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 《世界文化遗产》第一单元 全人类共同的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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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世界文化遗产1.原始资料
《世界遗产公约》的制定宗旨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第17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
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前言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条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定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十一条第2和第4款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七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第四、五、六、七条
将文化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81.当委员会发现如《公约》第1条和第2条定义的世界遗产的状况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中的至少一个标准时,可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82.就文化遗产而言:
Ⅰ.确知危险──遗产面临特殊的且证明正在临近的危险,如:
a.材料受到严重毁坏;
b.结构或装饰特点受到严重毁坏;
c.建筑或城市规划的一致性受到严重破坏;
d.城市或乡村空间,或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e.史实性受到严重损失;
f.文化重要性受到严重损失。
Ⅱ.潜在危险──遗产面临有害于其固有特征的威胁,如:
a.遗产的修复或法律地位削减了其受保护的程度;
b.缺少维护性政策;
c.区域规划项目带来的威胁性结果;
d.城镇规划带来的威胁性结果;
e.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
f.地质、气候或其他环境因素的逐渐改变。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第八十一、八十二条
世界遗产的徽志、名称、标志及其使用
127.委员会在其第二届会议上采纳了由米盖尔·奥利夫先生设计的徽志。该徽志标志着文化与自然遗产间的相互依赖:中间的方形是人造物,圆形象征自然,两者密切相联。徽志呈圆形,如同世界,同时又象征保护。委员会决定由设计者提议的徽志(见附2)可根据用途、技术要求和艺术考虑以任何颜色或大小使用。徽志应一直与“World Heritage.Patrimoine Mondial”连用。“Patrimonio Mundial”法文,“世界遗产”。所占位置可翻译成徽志使用国的通用语言。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款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
世界遗产的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
A.监督制度
68.本监督制度,是指由世界遗产中心、教科文组织的其他部门以及其他顾问机构向主席团及委员会就那些处于受到威胁的遗产的状况进行报告的制度。为此,各缔约国将通过世界遗产中心向委员会就有关遗产的保护状况发生不寻常变化以及修复工作有可能对遗产保护状况产生的影响的具体报告。如同在第48至56条中所列示的那样,在考虑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某个遗产时所采用的工作程序中,也是用此项报告制度。同样,如第86至93条所列示的那样,在考虑某个遗产是否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和对已列入该名录的遗产的管理,也是用此监督报告制度。
B.定期报告
69.第11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和第29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了《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提及的定期报告事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