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公用管道检验细则
公用压力管道(燃气、热力)定期检验细则1总则1.1 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TSG D7004-2010的规定,确保本中心在用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质量,特制定本程序。
1.2 本规定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1.3检验人员条件:承担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检验师证。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2检验依据本工艺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3 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2.4 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5 GB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6 SY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2.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2.8 CJJ/T81《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2.9 CJJ34《城市热力管网设计规范》2.10 技术条件、设计图样和合同2.11 质量体系文件2.12 其他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及规定。
3 GB1级管道分级(依据设计压力)及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1)GB1-I级(2.5<P≤4.0MPa)、GB1-II级(1.6<P≤2.5MPa)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该级别管道不在本中心检验业务范围内;2)GB1-III级(0.8<P≤1.6MPa)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及本细则执行;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在全面检验后应建议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和与使用评价。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增加:“注: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计算方法参照GB/T 19285-2014”。
管道合于使用评价,即管道完整性评价,属于管道全面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价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二、附件修改内容
附件B的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第七条第二款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管道全面检验,应当约请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公用管道或者长输(ຫໍສະໝຸດ 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一章第八条
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规则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细则1目的为了保证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质量,规范公用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公用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检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全面检验。
3检验依据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3.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3.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4《城镇燃气输配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3.6城镇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4管道检验检测人员职责(1)努力学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熟悉检验、检测方法、项目、程序与重点,对自己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2)在所长领导下受室主任直接指挥,对他们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在技术质量方面,检验检测人员在相应的检验责任工程师指导下工作,对自己的检验检测工作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负责。
(3)听从组织安排,积极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按照计划任务,负责做好检前准备、情况了解、方案编制,独立或与他人配合实施检验检测、分析整理与现场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监督检验证书,结算检验收费明细单,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流转传递。
对违反政策、法规的检验检测任务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4)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自觉遵守职工行为规范,做到不漏检、错检,不误判、误评,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对重大技术问题应征得检验责任工程师同意,并慎重处理。
(5)遵守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惜检验、检测工、用、器、量具,熟悉其使用操作方法,对它们的正确使用负责。
对违章造成的损失与损坏承担责任。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程2
二、年度检查第十四条承担年度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被检管道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且认真调阅管道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审查,记录审查情况。
相对于全面检验,年度检查资料审查的要求相对较低。
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资料,如定期检验报告、设计和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安全管理资料,如使用登记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则、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运行资料,如日常运行维护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改造、维修资料、故障与事故记录。
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特种设备资料审查留存方面的程序文件,各检验机构都是按照自己的认识去把握。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对下列管道或者位置进行检查,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
(一)穿、跨越管道;(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支处、敷设于位置较低点的管道,以及位于排污管下或者其他液体管道下的GB1级管道;(三)曾经发生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管道;(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六)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七)位于边坡等位置的管道。
本条规定了重点审查的管段主要是一些风险较高的管段,主要包括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的内容,除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包括宏观检查、防腐(保温)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测定、GB1级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
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A,其中部分检查项目可以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与TSG D7004-2010相比,增加了GB1级管道介质腐蚀性调查项目,取消了地质条件调查。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_D7004-2009[1]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单位为MPa)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GB1-Ⅰ级 、GB1-Ⅱ级 高压燃气管道;
(二)GB1-Ⅲ级 、GB1-Ⅳ级 次高压燃气管道;
(三)GB1-Ⅴ级 、GB1-Ⅵ级 中压燃气管道。
第四条GB1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GB1-I级、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其地区级别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第七条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第八条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五条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一、综合知识二、年度检查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五、附录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及要求六、附录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及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用管道定义: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
