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

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
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

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打击非法言论,非法医闹患者张久星,男,1956年生,杞县城郊乡平厂村人,于2007年7月7日以“外伤后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天余”为主诉入杞县中医院治疗,论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经患者同意并在知情选择书及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于2007年7月8日行切开复位重建钛合金钢板内固定术治疗。术后X线拍片复查示骨折对位线良好。术后第四天患者要求出院,拒绝继续住院治疗,管床医生将出院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再移位,骨折不愈合等意外情况告知患者,患者不听劝阻,执意出院,并表示出院后如出现意外与院方无关,后果自负,并在病历中签字为证。出院时管床医生嘱其两周定期复查,患肢悬吊制动。但患者不遵照医嘱,过早参加劳动,未定期复查。直至2008年元月出现右肩部不适后才到医院就诊,拍片后发现钢板断裂,锁骨骨折轻度移位愈合,右肩功能尚可。于2008年6月19日患者再次入杞县中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术中显示骨折愈合良好。切口甲级愈合后出院。患者出院后便以“钢板断裂,右肩疼痛”为由向医院要求索赔。索赔无果后将医院诉讼至法院,受杞县人民法院委托,于2009年3月24日开封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开封医鉴(2009)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院方在本案中诊断明确,治疗正确,无不当之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中有关规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随后患者又以“钢板不合格”为由,要求对钢板进行鉴定,并表示如钢板

检验合格,愿意撤诉。医院在提供了钢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等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又出资5000元由法院技术股带领患者于2009年9月23日到北京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杞县中医院提供的金属直型接骨钢板化学成份符合国家标准。患者又以重建钢板为适用于胫腓骨的钢板,不适用于锁骨为由,要求到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听证。听证会由一人主持,并明确表态不作为法律依据,出具了河科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209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院方在手术中采用重建板固定锁骨应为不当,院方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对等性因果关系。并注明此结论仅供参考,况且是“临鉴字”、“意见书”,院方认为河科鉴中心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及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有以下充分的依据证明重建板可以用于治疗锁骨骨折:1、厂家的产品说明彩图;2、荣国威、翟桂华等译,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骨折内固定》中报导,重建钢板即可以在XY轴和RS轴上弯曲,又可以在PQ轴上弯曲,这样就可以根据锁骨不规则的外形很好的进行塑形,使钢板最大限度贴附并固定于锁骨上,更好的起到张力带作用,以对抗弯曲应力和旋转力,达到可靠的内固定效果,重建钢板内固定治疗锁骨骨折完全符合AO理论,疗效满意,为手术治疗锁骨骨折较理想的方法之一。这在《骨与关节损伤》、《临床骨科杂志》等权威杂志上也曾多次报导。

目前此案件正在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望广大网友不要听信及传播谣言,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打击非法医闹。对于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及言论诋毁医院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通过法律渠道追纠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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