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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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口指南

越南出口指南

一、制定代理商或经销商根据越南一般规律,国外公司除非取得该公司产品在越南的投资许可证,否则必须有指定的全权代理商或经销商。

代理商:国外供应商的产品向越南进口以及销售需要委任越南当地的代理商。

由国外供应商承担商品未付款的风险,并且由供应商完成售后服务/支持的工作,代理商仅仅在产品销售时代表国外公司。

《越南商法典》认为国外公司有委任代理商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越南地区代理商授权经营活动范围,而代理商也应取得由海关授权的进出口编号经销商: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法律保护和求助的问题解决将更为清晰。

越南本地经销商从国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在越南进行再次销售,因此,经销商对产品整个销售过程负全责。

与一些代理商不同的是,经销商通常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一家经销商的销售需要通过签订相应的“海外贸易合同”,并且该合同的条文必须符合越南关于海外贸易的相关规定。

法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在贵公司指定越南当地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时,应充分考虑该法人的是否拥有一些特殊许可、其设备、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销售的需求,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商业协定中,每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都应一一清晰表达,每一项的流程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这并不是当地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在越南通常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如强制执行合同规定或者追讨赔偿等贸易纠纷。

国外公司如果通过越南当地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相关问题不但进程较慢,而且其办公并非透明化。

类似的,尽管越南有贸易仲裁的相关架构,但国外公司很难通过贸易仲裁的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

通常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越南当地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越南海外投资贸易公司:在寻找越南代理商或代表商时,我们建议贵公司不要仅仅局限于考虑越南当地的公司,同时可以考虑以在越南的国外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代表办事处。

在不远的将来,那些在通讯具有独特优势、进口经验丰富、拥有产品以及物流专业知识、市场营销能力强大的国外贸易公司将在越南逐步出现。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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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劳动、劳军、社会部2000年第08号通知)根据政府1996年10月3日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第58号决定;根据政府1999年年12月3日关于对1996年10月3日第58号决定的修改、补充的第169号决定;根据各有关部、委的意见,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给“外国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简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国内的各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对象如下:1、国营企业;2、外资企业;a. 外国独资企业;b. 与外国联营的企业;c.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此情况由越南企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有关手续);d. BOT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TO企业(建设-移交-经营)以及BT企业(建设-移交)。

3、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4、属其他各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并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准许招聘外籍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5、按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6、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政治社会组织;7、投标商(总承包商、分包商)是越南或外国承包商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咨询项目招标时,投标商可以是个人;8、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和培训单位;9、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分公司,各经济、贸易、财政、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咨询组织的办事处;10、外国联营银行、外国联营分行,包括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支行和联营信用组织、外国独资信用组织;准许在越南活动的联营保险公司或中介保险联营公司、外国律师组织分支机构。

11、合作社上述(1-11款)各企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需办理劳动许可证:发生紧急情况,被劳动力使用者雇佣来处理事故的外国人;如处理事故需6个月以上,按本通知规定,外国人到越南2个月前仍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越南 海外市场国别资料

越南 海外市场国别资料

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位于东南亚地区,与我国接壤,拥有8411万人口。

在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下,越南坚持革新开放政策,加强反腐败斗争,对外实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外交政策,积极融入区域和全球经济,经济近年保持快速发展,国内政局比较稳定。

1999 年,中国和越南确定了新世纪中越“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框架。

2006年中越签署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全面规划了两国未来5至10年的经贸合作,决定推进大项目合作,扩大贸易规模,共同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谈判尽快达成协议。

近年来,越南经济高速增长,工业建设项目快速增加,导致水、电、道路以及其他基础服务设施需求日益增大。

为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越南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2006年越南承包工程市场规模为40.3亿美元。

根据政府规划,从2007年到2020年期间,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就需要1400亿美元,再加上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的快速增长,未来越南承包工程市场将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

我国企业自2002年后在越南工程承包市场获得快速发展,已经在电子通讯、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房屋建筑、制造及加工业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越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中越经贸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加强,我承包工程企业在越南工程承包市场前景广阔。

第一节 宏观环境概念数据:面积 32.95万平方公里人口 8411万GDP 573亿美元(2006年) GDP增长速度 8.17%(2006年)汇率 1美元≈16091越南盾(2006年)外汇储备 114.83亿美元(2006年)资源优势: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多样。

