相比 ,对外 国人 的保护 为低 立法空 白的保护状态 。而为 了弥补这个空 白 ,理论 界主张将 著 国 民待 遇 。 作权法 中的美术 作品作扩大解 释 ,将实用艺 术作 品涵 盖进去 。 然而 ,随之而来另外两个难题 :实用艺术 品在 什么情况 下才能 被纳入美术作 品的范畴?如果实用艺术 品被 当作美术作 品纳 入 著作权保护 ,那么其5 0 年 的保护期 限岂不是与伯尔尼公 约只要 求的对于实用艺术 品给 与2 5 年 的保护期 限相悖 ,同时过长 的保 护期限也不利于智慧财产的公共利益化。
品 ,不适用前款规定 。 ” 可 以看 出,该规定将实用艺术品认定为艺术性不能分 离的 作品。而 国家版权局 曾指 出: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对伯尔尼公 约成员 国国 民与 中国 国民的保护力度有所区别。也就是说 ,在 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当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 品之艺术成
首先 ,从 著作权角度出发。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采用 双重标准 ,即我国著作权法 对于国外 的实用艺术品采用 专门立 法给与2 5 年保护期 限的高标准 ,而对 国内的实用艺 术品 ,著作
《 实用艺 术作 品保护条例 》来对实用艺术 品进行 专门保护 。其 次 。以著作权为核心 的保 护模式 上 ,对 于经 济价值较 高的实用
艺术 品,可 以准许其采用商业秘 密 、商标法 、反不正 当竞争法 提供 保护也是可行的 。但这面临着繁杂 的手续 、冗长 的审核 等 等手段多管齐下 的进行多重保护 ,以尽可能最大 限度 的维护经

探究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探究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第34卷第9期 2021年05月Vol.34 No.9May 2021艺术科技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功能,且这种艺术品主要处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保护的交叉模糊地带,因此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议。

通常是看实用艺术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失效之后,是否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实用艺术作品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的这种理论性的争议将变得更加激烈,这样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究的意义非常突出。

1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1.1 国际法律界定当前国际上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认定主要有下列三种:一是难以将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开时,则可称之为实用艺术品。

二是以美国版权作为重要的典型,将形成的具有艺术性的作品纳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

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成分和功能成分并不会真正分开,形成的具有艺术成分的艺术品将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1]。

同时,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与功能性是难以真正分割开的,所以实用艺术品具备的功能性作品并不在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也不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是尚未考虑到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处于分离的状态,而实用艺术品均可以归纳到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之内。

1.2 国内法律界定在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中,我国在理论领域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下列三点:一是实用艺术品同时存在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性,但尚未考虑到这二者是否能够分离,所以便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

二是一般艺术品所具备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作品的特点。

三是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形式处于分离状态时可以被认定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通常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艺术性将脱离实用性而独立存在,所以这种艺术形式便能够被有形复制。

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的案件审判便是将实用艺术品界定为只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都在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并没有真正考虑到实用艺术品所具备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的特性[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产品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艺术性创作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性,又有着作权的特性,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获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

对于同一知识产品受不同知识产权法保护,学界使用不同的术语,我国有人将该现象称之为“权利的双(多)重保护”、“权利的交叉保护”或“权利冲突”、“权利竞合”等1。

产品设计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将引发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试图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同一客体是否给予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以及如何解决双重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均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拟以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仍受着作权的保护为视角,分析双重保护的必要性,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双重保护的态度,在借鉴域外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

本文分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提出。

通过司法实践中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着作权保护的案例和对案例判决的评述以及对知识产权选择理论的评判来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问题。

第二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从立法制度上的原因,知识产权自身特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考虑等因素进行分析,来说明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必要性。

第三章是考察中外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领域——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首先对我国实用艺术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案例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实用性、艺术性和功能性等要素进行辨析以及着作权法保护对实用艺术品艺术性高度的要求。

其次,对美国司法判例中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分离原则”进行探讨,并与我国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对比。

最后,阐明了中美两国专利法和着作权法都对实用功能保护的排除,着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差别和意义。

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双重保护提出的建议。

本章是基于前述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对域外立法和司法判例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层面上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