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Marcus Tullius Cicero
Cicero composed at least seven rhetorical treatises, one on invention when he was only nineteen years old. He also wrote numerous orations and epistles, which suceeding generations of students studied as models of the theoretical principles he outlined. He devided Aristotle’s section on the proofs into separate categgories and thus expanded the parts of an argument from four to six.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律的确认
Marcus Tullius Cicero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 ),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 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 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 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 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 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政 治联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 (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 杀害于Formia。
西塞罗的道德与政治观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塞罗论法律》课件
改革措施
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 方面的改革,逐步完善法 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律改革尝试在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罗马法 的发展和完善,对后世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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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后世法学的影响
对罗马法的影响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对罗马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的理论强调自然法和理性 ,为罗马法注入了哲学思想和道德原则,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 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 。
西塞罗认为,法律与国家密不 可分,法律是国家的灵魂,国 家是法律的载体。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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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的本质
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理性, 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准则。
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得到保障。
《西塞罗论法律》ppt课 件
CATALOGUE
目 录
• 西塞罗简介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 西塞罗的法律理念 • 西塞罗的法律实践 •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01
CATALOGUE
西塞罗简介
生平简介
01
出生于公元前106年, 是罗马政治家、演说家 和哲学家。
02
曾任罗马执政官,是古 罗马政治和法律思想的 重要代表人物。
重视法律的人文关怀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认为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这对现代法治建 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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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是衡量一 切事物的标准。
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 永恒性,认为法律不应受制于个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11 月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西塞罗(Cicero, Marcus Tullius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 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喝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
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
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
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
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
从《国家篇·法律篇》探析西塞罗的共和思想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演说家,是古典共和思想的代表,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共和和政体循环论。
西塞罗的共和思想寓于国家观之中,“共和国是最好的国家”诠释了他的共和理想。
国家的伦理秩序是人人平等,但理想的共和国却是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与阶级平等的协调物。
共和国基于正义原则,它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产。
共和国的长治久安需要法律和共和制的保障,只有法律维护正义、共和制维持稳定,共和国才能长治久安。
关键词:西塞罗、共和国、正义、人民、法律一、共和国的伦理秩序:自然法下的“人人平等”共和国是理想的国家形式。
国家是一个人与人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的集合体。
西塞罗从自然法“人人平等”的伦理原则出发,指出国家存续的基础在于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高于任何民族的法律,是永恒的、理性的原则,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都是根据自然法而制定的。
“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宇宙。
”1西塞罗所言的这种法律即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包括以下三个要点:1、正义出是于自然的。
各民族的习惯和法律不能为正义的来源,否则就会导致各种不正义之事发生;2、自然是区分事物善恶的标准。
西塞罗认为,人类有一种“共有的智力”,这种“共有的智力”可以使人类感受到正义与非正义、善法与恶法以及光荣与耻辱等;3、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
西塞罗设想的共和国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
