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建筑节能与科技部公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本政告字[2000]第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
正文: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0]第9号)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推动我市房屋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全面清缴,特通告如下:
一、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二、凡在我市中心市区从事房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原综合开发费,下同)。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凡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交清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逾期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日收取欠费额5‰的滞纳金。
四、对拒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其报竣的工程不予验收、接水、接电。
五、市公用事业、房产、电业、工商、审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溪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本溪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溪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本溪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本政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溪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本溪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9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发展改革委、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制定的《本溪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本溪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8号)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按照“五大发展理念”要求,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科技推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与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乡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正文:---------------------------------------------------------------------------------------------------------------------------------------------------- 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提高人居质量,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房产、环保、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委、房产等有关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规划以及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五条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进步。
科技部关于发布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附件2节术能减排与低碳技成果转单化推广清术(第一批)技成果报告科学技术部二〇一四年一月目 录一、能效提高技术 (18)1. 水泥膜法富氧燃烧技术 (18)2. 预烧成窑炉技术 (19)3. 水泥行业能源管理和控制系统 (20)4. 1000兆瓦级超超临界广义回热技术 (22)5. 冷热电联供的分布式能源技术 (23)6. 焦炉烟道废气余热煤调湿分级技术 (24)7. 热轧加热炉系统化节能技术 (25)8. 用低热值煤气实现高风温的顶燃式热风炉技术 (26)9. 烧结烟气循环利用工艺 (27)10. 高炉炼铁-转炉界面铁水“一罐到底”技术 (29)二、废物和副产品回收再利用技术 (31)1. 负压蒸氨技术 (31)2. 炼焦荒煤气显热回收利用技术 (32)3. 钢渣辊压破碎—余热有压热闷工艺技术 (33)4. 利用钻采余能治理井场三废的节能减排技术 (34)5. 电石炉尾气净化提纯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35)三、清洁能源技术 (37)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37)2. 低阶煤低温热解改质利用技术 (38)3. 光导照明技术 (39)四、温室气体削减和利用技术 (41)1. 含氮氧化物尾气的资源化处理技术 (41)一、能效提高技术1. 水泥膜法富氧燃烧技术一、技术名称:水泥膜法富氧燃烧技术二、适用行业:水泥三、技术提供方:山东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四、适用范围:适合现有预分解窑的技术改造,包括窑头、窑尾燃烧装置的改造。
五、技术内容该技术是利用空气中各组分透过膜时的渗透率不同,在压力差驱动下,使空气中的氧气优先通过膜而得到富氧空气,然后用含氧浓度高的富氧空气喷入窑炉中进行燃烧。
当氧浓度在30%左右,规模小于15000标立方米/小时,膜法富氧技术投资、维护以及操作费用仅为深冷法和变压吸附法的2/3~3/4。
该技术火焰温度和燃尽温度高,燃烧速度快,热量利用率高,排气量少,空气过剩系数低,利用降低出预热器废气带走热量,可增加窑产量,提高熟料煅烧质量等,同时有利于劣质煤的燃烧,有助于降低燃料成本。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本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5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本溪市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服务对象满意度,切实做好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
二、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坚持公平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强化预算,权责明确;坚持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三、总体目标利用两年时间,对主城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开展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工程。
项目总投资8亿元,计划完成“暖房子”工程785万平方米(包括2016年451.74万平方米和2017年333.25万平方米),改造街巷路260条、主城区主次干路20条,整治小区245.28万平方米。
通过综合改造,实现节能减排、环境整洁、百姓宜居目标,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改造内容及责任分工市房产局为项目管理单位,市房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服务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房产局、主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推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按照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主城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国家试点城市标准,将“暖房子”工程、街巷路改造工程、主城区主次干路维修改造工程和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整合包装,编制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6]37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7【实施日期】2006.04.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3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本溪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的决定》(本人发[2005]14号)精神,确保实现《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本溪的要求,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按照“环保准入,规划先行”的原则和《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划要求,通过实施城市布局调整、重点污染源治理、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规划》区域内的环境质量,为“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到2020年建成生态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划目标(一)近期目标(2006-2010年)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业布局趋于合理,城市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中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年均值达到国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0.11
•【文号】建标标备[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5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上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辽宁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辽住建[2010]38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三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11700-20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规程》J11701-2010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11702-2010
该三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地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
