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官的职责

2010年03月26日14:58东方法眼刘振厚1025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大名鼎鼎的大法官培根曾经写过《论法官的职责》一文(以下简称培文),其在开篇即言道:“为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非立法;他们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制定或修改法律。”在作了大家时常引用的水流与水源关系等论述后,培根从法官与四种人之间的关系论述了法官的职责。今天中国的社会不是数百年前的英国,中国的法官与英国的法官某些方面甚至有质的不同,但既然都曰之为法官,自然其职责有相通之处;而培根关于法律、法官、司法的论述,更是被今天中国的法律人士广泛引用,所以,本文没有从我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职责入手,而是借鉴培根的文章,从法官与以下四种人的关系,简单论述当今法官的职责。

第一,关于诉讼当事人。这是培文的原题。培文写道,“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惩治暴行和诈骗”,这可能是培根根据当时英国的状况而言的;从我们国家今天的状况来说,这显然只是法官职责的一部分。就当前法院结案情况来看,刑事案件不及法院全部案件的十分之一,我们面对的被告人更远远少于其他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但无论哪类当事人,培根的这句话着实值得每位法官谨记,“法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应在量刑时想到慈悲为怀,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但用仁慈的目光看人。”我们现在提出“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让人民满意”等一系列活动,无不表明这样的宗旨,即法官应当为人民服务。当然,有一起案件,就有不同的案情,就有不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与法官的接触中,也一定会有各不相同的表现,有些法官就会犯下因人而异的错误,这确是为法官者的大忌。培文还写道,“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对法律的曲解”,我们的法官也会因当事人的不同,曲解法律本身固定的条文,这类状况,有时有着无法道出法官弄法的难言,甚至有时打着“对法律理解有不同是正常的”、“有意见分歧是难免的”之类的幌子,需要我们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端正自己的思想,增强自律意识,多些“畏法度”之心。

第二,关于与检察官及律师。培文的原题是关于控辩双方律师。我们国家的法律与英国不是一个法系,控方是行使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在我国,检察官与法官同是司法官员,人们也经常把法院、检察院放在一起对待,实际上,二者的职能应该差别很大,检察官时常是“主动出击”,而法官是被动的受理案件,即“不告不理”;至于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要求,虽然我们依然在现实中这样在做,但笔者所想,行使职责时,还是互相监督些更好,法官的权威性更强些好。关于法官与律师,应当说,法官行使职责时,最密切接触的群体,律师当仁不让,培文写道,“耐心而严肃地听取律师陈述,这应是法官的一种基本素质”,我们的法官亦当如是;培文还写道,“有些法官居然特别喜欢某些名律师,……只会抬高律师的酬金,疑心法院也有后门。”笔者未曾仔细了解当时英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状况,但我们可以了解到的是,今天我们国家的法官与律师的状况,实在是一言难尽。举两个极端的例子,有重庆乌小青法官和胡燕瑜律师是情人关系的法官与律师,有云南洪法官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的法官与律师。我们的法官该究竟怎样处理与律师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至于落实,法官应当主动担当更多的,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的义务。

第三,关于与书记员及法警。培文的原题是关于法庭书记员和执达吏。在我们的法院,有书记员,没有执达吏,文书的送达一般由书记员和法警来完成;在市县级法院,办案法官自己送达文书,也是司空见惯。按照分工来说,无论是当年的英国,还是今天的中国,他们是不可能干涉到法官的办案的,可培根在他的文章里,提及他们时,竟然把他们分类为四种恶势力。今天中国的法院自然不会有这四种恶势力,但培根又写道,“一名熟悉判例、谨言慎行并懂得法庭使命的资深吏役,则可成为法庭的得力助手。”书记员、法庭当做法官的助手自不待言,但因为中国特殊的人际关系和法院管理体制,

法官与他们的关系远不止这样简单。中国法院书记员的前途是法官,很多时候,法官与书记员成了师徒关系,且不说书记员影响法官办案,有时法官干脆自己主动把案件交给书记员去办了,因为,反正他早晚也会成为一名法官。关于法警,英国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之说,这里的警察涵盖范围更广。可在中国的法院,没有哪一名法官或法警会这样认为,否则一定是发烧了。特别是民事案件,法庭上很少见到法警的身影,与法官和书记员的关系相较,实在是件憾事。

第四,关于与党委和政府。培文的原题是关于君王和政府,虽然是讲君王和政府,培根却首先写道,“法官们首先记住,……人民之幸福乃最高之法律。”今天的中国已没有君王,但却有党委和政府与法院一道关系人民的幸福,所以,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关于这三者的关系,我们经常的说法是,法院是在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下工作,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确确实实如此。近年来,有股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西方化的思潮,虽然没有法院可以脱离党的领导之意,但那一套明显不能与中国实际相符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潜意识也不能不说有此意念,这是我们必须反对的。作为法官,守法是最基本、最低限的要求,如果连宪法的规定竟敢于违背的话,哪里还能称之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至于法官履行职责时面临的行政干预问题,更多的应当是反应在个别的地方,个别的领导干部身上,法官该怎么对待权力与法律,不妨仍借用培根在文章引用的《新约》中的一句话,“我们知道这律法天经地义,关键是司法者要依法用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