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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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年)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为更好地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际需要,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 8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541项内容(淘汰类337项、限制类204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等。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21年)”是指应于2021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2)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5)本《负面清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负面清单》为准。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使清单更加方便易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要求制定的,纳入《清
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 单(2018 年版)》统一公布。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
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成就显著,但
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这属于禁止准入 在新业态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体制机制障碍。
专题
解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文 / 陆娅楠
备受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 )》(以下简称《清单(2018 年版 )》)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场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究竟意味着什 么?《清单(2018 年版)》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 点版缩减了约 54%,其重要调整主要是什么?为此,记 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 政策层面关于“竞争中性”合理性的探讨、《外商投资
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 法》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上的一些突破等。
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
25 日,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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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清单共列禁止和许可类事项151 项,比试点版减少177
经上述几个方面调整,《清单(2018 年版)》共列

禁止和许可类事项 151 项,总体上比《清单(试点版)》
记者:大众最关心的还是负面清单都包含了哪些内容。 原有的 328 项减少了 177 项,压减幅度达 54%。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 版)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海市能效中心编委会成员顾问:周波徐逸波编委会主任:李耀新王建平副主任:原清海杨莉编委会成员:侯金花吴金城刘慧倪前龙刘卫星徐海朱静蕾黄德马傅海楼振飞张忠成李贤葵魏玉剑俞增盛主编:原清海副主编:侯金花刘慧刘卫星徐海责任编辑:单丛利朱静蕾陶然黄德马编辑:-i—王茜茜秦宏波任庚坡郑东林朱冰张敏张麒顾海雯肖榕任春江刘珈铭王祺孟思齐巫蓓联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经济信息化委结构调整推进处市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处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能效中心电子邮箱:wangxx@联系电话:23112730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效,是上海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

为更好指导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编制了《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把由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产品能耗限额、设备能效限定值构成的“负面清单”与由能效标杆值、节能评价值、新建准入值、能效平均水平构成的“能效指南”有机整合,“负面清单”重点指向“压和减”,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旨在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扩展产业升级新空间;“能效指南”重点指向“新和增”,具有指导性和前瞻性,旨在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负面清单”收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等12 个行业、386 项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汇总107 项工业产品单耗限额值、569 项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限定值,按照“高起点、高要求、高基准”的要求,新增和提升的条目横向比较全国最严。

该清单配套本市差别电价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空间。

“能效指南”遴选60 种工业产品117项国际国内能效标杆值,4 类非工业行业39项节能评价值,5类重点用能设备561项节能评价值,整理45 个工业产品单耗行业平均水平,及35 个大类行业、155 个中类行业的产值能效平均水平。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

附件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类(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编制说明为有效指导各区、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等15个行业,共781项内容(限制类346项、淘汰类435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等。

2.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如“(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淘汰。

3.条目说明。

(1)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目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2)本《目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未标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为准;3)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目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目录》的,从其规定;5)本《目— 2 —录》所涉标准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在本市范围内以本《目录》为准。

4.调整措施。

(1)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2)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3)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

上海“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长三角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协调机制探索一“三线一单”的背景和意义(一)“三线一单”的背景“三线一单”工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自2015年以来发布了17份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设定并严守三大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

2017年,在省域和地市“三线一单”编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先行启动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青海省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全国其他省(区、市)全面启动编制工作,逐步构建全地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二)“三线一单”的含义“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识别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定环境质量底线是确定区域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划分大气、水、土壤环境管控分区;划定资源利用上线是确定能源、水、土地、岸线等资源开发和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划分资源利用管控分区;集成各要素管控分区、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并针对环境管控单元以清单方式列出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即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落实“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将原先分散于各类资源、环境要素的管控要求集成到具体空间单元上,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的集成化、空间化和信息化,是推动生态环境管控要求落地实施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二 一六年一月前言在当前上海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建设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效率亟待提高的背景下,为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顺应新时期推进产城融合、二三产业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信息化与城市化融合的“四个融合”发展要求,落实“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五量”调控原则,聚焦产业项目“全生产要素、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所有制”发展,加快推进园区转型升级,打造上海产业园区升级版,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本市《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沪府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在《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2版)》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近年来上海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修订和编制了《上海产业用地指南(2016版)》(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四项用地指标的控制、推荐、调整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提出了控制要求。