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1)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及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
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内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第五条 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一公用管道一、综合知识二、年度检查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五、附录A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及要求六、附录B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及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用管道定义: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
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1 )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及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
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不齐,质量缺陷相对较多。
(3)城市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复杂,环境的改变有时为突变,另外,城市杂散电流干扰很普遍且严重。
(4)国内城市燃气管道管理相对薄弱,日常管理侧重于巡线检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涉及市政管理诸多方面,处理手续较为繁杂,隐患往往无法及时消除。
(5)燃气管道周边人员活动复杂,施工开挖等活动频繁,造成第三方破坏的可能性大。
且燃气管道通常位于人口密集区,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同样的爆炸威力,造成的后果比长输管道严重。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 MPa划分为以下级别:(1)GB1-I 级(2.5 V P< 4.0 )、GB1-U 级高压燃气管道(1.6 < P< 2.5 );(2)GB1-山级(0.8 < P< 1.6 )、GB1-W级次高压燃气管道(0.4 < P< 0.8 );(3)GB1-»级(0.2 < P< 0.4 )、GB1-W级中压燃气管道(0.1 < P< 0.2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1号修改单
增加:“注: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计算方法参照GB/T 19285-201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 Nhomakorabea章第七条第二款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管道全面检验,应当约请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公用管道或者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一章第八条
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管道合于使用评价,即管道完整性评价,属于管道全面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价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二、附件修改内容
附件B的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细则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细则工业管道作为工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需要对工业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以下是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细则:一、检验目的1. 确保管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2. 发现管道系统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时进行处理;3. 评估管道系统的使用寿命,为管道维修、更换提供依据;4. 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验周期1. 首次定期检验:管道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2. 后续定期检验: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3. 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管道,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并在使用期间内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 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三、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检查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磨损等缺陷;2. 结构检查:检查管道支架、吊架、法兰等连接部件是否牢固,无松动;3. 阀门检查:检查阀门是否灵活可靠,无泄漏;4. 流量、压力测试:对管道进行流量、压力测试,确保管道系统运行正常;5. 材质分析:对管道材质进行检测,评估管道使用寿命;6. 超声波检测:对管道内部进行超声波检测,发现内部缺陷;7. 防腐层检查:检查管道防腐层是否完好,无脱落;8. 安全附件检查:检查管道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可靠。
四、检验程序1. 制定检验方案:根据管道系统特点、使用环境、安全状况等级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2. 准备检验工具和设备:准备相应的检验工具和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工具、材料等;3. 现场检验:按照检验方案进行现场检验,记录检验数据;4.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管道系统的安全状况;5. 出具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编制检验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6. 整改落实:使用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管道系统安全运行。
tsg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复习课程
T S 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罗文华涂强周方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金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秋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D700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xxxx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xx 刘长征 xx xx xx 勇xx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罗文华涂强 xxxx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xx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 xx xxxx质量技术监督局xxxx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xxxx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xx春生xx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xx分院 xxxx石化xx炼化分公司徐成xxxx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xx自力 xx 军 xxxx燃气集团有限公司xx页25 共页2 第TSG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燃气管道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燃气管道01应进行法定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范围《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中的GB1级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依据设计压力分为GB1-Ⅰ、GB1-Ⅱ级高压燃气管道,GB1-Ⅲ、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
02法定检验依据1.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包括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2010)。
2.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D7006-2020)。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1〕224号)以及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主动申请开展检验,确保8月底前完成检验工作。
03检验机构燃气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应选择具有DJ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高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当选择具有DD1长输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定期检验应选择具有DD2公用管道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检验能力且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机构。