他从人类共有的理性、灵魂和思想推论出“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
他从大自然赋予人类与神相似的特性出发,阐述人与人没有类的不同,人与人之间乃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理性。
与神共有理性也就是表明人与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正确的理性就是法,因而,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
其次,人具有独特的灵魂。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我们和神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
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理性、正义、法治――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解读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对罗马法发展的最大贡献在于他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此基础上西赛罗形成了其颇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秉持自然理性、笃信自然正义、致力政治实践,构成了西赛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
他完成了自然法的体系,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
理性――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灵魂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释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
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财富就是理性。
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认为人和上帝共同具有法。
西塞罗宣称,理性作为一种遍及自然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人类制定统一的法律完全有可能。
他说:“由于人具有一种共同的智识,而这种智识使人们知晓许多事情并且阐明于心,所以人们将正直的行为认作是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是恶,只有疯子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判断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先定的问题”。
西塞罗反复强调,神赋予所有人以理性,自然法又是最高理性之所在,人类法律不过是自然法的复本,理性不断完善的人类能够拥有像自然法那样真正的法律,因此,人类也必将处于统一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之中。
西塞罗在关于神人关系的一段阐述中也明显地透露了同样的观点。
他说:“当理性发展成熟和完善,便被恰当地称为智慧。
就这样,因为没有什么比理性更优越,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因此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物便是理性。
既然理性存在于人和神中间,那么人和神中间存在的应是一种正确的共同理性。
因为法律即理性,因此应该认为,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共有。
还有,凡是具有法律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也自然具有法的共同性;凡是具有法律和法的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属于同一个公民社会。
如果人们听从于同一个政权和权力,那么他们更会听从于这一上天秩序,听从于神的智慧和这位全能的神,从而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
西方法律史
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西塞罗是古罗马的标志性人物,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他一生致力于政治实践,秉持自然理性、毒性自然正义,形成了西塞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创造出国家这一定义,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他对当时的罗马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对当时的法律思想注入了新的法律元素。
一、西塞罗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西塞罗生活在罗马时代,那个动荡的社会背景铸就了西塞罗思想的直接原因。
罗马时代的辉煌成就都是建立在战争的基础上,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的对抗,在那样貌似繁荣而稳定的表象下塑造了西塞罗的特殊地位。
诚如所言,“战争和对帝国的统治要求突出某些个人的地位,而且随着危机的发展,这些个人的地位势必一天天的战胜越来越虚弱的限制规则”。
①在当时,对宪制的违背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整个罗马被推向了战争的边缘。
虽然周围的生活环境起着很大的影响,但个人的努力还是仍不可忽视的。
由于希腊文化的丰功伟绩,使得许多学者热衷于对它的研究。
西塞罗也不例外,在很小的时候就受到了希腊文化的熏陶,接触到了著名的希腊哲学派别伊壁鸠鲁学派、学院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哲学思想,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他的法律思想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点的变化。
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1.共和思想西塞罗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人的集合体,而是大量的民众基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微利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②西塞罗认为人们组合成国家一方面是人处于天生喜好群居的自然习性即社会性聚集在一起,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
西塞罗教育思想述评
、
在 政治 上 他 倾 向 于 当 时 的元 老 贵 族 派
、
,
,
他 出 身 于 骑 士 家 庭 从 小 受到 良好 的 教 育 先
后 就 读 于 修 辞 学家 法 学 家 以 及 斯 多 葛 派 哲 学 家 所 办 的学 校
。 。
认 为 由 君 主 贵 族 和 骑 士 相 结 合 的 政 体 是最
,
、
,
使 其 哲 学 对 于 实 际 事务 发 生 影 响
, , ,
。
他说
,
: “
在
人 们讨 论 的 时候 给他 们 提供 题 目 要 求 他 们
论 技 能 的 幕 后 妥 协 之 徒 而 必 须具 备 广 博 而
,
谈 论 不 朽 的 神灵 虔 诚 的 信仰 亲 睦 友 善 交
,
坚 实 的 知 识基 础 只 有 这 样 他 才 能在 处 理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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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 意 识 到 罗 马 与 希 腊 在 认 识 上 的 差
显 然 西 塞 罗 既 接 受 了 希腊 的 文 化 教 育
,
西 罗 塞 强 调 哲 学 和 雄 辩 术不 是 相 互 对 抗
,
又 要 求保 留罗 马 的 文化 教 育传 统 并 且 成 功
5 73
性 的学科 哲 学 和 雄辩 术 都 是那 些 打 算 在 这
理 想 的 国 家制 度
。
。
内 战期 间 追 随 庞培 反 对 恺
,
青年 时 期 受 过 军 事 训 练 并
3
撒 恺 撒 死后 热衷 于 恢 复共 和 政 体 发 表 反 安 东 尼演 说多 篇 成 为罗 马共 和制 的最后 领导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合集5篇)