其中对容积率、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三项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置了均值和控制值。

本指南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2-2014年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统计数据,及从上海市开发区产业用地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2008年以来落地、开工、投产的千余家企业的实际案例。

本指南所涵盖的产业用地适用领域包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以及物流仓储用地。

此外涉及混合用地的,可根据本指南,按照相关用地比例进行折算。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

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

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四)负面清单管控重点内容。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产业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产业主要包括:《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上海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

上海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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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沪环保防〔2018〕27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公告2017年83号)(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现贯彻意见如下:一、管理目标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监管;依托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促进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二、管控措施(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规范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二)实行限制和鼓励替代措施1.限制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化学品使用。

截至目前,国家已公布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六溴环十二烷、汞及汞化合物等生产使用规定及限制时间(具体见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21号、2016年第84号、2017年第38号)。

上海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上海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

上海市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2016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聚焦重点、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综合监管、严格执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完善体制机制法制保障,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工作目标:2016年,全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00万吨标准煤以内,力争控制在28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碳排放增量控制在645万吨以内,力争控制在600万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800万吨左右,单位生产总值(GDP)综合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上年下降3.5%、3.6%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上年下降5% 、5% 、2% 、2%,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上年有所下降。

二、突出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一)调整淘汰低效落后产业。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广度、深度、力度,坚持源头防控,出台新版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锁定项目、地块、进度和责任,大幅压缩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三高一低”劣势企业。

围绕供给侧,聚焦调整与发展联动,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与效率提升,为创新转型拓展新空间。

启动实施《上海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专项1350行动计划》,推进桃浦三期等重点区域调整,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项目1000项。

继续压缩电镀、热处理、锻造、铸造等四大加工工艺生产点,有序推动全市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的调整和退出,推进104区块提升、195区域转型及198区域调整。

上海市2016年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2016年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2016年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上海市2016年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

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7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奋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积极效应进一步显现。

一是经济保持平稳运行。

全市生产总值达到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9%,过去五年年均增长7.5%。

新增就业岗位59.7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

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4%。

二是经济结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8%,比五年前提高10.5个百分点,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13.3%,达到5519.5亿元,是五年前的1.9倍。

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目标的基础上,预计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再降低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

三是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

顺利完成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工作,制定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意见及配套政策,一大批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四是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8.4%和9.5%,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七年快于城镇居民,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市民。

过去一年,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本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我们迎难而上,主要做了五方面工作。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力以赴调结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解决“四新”经济发展瓶颈问题29项,制定“互联网+”推进方案。

上海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引2019版

上海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引2019版
上海市低效工业用地标准指南(2019版)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区转型升级,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标准导向、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五)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低效工业用地的管理,对其公司股权变更、房地产权属变更与转移、房屋出租等行为加强监管,新引入项目要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准入标准,严格用途管制。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重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园区平台回购工作计划,促进腾笼换鸟二次开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产业能级。对位于产业基地、产业社区范围外的低效工业用地,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收储或减量复垦力度,根据规划引导逐步转型调整或减量退出。
一、本指南由正文、附件两部分组成。
二、低效工业用地类型
(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8版)》规定的“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以及各级政府实行专项整治列入“关停并转”范围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二)闲置工业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各区、乡镇可按照本区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差别化政策,综合运用产业、安监、环保、用水(电、能)价格、信用等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石油化工行业环保守则说明书

上海市石油化工行业环保守则说明书

石油化工行业环保守则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新材料协会2020年12月为方便上海市范围内的石油化工企业明确投资、建设、运营以及退役全生命周期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石油化工行业环保守则》,梳理了石油化工行业选址及产业准入要求、环保手续办理和环境管理要求,为石油化工企业提供环保管理指南。

本环保守则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的251类别、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中除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外的其他类别。