主要有煤、铁、铝、钛、锰、铬、锡、磷等。

其中煤、铁、铝、磷等储量较大,分别为65亿吨、13亿吨、60亿吨和15亿吨。

产业特点:越南是传统农业国,粮食作物包括稻米、玉米、马铃薯等,经济作物主要有水果、咖啡、橡胶、腰果、茶叶、花生、蚕丝等。

其中大米和咖啡出口居世界前列。

越南投资奖励政策解析

越南投资奖励政策解析

一﹑越南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政策措施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越南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政策措施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国投资法》分总则﹑投资方式﹑保障投资措施﹑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执行条款工6章68条。

《实施细则》分总则﹑投资方式﹑项目实施与组织经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保险制度﹑外汇管理﹑进出口—技术转让—环保﹑劳动关系﹑土地—建设—投标—验收—工程结算﹑许可证审批和颁发程序﹑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投资保障与纠纷处理,奖励和处罚。

执行条款共14章125条。

越南投资当前,外商到越南投资设立企业主要是依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1986年,越共六大正式提出革新开放政策,主张吸引外商的资金和外国先进技术到越南投资,参与越南的经济建设。

1987年12月越南第一部外国投资法诞生并颁布实施,此后曾于1992年、1996年和2000年先后三次对该法进行补充、修改,逐步放宽外资的市场准入政策和优惠政策。

2003年3月越南政府对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修改补充,对原实施细则规定的125条中的30多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放宽吸引外资政策,为外商到越南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便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越南正在起草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和企业法,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政策并轨,享受同等待遇。

越计划将该两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四季度提交越国会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另外,近年来越南陆续修改和出台了一些涉及外商投资经营活动的政策,例如:允许外商购买越南企业的股份,但外商购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金的30%;允许在越外商独资企业购买越南股份银行的股份,但外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得超过该股份银行注册金额的30%;取消在越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税;取消对外国人的双轨制收费,实行单轨收费制度等等。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1. 法律体系越南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由宪法法律、民法、刑法、劳动法等组成。

越南的企业法规主要涉及公司法、税法以及劳动法等方面。

2. 公司法在越南,公司法规定了工商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则。

企业在越南设立公司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注册和许可程序,包括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 公司注册:越南公司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公司结构、股东信息和董事会成员等相关资料。

- 公司治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

- 股东权益:公司法确保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3. 税法越南的税法规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税收规则和义务。

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劳动力资源税等。

- 增值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有所差异。

- 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而定。

- 劳动力资源税:企业雇佣外国工人需要缴纳劳动力资源税,税率根据外国工人的数量和工资水平而定。

4. 劳动法越南的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需要遵循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等方面。

- 工时: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限制,以保护员工的权益。

- 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假期和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

- 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规则和义务,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周期等。

5. 知识产权法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

- 专利权:企业在研发新技术和创新产品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以保护其创新成果。

- 商标权:企业可以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商标,以防止他人侵权。

- 著作权:企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以上是关于越南企业法规的简要介绍,企业在越南发展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与当地律师合作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法律意见。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综述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是公司保障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声誉和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以规范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工作。

二、机构安全管理1. 设立安全委员会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都应设立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构的安全计划和预案,并进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要求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3.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在设立之初和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评估结果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4. 加强基础设施安全海外办事处机构要确保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全。

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设施或设备,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建立应急预案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都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和流程。

预案应经过演练和评估,并定期更新。

三、人员安全管理1. 安全培训和教育公司要求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危险源识别、应急逃生演练等。

培训要定期开展,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责任和义务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员工也要履行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

3. 安全通报和交流公司要求海外办事处机构建立安全通报和交流机制,及时向总部汇报安全事件和事故,分享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

总部将对汇报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4. 建立安全意识每个海外办事处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海外分公司管理制度

海外分公司管理制度

海外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外分公司的管理,规范海外分公司的运作,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海外分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设的海外分公司。

海外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总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海外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公司发展。

第四条海外分公司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海外分公司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正当竞争,遵循市场规则,诚信经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海外分公司设立总经理一人,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

总经理负责海外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公司授予的管理权限。

第七条海外分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各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目标。

第八条海外分公司设立监督委员会,由总部委派人员组成。

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海外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部。

第九条海外分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员工利益,舒缓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条海外分公司设立业务部门,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协助总经理实施公司发展战略。

第三章职责划分第十一条总经理负责领导海外分公司全面工作,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实施业务目标,管理公司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协助总经理实施公司战略,完成公司业务目标。

