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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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修改后,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全文

2021年1月1日修改后,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全文2021年1月1日修改后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5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9)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7)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4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8)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1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3)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9)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3)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50)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021年12月30监管发的信息科技外包相关的要求

2021年12月30监管发的信息科技外包相关的要求

2021年12月30监管发的信息科技外包相关的要求1. 引言1.1 背景介绍信息科技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业务或技术需求外包给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当前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外包已成为许多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集中核心资源的重要战略选择。

而随着信息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包服务依赖程度的提升,监管部门也逐渐加强了对该领域的监管要求,以保障企业和用户在信息安全、合规性等方面的权益。

1.2 监管要求背景2021年12月30监管发布了有关信息科技外包的相关要求,旨在规范外包服务行为、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

这些要求涵盖了外包业务范围规定、供应商资质审核标准、监管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对整个外包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1.3 本文重点本文将详细介绍2021年12月30监管发布的信息科技外包相关的要求,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主要包括外包业务范围规定、供应商资质审核标准、监管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建议等方面内容的介绍和讨论。

通过阐述监管要求背景、提出具体要求以及就未来发展趋势和实践意义进行总结,旨在为相关企业和业界人士提供指导,促进信息科技外包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

2. 外包业务范围规定2.1 外包服务类型要求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监管要求中,针对信息科技外包业务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监管方的要求,外包服务类型需要符合以下标准:首先,外包服务应涉及多个信息科技相关领域,比如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等。

这些领域可以覆盖企业级软件、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络平台开发等不同类型的项目。

其次,外包服务需要满足客户需求,在技术能力与资源配置上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供应商应该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和灵活的项目管理能力,以便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此外,供应商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产权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他们需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行为进行了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制作行为涵盖的情形,同时对法条、司法解释表述中的制作、销售行为在适用中应如何准确把握进行了阐释。

根据犯罪情节,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主刑与罚金刑及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打击书画市场的假冒行为,进一步净化书画市场。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石某柱单独或伙同吴某、谢某将绘制或在他人作品上进行添加、题款并假冒李可染、齐白石、傅抱石等著名书画家署名的画作送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或直接出售,获得巨款。

【裁判内容】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柱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案所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

同时,根据本案情节,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后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的营业活动,依法对石某柱等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二:刘某、郑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

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

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2021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遇和挑战

2021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遇和挑战

2021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遇和挑战在2021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日益进步,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此外,随着新冠疫情的影响,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因素。

下面将从机遇和挑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机遇1、发展数字经济助力知识产权热度再升级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数量和价值也不断提高。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显而易见的三个方面体现了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正确处理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互惠互利的关系,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2、自由贸易区(FTA)建设助推知识产权国际协作自贸区带来知识产权领域新变革。

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模式,并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与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和供应。

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自由贸易地区的建设也为企业和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合作平台和商业机会。

3、大力推进法治化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提供保障大力推进法治化是当前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正应运而生。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第一共同体,法律人员起着关键的作用。

法律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更加专业化、细致化、法律化。

二、挑战1、应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知识产权犯罪是由于知识产权盗窃、盗用、侵犯、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造成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犯罪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采取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支持。

2、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问题突出当前,在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会出现“碰撞”和“对抗”。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和复杂性加大,需要企业、政府和律师共同努力,也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多边合作机制。

医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模板2021

医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模板2021

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委托人(下称甲方):XXXX医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路XX号XX联系人:XXX电话:受委托人(下称乙方):XXXX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联系人:XXX电话:XXXXXX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专利相关业务委托代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委托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专利类业务,详细服务内容及费用清单见附件。

2、乙方服务事项2.1如果题述案件技术或案情复杂,为保证案件质量,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或证据材料。

2.2乙方所收到甲方提供的样品及其他资料,甲方应在递交专利局后一个月内取回,否则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3乙方代理事项仅以附件中勾选项目为准,不包括由所述项目延伸的其他程序。

如: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代理甲方缴纳年费,或者申请业务中可能发生的复审程序等。

