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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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第二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要议题或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

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院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设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促进教职工的民主参预和共同决策。

为了确保教代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教代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

二、组织结构1. 主席团主席团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教代会的会议,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2. 代表选举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代表的选举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3. 分组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协调教代会的工作,可以设立分组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

分组委员会由代表自愿组成,负责研究和提出相关议题的建议。

三、职责和权力1. 决策权教代会有权制定学校的重要决策,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预算安排、人事任免等。

决策过程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监督权教代会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教学质量、师德建设、学生管理等。

代表可以通过提问、议案等方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学校的持续改进。

3. 代表权教代会代表是教职工的代表,应该积极听取教职工的声音和意见,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诉求。

代表应该主动与教职工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争取权益。

四、运作方式1. 定期会议教代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议题。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分为常规会议和暂时会议,确保代表们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 决策程序教代会的决策应该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保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决策结果应该通过会议记录和公告等方式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3. 信息公开教代会的工作应该公开透明,代表应该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和决策结果。

学校也应该向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保证代表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五、评估和改进为了不断提高教代会的工作效果和代表的履职能力,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采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2017-06-22 09:03 人力资源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一)教书育人奖。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旨在落实代表大会的决策和推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

代表大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职责有:(一)讨论和制定学校事务的重要决策,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与权利第五条教职工代表产生的方式为直接选举,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代表的产生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选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代表的产生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体现各类教职工的利益,特别是基层教师的利益;(二)选举应当积极倡导公开竞选、多元参与的原则,保障教职工的自由选择权;(三)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就学校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提案;(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参加学校的各项评议活动,对学校工作提出评价;(四)了解学校财务情况,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代表教职工表达意愿。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活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组织机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和学校聘请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议程和组织议事活动;(三)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秩序,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四)协助代表大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性质地位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性质与地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定义)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章权力与职责规定第五条(权力)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和通过学校教职工提出的关于学校发展的重大建议和提案;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其他需要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分工第六条(组织领导)教代会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由工会负责召集和组织。

工会主席担任教代会主席团主席。

第七条(分工)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教代会代表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收集和提案起草工作。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设立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教学科研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会议制度与流程第九条(会议制度)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会议流程)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确保每位代表都有发言和表决的机会。

第七章提案与审议程序第十一条(提案)教职工可以向教代会提出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提案。

第十二条(审议程序)提案应当经过代表小组讨论,再由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机制第十三条(监督机制)教代会应当对学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教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以下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a. 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般在学年开始之初或结束之后,具体时间由学校行政部门决定。

b. 召集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

c. 代表大会的召集通知应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信息,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2. 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a. 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主席团,由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

b. 代表大会的主席团由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代表大会的会议,保证代表大会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

c. 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学校行政部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事务。

3.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a. 代表大会的议程由学校行政部门和主席团共同确定,其中包括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学校发展计划、议定教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b. 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供教职工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c.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应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代表大会的公正公开。

4. 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a. 代表大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协商、一人一票,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

b. 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通过投票或者讨论达成,对于重大事项需要进行投票表决。

c. 代表大会的决议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学校行政部门需要及时执行。

5. 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估:a. 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估,学校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教职工进行代表大会工作的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

b. 代表大会的工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通过反馈和改进不断提升代表大会的工作效果。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教育系统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以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顺利进行,为教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指导。

一、会议的召开1.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团队负责召集,并确保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

2.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信息,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教职工代表。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二、代表的选举1. 教职工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采取班级代表、院系代表或校级代表等不同层次的代表。

2. 选举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代表具有代表性。

3. 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两年,届满后应重新进行代表选举。

三、会议议程1.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应事先制定,并在会前通知代表。

2. 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主席团的选举、主席团工作报告、重要事项讨论和决策、表决、表彰和其他事项。

3. 会议议程应充分照顾教职工的关切和利益,确保能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表决和决议1. 会议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重要决策和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会议主席团签署。

