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特许经营协议合同书范本
特许经营协议合同书范本甲方(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特许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希望获得甲方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
1.2 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使用权、经营模式、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第二条特许经营区域2.1 乙方的特许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不得在该区域外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特许经营费用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
3.2 特许经营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4.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使用甲方的品牌和经营模式。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5.3 乙方应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期限6.1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6.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8年修正本)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8年修正本)(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众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特许经营权_授权书
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名称]地址:[授权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授权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授权方电子邮箱]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名称:[被授权方名称]地址:[被授权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被授权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授权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被授权方电子邮箱]鉴于:1. 授权方拥有[特许经营业务名称]的特许经营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授权方内部管理规定,授权方有权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或授权。
2. 被授权方具备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名称]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等。
3. 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经过友好协商,授权方同意将[特许经营业务名称]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授权方。
为此,授权方与被授权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方获得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特许经营业务名称]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权利。
2. 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名称]业务的经营权。
3. 被授权方有权使用授权方提供的经营模式、管理体系、培训体系等。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期限自[授权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本授权期限届满前,授权方有权根据被授权方的经营状况及市场变化,决定是否续签本授权书。
三、授权费用1. 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授权费用金额]。
2. 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四、权利义务1. 被授权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被授权方应按照授权方的要求,维护[特许经营业务名称]品牌的形象和声誉。
3. 被授权方应接受授权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授权方的规定。
4. 被授权方应保护授权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经营者(特许人)授予其他人(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商业模式或品牌的许可。
特许经营权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授予的权限和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权限是特许经营者授予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的范围。
特许经营者通常享有使用特许经营者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的权利,以开展与特许经营者相关的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者还需要按照特许经营者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经营管理,以确保特许经营者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分为两部分:一是特许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二是特许经营费,即特许经营者需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费是特许经营者向特许经营者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以获取特许经营权限。
特许费的支付通常是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进行的,并且在特许经营者获得经营权之前进行支付。
特许费的金额根据特许经营者的品牌知名度、市场潜力和特许经营者的投资费用等因素而定。
特许经营费是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费用,即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固定金额;二是变动费用,即根据特许经营者实际经营业绩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特许经营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目的是确保特许经营者能够按照特许经营者的要求进行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也是特许经营者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的方式之一。
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前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的规定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求。
总结而言,特许经营规定特许经营权限和费用是特许经营协议中的重要内容。
特许经营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者特定的经营权限,让特许经营者能够合法使用其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特许权益授权条件与特许费用
特许经营特许权益授权条件与特许费用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其中一个公司(特许人)授予另一个公司(特许人)使用其商标、品牌和经营方式的权利。
这种合作方式允许特许人在已建立的商业模式下开展业务,并获得特许人与之相关的优势。
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特许人通常需要支付特许费用,并遵守一系列特许权益授权条件。
一、特许权益授权条件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需要明确特许权益授权条件,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许权益授权条件:1.使用商标和品牌:特许人需要获得特许人的许可,使用其商标和品牌。
这包括在其产品、广告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品牌。
2.经营方式和操作程序:特许人需要遵循特许人规定的经营方式和操作程序,以确保统一的业务运营标准。
这包括员工培训、销售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3.产品和服务质量:特许人需要保证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和标准。
这涉及到产品的生产、包装、配送以及服务的提供等方面。
4.市场控制和竞争规定:特许人需要遵守特许人关于市场控制和竞争规定的要求。
这可能包括地理区域的限制、定价政策和市场营销活动的规定等。
5.保密协议:特许人可能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以确保特许人的商业机密和商业模式不会被泄露或滥用。
二、特许费用特许费用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费用,作为使用特许权益的权利。
特许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规定。
通常,特许费用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品牌知名度和价值:特许费用通常与特许人的品牌知名度和价值相关。
知名度和价值更高的品牌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特许费用。
2.市场前景和潜在利润:特许费用可能会根据特定市场的前景和潜在利润水平而有所不同。
较有利可图的市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特许费用。
3.初始投资和设备成本:特许经营开始时,特许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初始投资和设备成本。
这些费用可能会计入特许费用中。
4.运营支持和培训:特许费用还可能与特许人提供的运营支持和培训有关。
公司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特许经营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授权经营的所有特许经营店。
第三条公司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原则;(三)合法合规、保障权益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授予第四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循以下程序:(一)特许经营申请人提交申请,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许经营店经营计划等材料;(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三)公司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店的经营能力、管理团队、市场前景等;(四)评审通过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范围、期限、费用、权利义务等;(五)公司向特许经营店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特许经营店经营管理第六条特许经营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特许经营合同,依法开展经营业务。