第十三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海外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部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员工利益,沟通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协助总经理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完成公司业务目标。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六条海外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确保公司内部秩序井然。

第十七条海外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能力,促进员工个人发展。

第十八条海外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驻外机构管理办法驻外机构管理办法工程公司驻外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规范管理流程,保证公司驻外机构的有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司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根据“公司2022年度《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实施意见”精神,公司驻外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越南代表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和小型单机(备件)合同的执行工作。

2、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安排,完成项目合同执行任务。

3、协助现场项目部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与现场项目部共同办理公司在越南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业务审批手续。

4、监督公司在当地项目的执行情况,当发现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或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保证项目的正常执行。

5、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和紧急突发事件预案,确保公司员工在当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6、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当地使领馆、政府、业主及其它公共关系,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业务信息。

7、负责公司来往人员的接待工作。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缅甸代表处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在当地的市场开发工作和小型单机(备件)合同的执行工作。

2、根据项目管理部的安排,完成项目合同执行任务。

3、监督公司在当地项目的执行情况,当发现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或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保证项目的正常执行。

4、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和紧急突发事件预案,确保公司员工在当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当地使领馆、政府、业主及其它公共关系,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业务信息。

6、负责公司来往人员的接待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各现场项目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项目执行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包括:(1)项目施工管理。

包括:进度、质量、成本管理;(2)现场货物的仓储管理;(3)现场技术管理工作;(4)考核、验收、交付业主等工作;(5)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现场人员和资产安全;2、负责在项目开工地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第七条
企业的福利 企业资产的拥有、使用、定夺; 主动选择经营的产业、投资地点、投资形态、包括联营、投资其他产业、主动扩展产业 类别和经营规模; 主动寻找市场、客户和签订合约; 选择资金筹募的方式或形式; 进口和出口的经营; 依经营需求招聘和使用劳工; 自主经营、主动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式,以提升经营的效益和竞争力; 除以人道主义和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自愿捐献外,拒绝并检举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要求 提供各项法律规定之外的财务; 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登记经营前的合约签订
成立企业的服务合约,可以由公司创始人员或公司创始小组委托的代表人进行签订。 当企业获准成立后,企业成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约签订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接受 者。 当企业未获准成立时,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签约人将负有合约执行的连带或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成立程序和营业登记 成立企业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律规定,齐备有关营业登记的相关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的 中央直辖市或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营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应当对其营业登记文件内 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营业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成立企业的人员提交本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证件和文件,营业登 记机关只负责审核营业登记的案卷是否合格。 营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天内,处理完成企业的营业登记申请案卷。如营业 登记机关拒绝颁发营业登记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成立企业的人员。通知书上应写 明拒绝颁发的理由和需要修改补充的项目。
第十九条
变更营业登记内容 如企业欲变更其主体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变更分公司、代表处(如果有)的 名 称 、地 址 、 经营行业和目标、章程资本、业主的投资资本、企业的管理人、企业在法律上的代表人 和营业登记案卷内的其他内容,则应在进行变更前最迟15天内,向营业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如变更营业登记证的内容,则将重新发给企业营业登记证;至于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变 更,则发放企业营业变更登记证。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导语:所谓的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欢迎阅读。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本身不是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公司法的主体。

公司法规制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

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的名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

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审批主义,即需经批准才能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商务部。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

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

《越南国营企业、私人营业、股份公司法》为了动员和有效地使用国家资金来源、劳动、财源,增加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保障国家对各种营业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效力,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包括走上社会主义的多成分的商品经济、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特制定本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营业成立程序、经营登记、解体、破产和财产清理第三章私人营业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一节原则第二节不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第三节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按国家法律自由经营。

第二条本法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所有各类营业都适用。

对某具体营业,还适用以下单独规定: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适用有关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组织管理的法律。

对私人营业和股份公司,适用本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对联营企业和100%的外资企业,适用外国在越南投资法。

第三条巩固和发展属国营经济、集体经济成分的各种营业,国家公认私人营业的长期存在并发展各种股份公司。

第四条各种经济成分的营业在法律面前均平等。

国家承认经营的合法营利性;保护资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营业主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条属个人、集体性的营业的资金和财产不被国有化。

因国家安宁之理由,需把营业转成国家所有时,则营业主会得到国家按当时市场价给予营业财产价值的补偿。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的需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部长会议规定:1.鼓励经营的部门、行业的具体名目,营业主在这些部门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优待。

