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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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负面清单
(2016版)
目录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 (1)
1.1 编制说明 (1)
1.2 限制类清单 (2)
1.3 淘汰类清单 (10)
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 (23)
2.1 编制说明 (23)
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 (24)
三、附录 (43)
3.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43)
3.2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73)
3.3 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 (93)
3.4 电信行业淘汰目录 (97)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
1.1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
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1.2 限制类清单
限制类单列项目
1.3 淘汰类清单
淘汰类单列项目
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
2.1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编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
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
限制类
一、电力(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中温中压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和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利用机组除外)
二、化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
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
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5、60万吨/年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
6、氟氯烷、氟树脂生产企业
7、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低于2万吨/年或总规模低于5万吨/年
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三、电子信息(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4英寸晶圆制造
2、分立元器件生产
四、钢铁(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