第七条特许经营店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经营模式、品牌形象、服务标准进行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特许经营店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数据、财务状况、市场动态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店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变更经营内容、调整经营策略等,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第十条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特许经营店因故需要调整经营地点;(二)特许经营店需要变更经营内容;(三)特许经营店需要调整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况:(一)特许经营合同到期;(二)特许经营店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经公司警告无效;(三)特许经营店因故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特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管理和监督。
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权 合同6篇
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权合同6篇篇1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权合同一、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定义特许经营权合同是国家发改委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一种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发改委为了发展国家经济、促进经济繁荣和促进社会进步所授予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益。
特许经营权合同是特许经营者与国家发改委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的签订对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特许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国家发改委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2. 特许经营的内容:合同中应明确特许经营者可以经营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包括特许使用的品牌、技术、专利等权利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3.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者有权在特许期限内独家经营特许项目,并要求国家发改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国家发改委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国家发改委对特许经营者所享有的监督权利和处罚权利等,要求国家发改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5. 特许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特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特许费用一般包括特许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
6. 特许期限及解除条件:合同中应明确特许期限和解除条件,特许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特许期限。
7.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特许经营者和国家发改委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三、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签订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合同内容应得到双方的认可和签字确认。
2. 履行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合同,特许经营者应按时支付特许费用,国家发改委应按时提供支持和监督。
3. 变更合同:双方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合同变更应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四、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 合同期满: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经营者应停止经营特许项目,国家发改委应核算特许费用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一)定义特许经营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范围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涵盖了众多领域,如餐饮、零售、服务、制造等。
具体包括品牌使用权、产品或服务的供应权、经营模式的复制权等。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一)授予条件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同时,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二)取得程序被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或企业资料。
特许人对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取得特许经营权。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与要求(一)必备条款合同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区域,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二)合同期限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
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三)费用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不得在合同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特许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特许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求被特许人遵守合同约定和经营规范。
(二)义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经营资源、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保证所提供的经营资源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被特许人的投诉和建议。
特许经营的含义与类型
特许经营的含义与类型一、特许经营的含义特许经营是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对被特许人经营中的特定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权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可以使用特许权人所拥有和控制的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并且被特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特许经营是一种合同关系,在此模式下,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地域范围,被特许人授权,得以使用特许权人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及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来从事经营。
特许权授予是围绕一定产品(包括服务产品在内)所形成的一系列企业形象和经营技术的使用权利。
因此,只要一种产品或服务能够商品化,能够将其生产过程或服务过程实现标准化、专业化和简单化,那么这种产品或服务就具备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一方面,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着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管理控制权另一方面,被特许人作为自营商对其资产拥有所有权。
二、特许经营的主要类型1.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分为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
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在这种形式下,代销商直接使用供货商商标或商号,或者接受供货商的注资而与供货商形成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最初的特许经营,即“第一代特许经营”,这种特许经营方式曾被大量用于软饮料、汽车销售、轮胎和汽油服务等行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福特和通用汽车、美孚石油等企业。
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在此情形下,被特许人要在特许权人的经营体系下按照统一标准开展业务活动。
这种模式在零售业、快餐业和服务业中使用得更为突出,比如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都属于这种模式2.单体特许、区域开发特许、一级特许和代理特许按照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分为单体特许、区域开发特许、高级特许和代理特许单体特许又称为直接特许,即特许权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在规定的地点开设一家特许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经营权。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分析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可行性的分析本文所指特许经营权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在政府制定区域开展污水处理、高速公路收费等业务。
特许经营制度自2002年正式为我国政府文件提出,被认为是在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推进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举措20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该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全国通行的办法,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资源,因此,只要涉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现阶段一般须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所谓竞争性程序既包括《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也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投标程序。
那对于政府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权是否也应该通过竞争性方式呢?首先,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制定本办法。
”明确特许权授予对象为社会资本时应采取竞争性方式。
而在这之前的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实践中也倾向认为政府平台公司不属于社会资本方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本级平台公司不属于以上规定适用范围。
即法律未存在禁止性规定。
