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用版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木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并依法对违章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坚持便民、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参与者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交通组织第六条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道路进行交通组织,包括道路划分、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等。
第七条在需要限制通行的道路上,应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引导车辆按指定行车方向行驶。
第八条对于进出小区、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道路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检查、登记等程序,确保车辆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行。
第九条在道路交通中,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应设置相应的道路设施,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
第三章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管理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颁发的有关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设置规定,对内部道路进行标志和设施的设置。
第十一条交通标志和设施应放置在明显的位置,保证能够被交通参与者清晰的看见。
第十二条交通标志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变或损坏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设施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内部道路上的交通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道路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服务,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经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信息化建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设施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提倡科技手段应用于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合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为:(一)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
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中,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交通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
2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 简介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公司或机构内部的道路交通,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交通规则、标志标线、交通设施以及处罚措施等。
2. 交通规则2.1 速度限制车辆在内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速度限制。
具体速度限制根据道路的类型和条件而定,并通过设置标志进行提示和指示。
在狭窄道路、弯道、斜坡等特殊路段,应当适当降低车速,以确保行车安全。
2.2 优先权规定内部道路上的交叉口、路口等地方,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遵守优先权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驶在主干道上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而行驶在次干道上的车辆应当给予让行。
2.3 禁止逆行为了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内部道路上禁止逆向行驶。
车辆驶入道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向行驶,并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
2.4 停车规定内部道路上的停车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定,禁止在禁停区、消防通道、人行横道等地方停车。
同时,停车时应当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 交通标志和标线3.1 交通标志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以指示和警示车辆和行人。
常见的交通标志包括禁止停车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逆行标志等。
交通标志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确保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3.2 交通标线为了引导和规范车辆和行人的行进方向,内部道路上应当划设适当的交通标线。
常见的交通标线包括禁止停车标线、导向箭头标线、人行横道标线等。
通过交通标线的设置,能够更好地引导交通流动,提高行车安全。
4. 交通设施4.1 路灯为了保障夜间交通的通行安全,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适当的路灯。
路灯的亮度和布局应当能够满足夜间行车的需要,避免盲区的出现,确保行车的顺利进行。
4.2 交通护栏在需要的地方,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交通护栏,以划分车行道和人行道,并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交通护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撞功能,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交通设施维修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维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设施的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三条交通设施维修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及时”的原则,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四条交通设施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制定维修计划,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维修记录系统,对每次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便于后续的审查和检查。
第六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维修质量评估和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七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维修工作流程第八条维修前,应进行维修计划的制定和风险评估,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维修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维修计划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维修后,应做好验收和记录工作,确保维修效果符合要求,没有遗漏。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确保维修工作区域的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前,应对维修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发生的事故和安全事件,应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备品备件管理第十六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备品备件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更新,确保备品备件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备品备件,避免浪费和过度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备品备件的采购和使用,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防止因误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问题。
第六章外包维修第十九条对于某些需要专业技术的维修工作,可以考虑外包给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处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安2017年12月17日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指挥岗亭、隔离设施、防撞护栏、路面缓冲设施、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视频流量检测设备和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辅助设施。
属于城市道路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园林绿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高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第五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乡发展、道路网络的连通性、交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因素,避免或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设施的质量和效能。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体现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相统筹,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要求,严格把关施工质量,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工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第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2024年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
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
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
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
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选7篇)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一、交通安全的教育1.每学期全校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
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师生如有外出活动,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每学期末学校集中教育,采取校会形式。
平时教育利用校会、周会、晨会、主题班会、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4.对学生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二、交通安全的管理(一)进行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1、师生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校内机动车限速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学、放学时,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不许学生在校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学、放学时,校门口两侧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车、练车。
(二)对教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1.所有在校教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校保卫干部处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
学校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教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
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内。
(三)、对学生周末步行或乘车离校的管理1、走在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4、未满十六周岁,不准骑电动车上学;一律不许学生自己骑摩托车上学。
5、选择乘坐的车辆必须是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
6、所乘的车辆装载人数一定要符合要求,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7、上下车时一定要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要有秩序,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在车内向车外伸手或向外探头。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工程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二、管理责任1.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并落实到位。