2.营业主须充分具备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权。

第七条以下各部门、行业的经营须经部长会议主席决定和发给许可证:──武器、炸药、毒药、放射物的生产和销售。

──各类贵重、稀有矿产的开采。

──大规模电、水的生产和供应。

──通讯发射器材的生产,远程邮政、广播、电视、出版的开发。

──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进、出口的专门经营──国外旅游。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一、诉讼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也无中国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性资质证书,但是其设立仍然需要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我国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对于有些外国企业代表处在业务活动中直接以外国企业的名义与国内企业签订合同或实施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责任的归结点应当为外国企业而非其代表处,其诉讼主体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

二、劳动争议中法律适问题由于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在我国境内实施直接的营利性活动,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一般涉及的往往是劳动争议及其他行政法律问题。

但就劳动争议问题而言,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但是由于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特殊身份,所适用的并非是劳动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由企业向另一方委派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的性质而非劳动关系。

而对于没有按照此规定招聘我国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与外国企业代表处形成的实际上是雇佣关系。

办事处_法律规定(3篇)

办事处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办事处作为一种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常见形式,日益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

办事处作为企业设立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其运营和管理涉及诸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办事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办事处设立的法律规定1. 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其中,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设立办事处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范畴。

2. 设立条件(1)企业设立办事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③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④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

(2)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设立办事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②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③申请设立办事处的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

3. 设立程序(1)企业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设立办事处的申请;(2)使领馆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设立办事处证明》;(3)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批准设立办事处证明》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颁发《营业执照》。

二、办事处运营的法律规定1. 运营范围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因此,办事处运营范围应当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 运营管理(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负责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

3. 财务管理(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法律实务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外国公司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一种常见形式,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了解这些法律实务对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合法运营以及与我国相关方的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定义与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通常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公司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研、产品推广等非直接经营活动的机构。

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首先,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外国公司的合法存续证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设代表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将予以批准并颁发登记证书。

二、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代表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

这意味着它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代表处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它不能直接签订合同、从事销售、采购等商业交易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被视为外国公司的行为。

因此,如果代表处从事了超出其业务范围的活动或者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外国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与我国的企业或个人发生民事纠纷,例如在合同履行、侵权等方面,外国公司将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外国公司应以其在境外的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2、行政责任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违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例如未按时办理登记变更、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等,将面临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登记证书等。

3、刑事责任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行为构成犯罪,例如走私、偷税漏税等,外国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海外业务与海外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海外业务与海外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海外业务与海外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海外业务的管理,并有效监督和掌控海外分支机构的运营,提高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的规范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海外业务及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定义•海外业务:指公司在境外开展的各项商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海外市场拓展、海外投资和海外项目合作等。

•海外分支机构:指公司在海外设立的独立法人、办事处或其他形式的机构。

•管理负责人:指公司委派或任命的直接负责海外业务和海外分支机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海外业务管理第四条海外业务拓展1.公司设立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海外业务拓展前,需进行全面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和适合的业务模式。

2.海外业务拓展需订立认真的拓展计划,包含市场目标、市场份额、销售目标、风险掌控措施等。

3.拓展计划需报送公司高层审批,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海外合作与投资1.公司进行海外合作与投资前,需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包含对合作方或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形、法律合规性、商业模式等进行全面评估。

2.对于具有较高风险的海外合作与投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决策,并报经公司高层审批。

第六条海外业务风险管理1.公司应建立海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和掌控措施。

2.每年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掌控方案的更新,及时应对可能显现的风险。

第七条海外市场监测与竞争情报1.公司应建立海外市场情报收集和分析的机制,及时掌握海外市场的动态变动和竞争对手的信息。

2.相关部门应定期制作市场情报报告,为公司的决策供应参考依据。

第三章海外分支机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与注销1.分支机构设立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进行,包含但不限于注册、申请批准、备案等程序。

2.分支机构的注销应经过公司高层审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进行。

中国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中国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条件

我国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决定,它涉及法律、商业和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企业需要了解和满足一系列条件,以确保他们在越南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能够合法、有效地开展业务。

一、满足法律资格和执业条件1. 获取越南执业律师资格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之前,我国律师需要通过越南司法部的认证和考试程序,获得越南执业律师资格。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了解越南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以及越南的法律和执业要求。

2. 遵守越南的律师执业规范一旦获得越南执业律师资格,我国律师需要严格遵守越南的律师执业规范。

这包括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律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保护律师的独立性和客户的利益等。

