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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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排除年幼外,只要生理上、精神上无缺陷,能辨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都可以做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之一,但对什么是证人及证人证言没有明确定义。

一般认为,所谓证人是指知晓案件情况并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即是证人证言。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也就是说,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的要求证人证言在法庭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关键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决。

然而,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证人证言的要求,包括人格要求、真实性要求、可信度要求和相关证人的资格要求。

一、人格要求作为证人,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人格品质和道德素养。

证人应当诚实守信,言行正派,不得有不良记录或不可信的历史。

只有具备良好的人格才能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二、真实性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他们应当根据个人的知识、观察、经历和记忆,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任何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可信度要求证人的证言应当具备一定的可信度。

这要求证人具有清晰的记忆力和观察力,并能够准确地回忆和描述案件中的细节。

证人的证言应当具备逻辑性和连贯性,不能有自相矛盾的部分。

为了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法庭还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指控辩双方对证人提出问题,以试图验证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交叉询问,法庭可以更好地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四、相关证人的资格要求在某些案件中,涉及到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的证人。

这些专业证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知识,并且经过法庭批准,才能作证。

比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法庭可能需要医学专家作为专业证人,对案件进行评估和解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要求,比如少年证人或受保护证人。

这些证人可能年龄较小、身体或心理上有一定的特殊需求,需要特殊的审问方式和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在法庭审判中的要求至关重要。

证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格品质,提供真实可信的证词,并满足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证人的证言才能为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确保正义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用来判定事实的证据中还包含着关于证人的言辞,但是证人始终没有其他证据一般具有严格的客观性,所以刑诉法中就为证人设立了专章的规定来规范现实中的证人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之所以要为证人提供那么多的便利条件也是为了让案件关键的证人能够出面保护法院判决和社会的正义,否则在现实中的确有的证人处于自私的目的而不愿帮助那些受侵害的公民得到救济。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热门城市:兴安区律师清苑县律师丹东律师兴山区律师涞水县律师锦州律师绥滨县律师徐水县律师营口律师证人做出的证言必须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然后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但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一个人都是可以以证人的资格出庭的,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究竟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需要的条件有哪些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
“证人的条件”一般指在法律实践中,作为证人受审时要求遵守的条件。

一般来说,证人的条件是由审判机关根据审判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件事实等因素考虑到,对证人进行约束,以保障法庭实施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身份要求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公民的身份必须真实,不得以虚假身份出庭作证;
3、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4、不得以涉案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
5、不得以法律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从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出庭作证。

二、知情要求
1、证人必须是涉案事实的真实知情者,不得作虚假、伪造的证言;
2、证人必须客观公正,不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3、证人对自己作证内容的认知必须是真实的,不得以虚假或者模糊的证言;
4、证人的证言应当是依据自身的实际经历和观察,但不得以推测、前知或者猜测作为证言的依据。

三、行为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要按照法庭要求,如实认识、如实回答;
2、不得拒绝作证、拒绝回答有关问题、拒不接受审讯;
3、不得干扰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的作证;
4、不得以虚假、伪造的证言影响审判正常进行;
5、应当尊重审判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不得恶意干扰审判活动;
6、不得以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强迫证人作证。

以上是关于“证人的条件”的详细说明,要求证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证人条件,才能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公正,使社会正义得以传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人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证人只能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2.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能够提供有关案件的真实信息。

3.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思,即证人必须具备正常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和感受。

4. 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必须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即证人必须具备足够的认知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陈述事实。

5. 证人不能是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这些人员由于参与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偏见或利益关系,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6. 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即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证人和当事人等其他身份。

综上所述,证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是指证人必须具备独立的身份、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以及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等。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导读: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证人的资格、确认等都需要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那么,那些人是可以作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呢?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不同于见证人。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

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

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二、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 证人得说实话呀,就像你答应了朋友保守秘密就一定要做到一样!比如有人看到了犯罪过程,那可不能因为害怕或者有其他心思就不说真话啊。