本环保守则不包括252煤炭加工、254生物质燃料类别对应的化学品制造生产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禁区(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气一类区、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合规园区外建设石油化工行业建设项目。

(2)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二)优选区域应在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的规划保留工业园区(具体咨询市、区两级产业部门)布局,优先在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金山第二工业区等3个有化工定位的产业园区布局。

二石油化工行业产业准入(包括鼓励类、禁止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应符合以下产业政策的要求。

同时还需满足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具体咨询园区管理部门)。

三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运前需要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四本守则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守则。

需要遵守的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0.《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1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14.《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5.《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6.《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18.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19.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20.《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2.《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2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2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5.《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6.《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7.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28.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的通知,沪环规[2018]4号29.《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30.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3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环气[2019]192号3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土[2020]50号33.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意见,沪环保办[2015]517号3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3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3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37.《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38.《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39.《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40.《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4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4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4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44.《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4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46.《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47.《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4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4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50.《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81)51.《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5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87)5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5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5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5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5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5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59.《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技术规范石化行业》(HJ 853)6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1035)6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HJ864.1)6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6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HJ862)6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6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聚氯乙烯工业》(HJ1036)6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6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6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6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880)7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GB 947)7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87)7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具体环境管理要求(二)企业应重视源头控制和末端处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保障规划产业区块外现状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通过改建、扩建、新建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以下简称“‘零增地’技术改造”),结合各区工作实际需要,编制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编制说明本市2010年发布《上海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将现状工业用地分为“104区块”、“195区域”和“198区域”等三大区域。

上海“2035”总体规划对产业空间布局做了进一步优化,规划工业用地规模320—48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落地。

其中,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统称产业区块,适用“原104区块”相关政策;零星工业地块主要是产业区块外适度保留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工业用地,支持现状企业转型升级。

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按照以下三种类型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战略预留区;二是城市开发边界内、未划入战略预留区和规划产业区块的现状工业用地;三是城市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用地。

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规划产业区块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可以继续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在自有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开展“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按照资源高效配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正面清单标准引导。

对不符合正面清单标准的项目,在新增环境容量、开发容量或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方面不予支持,尤其是对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重点加强业态管理和发展引导,避免二次被动转型。

二、管理机制市级层面充分发挥“三委两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机制作用,制定规划产业区块外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正面和负面清单,并适时更新。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

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目录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 (1)1.1 编制说明 (1)1.2 限制类清单 (2)1.3 淘汰类清单 (10)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 (23)2.1 编制说明 (23)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 (24)三、附录 (43)3.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43)3.2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73)3.3 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 (93)3.4 电信行业淘汰目录 (97)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1.1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青府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发〔201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前言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是青浦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上海市转型发展相关要求,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青浦”的战略举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

“十二五”期间,青浦区积极优化产业结构,深入推进各项节能低碳工程和试点示范,在各部门、镇以及工业区等共同努力和全社会广泛参与下,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5年,全区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272吨标准煤/万元,“十二五”累计下降21.83%,提前超额完成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7%的“十二五”节能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十三五”期间的新要求,为科学规划青浦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举措,青浦区发改委研究编制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为青浦区开展节能低碳工作、制定相关节能管理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绿色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青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低碳发展的推进和创新力度,确保完成我市下达的节能目标和各项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时期是节能减排工作受关注程度高、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五年。

青浦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重点工程实施推进,节能低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特制定本流程及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重点企业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