04检验收费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机构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其他检验机构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05检验项目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规定实施,检验项目包括:设计安装资料审查、宏观检查、防腐层检测、阴极保护检测、开挖检验(土壤腐蚀性检测、管道腐蚀状况检测、焊缝无损检测)、敷设环境调查、水下ROV检测、穿跨越段检测、燃气泄漏检测等。
TSG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____年8月30日前言____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____年1月,在xxxx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____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____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____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xx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xx 刘长征xx xx xx 勇xx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罗文华涂强xxxx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xx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xx xxxx质量技术监督局xxxx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xxxx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xx春生xx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xx分院xxxx石化xx炼化分公司徐成xxxx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xx自力xx 军xxxx燃气集团有限公司xx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一、综合知识二、年度检查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五、附录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及要求六、附录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及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公用管道定义: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
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1)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及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
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不齐,质量缺陷相对较多。
(3)城市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复杂,环境的改变有时为突变,另外,城市杂散电流干扰很普遍且严重。
(4)国内城市燃气管道管理相对薄弱,日常管理侧重于巡线检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涉及市政管理诸多方面,处理手计规范》划分;(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三)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tsg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复习课程
T S 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何仁洋刘长征杨永肖勇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罗文华涂强周方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续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门建新金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自力陈军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陈秋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程3
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第十九条全面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对提交和收集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设计图纸、文件与有关强度计算书;(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安装及其竣工验收资料;(四)管道使用登记证;(五)管道运行记录,包括输送介质压力、电法保护运行记录、阴极保护系统故障记录,管道修理或者改造的资料,管道事故或者失效资料,管道的各类保护措施的使用记录,管线周围的其他施工活动,管道的电法保护日常检查记录,输送介质分析报告(特别是含硫化氢、二氧化碳、氧气和游离水);(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上一次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八)检验人员认为全面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本条(一)至(三)款在管道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可以根据需要查阅。
(一)设计图纸、文件及其有关强度计算书。
设计资料包括如下内容:1.可行性研究报告;2.初步设计,包括(1)中说明书,(2)设备汇总表、材料汇总表、资料图纸目录;(3)图纸,主要有总流程图、线路走向平面图及线路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站场工艺流程图、站场设备平面布置图、大中型河流穿越平面图和断面图、大中型跨越结构图、仪表自控系统框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4)工艺计算书,包括管道水力、热力、强度计算、设备选型计算等。
3.施工图设计,包括(1)说明书或总说明书,(2)设备表、材料表、资料图纸目录,(3)图纸,包括总流程图、线路走向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穿越平面图和断面图、站场工艺流程图、站场设备平面布置图、设备及管线安装平面图、外部管线连接图。
(二)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管道元件出厂时,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十分重要,质量证明文件不仅能准确反映管道元件的内在质量,而且能够方便用户检查产品,便于检验机构检验产品。
TSG D7004-2010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4-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City Gas Pressure Pipeline and Thermal Pressure Pip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8月30日前 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起草任务。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开展管道检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研讨,形成了本规则草案。
2008年1月,在江苏常州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本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37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
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改名为《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其间,特种设备局多次组织起草组人员与燃气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并且采纳了合理的建议。
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公用管道的使用现状和检验水平,并积极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公用管道检验的最新成果,提出了公用管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的基本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何仁洋 刘长征 杨 永肖 勇西南油气田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 罗文华 涂 强 周方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续 理中国石油管道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门建新 金 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杨惠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 沈建强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徐成裕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陈 军 宋红旭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陈秋雄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年度检查 (3)第三章 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4)第四章 附则 (8)附件 A 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 (9)附件 B 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与要求 (11)附件 C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1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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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燃气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类2009-12-29 09:47:55 阅读278 评论1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处于安全可靠的受控状态,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所规定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城镇燃气管道的分类见表1。
