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严控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交流推进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甘办字〔2016〕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个数
1.严控机构审批。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服务等涉及的重点机构编制事项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和研究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
对新增工作任务确需设立机构及部门新增内设机构,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规范机构设置。
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直接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3.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借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和职能职责消失的事业单位,撤并收回编制资源,充实到新设立机构和职能增加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部门单位中。
二、用足用活现有编制
1.严控人员编制总量。
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有增有减、增减平衡”的要求,新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核增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一律从单位、系统、行业内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彻底改变新增一项业务、开展一项工作,就要新设立一个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做法。
市编办对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确保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
2.加大内部挖潜力度。
逐步建立和鼓励市县两级在总量内跨部门调剂使用编制,加大动态调整、余缺调剂力度,把有限的编制资源向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倾斜。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空编,机关事业单位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人员。
满编或空编不足10%的单位,不再新批准使用空编,待单位自然减员达到空编比例,方可申请使用空缺编制。
3.推行购买公共服务。
积极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
将原来
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采取“经费包干、购买服务、人员自聘、合同管理”的办法,解决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
三、切实规范审批程序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等机构编制事宜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同级编委(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2.严格进人核编制度。
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一律在空编和自然减员指标内安排,必须先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人员情况,在留足县处级领导职数、县处级非领导职数、科级职数编制的前提下,才能批准其他人员使用空编。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安排考录计划,不得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招考、招聘、选调人员。
3.严格审批权限管理。
县级以上机构(含副县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和市委审议后报省编办(省编委)审批,副科级以上机构必须报市编办(市编委)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机构。
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事业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县两级不得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编制。
4.严禁部门“条条干预”。
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各县(市、区)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领导讲话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5.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人员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人员;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编制转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严禁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挤占、挪用和截留政法、教职工等专项编制。
四、严格控制领导职数
1.积极消化超配领导。
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领导职数,组织部门配备县级领导干部时,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了解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供领导职数空缺情况,不得超职数配备,凡涉及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违规设置领导职务、违规党政分设等原因造成的超配情况,要及时清理消化。
2.严格规范职数管理。
各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出现科级领导职数空缺,需要补充时,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开具领导职数使用单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职手续。
党内职务必须占用单位已核定的领导职数,不得单独配备。
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规格设置核定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数。
3.强化领导职数审批。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一律不再新核增领导职数。
按规定程序新批准设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标准核定领导职数。
五、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每半年核对一次人员编制信息,确保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实名制信息真实、及时、准确。
积极推行增人计划前置管理、人员调动前置审批、领导职数前置核准,没有编制部门的用编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人员安置调动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发工资。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更新调整,凡调配、交流、退休的干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出编、入编手续,已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应占调入单位的编制,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一一对应。
六、加强专项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加大控编减编专项督查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双审”工作,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审计,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制度要求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对县(市、区)控编减编专项督查的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及时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分析研判,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依规追责问责,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努力提升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