3. 会议决策和决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以落实。

五、会议记录和报告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信息。

3. 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

以上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各个学校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大理市挖色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建设,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依据《____工会法》、《____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六届教代会暨十一届工代会第三次会议

上海交通大学六届教代会暨十一届工代会第三次会议

上海交通大学六届教代会暨十一届工代会第三次会议日程安排时间内容地点2月28日(周二)下午1:30 代表团(组)长会议:布置召开大会的有关事项闵行校区行政B楼418室3月12日(周一)中午常设主席团会议:讨论确定大会召开的有关事项闵行校区行政A楼207室3月14日(周三)下午1:30 1、大会预备会议:(1)通过常设主席团和工作委员会人员调整名单;(2)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2、大会开幕会:(1)校长张杰作学校年度工作报告;(2)常务副校长林忠钦作学校财务年度工作报告;(3)常务副校长林忠钦作《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的决定》的说明;(4)工会主席贾金平作教代会和工会年度工作报告;(5)工会副主席张杰作《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闵行校区陈瑞球楼学术报告厅3月14日(周三)至3月21日(周三)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文件各单位自定(报校工会)3月22日(周四)下午1:30 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情况的汇报闵行校区行政B楼418室3月26日(周一)中午常设主席团会议:讨论确定大会闭幕会有关事项闵行校区行政A楼207室3月28日(周三)下午1:30 大会闭幕会:1、提案委员会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汪后继作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2、校工会副主席吴刚作代表团(组)讨论审议情况汇总报告;3、表决通过《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4、表决通过教代会暨工代会决议;5、党委书记马德秀讲话。

闵行校区陈瑞球楼学术报告厅。

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SJTU

上海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SJTU

沪交工[2012]12号关于加强工会干部“十个必访”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工会:为进一步推动各部门党政工共建“教工小家”活动的开展,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营造温暖、和谐的校园氛围,希望你们能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我校工会组织“十个必访”制度的优良传统,当教职工遇到“婚、生、寿、新、退、献、病、亡、灾、困”十种情况时,工会干部能主动前往探访,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送上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对此,校工会将在原有下拨费用的基础上,加大对“十个必访”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也请各部门在经费上给予配套支持。

一、“十个必访”和校工会的支持内容:1、婚(结婚)——贺信、200元礼品(凭发票报销);2、生(生育)——贺信、200元礼品(凭发票报销);3、寿(生日)【实足年龄逢五逢十(男50岁、女45岁及以上)】——贺信、200元蛋糕券;4、新(新进人员)——组织“认家”等活动;5、退(退休)——校工会与人力资源处共同组织送迎大会;6、献(献血)【参加校内集体献血者】——感谢信、500元现金;7、病(工伤、重大伤病、住院)——申请市、校多种保障计划和慈善基金;8、丧(去世)—申请校慈善帮困基金(教工去世慰问金1000~10000元,教工配偶去世慰问金1000元);9、灾(灾难)——申请校慈善帮困基金;10、困(困难)——申请校慈善帮困基金。

二、注意事项:1、现金及蛋糕券由各部门工会到校工会领取,礼品凭发票到校工会报销;2、生育礼品份数以生育婴儿数计算;3、享受以上待遇人员的范围现暂定为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的教职工(享受献血待遇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以学校教职工名义参与校内集体献血的所有人员);4、男女双方皆为学校教职工的,同时享受以上待遇;5、“十个必访”中部分项目的贺信、感谢信、慰问信及报销单应从校工会网站上下载、填写、打印及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予教职工本人或家属;6、本通知中校工会新增的经费支持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慈善帮困基金等仍按原规定执行;7、联系电话:34203779(校工会生活福利部)。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和企事业的权力。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基本精神,制订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干、维护教职工佥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工作机构,主持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政治领导,贯彻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贯彻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讨论审议校长提出的发展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方案、财务预决算、创收分配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需要时对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一)教代会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将议案发给代表讨论审议;(二)由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技术业务的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三)教代会团汇总整理各代表团讨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反馈给行政领导;(四)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议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五)教代会对议案的实施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职务聘任制议案、工资调整方案、奖惩条例和其他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行使该项职权的步骤和程序:(一)行政制定上述方案、规章时,将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和条件,向校工会通报,工会主动参与与意见;(二)草案初稿形成后,由校工会或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三)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归纳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行政研究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交团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大会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2011-04-18 15:51(经上海交通大学五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二)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四)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高代表大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指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会议。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职权、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形式,代表大会具有权威性和决策功能,学校领导必须予以重视、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权力: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聆听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报告、经济计划和预算,讨论和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选举和罢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种委员会组成。

