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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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览表

案件类型缴纳标准

标的额(万元)比率(%)速算数(元)

≤ 1 0 + 50

1~ 10(含) 2.5 - 200

10~ 20(含) 2 + 300

20~ 50(含) 1.5 + 1300 财产案件50~ 100(含) 1 + 3800

100~ 200(含)0.9 + 4800

200~ 500(含)0.8 + 6800

500~1000 (含)0.7 + 11800

1000 ~2000(含)0.6 + 21800

> 2000 0.5 + 41800

离婚案件

245 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 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350 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肖像权、名誉权、荣誉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 10 万元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100 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10 元/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 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50 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 元

申请执行50~ 500 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执行额(万元)比率(%)速算数(元)

≤ 1 0 + 50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1~ 50(含) 1.5 - 100 或价额)50~ 500(含) 1 + 2400

500~1000 (含)0.5 + 27400

> 1000 0.1 + 67400

保全额(元)比率(%)速算数(元)申请保全措施

≤ 1000 0 + 30

1000~100000 (含) 1 + 20

> 100000 0.5 + 520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100 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

400 元/件

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备注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最多不超过5000 元

最高不超过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30 万元,清

算后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1 万

元;

海事案件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5000 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 5000 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 元。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他规定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应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

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

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

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财产未超过20万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收;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按1%计收;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计收;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x1%+20; 3、超过10万元:金额x 0.5%+520,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律师费、诉讼费速算表计算器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9-7-17 21:42:00 广东省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在收取基础费用0.1-0.8万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单位:万元):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基础收费(0.1-0.8万元); 5万-10万(含10万元):诉讼标的额x8%-0.4万元+基础收费 10万-50万(含50万元):诉讼标的额x5%-0.1万元+基础收费 50万-100万(含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4%+0.4万元+基础收费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3%+1.4万元+基础收费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2%+6.4万元+基础收费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16.4万元+基础收费 5000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x0.5%+41.4万元+基础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裴敏律师制作,版权所有,欢迎转载诉讼费速算表 以下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030(每件)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诉讼费用计算(输入标的算费用)和反算(输入费用算标的)程序(人民币元): 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程序按现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编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只要在中国法院诉讼,就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照样交费)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2009-09-07 10:05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7〕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第三条诉讼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收费,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诉讼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立案场所公示收费许可证,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项目、交纳标准,以及投诉部门和电话等。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使用任何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取诉讼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用缴入指定代理银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反规定预收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等收取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和法律文书的工本费。实际成本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doc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True 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速算公式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即: 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 5-10万元×1%+500元。 10万元以上×0.5%+10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的: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2.财产保全费 1千元以下每件30元; 1千元—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诉讼费速算表

诉讼费用速算表 (一)诉讼费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Y=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Y=标的*2.5% -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Y=标的*2% +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Y=标的*1.5% +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Y=标的*1% +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Y=标的*0.9% +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Y=标的*0.8% +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Y=标的*0.7% +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Y=标的*0.6% +2180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Y=标的*0.5% +41800 (二)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Y=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Y=标的*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Y=标的*1% +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Y=标的*0.5% +2740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Y=标的*0.1% +6700 (三)保全费 不涉及财产数额/财产数额不超过1千元每件交纳30元 Y=50元 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Y=标的*1% +10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Y=标的*0.5%+520元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大全(2018版)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提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上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可以随时点击我们的咨询通道来进行免费房产纠纷咨询。 点击右侧咨询按钮也可以进行免费咨询。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通道 咨询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4f702086.html,/swt.htm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

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始终努力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公检法背景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2007年4月1日施行) 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2007.4.1起施行)

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doc

诉讼费用收费管理办法- 费用交纳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

用本办法。 ;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 (一)案件受理费; ; (二)申请费;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

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洛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XXX— 案号:()字号 缴款者: 根据《洛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诉的一案,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计人民币(大写)然携带本通知于月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蓝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白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绿色) 洛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XXX— 案号:()字号 缴款者: 根据《洛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应预交上诉费用计人民币(大写) 希携带本通知于月日之前在中国受精银行洛阳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黄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粉红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白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蓝色)

洛阳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XXX— 案号:()字号 缴款者: 本案现已生效。按《洛阳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原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合计元。现结算如下:应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其中(1),元;(2),元;(3),元;(4),元,)合计元,应补缴人民币(大写)。希携带本通知于月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月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第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白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淡蓝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黄色)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最新)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比照下列比例交纳: 序号标准公式 1不满10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X·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交纳X·2.0%+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X·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交纳X·1.0%+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X·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X·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X·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X·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按件收费,财产总额不超过每件50元 2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0.5% 3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11-500元 4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 5人格权案件,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1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500-1000元 2知识产权案件,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见财产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10元 4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100元 5其他行政案件50元 四、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序号标准公式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1%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5%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0.1% 五、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序号标准公式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X·0.5%+52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诉讼费用计算及收取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f702086.html, 诉讼费用计算及收取 在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障制度下,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已经花费了很高的费用,如果在此期间又发生医疗纠纷案件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想象再去承担诉讼费的。不过,好在我国的诉讼费已经完全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从方便当事人(患者及其家属)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患者及其家属,打的起医疗官司、承担得了诉讼费用。本节我们会详细介绍关于诉讼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诉讼费的收取规则 在立案起诉的过程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当首先由原告方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所以,原告方在缴纳诉讼费时是预先”缴纳,待判决下来后,由法院区分责任,分担诉讼费的比例,再行确定诉讼费。对于原告方来说,实际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补”的过程:如果胜诉,诉讼费予以退还;如果完全败诉,不再缴纳;如果是部分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别由原告、被告双方分担。

二、诉讼费的计算标准 2007年4月1日,我国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费用,重新出台了《诉讼费缴纳办法》,医疗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三、诉讼费速算表

诉讼费速算表

诉讼费速算表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诉讼费用速算表 (一)诉讼费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Y=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Y=标的*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Y=标的*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Y=标的*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Y=标的*1%+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Y=标的*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Y=标的*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Y=标的*0.7%+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Y=标的*0.6%+2180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Y=标的*0.5%+41800 (二)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Y=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Y=标的*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Y=标的*1%+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Y=标的*0.5%+2740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Y=标的*0.1%+6700 (三)保全费 不涉及财产数额/财产数额不超过1千元每件交纳30元Y=50元 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Y=标的*1%+10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Y=标的*0.5%+520元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当事人适度负担和国家有限补贴的原则,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收费范围及项目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商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进行公示催告的; (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驿他保全措施的;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 第三条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外,党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因以下事项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二)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补助费等差旅费用;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或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六)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评估、拍卖、变卖等费用; (七)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所需的费用; (八)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一)行政赔偿案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但对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四)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但对一审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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