二、满足商业登记和注册条件1. 根据越南法律和规定进行商业登记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我国律师需要遵循越南的商业登记和注册程序。

这通常包括在越南商业登记机关注册成立分所、申请商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2. 遵守越南的商业法律和法规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我国律师需要遵守越南的商业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这需要他们了解和遵守越南的商业法律和法规,以避免违法和损害商业利益。

三、建立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1. 与越南律师事务所合作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我国律师可以考虑与越南律师事务所合作。

这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越南的法律环境,还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2. 与当地企业和组织合作除了与越南律师事务所合作,我国律师还可以与当地企业和组织合作,共同开展商业活动和合作项目。

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越南的商业环境和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遵守文化礼仪和商业习惯1. 尊重越南的文化和礼仪在越南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我国律师需要尊重越南的文化和礼仪。

这包括但不限于尊重越南的宗教信仰、尊重越南人民的传统习俗和节日、尊重越南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

2. 理解和遵守越南的商业习惯除了尊重越南的文化礼仪,我国律师还需要理解和遵守越南的商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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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通知Số: 11 /2006/TT-BTM河内,2006年9月28日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政府2004年1月19日关于贸易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的 29/2004/NĐ-CP 议定;根据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 72/2006/NĐ-CP议定(以下简称为 72/2006/N Đ-CP议定)的决定;贸易部根据72/2006/NĐ-CP议定的规定对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之档案、程序与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手续以及活动通知、活动报告、停止活动给予如下引导:I. 总则1. 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以及收回单位(以下简称为签发许可证单位)。

a) 贸易部是外商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收回单位(修正、补充以下共同简称为调整)。

b) 各省、直辖市的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以下简称为贸易厅)是区内外商代表处(以下简称为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的单位。

2. 签发许可证单位的责任a)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对外商代表处、分公司进行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

b)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引导,审批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终止。

c) 按照财政部的引导,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及使用。

d) 按照法律有关储存的规定,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实行周全的备案制度。

đ) 主持、配合有关国家单位对代表处、分公司组织、活动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对代表处、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且按照权限或建议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处分。

e) 贸易部有责任将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信息公开在贸易部的网站: .vn;展开建设代表处、分公司的管理软件并引导贸易厅应用管理软件及时更新代表处的信息。

g) 每月一次,贸易厅按照以被贸易部引导应用的信息管理软件有责任对区内外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收回工作进行信息更新,同时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定期综合报告。

h) 其他责任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施行。

3. 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申请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档案的共同条件a) 72/2006/NĐ-CP 议定规定及本通知引导,由外国主管单位对代表处、分公司的档案给予签发或确认的文件须要按照越南法律规定进行领事合法化并且翻译成越南语;译本与副本须按照越南法律进行公证。

b)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规定与本通知的引导,由越南有关单位对代表处、分公司档案给予签发或确认的文件之副本须要按照越南法律进行公证II. 申请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代表处、分公司的设立许可证之档案1. 申请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档案申请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包括72/2006/NĐ-CP 议定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其中:a) 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MĐ-1 表;b)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第五条第一款C节及第二款D节规定的其他有相同效力的资料,包括:由外商登记成立的,地方的有关单位签发确认其最近财政年的施行税务或财政义务情形的文件、或由独立、有关组织对外商在最近财政年的存在及真实活动给予签发或确认、证实之其他文件2. 申请调整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档案申请调整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档案包括72/2006/NĐ-CP 议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其中调整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加颁布的附件1 的MĐ-2施行。

3. 按照72/2006/NĐ-CP议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在72/2006/NĐ-CP 议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申请再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包括规定在72/2006/NĐ-CP 议定第十二条的文件,其中再签发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件一MĐ-3表进行。

4.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a) 属于72/2006/NĐ-CP 议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的申请再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包括规定在72/2006/NĐ-CP 议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文件,其中再签发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件一MĐ-3表进行。

b) 代表处、分公司再签发许可证上的活动领域与代表处、分公司的已发许可证保留同样的内容,本条款d 节的情况下除外。

c) 代表处、分公司再签发许可证的期限根据72/2006/NĐ-CP议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施行。

d) 在贸易及旅游代表处、分公司,按照根据政府2006年9月6日关于规定外商及外国旅游企业的驻越南代表处、分公司的45/2000/ND-CP 议定签发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第一款第一节引导的签发许可证单位只对符合于72/2006/NĐ-CP议定第十六条规定者给予再签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并对符合于72/2006/NĐ-CP议定第17条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者给予再签发设立分公司许可证。

