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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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就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两个方面。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房产税的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面积而定。

对于普通住宅,税率为1%,而对于非普通住宅(如豪宅、别墅等),税率则为3%。

税基则是指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名下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对于法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是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但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缴纳。

再者,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年度征收和一次性征收两种。

年度征收是指房产税按照每年一定比例征收,纳税人需要每年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一次性征收则是指房产税一次性缴纳,一般发生在房产交易的时候,由买方或者卖方承担相应的税款。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首套房和唯一住房,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政策;对于低价位的房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财政政策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房产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了《重庆房产税征收》,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目录★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 (1)◆重庆出台房产税征收细则(全文) (3)※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7)★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01-27 19:20:52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2772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记者叶锋、魏宗凯)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房地产税怎么征收标准

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房地产税怎么征收标准

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房地产税怎么征收标准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还未展开,现只有重庆和上海两个地区作为房产税开征试点有起征房产税。

根据去年房产税起征情况,以下介绍上海重庆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上海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1)、上海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2)、上海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 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 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3)、上海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因而,上海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 0%*税率;重庆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1)、重庆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重庆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重庆房产税2023年开征标准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房产税如何征收1、房产税如何征收,按照房产税征收的相关意见,房产税被确定为地方税,也就是说,这个税种可能由各地自行决定,开征相关工作也由地方决定,地方省级政府起草发布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方法/步骤1. 1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2. 2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3. 3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4. 4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5. 5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关于房产税每个地⽅都存在,但是有的地⽅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房产税上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法。

那么,在重庆对于房产税⼜是怎么来计算的呢?这是重庆市民⽐较关注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重庆市《暂⾏办法》规定,凡纳⼊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收⼊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旦纳⼊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直属于征税对象。

⽆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的税率都不再变动。

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2、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3、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4、在重庆市⽆法达成户籍、企业、⼯作条件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断定。

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地断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不可分割的各种⾪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民生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纳税主体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现有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外, 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类型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 如租赁住房、闲置房产等。

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担财政负担, 促使房产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其次,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例如, 位于繁华商业区的商业用房可能会被评估得更高, 而位于郊区的居民住宅可能会被评估得较低。

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 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征税水平。

第三, 房产税的税率可能会进一步调整。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 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档次, 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展需求。

此外, 针对不同税率档次, 可能会设置相应的减免政策, 以促进住房供应和租赁市场的发展。

第四,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可能会更加灵活多样化。

现有的按照房屋面积或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的方式可能会得到改进, 采用更加科技化和便捷的征收手段, 如通过移动支付、互联网平台等渠道进行在线缴纳房产税。

这样可以提高征收效率, 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此外, 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和确保征税公平公正,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还可能会引入更多的信息科技手段, 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加强对房产信息的管理和核查, 确保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真实准确。

总之,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将围绕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征收制度, 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稳定房地产市场, 提供更好的民生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以上内容只是猜测和推测, 具体的细则还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宏观经济情况来制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重庆作为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务规划。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值。

而重庆市房产税的税率则根据房屋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的房产税税率为1%,而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税率则为2%。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其名下的房产超过规定的免征额(一般为60平方米),就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而对于法人来说,其持有的房产不论是否超过免征额,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此外,重庆市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实行差别化政策。

对于普通住房来说,如果其所有权人为首套住房,且房产价值在规定范围内,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而对于非普通住房来说,如豪华别墅、高档公寓等,其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则相对较高。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与房产的使用情况有关。

如果房产用于出租或者闲置,那么其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出租的房产需要由出租方来缴纳房产税,而闲置的房产则需要由所有权人来缴纳相应的税款。

总的来说,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产的性质、用途、所有权人等因素来确定的。

市民在购房或者持有房产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做好税务规划,以避免因为对房产税政策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希望本文能够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让大家对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5]17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01【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重庆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将于今年1月1日发布公告,2018年主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1544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

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将由2017年的13941元/平方米调整为15440元/平方米。

这是重庆第5次调整高档商品房标准(房产税起征点),前后共出台6个高档商品房标准,其中2014~2016年这3年起征点无任何变化。

2018年1月1日,重庆国土房管局官网挂出公告。

内容如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311号)规定测算,2018年主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15455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

重庆对高档商品房征收房产税,起始于2011年,距今已八年。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庆市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

这八年来,重庆房产税有哪些变化?以下是收集的八年重庆房产税的变化历程。

重庆房产税各年的起征点数据如下:2011年2011年执行的高档房标准,是由2010年和2009年主城的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决定,为9941元/㎡。

2012年主城高档住房价格标准由去年的建面均价9941元/㎡,提高至建面均价12152元/㎡,提高2211元/㎡。

2013年由2012年的建面均价12152元/㎡提高为建面均价12779元/㎡,较去年提高627元,其余未调整。

2014年高档住房应税价格起点标准从建面12779元/㎡调整为13192元/㎡,较去年提高413元/㎡。

这一年还有一个调整。

2014年10月,重庆市地税局发布消息,调整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办法,成品住宅交易价格扣除20%装修费用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宅,此举等同于提高起征点,缩小了应税住宅范围。

2021年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1年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1年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的标准是:按照房价的百分之⼗到三⼗进⾏收取,并且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制度执⾏。

省市和地区的不同征收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具体的咨询和分析。

⼀、如何征收标准是什么?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的标准是:按照房价的百分之⼗到三⼗进⾏收取,并且需要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制度执⾏。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采⽤⽐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收⼊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收⼊×税率(12%)三、税费的征收期限是什么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致。

重庆市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规定的,其缴纳是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每套房产的房产税的征收以及适⽤的计算公式根据实际情况不同都是有所不同的,正常来说房产数量越多,需要缴纳的税费越⾼,国家也在进⼀步对于该项制度进⾏进⼀步的完善。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其所拥有房产的评估值计算、征收的税金。

目前,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评估值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后的价值,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所在区域而定。

二、适用税率
重庆市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住宅
(1)总价值低于60万的住宅,税率为1%。

(2)总价值在60万至100万之间的住宅,税率为1.5%。

(3)总价值高于100万的住宅,税率为2%。

2. 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2%。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三、缴纳方式
重庆市的房产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

对于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对于非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缴纳房产税。

四、减免政策
重庆市对部分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减免,包括:
1. 对经过确认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2. 对继承、赠与、卖出住房后3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和
单位,可以减免25%的房产税。

以上是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市民在购房和缴纳税款时应遵守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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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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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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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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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率
第八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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