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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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许可,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政府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因为政府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政府应承担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政府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