第七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实现代表大会工作领导权的集中和分工负责;负责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负责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

第九条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代表大会的组织、办理日常事务和传达会议决议等工作,秘书处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组成。

第十条代表大会设立巡视组、提案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召开会议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决定具体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的召开由主席团组织实施。

召开会议的通知应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地点、议程、代表名单等。

第十三条召开会议应保证代表大会的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如代表大会不能按期召开,应及时调整召开时间,并通知全体代表。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体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规定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结合我校多年来教职工体检的实施情况,为将教职工体检工作纳入常态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项工作是预防性健康服务,是对身体状态的阶段性医学检查。

通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所出现的异常健康问题及疾病指标进行辨析分类,定期监测、跟踪随访,建立我校慢性病控制及对异常健康问题的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通过定期体检和体检后医疗服务,为教职工就诊、医疗提供方便,使教职工建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我校公共卫生体系中的教职工健康保障与健康支持体制。

第二章体检时间第四条体检分为年检制、二年检制及三年检制,年检制系指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二年检制系指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三年检制系指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五条每年度体检安排为春季体检及秋季体检。

每季体检周期2至3月,每月10至16个工作日。

具体体检日在承检医院与我校校医院落实后,由校医院书面通知。

第六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每二年一次,已参加当年度教职工体检者,不再参加当年的妇科专项体检。

第三章体检对象第七条实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属本校事业编制的离休、退休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处级(含副处级)在职人员;年龄大于40周岁(含40周岁)的其他在职人员。

第八条实行二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在30至39周岁(含39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九条实行三年检制的人员范围是:属本校事业编制,但年龄小于29周岁(含29周岁)的在职人员(具备高级职务或行政职务级别在副处级以上在职人员除外)。

第十条保留事业编制的企业人员、独立核算单位及其他非编制内(不含列入学校大财务发工资人员)的人员名单依据校人事处数据核准,体检费用由所属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妇科体检对象为已婚妇女,不受职称或年龄限制;进校人员不满一年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列入下轮体检周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一、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由全体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代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学校管理、维护教职工权益等。

二、代表的产生和任期1.代表的产生:教职工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选举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代表的任期:代表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须重新选举。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程1.会议召开: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召开前,应提前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

2.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包括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提案审议等内容。

如有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专题报告。

四、议案的提出和审议1.议案提出:代表可通过提案方式提出议案,议案应明确具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议案审议:教代会对收到的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交由学校相关部门执行。

五、决议和执行1.决议形成:教代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形成决议。

决议应得到代表的多数赞成票。

2.决议执行: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教代会的决议,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教代会报告执行情况。

六、监督和评估1.监督:教代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部门或个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2.评估:教代会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制定下一阶段计划的依据。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教代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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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简称代表)。

代表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

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条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处理;(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四)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

撤消代表资格,由代表团(组)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由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表决必须有单位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允许被撤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

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组)书面报告校工会。

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月份召开,会议为两周左右。

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与教师组成。

常设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

常设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校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代会协商、推举产生。

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教代会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选举产生团(组)长,团(组)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代表团团(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组)长的职责是:(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教学科研与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和代表团(组)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

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六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组)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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