但自2014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通知以来,政府平台公司在逐渐剥离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一般认为剥离融资职能后的政府平台公司通过竞争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因此是否可被作为普通社会资本,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从事特许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五条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政府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六条市政府公用事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特许经营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某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经营者的,市政府也可以采取招募方式确定经营者。
特许经营制度 pdf
特许经营制度2023-11-26•特许经营制度概述•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基础•特许经营制度的实践应用•特许经营制度的优势与风险目•特许经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特许经营制度案例分析录特许经营制度概述01•定义:特许经营制度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点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者提供品牌、技术、经营模式等支持,被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0102特许经营制度可以实现品牌扩张和规模效应。
被特许者需要在特许经营体系下进行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初开始出现。
起源发展全球发展随着品牌和连锁经营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制度逐渐成熟,并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涉及各行各业,成为品牌扩张和规模效应的重要手段。
030201特许经营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特许者将直营店的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者的经营理念和标准进行管理。
直营特许经营特许者提供品牌、技术、经营模式等支持,被特许者自主经营,支付相应的费用。
自由特许经营特许者将代理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代理销售特许者的产品或服务。
代理特许经营特许者将多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合的形式进行经营。
复合式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形式特许经营制度的法02律基础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签订的,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特许资源的合同。
定义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括特许经营授权范围、费用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要素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均享有权利,也需承担义务。
合同性质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通过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其特许资源的权利。
授予被特许者需按照合同约定,在特许者的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特许经营权由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某一产品市场营销管理的策略特许经营目录.1基本信息.▪定义.▪特征.▪形式.2评估.▪资产界定.▪价值形成.3确认.4帐务处理.5近期发展.6特征.▪如何选择.▪妥善经营.▪投资成本.▪经营记录.▪特许者的历史.▪培训和支持.▪受许者的义务.▪帮助和建议.▪投资者的分类.7利弊.▪优势.▪弊端.8结论.9相关概念基本信息定义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证书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特征是某一产品市场营销管理的一种策略,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
特许经营权合同
特许经营权合同一、定义与术语1.1 特许经营权指特许方授权被特许方使用其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进行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经营。
1.2 特许方拥有并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法人或自然人。
1.3 被特许方接受特许方授权,使用其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3.1 授权范围特许方同意将其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授权给被特许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使用。
3.2 授权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被特许方的权利与义务4.1 权利- 享有在约定区域内使用特许方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权利。
- 享有在约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的权利。
4.2 义务- 按照特许方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 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 保守特许方的商业秘密。
五、特许方的权利与义务5.1 权利- 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 对被特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 要求被特许方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品牌形象。
5.2 义务-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 协助被特许方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 定期对被特许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分析
关于政府方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经营权可行性的分析本文所指特许经营权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在政府制定区域开展污水处理、高速公路收费等业务。
特许经营制度自2002年正式为我国政府文件提出,被认为是在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推进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举措20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等6部委2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该管理办法是现阶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全国通行的办法,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资源,因此,只要涉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现阶段一般须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所谓竞争性程序既包括《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也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投标程序。
那对于政府直接授予本级平台公司特许权是否也应该通过竞争性方式呢?首先,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制定本办法。
”明确特许权授予对象为社会资本时应采取竞争性方式。
而在这之前的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明确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实践中也倾向认为政府平台公司不属于社会资本方的范畴,因此可以认为本级平台公司不属于以上规定适用范围。
即法律未存在禁止性规定。
但自2014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通知以来,政府平台公司在逐渐剥离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一般认为剥离融资职能后的政府平台公司通过竞争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因此是否可被作为普通社会资本,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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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
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许可,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特定的经营者从事公用事业经营和服务;另一种是由政府和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者依照合同经营公用事业。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采两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由政府向经营企业发牌照,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例如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即采取行政许可方式,另一种是由政府和选定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合同。
对第一种方式的特许经营是否要签订合同,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因为政府发牌照,本身是一种行政许可,政府应承担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责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就可依法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仍应签合同,如依据建设部《意见》的规定:“凡投资建设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实施建设。
”也即依据建设部意见,签合同是获得特许经营的必要方式,但是签合同最大的问题就是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已经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的案例数量不多,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则采用了各种可能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政府之间关于污水处理专营权的纠纷,当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诉讼;鑫远公司与福州市政府道路专营权纠纷案则是通过仲裁解决的。
但从审判的结果来看,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是私人投资者起诉政府的请求很少受到支持。
因此,纯粹的争论行为的性质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公平、友善的对待私人投资人,鼓励其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