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政府定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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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三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管理,提高药品采购、销售效益,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确定1. 政府指导价医院在政府公布的基础药物清单中的药品价格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

2. 市场价格医院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非基本药物的价格,以确保医院药房的规范运作和正常盈利。

3. 内部统一价格医院内部特殊类型药品的价格由医院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确保价格一致性。

三、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 采购渠道的选择医院采购药品有多种渠道,包括直接从生产厂商采购、从药品批发商购买以及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药品渠道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采购价格的核实医院对每次药品采购应进行价格核实,确保采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合。

3. 采购价格的比较医院在进行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规格、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对不同厂家的药品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 药品定价医院应根据药品的采购成本、库存管理成本、器材消毒成本、执业保险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销售价格。

若药品价格有调整,医院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于调整后的起效日起执行。

2. 内部价格一致性医院内部设置的不同药房、门诊、住院部等部门销售药品的价格应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或差异化定价。

3. 市场价格调整医院应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政策要求,适时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并且及时公示。

五、药品价格监管1. 定期检查医院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确认价格是否合规,如有发现价格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公开透明医院应将药品价格公布在医院官方网站上,以确保患者能够正确了解药品价格,并及时反馈意见。

3. 投诉处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药品价格的投诉,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擅自调整药品价格或哄抬价格的行为,医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2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1.药品价格管理依据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

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2.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禁止药品回扣: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内容管理(1)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特殊单位或个人作证】。

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4)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如何制定?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
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本办法所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均指药品的代表品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而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己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木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以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价格管理

药品价格管理

(2)省级政府部门定价的药品范围及定价 形式:
① 《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 围的品种;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 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即最高零售价格。
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 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小结: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定义、原则、药品范围)
单独定价 市场调节价
(定义、原则) 药品价格监管
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 管,降低过高的药品进销差价,减轻 社会药费负担。
至2007年5月,24次药品大降价 86.7%的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药品完成调整 然而在“以药养医”的运作体制下,降
价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老百姓仍然陷 于“看病贵”的困境中
第24次药品降价令下达后,国家发改委 宣布,这是最后一次对《国家基本医疗 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 进行调整,以后将每两年对药价进行一 次微调。
《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
具体定价形式:
①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 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 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 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②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 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 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 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 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这标志着药价大调整时代暂时告一段落。
一、药品价格的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
定义:指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所制定的价格。
出厂价(口岸价)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 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 指定的价格。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一、前言药品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承担着维护人们健康的重要使命。

药品价格的合理管理不仅关系到药店的经济效益,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为了规范药店药品价格管理,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平性,特制订本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二、药品价格的依据1. 政府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价格应当依据国家定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恶意压低价格。

2. 市场价格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药店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情况适当调整价格,但需明示原因,不得违反市场自由竞争法则。

3. 成本价药店药品价格的制定应当以成本价格为基准,确保药品质量和售价的合理匹配。

三、价格管理原则1. 合理定价药店应当充分考虑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适中性。

2. 价格公开药店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销售价格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到药品价格信息。

3. 价格稳定药店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稳定药品价格,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消费者困扰。

4. 公平竞争药店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应当遵守市场自由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串通定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价格管理措施1. 定期调查药店应当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2. 价格监督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与管理,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综合考虑在制定药品价格时,药店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避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其他因素。

4. 价格调整药店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及时调整药品价格,确保与市场保持一致,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五、价格管理责任1. 药店负责人应当对药品价格管理负主要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价格正常运行。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是指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下面是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一些特点和目标:
1. 定价依据: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

2. 定价范围: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覆盖了各类药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药等。

3. 定价原则: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遵循公正、合理和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价格不高于其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

4. 定价机制: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一般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制定价格参考价,同时允许市场竞争对价格进行调节。

5. 定价监督: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通过监督和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执行符合规定,防止价格操纵和垄断行为。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可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同时防止价格过高对消费者造成不合理负担。

此外,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还可以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药品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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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药品市场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价格合理有序,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药品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包括药品定价、调价、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条药品价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保障药品价格合理有序。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遵守药品价格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特性、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药品价格定价政策。

第七条新药品上市价格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应当公开透明。

第八条已上市药品价格变动应当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九条药品价格定价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操纵价格。

第十条药品价格定价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促进药品价格合理有序。

第三章药品价格调价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药品价格变化,定期进行调价。

第十二条药品价格调整应当合理、适时,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药品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公布调价依据和程序。

第十四条药品价格调整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和机构,确保调价措施有效实施。

第四章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药品价格合理有序。

第十六条药品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保护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导致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房收费的管理制度

药房收费的管理制度

药房收费的管理制度一、药房收费的原则1.合理定价原则药品价格应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进行定价,不得私自提高,且价格应明码标价,让患者清晰了解药品价格及收费项目。

2.公平合理原则药房应根据规定收费标准,不得虚高收费,也不得虚低以吸引患者。

对于患者应严禁以各种方式变相加价。

3.明码标价原则药品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以便患者直观了解药品价格,避免出现误导及纠纷。

4.明细化明细原则药品及服务项目应当明细化列示,让患者清晰了解收费项目,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5.诚信经营原则药房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规定收费,杜绝出现偷漏税等行为。

6.保护患者隐私原则药房在收费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二、药房收费的管理制度1.药品收费管理(1)药品价格应当明码标价,符合国家定价标准,不得私自提高价格。