(若是发明专利驳回,则乙方根据驳回情况具体分析决定是否退款或者申请驳回复审)3、保密义务3.1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并且甲方有义务在记载有技术秘密部分的书面资料上应当醒目地标示“秘密”字样。

3.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的技术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以上保密义务起始时间为乙方获得甲方交付的记载有技术秘密的书面资料之日。

3.3乙方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向第三方披露(正常申请程序以及在PCT程序或者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上述技术信息须要向转委托的第三方披露的除外。

3.4乙方上述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截止于题述专利被有关专利审查部门公开之日。

4、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例外4.1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披露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

4.2由于甲方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导致上述技术秘密泄密或者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上述技术秘密从甲方以及任何一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泄密。

4.3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乙方就可以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的该技术信息。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对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建群组织销售侵权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773号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基本案情】金地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

亲耕田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转让等。

其通过种粮大户等参加的微信群发送种子供需信息,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还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家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买卖“金粳8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内容】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销售数量达10000斤,明显超出了一般农民年度用种量,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

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金地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

亲耕田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本案中,被告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其通过会员微信群等发布种源信息,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等名义,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行为隐蔽、手段翻新。

被告服务范围广,会员数量多,侵权种子数量大,对品种权人的损害后果严重,且利用种粮大户对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种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案例一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吴某、金某、姚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入选理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难度较高,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构成要件,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其中,审查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难题的关键。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从其他公开渠道均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获取,则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对员工的保密、竞业管理,防范泄密风险。

本案于2021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吴某、金某、姚某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曾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职务。

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金某从中金公司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

吴某、姚某从中金公司处离职后相继加入南元公司工作。

中金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南元公司生产销售的立式多级离心泵SDL32系列产品与中金公司生产销售的CDL32系列产品基本相同,遂诉至法院。

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协议

知识产权协议3篇知识产权协议1甲方:乙方签字:___为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签定本知识产权协议。

双方约定如下: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岗位,按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工资,为乙方的研究开发提供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

对乙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重大发明、研究成果和技术革新给予奖励。

2.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职务性的开发结果和非职务性的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4.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但以下情况除外:a.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b.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c.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5.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6.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7.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8.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此代表的工作期间为聘用期间。

知识产权 信息服务 优秀案例 2021

知识产权 信息服务 优秀案例 202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2021 篇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和服务,帮助企业或个人更好地了解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在2021年,有许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优秀案例值得我们借鉴和探讨。

1. 知识产权检索服务知识产权检索服务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互联网、数据库等,为企业提供或个人知识产权检索和查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已有的知识产权文献和信息,避免侵权和重复投资。

例如,Google专利检索服务、百度专利检索服务等,都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知识产权检索服务。

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例如,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都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侵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例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4. 知识产权展示服务知识产权展示服务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如展览、展示、宣传等,向公众展示企业的知识产权,增强公众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例如,中国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展示活动”等,都可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展示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现代商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保护其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未来,我们可以从以上优秀案例中寻找更多的灵感和经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篇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是指通过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和资源,帮助企业、组织和个人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在2021年,有许多优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案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案例1: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知识产权地图”服务。

2021年上半年,c市技术转让合同5篇

2021年上半年,c市技术转让合同5篇

2021年上半年,c市技术转让合同5篇篇1技术转让合同甲方:公司A乙方:公司B鉴于甲方拥有关于某项先进技术的专利权,并且具有相关技术的独立研发和实践能力,为了扩大技术应用范围,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技术转让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关于XXXX技术的全部专利权,并提供相关技术的详细资料和技术支持。

1.2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在技术转让后协助乙方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这项技术。

第二条技术转让方式2.1 技术转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许可、技术指导、技术支持等。

2.2 技术转让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尽快展开有关程序。

第三条技术转让费用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用,具体数额为XXX万元,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技术转让费用的支付应当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延迟支付方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四条技术保密4.1 双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应当互相保密,未经他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技术细节和相关信息。

