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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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
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十条传染病病床数的设置,城市按照非农业人口1.2-1.5床/万人,农村按照总人口0.5床/万人计算。
第十一条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宜符合表1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表1
类别人口数病床规模(床)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
级市
(非农业人口)
50万人以下60 50-100万人100 100-200万人200 200-400万人300 〉400万人600
县级(总人口)
30万人口以下12 30-50万人20 50-100万人30 100万人口以上40
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病种比例可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第十四条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集中的医疗废弃物焚烧炉,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焚烧。
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无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2
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2.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可参照上述指标,但应扣除与院区其他部份共用部份包括保障系统主要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等面积。
第十六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 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七条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照每100病床设置1间。
第十八条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ICU病床,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ICU病床设置规模表4
类别非农业人口病床规模ICU病床占医院总病床%
直辖市、省会城市、
地级市50万人以下60 4 50-100万人100 4
100-200万人200 5
200-400万人300 5
〉400万人600 6
第十九条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负压病房,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5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负压病房设置规模表5
类别非农业人口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
直辖市、省会城市150万人以下 4 150-250万人8 250-350万人12 〉350万人20
第二十条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予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予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二十一条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传染病医院选址
第二十二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
二、应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三、应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四、应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六、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八、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30m,传染病区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