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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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的业务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类企业迅猛发展,在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近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来看,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中,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深、不透、不严的问题,尤其是占户管量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有比重较大),往往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偷税、逃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在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的过程中,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却产生了争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吗?有的认为可以核定,依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但要是这样的话,这个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就是不成立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没有保留的必要性了。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就是会计核算健全。

有的认为这样理解问题就是混淆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不能依据增值税政策去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更不能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去照搬硬套企业所得税。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到底能否进行核定征收,下面,我们结合实际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依据就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对于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也进行了明确:“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没有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再从增值税有关规定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 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对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两者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重点在于增值税税额是否能够准确核算,何况现在侧重于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达标就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重点在于收入和成本是否可以准确核算,也就是准确核算盈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仅证明能够正确核算增值税,而不能够保证所得税也能够准确核算,就好象一个人审计精通不等于税务也精通一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还是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

二、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小企业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在这些企业中,常年经营、常年亏损,不建账、不计账、记假账,纳税进行低零申报的现状却比比皆是,在现实条件下查账征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难题,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税收管理员疲于堵漏。因此,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内的中小企业实行规范的核定征收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相当普遍

有的企业因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编制多套会计报表瞒报漏报;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未设专职会计,请的是代账会计,这些代账会计往往同时代理几家甚至十几家企业的账务,对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了解,每月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票据和凭证作账,仅仅是在账面上保持了逻辑平衡,以应付税务检查,并没有反映如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依靠这些可信度不高的会计信息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其全面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当然大打折扣。何况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或以白条入账等现象严重,造成大量申报不实,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二)税收征管力量严重不足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得税的户管量急剧增长,但受到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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