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经营权所具备条件.
养老护理院审核标准
医护型养老院标准一、机构设置1.医护型养老院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包括理事会、管理部、医疗部、护理部、膳食部、后勤部等。
2.医护型养老院应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二、床位及设施1.医护型养老院应具备符合规定的床位数,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房间内应配备必要的医疗、护理、生活设施,如呼叫系统、空调、电视、独立卫生间等。
2.医护型养老院应设有医务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等医疗用房,并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
3.医护型养老院应设有健身房、图书馆、活动室等配套设施,以满足老人的娱乐和康复需求。
三、人员配备1.医护型养老院应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康复师、营养师等。
2.医护型养老院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员,以满足老人的日常护理需求。
3.医护型养老院应设立有总值班制度,方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四、服务内容1.医护型养老院应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诊疗、用药指导等。
2.医护型养老院应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包括日常起居、饮食照料、洗涤服务等。
3.医护型养老院应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理疗等。
4.医护型养老院应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包括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
5.医护型养老院应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包括学习、交流、健身等。
五、质量管理1.医护型养老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检查、服务质量评估等。
2.医护型养老院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持续改进。
3.医护型养老院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或政府机构组织的评比和认证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六、卫生及安全1.医护型养老院应严格执行卫生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人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医护型养老院应设有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
3.医护型养老院应设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老人及时呼救。
4.医护型养老院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开办养老院所需要什么条件和证件
开办养⽼院所需要什么条件和证件
依法成⽴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都可以向养⽼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养⽼机构。
根据《养⽼机构设⽴许可办法》第六条,设⽴养⽼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养⽼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防疫等要求的基本⽣活⽤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员、专业技术⼈员和服务⼈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养⽼机构设⽴许可办法》第⼗⼆条申请设⽴养⽼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件、资料:
(⼀)设⽴申请书;
(⼆)申请⼈、拟任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资格证明⽂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验收合格证明,卫⽣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员、专业技术⼈员、服务⼈员的名单、⾝份证明⽂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经营性养⽼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疗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疗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疗养管理,保障疗养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疗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疗养院、疗养基地、疗养点等疗养机构。
第三条疗养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疗养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疗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疗养人员第五条疗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疗养条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自愿参加疗养。
第六条疗养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疗养计划享受疗养服务;(二)了解疗养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三)要求疗养机构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四)要求疗养机构保护个人隐私;(五)对疗养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疗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疗养计划参加疗养;(二)遵守疗养机构的规章制度;(三)爱护疗养机构的设施设备;(四)不影响其他疗养人员的正常疗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疗养机构第八条疗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疗养机构设置标准;(二)具有与疗养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具有合格的疗养技术人员;(四)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疗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疗养计划提供服务;(二)保障疗养人员的人身安全;(三)保护疗养人员的隐私;(四)及时处理疗养人员的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疗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疗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疗养质量。
第四章疗养管理第十一条疗养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注重疗养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疗养机构应当根据疗养人员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疗养计划,提供针对性的疗养服务。
第十三条疗养机构应当定期对疗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调整疗养方案。
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规定
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规定一、总则养老服务驿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场所,旨在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规范和管理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制定本规定。
二、设立与申请1.设立养老服务驿站,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充足的座位、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具备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确保老年人的需求得到满足。
2.申请设立养老服务驿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养老服务驿站设立申请书;–场地规划图和设施设备清单;–养老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其他必要的相关证照文件。
3.设立养老服务驿站的申请,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颁发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许可证。
三、管理与服务1.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管理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2.养老服务驿站应提供以下服务项目:–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洗漱等;–社交活动组织,如舞蹈、唱歌、棋牌等;–健康监测和护理,如测量血压、心率等;–心理咨询和支持,提供老年人的情绪辅导;–文化娱乐活动,如讲座、展览等。
3.养老服务驿站应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确保老年人的个性需求得到满足。
4.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四、安全与卫生1.养老服务驿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2.养老服务驿站应制定详细的紧急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健康。