2. 证人得记性好啊,不然怎么能准确回忆起事情的经过呢?这就好比你得记得你把钥匙放哪儿了,不然找半天都找不到,那可不行。

比如在法庭上要是记不清关键细节,那不就麻烦啦!3. 证人要有勇气啊,不能因为怕被报复就不敢站出来。

想想看,要是大家都胆小怕事,那坏人不就更嚣张啦?就像遇到欺负人的事,总有人要勇敢地站出来制止呀。

比如看到有人在行凶,得勇敢地去指认。

4. 证人得保持冷静呀,不能一紧张就乱了方寸。

就像考试的时候,你一紧张可能就把会的题都答错了。

比如在作证的时候,得冷静清晰地说出自己看到的。

5. 证人得有判断力啊,能分辨清楚事实。

这就好像你在一堆东西里挑出你真正想要的,不能瞎选呀。

比如面对复杂的情况,得判断出关键信息来作证。

6. 证人还得有责任心啊,要知道自己的证词很重要。

这就跟你答应别人的事就得做到一样重要!比如作证这件事,可不能敷衍了事啊。

7. 证人得独立呀,不能被别人影响。

难道别人说什么你就跟着说什么吗?那可不行!就像你要有自己的想法,不能人云亦云。

比如在作证时,得坚定自己的所见所闻。

8. 证人得讲诚信啊,不能出尔反尔。

这就好像你跟朋友约好了就不能随便反悔一样。

比如在法庭上作证,可不能今天这么说,明天又变了。

9. 证人得思维清晰啊,不能糊里糊涂的。

就像你做事得有条理,不能乱七八糟的。

比如在描述事情的时候,得有逻辑地说清楚。

10. 证人还得有道德底线啊,不能为了利益就乱说话。

这就好比你不能为了钱去做坏事呀。

比如不能因为有人给好处就作伪证。

总之,证人可不是谁都能当的呀,得具备这些条件才行!。

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为案件提供证据和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这三个条件包括:一、证人必须有法律地位。

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指,证人必须具备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合法身份。

这个要求通常是通过证人年龄或者证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的。

年龄方面,一般认为必须至少年满18周岁,即年龄达到法定成年的人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社会地位方面,证人必须属于法律所认可的身份,例如律师、医生、教师等。

二、证人必须有知情权。

证人的知情权是指,证人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内容,并且能够提供有用的证据。

如果证人没有与案件有关系,或者对案件的真相所知甚少,那么他就不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

三、证人必须有证言能力。

证人的证言能力是指,证人必须具备足够的心理和生理条件,使其可以清楚地回忆起案件的事实内容,并能够表达出来。

证言能力是由证人的智力、记忆力、语言表达等方面来衡量的。

如果证人有精神障碍、自闭症等疾病,或者年老体弱无法清晰表达,那么就不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

除了以上三个条件,证人还需要遵守出庭作证的规定。

例如,证人必须遵守法庭的秩序,不能随意打断法庭的审判程序;证人必须诚实回答问题,不得随意捏造或者隐瞒事实。

如果证人违反了出庭作证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定为虚假证言或者妨碍司法公正,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条件包括证人必须有法律地位、有知情权和有证言能力。

如果证人能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他的证言就会被法庭认可,并成为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

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

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一、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保证人条件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哪些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什么是刑事保证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但在中国法律上存在两种保证人,一种是民事上的保证人,一种是刑事上的保证人,而作为刑事上的保证人,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却对于保证人名称、定义、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称呼和法律概念。

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名称、法律定义及其特征,区分其与民事上保证人的异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联系。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在社会上会发⽣⼀些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国家处罚还是相对⽐较严格的,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证⼈证⾔也⾮常重要,那么证⼈证⾔的标准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为都是在⼀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的。

⼀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联系,从⽽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证⼈等所⽿闻⽬睹。