(2)药品收费项目应当明细化列示,让患者清晰了解药品价格。

(3)药品应当按照处方合理选用,杜绝滥开药、乱用药的行为。

(4)药品退换货应遵守相关规定,凭有效凭证进行退换货。

(5)对于贵重药品应建立专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使用。

2.服务收费管理(1)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细化列示,让患者清晰了解服务价格。

(2)对于提供特殊服务的药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并如实说明服务内容。

(3)对于患者提出的服务投诉,药房应当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问题。

3.医保结算管理(1)药房应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结算,不得虚高报销金额。

(2)对于医保报销需提供有效凭证,确保结算的真实性。

(3)对于医保纠纷及时协调医院及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保障患者医保权益。

4.财务管理(1)药房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药房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财务风险。

(3)对于日常收支应有明确记录,确保财务透明。

5.专项收费管理(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收取,药房应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收费。

(2)对于特殊收费项目应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凭证,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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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定价规则

药品定价规则

在我国,药品的价格制定一直采纳的是双规制,也就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特别药品以及保证国家医疗的根底药品由政府来进行定价,对于其他的药品定价,政府进行适当的调价。

政府定价一般制定药品的最高售价来限定药品的价格。

到202X年为止,我国药品的降价已经累计到达了29次,可是“看病贵〞等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X省的西部,是X省下辖的一个自治州,北边和XX相邻,西边又临近X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接本省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以及玉树,东接本省的X藏族自治州以及海北,总占地32.58万公里2,是X省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两个县级市——X以及辖X,三个县——乌兰、都兰和天峻,还有三个副县级行政委员会——茫崖、大柴旦以及冷湖,常住人口约为50万人。

202X年末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183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到达98%。

海西拥有各类卫生机构121所,试点药店141家。

海西州地广人稀,产业结构开展单一,人均年收入较低,大多数地区人群分散居住,交通不便,药品配送本钱高,药品价格依旧没有下降,按照局部药企以及相关治理部门的反映,可知这些年来,在政府招标集中采购时,局部药企采纳恶性竞争,招标过程中,一些已经纳入医保标准的低价药品比其生产本钱低得多。

其它,劳动力本钱、环保本钱以及原材料的价格处于上升时期,一局部药品的需求量较小并且本身的用途也不是很广泛,有些日均费用在数元甚至以下的药企限产或者干脆停产,这就使得优质低价药品的急缺,这些急缺药品中还包含了某些急救药,例如医治心衰的每片只需几分钱的高辛,止疼的去痛片,阿咖酚散等等廉价药品仍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对药品的定价进行肯定的管制不但没有切实地解决药价高的难题,甚至还使得这一难题更甚。

基层百姓仍旧“看不起病、吃不起药〞。

本文以如何完善基层药品价格机制;实施基层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度;制定合理的基层药品招标价格;建立药品价格动态治理政策来满足基层群众的需求寻求卓有成效的治理制度,推动医疗效劳和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如何解决这一社会突出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监督机构或机构体系,负责监督和管理药品定价工作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药品价格公正、合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众的用药权益。

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定价的原则和程序。

2. 定价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定价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监督药品价格。

3. 定价原则:制定药品价格的原则和标准,如成本加成、公平合理、市场调节等,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

4. 定价程序:规定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包括价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环节,确保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定价监督:设立监督机构或增加监督力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查和处理。

6. 定价公示:要求药品价格定价机构将定价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市民查询和监督,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7. 定价申诉:建立药品价格申诉机制,为民众提供投诉和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价格争议。

通过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定价监督制度,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药品价格,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能促进药品
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药品定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对于保障人民的用药权益,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药品定价规章制度

医疗药品定价规章制度

医疗药品定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药品定价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医疗药品的定价行为。

第三条医疗药品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反映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疗效和安全性等因素。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医疗药品定价工作,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药品定价工作。

第二章定价权限和程序第五条医疗药品定价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医疗药品定价。

第六条医疗药品定价程序分为初步定价、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审批定价等阶段。

第七条初步定价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同类药品价格等因素,制定初步定价方案。

第八条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将初步定价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家评审阶段,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药品定价方案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审批定价阶段,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最终的定价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定价依据和标准第十一条医疗药品定价依据包括药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同类药品价格、疗效和安全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医疗药品定价标准应当根据药品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

主要包括: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等。

第十三条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研发成本、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市场调节价的标准,根据药品的市场供求关系、同类药品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根据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定价监管和管理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药品定价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销售、使用的单位。

第三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药品价格构成第五条医院药品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药品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药品销售费用:包括药品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药品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

(四)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第三章药品价格定价方法第六条医院药品价格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几种:(一)政府定价: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

(二)政府指导价:对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市场调节价:对非政府定价、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定价办法和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院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药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药品价格。

第九条医院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的质量、疗效、安全性。

(二)同类药品的价格水平。

(三)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医院的经营状况。

第四章药品价格公示第十条医院应当将药品价格在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价格、生产厂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药品价格信息,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药品价格定价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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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发改委定价
( l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 2 )列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
( 1 )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

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型)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3 .药品单独定价不同企业生产的由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产品有效性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时,可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时主持召开听证会对药品价格进行公开审议,并根据评审意见制定药品价格。

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实行单独定价劝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 )至少一篇国家级公开发表的文献;
( 2 )两年内省以上抽检合格;
( 3 )具备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证明资料;
( 4 )原研与进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发明国及中国周边市场可比价格; ( 5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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