3.养老服务驿站应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五、监督与评估1.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管理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服务驿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
3.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报告和相关材料。
六、责任与处罚1.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立和运营养老服务驿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营。
2.对于严重违规的养老服务驿站,将吊销其运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杭民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各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及《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3〕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清理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杭政函〔2013〕15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权限及要求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市本级财政为主出资设立的除外)委托给主城区及萧山、余杭等各属地民政部门行使,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五县(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和年检等环节。
申请设立200张(含)床位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以使用“杭州***养老机构(不加某区)”名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内部在许可及管理上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类型,分别由不同部门来承担:优抚部门负责光荣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城镇养老机构及其它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统一发证。
养老院行政管理规定
养老院行政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老院的行政管理,保障养老院居民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养老院的良好运营。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养老院的单位和个人。
2. 养老院的基本要求2.1 养老院必须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保证充足的空气流通和物品摆放合理。
2.2 养老院必须安全设施齐全,包括防火设施、紧急逃生通道、防盗设施等。
2.3 养老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2.4 养老院必须制定健康饮食方案,并提供合理的膳食安排。
2.5 养老院必须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包括日常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疗护理。
3. 行政管理职责3.1 养老院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养老院的合规经营。
3.2 养老院管理人员必须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和规章,例如员工纪律、居民权益保护等。
3.3 养老院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养老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3.4 养老院管理人员必须与居民和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解决问题和听取反馈。
3.5 养老院管理人员必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安全事故等,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 居民权益保障4.1 养老院必须尊重居民的基本权益,包括人格尊严、自由选择、隐私保护等。
4.2 养老院必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4.3 养老院必须加强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对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4 养老院必须建立居民活动和娱乐项目,提供丰富的文化生活。
5. 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以上为养老院行政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养老院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促进养老院的良性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民办养老院开办条件
开办民办养老院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
4.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证书。
5.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救护和医疗设施,有满足设计规范的安全设施。
6. 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筑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证明文件。
7. 有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如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建设许可等。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民办养老院开办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具体细节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和申请。
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
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深,养老院作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养老院的合法运营和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建立一个健全的养老院证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照的类型、申领流程与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照的类型养老院证照根据其用途和管理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 营业执照:养老院作为一种商业性机构,需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以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资格。
2. 卫生许可证: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标准,并获得卫生许可证才能正常运营。
3. 消防验收合格证:养老院作为一个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确保安全,包括防火安全。
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养老院必备的证照之一。
4.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院的建设需要依法规划和审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5. 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如护理资格证、社工资格证等,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二、证照申领流程与条件为了保证养老院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和养老服务的质量,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养老院证照的申领流程以及申领条件。
1. 申领流程(1)前期准备:养老院在申请证照前,应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业务规划、场地选择、设备采购等。
(2)资料准备: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场所规划、资金来源证明等。
(3)申请提交:申请人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备案。
(4)审查与核实:相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实,对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5)审批与颁发:经过审查合格的申请,相关部门将批准养老院证照的发放,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2. 申领条件(1)合法经营:申请人必须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且未曾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惩罚。
(2)基础设施条件:养老院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满足养老服务的基本需求。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标准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有啥标准和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12014)57号),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护理站的基本标准如下: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人数2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条件和注意事项