这些都是不依⼈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论司法⼈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部分或某些⽅⾯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使⽤暴⼒逼取证⼈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切⽤⾮法⽅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刑事案件中的证⼈证⾔,⼀定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如果没有这些特性的话,那么证⼈证⾔也可能不会被采⽤,我们在收集证⼈证⾔,⼀定要是合法的⼿段,不能严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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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被害人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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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辩书生01证人的概念及条件(一)概念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公民。

(二)条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单位。

注意: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02询问地点(一)询问普通证人、被害人询问普通证人、被害人的,可以在下列场所进行:1、现场进行;2、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3、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4、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二)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

到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以及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证人、被害人身份,影响证人、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三)远程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询问异地与案件有关联的证人、被害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1、询问具体要求远程询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讯问人的身份。

询问后,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证人、被害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询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

2、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远程询问的,应当参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4―04条规定,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03询问准备(一)通知证人、被害人1、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侦查人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2―01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庭审判中有一个难题,就是证人、鉴定人绝大部分不出庭作证。

这次刑诉法修改在书面上尝试着构建了一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根据修改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第一,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对证言有质疑,二是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了,证人必须出庭,实际上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

把证人证言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决定权和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实际上法院方面做了缩小证人出庭范围的选择。

第二,规定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把强制措施从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扩展到了证人、鉴定人身上。

此外,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不出庭的以及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还可以对证人、鉴定人采用拘留的惩罚手段。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
什么?
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一、在我国刑诉法一定要请见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1、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证人的条款较多,不能累述。

总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3、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诉法的国际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国家追诉原则
1.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即不告不理。

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Emotional investment is the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cost and the highest rate of return among all investme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又称在场见证人。

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相信大家也都听说过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关的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少不了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是同样的明确,对于见证人的标准和种类划分都是非常的严格的,但是到底哪些人可以成为见证人,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一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

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诬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

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属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法证人强制出庭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证人强制出庭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是⾮常多的,证⼈证⾔是其中⼀种证据,对案件情况了解的证⼈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有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证⼈证⾔的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证⼈证⾔应当是证⼈⽿闻⽬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提供的证⾔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陈述与案件⽆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的内容;证⼈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证⾔应是⾃⼰亲⾃所见所闻,如果是别⼈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也不能作为证⼈证⾔的内容。

⼈民法院在分析证⼈证⾔时,还必须查明证⼈的⾝份以及他和当事⼈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来分析研究。

对证⼈的主观因素⽅⾯,应考虑他的⽂化⽔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和表达能⼒等。

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证⾔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的真伪及其效⼒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证人证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证人证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证⼈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论是公诉⼈、被害⼈⼀⽅提出的证⼈还是被告⼈、辩护⼈⼀⽅提出的证⼈所作的证⾔,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都可以对证⾔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

这样做的⽬的是为了保证证⼈证⾔的全⾯性、真实客观性。

2.证⼈证⾔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证⼈的证⾔,进⾏综合的⽐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各⽅证⼈的证⾔和不同的证⼈的证⾔会有不⼀致、甚⾄是相互⽭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较,去伪存真,⽽不能只听⼀⾯之辞。

3.证⼈证⾔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于证⼈证⾔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段,综合分析被告⼈的供述、被害⼈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证⾔的真实可信性。

证⼈证⾔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证⾔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个罪犯,也不冤枉⼀个⽆罪的⼈。

证⼈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可以予以警告,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证⼈证⾔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

证⼈证⾔是证⼈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证⾔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为,有的证⼈证⾔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现象⽽不是本质,如证⼈讲那天晚上从被害⼈家逃出的凶⼿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是像张三的另⼀个⼈;还有的证⼈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

这些证⼈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可能会冤枉好⼈或者是放纵了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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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一般比较复杂的,很多的案件除了物证的证明还需要人证,而且人证和物证都很重要,甚至人证在一定程度上比物证更重要。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见下文。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条件
作证是贫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3)证人是自然人。

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二、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三、刑事案件证人的义务
1、按照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

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

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证人是知道案件的真实真相的且愿意作证的人,证人的证词对整个案情至关重要,法官也非常重视证人的证词。

但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如果需要专业知识解答的话请去找律师,和律师做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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