本流程及技术要求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流程及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2015]154号)《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各相关行业)《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则》(DB31/T662-2012)《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流程及评估要求第四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签约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方案确定”5个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报告规范、完整;2、企业内部已组建清洁生产工作小组,且开展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已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2-3人通过内审员培训考核取得培训证书(开展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重新选派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3、清洁生产审核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五条评估流程:1、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应于每月按规定日期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下个月评估申请,同时向评估/验收机构平台上传审核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由评估/验收机构安排月度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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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6版)目录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 (1)1.1 编制说明 (1)1.2 限制类清单 (2)1.3 淘汰类清单 (10)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 (23)2.1 编制说明 (23)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 (24)三、附录 (43)3.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43)3.2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73)3.3 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 (93)3.4 电信行业淘汰目录 (97)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表格版)1.1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1.2 限制类清单限制类单列项目1.3 淘汰类清单淘汰类单列项目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条文版)2.1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2015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本《负面清单》涉及电力、化工、电子、钢铁、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印刷、船舶、电信等15个行业,共488项内容(淘汰类316项、限制类172项,其中包括产品能效限定值类28项、环境污染类17项、高耗水工艺类13项),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依据。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编制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2.限制或淘汰期限。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7年)”是指应于 2017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调整措施。

①、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以及环境污染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②、对《负面清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如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整改,相关信息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提供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条目说明。

①、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负面清单》不一致的,以《负面清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负面清单》未包含的项目,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②、本《负面清单》部分条目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均未注实施日期,其标准以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③、国家已颁布产品能效限定值标准但本《负面清单》未涉及的,仍严格按照限制类条目执行;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负面清单》的,从其规定。