养老院注册申请流程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文件编号:一、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办理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宜昌市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申办材料(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筹办申请书。
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社区养老驿站申请条件
社区养老驿站申请条件社区养老驿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社交需求而设立的福利设施。
通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社区养老驿站旨在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促进社区的凝聚力。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社区养老驿站通常需要申请才能成立和运营。
下面是一些通常的社区养老驿站申请条件。
1.社区认可:首先,一个社区养老驿站的申请必须得到社区的认可和支持。
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的管理机构可能需要审批并提供书面支持。
这是因为社区养老驿站的成立和运营将会影响该社区的居民和资源分配。
2.具备场地和设施:申请者需要提供一个适合养老驿站运营的场所。
这个场所通常需要足够的空间来容纳各种活动和服务。
同时,必须具备适当的设施和设备,如座椅、桌子、活动室、洗手间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需要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老年人在使用时的舒适和安全。
3.可持续运营计划:社区养老驿站的申请还要求提供一个可持续运营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预算、活动计划、人力资源安排、志愿者招募和培训计划等。
申请者需要清楚地阐述如何确保养老驿站能够持续地提供服务,并在未来几年内维持其正常运营。
4.合适的管理团队:一个社区养老驿站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因此,申请者需要证明他们拥有一个合适的管理团队,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有能力组织和协调各种活动和服务。
5.老年人需求评估:在申请中,申请者还应描述对该社区的老年人需求进行的评估工作。
这些可以包括调查、访谈和社区会议等,以了解老年人对养老驿站的期望和需求。
这个评估结果应该对申请的内容和规划有所启示,以确保养老驿站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6.志愿者支持计划:养老驿站通常会依赖志愿者的帮助来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
因此,在申请中,申请者需要提供一个志愿者支持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志愿者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上是一些社区养老驿站通常的申请条件。
疗养基地管理制度
疗养基地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疗养基地的管理行为,保障员工和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疗养基地的正常运营和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疗养基地的所有员工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疗养基地管理制度的遵守是每个员工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疗养基地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疗养基地管理层所有。
第二部分:疗养基地的基本管理原则第五条:疗养基地的管理以客户为中心,以提供高品质服务为宗旨。
第六条:疗养基地的管理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信服务、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疗养基地的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部分:疗养基地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第八条:疗养基地的管理层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组成。
第九条:董事会是疗养基地的决策机构,负责疗养基地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疗养基地的执行机构,负责疗养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包括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销售部、客户服务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四部分:员工管理第十二条:入职管理1. 疗养基地各部门在用人需求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和程序组织面试和考察。
2. 经过面试和考察合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录用。
第十三条:员工考核1. 疗养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员工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及个人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2.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升。
第十四条:员工福利1. 疗养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机会。
2. 疗养基地应当购买合适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客户管理第十五条:客户服务1. 疗养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专业、周到、高效的服务。
2. 疗养基地应当尊重客户的需求,确保客户享受到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第十六条:客户投诉处理1. 疗养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小型养老院申请条件及流程
小型养老院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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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运营机构设置内容与要求
医养结合运营机构设置内容与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2,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等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
长期照护保险指定疗养设施的常规运营规定
长期照护保险指定疗养设施的常规运营规定为确保长期照护保险指定疗养设施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有关常规运营规定明确如下:一、机构设置与资质要求1. 疗养设施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疗养设施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床位数和占地面积等标准。
3. 疗养设施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药品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等。
二、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1. 疗养设施应根据患者需求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治疗、心理关怀等。
2. 疗养设施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照护计划,并定期调整。
3. 疗养设施应确保患者饮食、住宿、医疗等各项服务的质量,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
三、人员配备与培训1. 疗养设施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
2. 疗养设施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照护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3. 疗养设施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不合格人员应及时调整。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1. 疗养设施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 疗养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疗养设施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五、收费管理与保险结算1. 疗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收费,并向患者提供收费明细。
2. 疗养设施应按照长期照护保险政策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3. 疗养设施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患者照护情况,确保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质量监控与评估1. 疗养设施应建立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持续改进。
2. 疗养设施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3.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疗养设施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设施督促其整改。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维护长期照护保险指定疗养设施的正常运营。