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建设发〔2014〕284号浏览次数: 1346 发
布时间:2014-8-19
【字号:大中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的管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提升建设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
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现予以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原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
2.《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
附件
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
目录
一、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技术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
三、供排水、节水与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技术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五、城镇环境整治技术与市政工程技术
六、新农村环境建设适用技术
七、新型建筑结构、绿色施工、质量安全技术
八、智慧城市与信息化应用技术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
一、禁止类技术与产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3、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第659号公告——禁止使用技术部
生效时间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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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技 术 领 域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GB/T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 (PVC-U)型材》对主型材可视面的壁厚分为三类,A≥2.8㎜,B类 ≥2.5㎜,C类不规定。该标准实施后,根据对行业企业所生产的型 材的壁厚的了解,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型材的壁厚在不断的下 降,而且型材的断面也是越来越小,很难保证塑料门的刚度和在制 主 型 材 可 视 面 壁 厚 小 于 作、安装过程中与五金附件、墙体的联接质量,门框与门扇的联接 2.8㎜的平开塑料门 质量等,严重影响了塑料门窗的产品质量和信誉。 为保证提高塑料门的加工制作、安装质量和保证建筑用塑料门 在外界气候条件变化下的影响和长期使用功能,同时也使平开门门 框和门扇焊接角破坏力的计算值达到JG/T180《未增塑聚氯乙烯 (PVC-U)塑料门》标准中规定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即平开 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2.8㎜。 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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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材 与 材 料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技 术 领 域
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 接缝材料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 会 2004 年 7 月 电话:010-68324403 1日起执行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学 术委员会防水技术专业委 员会 电话:010-88223765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 分会 电话:010-68312596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电话:010-58934591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序号
领域
一 建 筑 节 能 与 新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技 术 领 域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0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经营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污水热、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阀门井(室)、室内管道、计量表器具、散热器、排气阀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公共服务、特许经营、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审计、人社、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和宣传工作。
建设部659号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加强对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和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科[2006]315号)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术公告》是在我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提出《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基础上编制的。
体现了在“十一五”科技支撑和引领建设事业发展工作中,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科技问题、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中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技术发展的导向。
公告的技术内容覆盖了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城镇环境友好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及质量安全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城市公共交通技术等9个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共计395项技术,其中推广应用技术326项,限制使用技术37项,禁止使用技术32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开展工程示范,加强工程化应用技术配套,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采取措施加强宣传,使本地区有关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辽住建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全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胜利收官,对今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1.深入实施新建建筑节能。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重点加强施工、验收阶段节能管控,确保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达到99%;抓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试点和推广;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2.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地源热泵和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的任务要求,对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将高效空气源热泵和工业余热供暖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深化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
3.强化监督检查考核。
结合全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确保建筑能效提升。
二、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1.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做好《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开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立法实施情况和超低能耗建筑工作调研;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约束作用,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发展经验。
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Hale Waihona Puke 报告时间:2023-02-12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68.1
TOP3
本溪市人才及科学家居住用房室 辽宁鑫荣建设项目
内装修工程监理
管理有限公司
15.2
2022-11-18 2023-01-2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TOP2
高台子镇污水处理厂应急一体化 污水处理设备及环保在线监控设 备项目(一标段:设备部分) 本溪市方舱医院(小堡体育馆、 高新区公交枢纽站)一体化处理 设备采购紧急采购结果公示
