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小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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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小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高效,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善小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提出、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和项目监督。

第三条项目及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提出

第六条本基金会理事等的建议;

第七条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公众个人等的推荐;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公众个人等的申请;

第九条捐助者提出并明确所捐赠款、物专项用于指定的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下称限定性捐赠)。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所有立项均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中明确的本基金会设立宗旨;

(二)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三)符合受助方的客观需求;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提出的立项项目均需经理事会会议评审决定,经理事长批准后项目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必要时可在评审前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

第十三条限定性捐赠项目经基金会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受助方同意后,由理事长同捐赠方签署捐赠立项协议。基金会项目部应及时将上述限定性捐赠情况通报各理事、监事。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批准后,基金会应与项目实施相关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应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项目责任人、考评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合作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推行项目责任人制度,依项目规模、性质由秘书处或专门组建的项目部组织实施。项目责任人应依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开展,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基金会与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责任人应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与完成情况。一年期以上的项目,项目责任人应以3-6个月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视情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视情另行约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评审后批准。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项目部会同财务根据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预算、实施方案和项目合作协议,编制项目预算执行计划。项目预算执行计划与项目资金拨付经理事长签署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须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凭证。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体项目调整幅度低于20%(含)且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单体项目调整幅度高于20%且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经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和基金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项目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人应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由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检查验收,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束时,由基金会会同相关方对项目检查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责任主体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理事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经整理后送基金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检查验收中发现项目责任人、项目监管人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失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以利社会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善小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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