老人疗养院转让协议书范本
老人疗养院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运营的老人疗养院,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老人疗养院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乙方为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法人,愿意受让甲方的老人疗养院及相关权益。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老人疗养院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的老人疗养院(以下简称“疗养院”)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
2. 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a. 疗养院的不动产权;b. 疗养院的设施、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c. 疗养院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誉等;d. 疗养院的经营权和相关业务许可;e. 甲方与疗养院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经双方协商一致,疗养院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a.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作为定金;b. 甲方完成疗养院的移交手续后____天内,乙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第三条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其对疗养院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无争议、无抵押、无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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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经营计划书现在是市场经济,与其他行业一样,要办疗养院,也要进行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办疗养院,仅有爱心是不够的,抱着赚钱的目的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养老服务是微利甚至是不盈利的。
当然,也确有人投资建养老机构纯为回报社会,不为赚钱也不图虚名,即是如此,养老机构开办以后,也还有个维持良性动转的问题,即如何保持其自身发展。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
其计算公式为(预期入住人数╳收费)-服务成本即为盈亏,收费项目主要有床位费、生活费二项,养老机构也可就其他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费用。
疗养院的主要特点: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的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共有12个类别,疗养院属于第4类。
因此,严格地说疗养院应属于医疗机构,而并非属于医院,它们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办院可行性分析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投资回收周期比较长的行业,对此,投资者要有清醒的认识。
进行可行性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目前本地区同行业总量(床位数)及分布情况,本地区老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地理位置的交通和环境情况等。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
办院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入住率的不足,房租、人工费和水电能耗费等硬性开支不能得到有效摊薄,导致开办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处于净投入状态,不能实现资产的良性循环。
二是入住老人的收费风险,由于老人及子女的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造成入住老人不能及时续费,养老机构又不能强行将老人赶出门,造成垫付费用的局面。
三是老人的意外伤害风险。
老人属高发意外伤害和突发死亡率较高的人群,一旦产生纠纷,诉讼和调解对养老机构都带来人力和物力上的负担。
试做开办养老机构可行性分析如下:一、从市场角度,上海是个适合老年人养老的的城市,各种公共设施以及一些收费较高的主题公园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上海养老。
目前上海实际人口其中老年人口占到11%多。
全市现拥有养老机构还达不到老年人口千分之二的最低要求,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目前上海市内养老机构发展评价,上海市养老机构应该说从数量上发展较慢,但总体运营水平不够高,具体来讲:1、百床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收费较低(全部费用800元以下)的入住率一直很高,床位全年紧张。
办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前期投入较大,一般需要建设专门的院舍,配套设施齐全。
2、百床以上收费在1000元左右的养老机构,在上海市场目前属于中档以上养老机构,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入住率不足,经营情况多在盈亏平衡点以下。
但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是外地来养老的老人的首选,市场前景看好。
3、3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之间的中等规模养老机构是上海市养老机构的主流。
这部分养老机构,由于床位数达到了规模效应的要求,硬性投入和老人生活费用都得到了合理摊派,机构管理还处在简单层次控制的范围之内,用人成本较低。
这种养老机构经历前期的经验积累期,多数都实现了盈利。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部分养老机构多自觉不自觉将服务群体逐渐定位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老人群体。
这一群体服务需求层面较少,日常消耗低,且收费较高。
只要辅助于较好的医疗,是目前盈利概率最高的院所类型。
4、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养老机构,也称家庭式疗养院,这种院所经营形式灵活,前期投入较小,特别适合生活小区内建设。
经营这种类型养老机构的关键是争取物业和居委会的支持,在房屋租金等方便实现优惠。
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到福彩基金的投入,经营这种养老机构可以附设开办学生餐桌和居家养老老人的午餐派送,以弥补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这种养老机构在本市经营平均状况较差,对经营者的运营水平和承受压力的能力挑战较大,每年都有不能通过年检被淘汰的疗养院。
三、开办养老机构相关手续(一)开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2、有规范的名称3、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有室外活动场所4、有相应的资金(前期投入约1万元/床)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医生护士可通过与属地医院诊所签约实现)。
(二)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章程3、资金状况证明4、场所证明5、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6、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办理如下手续:1、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2、核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筹建,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
3、申办人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按事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开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养老机构享受优惠和社会资源利用:1、养老机构用水、电、安装电话实行居民价优惠。
需每年到民政部门审批一次。
2、符合星光老年之家投入条件的,可申请福彩基金的注入。
3、可利用志愿者开展服务,降低用人成本,实现亲情服务。
4、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争取捐赠和赞助,补充老年生活费用的不足。
疗养院的建设地块不仅要求土地属性、拆迁补偿、水电气市政条件等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地块周边环境,包括交通条件、居民区距离、周边人口数量和素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该地块是否适合建疗养院、疗养院服务对象(消费群体)市场容量等。
疗养院设置条件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三)至少有12名护士;(四)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五)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三)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四)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机;吸痰器;心电图机;除颤机;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分光光度计;自动稀释器;电泳仪;离心机;电冰箱;干燥箱A 超或B超;姿式矫正镜;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各种助行器;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针炙用具;按摩用具;颈椎牵引设备;肌力计;高压灭菌设备;密闭灭菌柜;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设置程序第八条(设置规划)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合适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