4.2 技术保密期限为五年,届时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商议是否延长技术保密期。

第五条技术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在获得技术转让后,可以自行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生产,但必须遵守专利权和技术使用协议。

5.2 甲方在技术转让后有义务在乙方提出合理请求时,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释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2 本合同内容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以上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该协议,确保技术转让的顺利进行。

希望双方能够在技术合作中取得共赢的结果,共同促进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篇2技术转让合同甲方:c市某科技公司地址:c市某街道123号电话:1234567890乙方:c市某企业地址:c市某街道456号电话:0987654321鉴于甲方拥有关于某项技术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乙方有意向获取该技术并应用于自己的生产中,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技术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技术内容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某项技术的全部专利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实验数据等。

2021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21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021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合同】
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高新化的日益深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水平低,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这种时候就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管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欢迎参考阅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三)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公司)被告: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璟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系专利号ZL 01139886.8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发现,渝鑫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以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氮化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后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钒璟公司,钒璟公司又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锦汇公司。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渝鑫公司、钒璟公司、锦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钒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案涉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锦汇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部分合理开支费用。

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故适用裁量性赔偿,以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案涉专利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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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知局〔202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我局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1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办〔202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结合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评选出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名单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2年4月20日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文号】法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法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天津高院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天津高院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天津高院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天津高院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年,天津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实现“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城市和创造运用强市”目标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PART.0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司法保护需求(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813件,同比上升51.97%;审结12649件,同比上升43.25%。

知识产权案件的年结案率一审为91.85%,二审为98.98%。

01/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743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99.49%,增幅为52.24%。

其中,新收著作权纠纷案件11679件,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84.98%;商标权纠纷案件1192件,占8.67%;专利权纠纷案件256件,占1.8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01件,占2.19%;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16件,占0.84%;竞争纠纷案件174件,占1.27%;其他纠纷案件25件。

全市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589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9.53%,增幅为43.63%。

审结了涉及小米科技、字节跳动、“蒙奇奇”等具有一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盗播NBA及东京奥运会赛事、在“快手”平台恶意刷量等行为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及时、高效救济。

02/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聚焦科技创新和食品、烟酒、口罩等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3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0.46%,增幅为8.62%;审结51件。

判处刑事处罚123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3人。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升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含旧存,下同),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一)各类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43件,审结3557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2.28%和9.1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50263件,审结515861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4.12%和16.52%。

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1618件,同比上升10.98%;商标案件124716件,同比上升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件,同比上升14.99%;技术合同案件4015件,同比上升22.52%;竞争类案件8419件,同比上升78.26%;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1006件,同比上升38.01%。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引言:在当今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于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及时了解和掌握优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案例对于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带来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一、案例背景介绍在开始分析今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一主题所涉及的背景信息。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指的是整合、分析和传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渠道向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查询、信息分析、法律咨询以及资源整合等。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旨在表彰在这一领域具有突出表现的个人、组织或项目。

二、优秀案例评述本节旨在评述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并探讨其在服务质量、创新性以及社会影响方面的优势和亮点。

1. 案例一:XX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XX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以其卓越的服务质量和广泛的范围,在2021年度获得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认可。

该平台通过整合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数据,为用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查询和分析服务。

其独特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智能算法,使用户能够快速获取所需信息,从而实现高效的工作流程。

该平台还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为用户的创新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案例二:YY法律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YY法律咨询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在2021年度中不仅取得了显著的业绩,还在服务内容和方式上具有创新性。

该项目通过整合法律专家和知识产权研究人员的力量,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

由于该项目对知识产权的深度研究和了解,用户可以获得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
摘要: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二、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具体内容
三、对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启示和影响
正文: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背景和意义: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各种手段,为公众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流程、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202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具体内容: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第一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遴选活动,共评选出20个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服务、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分析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

这些案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对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启示和影响:
全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的评选,旨在推广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优
秀经验和做法,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普及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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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1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2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__(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3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xx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合同4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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