2. 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4. 监理单位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5.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三、安全设施设置1. 公路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灯等。
2. 路口、坡道、桥梁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3. 隧道、高架等特殊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4. 安全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拆除。
四、安全设施维护1. 公路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 安全设施维护包括定期清理、维修、更换和更新,确保其良好使用状态。
3. 路面标线、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护栏、防护设施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安全设施监督1.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 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监督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对合格的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实施。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照明、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进行施工。
城市道路范围内增设各种管线、杆线、环网柜、分支箱、窨井盖等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建设设置。
第六条城市道路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或者影响城市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审批手续,领取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设施下列范围严禁占用:(一)桥面及有碍行车安全的地段;(二)公交车站;(三)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提高道路交通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2、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一)行人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
3、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三)机动车驾驶人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不得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掉头。
4、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车辆管理1、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2、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私自改装。
3、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
四、道路管理1、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2、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3、对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交通标牌、交通设备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便利通行的原则,建设和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发展需要的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维护、维修职责,保证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持久使用。
第五条国家、地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道路建设与管理第八条道路建设和管理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合理布局、统一标准、适度便利、高效通行。
第九条道路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交通量、交通流组成、交通事故率等因素,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道路施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施工质量,保持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新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道路通行停车管理应当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交通流量,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和停车设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改建和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交通畅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四条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区交通安全,维持交通秩序,标志标线等设施的临时调整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道路出入口管理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通行状况,合理设置出入口,保障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对于具有重要交通功能和影响力的道路,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交通安全。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有效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依据《交通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交通设施和服务,促进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第五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工作,为城市交通运行的顺利和市民出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合作,共同推动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设施管理单位第七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划分职责,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明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交通设施的数据监测、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调整管理工作策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交通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本(2篇)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范本一、概述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问题越发突出。
为了确保内部道路交通有序、安全、高效,提升内部交通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规范内部道路交通行为,促进内部道路交通有序进行,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2. 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管理、惩罚与奖励并重。
三、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园区等内部道路交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停车、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管理。
四、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1. 车辆行驶管理1. 车辆行驶应严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距离,并遵守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2. 严禁违规行驶、超速行驶、逆行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特定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应严格控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2. 停车管理1. 内部道路设定有停车位,车辆停放时应按照规定停放在相应车位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行人通道。
2. 严禁乱停乱放、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车辆拖移处理。
3.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管理1. 内部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用户能够明确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
2. 交通标志标线的施划应符合相关规范,保持清晰可辨。
4. 交通巡查和管理1. 设立专门的交通巡查人员,加强内部道路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 对不遵守交通规定的行为进行警告或处罚,严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1. 对于车辆违反行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措施。
六、奖励制度1. 奖励内部道路交通行为良好的车主和驾驶员,对于遵守交通规定,无违章记录的车主和驾驶员给予相应奖励,如减免停车费等。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内部道路交通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
城市交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日益增长,城市交通问题变得愈发严峻。
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停车难等问题不仅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优化交通规划合理的交通规划是城市交通管理的基础。
首先,要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人口分布,科学规划道路网络,确保道路的布局合理、畅通。
增加主干道和次干道的数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同时,要注重道路的连通性,减少断头路和瓶颈路段,使车辆能够顺畅地行驶。
其次,要合理规划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增加公交线路的覆盖范围,优化公交站点的布局,方便市民乘坐公交出行。
此外,要加强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如地铁、轻轨、共享单车等,实现无缝换乘,提高公共交通的吸引力。
二、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顺畅的重要条件。
一是要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道路的质量和承载能力。
及时修复破损的路面,加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
二是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
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和交通流量,科学设置信号灯的时长和相位,确保交通信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为驾驶员提供清晰准确的交通指引。
三是要大力建设停车场。
增加公共停车场的数量,合理规划停车场的布局,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推广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节约空间的停车方式。
同时,要加强对路边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避免乱停车现象的发生。
三、发展智能交通系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智能交通系统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建立智能交通管理平台。
通过实时监测交通流量、路况信息,实现交通信号的智能控制和优化,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推广智能公交系统,实现公交车辆的实时定位、调度和信息发布,方便市民查询公交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
学校校园周边一校一策交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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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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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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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 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
与。
5. 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 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