表1 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表压)分级表
名称压力(MPa)
GB1-A 2.5<P≤4.0 高压燃气管道
GB1-B 1.6<P≤2.5
GB1-C 0.8<P≤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GB1-D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GB1-E 0.1<P≤0.4
表1中的GB1-C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检验和安全性评价;表1中的GB1-D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一般性检查、专业性
检验;表1中的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参照《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部分安全保护装置、储存设备、附属设施的检验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第三条城镇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开展定期检验时,应当充分采用完整性管理理念中的检验技术,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与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一般性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而实施的在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一般性检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要进行专业性检验时,则该年度无需进行一般性检查。
一般性检查由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第五条专业性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全面检验。
从事专业性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中相应项目的条件外,还应满足附件A的要求。
城镇燃气压力管道投用后3年内应当进行首次专业性检验。
第六条安全性评价,是在专业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展的评价工作,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进行,其核准要求除应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技术规范外,还应满足附件A的要求。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燃气管道,专业性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一)多次发生严重泄漏、爆管等事故的管道以及受到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二)发现应力腐蚀、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注)的管道;
(三)防腐层损坏严重的管道;
(四)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管道;
(五)一般性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管道;
(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注:压力管道局部腐蚀和全面腐蚀的确定方法见附件B。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立即进行专业性检验:
(一)管道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管道;
(二)输送介质种类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管道;
(三)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停用超过一年后再启用的封存管道;
(四)有重大改造修理的管道。
第九条从事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接受管道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负责。
第十条定期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定期检验的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从事定期检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
检查
第十一条一般性检查前,使用单位应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一般性检查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与检查有关的管道平面(纵断面)图、单线图、历次一般性检查和专业性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
检验人员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与调压站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事故容易发生的位置以及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位置,重点对下列管道进行检查:
(一)穿跨越管道;
(二)管道出土、入土点、管道分叉处、管道敷设时位置较低点、位于排污管下或其他液体管道下的燃气管道;
(三)影响管道安全运行,曾经发生过严重泄漏和严重事故的管道;
(四)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道;
(五)存在第三方破坏的管道;
(六)曾经为非机动车道或者绿化带改为机动车道的、经过空穴(地下室)的管道。
第十四条一般性检查包括宏观检查、防腐层检查、电性能测试、阴极保护系统测试、壁厚检查、介质腐蚀性调查、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必要时进行腐蚀防护系统检查,部分项目可结合日常巡线进行。
第十五条宏观检查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穿跨越段、阀门、阀井、法兰、凝水缸、补偿器、调压器、套管等组成件,铸铁管连接接口、非金属管道熔接接口的泄漏情况,采用相应的泄漏检测仪进行泄漏点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必要时对燃气可能泄漏扩散到的地沟、窨井、地下构筑物内进行检查,对于次高压燃气压力管道,必要时,可采用声学泄漏检测方法进行远距离泄漏监测;
(二)位置与走向检查;
(三)地面标志检查;
(四)管道沿线地表环境调查;
(五)穿跨越管道检查,主要检查穿越管道锚固墩、套管检查孔的完好情况以及水流冲刷侵蚀情况,跨越管道防腐层、补偿器完好情况,吊索、支架、管子墩架的变形、腐蚀情况;
(六)凝水缸检查,主要检查定期排放积水情况,护盖、排水装置的泄漏、腐蚀和堵塞情况;
(七)线路阀门、法兰、补偿器等管道元件的检查;
(八)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第十六条防腐层检查,主要检查入土端与出土端、露管段、阀井内、阀室内管道防腐层的完好情况。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风险较高地段管道检测设备进行地面非开挖检测。
第十七条电性能测试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绝缘法兰、绝缘接头、绝缘短管、绝缘套、绝缘固定支墩和绝缘垫块等电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
(二)对采用法兰和螺纹等非焊接件连接的阀门等管道附件的跨接电缆或其它电连接设施的电连续性;
(三)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
第十八条对有阴极保护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应当进行阴极保护系统测试。
测试项目和内容如下:
(一)测试管道沿线保护电位,测量时应考虑IR降的影响;
(二)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测试牺牲阳极输出电流、开路电位;
(三)当管道保护电位异常时,测试管内电流;
(四)检查阴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管道阴极保护率和运行率、排流效果、阴保系统。
第十九条利用在用城镇燃气压力管道的阀井或新挖探坑,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盲管、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进行壁厚抽样检测。
第二十条对管输介质成份测试报告进行分析,开展介质腐蚀性调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一般执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和《安全阀
安全技术监察规则》的相关规定,特殊的安全保护装置参照现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一般性检查的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一般性检查报告,做出下述检查结论:
(一)允许使用,检查结果符合现行法规与标准要求;
(二)监控使用,检查结果虽然发现有超出现行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进行专业性检验,检查结果发现存在多处超出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的缺陷,且不能全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专业性检验报告的封面、目录、检验结论的格式见附件C,有关检验项目报告的格式,检验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应将一般性检查及其结论录入燃气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管道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