2.2 限制类、淘汰类清单限制类一、电力(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中温中压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能和采用背压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余热利用机组除外)二、化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60万吨/年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6、氟氯烷、氟树脂生产企业7、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低于2万吨/年或总规模低于5万吨/年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三、电子信息(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4英寸晶圆制造2、分立元器件生产四、钢铁(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5、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6、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7、含铬质耐火材料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9、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线12、冷却循环水系统管式喷淋冷却装备13、冷却循环水系统重力式无阀过滤器14、高炉煤气湿法除尘工艺15、轧钢加热炉炉底梁水冷技术五、有色金属(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2、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3、再生铅生产线4、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六、建材(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18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3、2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4、单线产能低于3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2mm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生产线5、单线产能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5mm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6、单窑规模5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8、玻璃纤维行业细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单窑规模小于30000吨/年9、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6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3万吨/年;10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0、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11、32系列、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12、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13、单条水泥粉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七、医药(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 原料生产装置2、青霉素原料生产装置3、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4、1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生产装置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6、化学原料药制造(集团内自主配套、化学原料药的研发、中试及专业园区内除外)八、机械(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9、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1、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12、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1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14、35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15、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16、铸铁低于5,000吨/年;铸钢低于4,000吨/年;铝合金低于1,200吨/年;铜合金低于600吨/年的生产企业17、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18、铸造冲天炉19、弧焊变压器20、含铅和含镉钎料21、手动燃气锻造炉九、轻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单线产能小于1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3万立方米/年及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3、生产能力小于24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4、5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5、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6、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挤出机(PVC-U除外)7、PVC、NBR塑胶手套(劳防手套、PE手套除外)8、玻璃熔窑熔化面积≤40㎡(高档玻璃除外)的玻璃窑炉9、单色金属板胶印机10、棉花(籽棉)加工11、工业区外添汞产品生产装置12、小于1000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5000万片/年硅片项目13、年产30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竹浆、年产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14、槽式洗浆机15、地池浆制浆工艺(宣纸除外)16、造纸行业侧压浓缩机17、年产1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8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18、锂离子电池年产能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负极材料或电解液年产能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质年产能低于500吨十、纺织(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粘胶板框式过滤机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3、单线年产能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4、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5、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6、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7、绞纱染色工艺8、绳状染色机9、箱式绞纱染色机10、喷射绞纱染色机11、1:10以上的管式高温高压溢喷染色机12、74型退煮漂联合机13、敞开式平洗槽十一、印刷1、J2205型对开双色平版印刷机2、J4101S型四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3、JC1101S超全开单色手续、自动胶印机4、JL1101AS型超全开单色胶印机5、LR-300型彩色胶印机6、YK6400胶印机7、YK9600胶印机8、YP1A1B型对开单色平版印刷机9、YP1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0、YP1A1-02S型自动续纸对开单色胶印机11、YP2A1A单面自动双色胶印机12、YP2BOE型大对开双色胶印机13、YPA2B型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14、YPA1-5000对开胶印机15、YPA1-5000自动单色对开胶印机16、ZM200C双面平版印刷机17、ZM200双面印刷机18、三佳SJ47A型胶印机19、三佳SJ47B型胶印机20、ZYHB615G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1、ZYHB615S型半自动混合式折页机22、ZYHB615型半自动混合折页机23、DQ404-02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4、DQ404-02型手动骑马订书机25、DQ404B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6、DQ-505G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7、DQB404型半自动骑马订书机28、SXB370型半自动锁线机29、FM600B型油性覆膜机30、SFM-100型湿式覆膜机31、FM650型油性覆膜机32、GREAT 39A型包本机33、JBB-40B型直线胶订包本机34、JBB35A型胶订包本机35、BBY40/5A型圆盘包本机十二、其他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2、无组织排放生产性废气、粉尘的企业3、未配备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企业4、未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废塑料加工企业5、工业区块外具备纳管条件的污水直排企业6、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7、未按规定履行立项、规划、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高尔夫球场8、燃煤窑炉及锅炉(3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用煤至2017年)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单端无极荧光灯及其交流电子镇流器(GB29142、GB291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GB291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GB1904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GB1904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GB17896)、金属卤化物灯及其镇流器(GB20053、GB20054)、高压钠灯(GB19573)等生产企业1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房间空气调节器(GB12021.3、GB21455)生产企业1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GB20665)生产企业1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热泵热水机(器)(GB29541)生产企业1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磁灶(GB21456)生产企业1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饮水机(GB30978)生产企业1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自动电饭锅(GB12021.6)生产企业1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GB24849)生产企业1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交流电风扇(GB12021.9)生产企业1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GB26969)生产企业1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储水式电热水器(GB21519)生产企业2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吸油烟机(GB29539)生产企业2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动洗衣机(GB12021.4)生产企业2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电冰箱(GB12021.2)生产企业2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平板电视(GB12021.7、GB24850)生产企业2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家用、商用燃气灶具(GB30720、GB30531)生产企业2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GB21521)生产企业2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微型计算机(GB28380)生产企业27、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计算机显示器(GB21520)生产企业28、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却塔(DB31/414)生产企业29、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电弧焊机(GB28736)生产企业30、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三相配电变压器(GB20052)生产企业31、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通风机(GB19761)生产企业32、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清水离心泵(GB19762)生产企业33、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容积式空气压缩机(GB19153)生产企业34、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冷水机组(GB19577)生产企业35、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GB30254)生产企业36、未达到能效限定值的中小型异步电动机(GB18613)生产企业淘汰类一、电力(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燃水煤浆、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至2017年)二、化工(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4、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5、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6、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8、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9、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1、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1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13、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14、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5、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16、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17、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18、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19、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20、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22、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23、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25、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6、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27、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29、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车用斜交轮胎31、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2、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33、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34、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35、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36、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37、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38、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39、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0、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4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单套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43、1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44、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45、拉伸强度3.5GPa及年产1500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4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47、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48、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49、30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50、5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1、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三、钢铁(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60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30吨及以下电弧炉)3、100吨及以下转炉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6、叠轧薄板轧机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8、热轧窄带钢轧机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0、直径100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3、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1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16、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17、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18、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19、环形烧结机20、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1、固定床煤气发生炉22、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23、热轧硅钢片2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25、年产60万吨及以下板材、25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26、年产100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2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2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29、400兆帕级以下的螺纹钢,300兆帕级以下的光圆钢筋四、有色金属(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5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4、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5、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9、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0、混汞提金工艺11、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1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13、“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4、铜线杆(黑杆)五、建材(部分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1、石棉水泥制品生产线2、水泥熟料生产线(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污泥及生活垃圾装置、带有纯低温发电装置的除外)3、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5、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8、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9、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0、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14、矿物纤维生产线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16、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7、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8、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9、30门窑以下砖瓦生产线20、用砂拉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21、普通挤砖机2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4、1000型普通切条机25、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7、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8、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29、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30、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1、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32、S-2型混凝土轨枕3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3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3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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