1/16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2.2%。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5•【字号】本政办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本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13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原本溪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机构进行调整,成立本溪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其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王世伟市长副组长:陈继壮常务副市长成员:赵连成市政府副秘书长方颖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郭元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夏广勇市环保局局长孙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白光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主任王克明市交通局局长马晓禾市科技产权局局长栾奎杰市房产局局长龚振福市财政局局长王震市监察局局长于兆旭市人社局局长巴在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峰市农委主任XXX 市水务局局长汤永广市林业局局长孟宪哲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兴东市服务业委主任姜辉市统计局局长李杰市物价局局长官进伟市教育局局长金明哲市外事办主任董庆儒市国资委主任赵常清市文化广电局局长富晓明市安监局局长姜华市卫生局局长尹佐臣市气象局局长王勇市质监局局长狄伟市工商局局长杨嘉胜市国税局局长曲放市地税局局长王刚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员会主任魏志辉团市委书记王悦武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县长孟广华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县长何庆伟平山区政府区长王文国明山区政府区长姜广齐溪湖区政府区长曲福配南芬区政府区长林艾民本溪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统一部署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建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实现“通知”中制定的2004年到2006年的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能源、水、土地、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关系密切。
近年来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建设行业的资源浪费现象仍然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城乡规划使用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
如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侵占公园绿地等。
二是有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高耗能的项目如大草坪、水景观等。
同时,能源浪费、城市供水管网漏水等现象严重。
三是建筑能耗高,是相同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3倍,但舒适性却很差。
四是建筑材料浪费现象严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低,每年生产实心粘土砖毁田达20多万亩。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12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箱涵)、隧道等;(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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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建筑节能与科技部公告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建筑节能与科技部(以下简称“节能部”)的主要工作程序公告:
负责人:吴传礼电话(略)
工作人员:曹奎电话(略)
刘晓丹电话(略)
许言言电话(略)
一、建设工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审核程序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建设管理的通知》(本建发(2008)14号)、《辽宁省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9)106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向节能部提供《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必备的要件中,应包含绿色建筑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填写绿色建筑等级。
二、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服务抽查程序
建设工程形成闭合式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服务体系。
施工现场监督抽查。
实行提前介入,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节能部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召集起来,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宣贯,让参建各方了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检查的工作程序,提前做好检查准备;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接到施工单位申报三天内节能部到现场检查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达到设计标准。
三、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程序
(一)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节能部对验收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服务,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相关内容进行核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资料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土建监理人员;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等人员组成。
(三)验收标准
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验收程序及内容
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
1、检查参建各方提供的资料;听取各参建单位书面汇报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
(1)建设单位书面汇报工程项目的概况;
(2)设计单位书面汇报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措施的设计情况;
(3)监理、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2、到工地现场进行实地查验。
3、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分别进行汇总讨论。
4、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设计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整改之后,重新确定时间组织专项验收。
(五)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管理文件
(1)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书;
(2)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
2、材料、设备和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材料、设备和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报告。
3、施工现场检验和调试资料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检验记录、拉拔试验报告、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外窗传热系数检验报告和外窗气密性现场监测报告以及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等材料的检测检验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图像资料
(1)墙体隐蔽资料;
(2)门窗隐蔽资料;
(3)屋面隐蔽资料;
(4)地面隐蔽资料。
5、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绿色施工批次评价汇总表。
6、相关资料
(1)墙体材料及节能材料进场检查记录;
(2)建筑节能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3)保温施工方案及措施;
(4)监理规划、细则(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监理日志;
(5)见证取样记录。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程序
(一)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返退应具备的条件
1、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不低于应用墙体材料总量的
80%;
3、使用市节能办核发备案登记证书的建筑材料和部品
(2017年底之前);
4、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其他建筑工
程主体验收合格。
(二)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返退比例
1、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100%返退预
缴的专项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90%以上(含90%,不含10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90%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80%以上(含80%,不含9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70%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8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
(三)申请返退专项基金须提供的资料
1、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预缴专项基金收据;
3、招投标预算书或中标通知书中相关材料工程量清单;
4、建筑材料和部品的备案登记证书(2017年底之前);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民用建筑须提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其他建筑须提供主体验收报告;2012年底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提供质量监督报告书替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7、购进建筑材料和部品的原始凭证或相关单位盖章的使用材料清单。
五、下载专区
1、本溪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施工部位监督抽查登记表;
本溪市建筑节能部位监督检查申请1.doc
2、本溪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