规定在根据45/2000/NĐ-CP 议定签发的许可证内的代表处、分公司旅游领域的活动内容继续有效;如有关于规定旅游领域的代表处、分公司的新法律规范文件,将按照其施行有关内容5. 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延期档案申请延期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档案包括72/2006/NĐ-CP 议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其中:a) 许可证延期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件一MĐ-4 表施行b) 72/2006/NĐ-CP 议定第十四条第二款b节规定的相同效力资料包括:由外商登记成立的地方的有权单位签发确认其最近财政年的施行税务或财政义务情形的文件或由独立、有权组织对外商在最近财政年的存在及真实活动给予签发或确认、证实之其他文件。

6. 延期及调整代表处、分公司档案如果外商申请对驻越南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进行同时延期及调整事项,申请延期与调整档案将与申请延期的一样。

许可证延期及调整申请表按照本通知附件一MĐ-5表施行。

III. 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程序与手续1. 档案受理a) 外商按照本通知第二节的具体引导将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档案提交给本规定在第一款第一节的签发许可证单位。

b) 签发许可证单位受理外商档案后提供受理签收。

签收按照本通知附件五的表格分成三份:一份交给外商或外商合法授权人,一份储存在受理档案的文书部分,一份交给直接处理档案的部分并加上商人的档案。

c) 档案如不合规,自受理档案起三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单位须书面向外商通报,以便其对档案进行补充、完成。

d) 通过电子信息网络的档案提交、受理及处理工作,将按照签发许可证单位的规定施行,但要保证72/2006/NĐ-CP议定规定的期限。

2. 档案审定a) 签发许可证单位按照具体规定在72/2006/NĐ-CP议定的期限,在收到档案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档案审定工作。

档案审定期限按照72/2006/NĐ-CP议定规定及本节第一款的引导,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档案算起。

b) 商人档案内容的审定结果是签发许可证单位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基础。

3. 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样本及编号a)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按照附件二的GP-1 样本施行,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的GP-2样本施行。

许可证内容的具体写法按照本通知附件8的引导施行b)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编号包括该省的编码及该代表处的序号。

编码之间隔着横标,其中:- 省之编码包括两个数字(于本通知附件7引导);- 代表处序号包括6个数字,自 000001 至 999999.例如:对住在河内第10 代表处签发的许可证的编码应如下记载:01- 000010c) 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编码包括分公司的序号:包括6个数字,自000001 至 999999.d) 已调整、再签发及延期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编码是以前签发许可证的编码。

4. 签发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a) 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须由签发单位直接交给代表处、分公司领导或外商合法授权的代表,而接收许可证的人须按照签发单位规定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b) 在调整、再签发的情况下(72/2006/NĐ-CP议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许可证被毁坏或失落而给予再签发除外),签发单位要收回已签发的许可证。

许可证书皮保留原样,只收回、修改许可证c) 签发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商人签发许可证前须加收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费用IV. 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报告、定期活动报告制度1. 代表处、分公司对签发许可证单位的活动报告a) 代表处、分公司按照72/2006/NĐ-CP议定的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二款规定发给签发单位的活动通告将根据本通知的样本施行(附件3)b) 签发许可证单位按照本款a 项的引导接收外商的通告并提供签收。

签收按照本通知样本(附件6)分成3份:一份交给外商或外商合法授权人,一份储存在文书部分,一份交给档案直接处理部分并附加商人档案c) 签发许可证单位收到本款b项所引导的通告后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检查该通告及附加文件的合规性,并且如果发生通告及附加文件未合规情况,以书面对代表处、分公司发出要求修正补充的通报。

d) 根据72/2006/NĐ-CP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a项规定,完成代表处再签发许可证手续之后,代表处要按照本款a、b、c项的引导施行通告手续2. 代表处、分公司活动报告制度a) 代表处年度定期活动报告按照附件4的 BC-1表施行, 分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4的BC-2表施行。

报告按照72/2006/NĐ-CP议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足够、正确、中试及准时提交。

b) 在越南经营过程,如果发生代表处、分公司人事资料改变,自发生改变后十日内,代表处、分公司要向签发许可证单位提交报告与有关资料的副本。

V. 代表处、分公司活动终止1. 代表处、分公司按照72/2006/NĐ-CP议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a, b, c 项规定的活动终止a) 按照72/2006/NĐ-CP议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处、分公司预计终止活动的通告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 TB-1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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