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合集5篇)第一篇: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略论西塞罗的法治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林道海提要:西塞罗的法治观可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第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第二、法的统治的政治机制——中庸、平衡的混合政体。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混合政体西塞罗有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1西塞罗的法治观创造性也融合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斯多葛学派的有关思想,并立足于罗马人民的长期的宪政实践,较好地回答了世界帝国时代“法的统治”的问题。
一、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西塞罗主要是出于“为国家奠定坚实基础,加强城邦,以及祛除民族的恶习”的实践目的而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并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普遍化,使之与自然等同,正义与自然法都成了理性的体现。
这些,在西塞罗那里都有鲜明的体现,并有了重大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本人并没有明确肯定他对自然法的论述的真理性,他只能断定它们似乎常常且大部分是正确的。
因为它们部分地依赖于对神圣天意以及以人类为中心的目的论的理解,而后者曾被他在其他著作中拒斥过。
2根据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其他有关论著,可将其自然法及自然法之下的法的统治的思想概述如下。
(一)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哲学说的这一前提性观点:“法(jus)的始终应异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3(二)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最高的法”。
西塞罗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并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
他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世界性国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市民法无法适应多民族的法律生活,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也是由于其主动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创造性地融合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有关观念。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第六讲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 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 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倘若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 “倘若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君 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的话, 主的旨意或法官的判决的基础上的话,万一 这些行为都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话, 这些行为都是经过平民投票和法令批准的话, 那么正义就将鼓励随意抢劫和伪造, 那么正义就将鼓励随意抢劫和伪造,倘若蠢 人们的决定和法令拥有那么巨大的话,那就 人们的决定和法令拥有那么巨大的话, 能够凭借投票而改变自然法。 能够凭借投票而改变自然法。”
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 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 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 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自然法是实在法 的基础。他说, 的基础。他说,“相信凡是按照民族的风俗 和法律所做的事情都是正当的, 和法律所做的事情都是正当的,那是最愚蠢 的看法。”“难道连僭主颁布的法律也是正 的看法。”“难道连僭主颁布的法律也是正 确的吗?罗马的一个僭主曾经提出一项建议, 确的吗?罗马的一个僭主曾经提出一项建议, 大意是一个独裁者可以不受惩罚地随心所欲, 大意是一个独裁者可以不受惩罚地随心所欲, 甚至不经审判可以处置任何公民。 甚至不经审判可以处置任何公民。依照我的 观点,不应当再把这种法律认为是正当的。 观点,不应当再把这种法律认为是正当的。”
西塞罗设计了共和政体的法律制度主张民主选举执政官和各级官吏元老院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力从属于法律权力不是神授也不先于法律而存在它是法律的确认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解析
偶然间读到了西塞罗的一句经典的话,他说,世界上没有什 么会像人与人这样,彼此之间如此相似。在他的认知中,追根究 底的话,人与人之间,就跟一个人自己与自己那么相似。这句话, 让我觉得很有感触,因为人与人之间明明有那穷困的,富有的,暴躁 的,温和的,那又怎么能说是极度相似的呢?但是后来才意识到, 其实西塞罗所探究的是人的“自然本源”的状态,修剪掉我们在社 会生活中生长出的枝芽,回归到最淳朴的自然状态。这位古罗马 的法学家,就是看到了最本质的相似点,试图从人的自然状态,找 出人类最本质的自然法规。所以在西塞罗的观点里,一切的法律 在其最本质的核心中都隐藏着一杆秤,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 衡量一切正义与非正义的天平。
其次,当我们了解了自然法是出自我们对自然本能的保护之 后,那我们应该怎样运用自然法这杆秤来鉴定法律是否正义呢? 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 正义隶属于理性, 自然法是正义和 法律的基础, 这就构成了西塞罗法哲学的基本逻辑体系。其实抛 开繁杂的法理学知识,站在人的最本质的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 就会简单很多,如果打算立法,那么立法者就应当将心比心,把自 己放入这个法律中,就可以从自己的本心来衡量这个法律的正义 与否,如果立法者觉得自己被这样的法律对待,自己都没有感受 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话,自己都会觉得不公正的话,那么这个 立法就是不正义的了,日后被制定出来也一定是恶法。法律两个 字说来简单,但法律其实不是随心所欲的东西,他的背后是需要 有自然法做支撑的,不能因为一些无理的文字被冠上了“法律”的 名号就对它肃然起敬或者对它言听计从,那是教条的法律;也不 能因为大多数人都赞成一项违反人类自然本能地法令,而就认定 这项法令是正确的,比如说大家投票决定杀人放火是合法的了, 那么杀人放火就真的合法了吗?那顶多只能认为是大多数人的 暴政。所以只有从自然法这个本源出发而建立的符合自然的法 律,才能是正义的,让人心服口服的。狄摩西尼说过,每一种法律 都是一种发现,那么,法律不是胡编乱造,随心所欲的,而正义的 法律就是对自然法的发现。西塞罗法律思想发端于永恒的自然, 认为依照自然生活是最好的法律与正义的道德基础存在于自然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西塞罗(Cicero)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律师和哲学家,被誉为古典时期最杰出的演说家之一。
他在哲学领域的贡献也非常突出,其中包括自然法思想的阐发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从其背景和基本原理出发,进一步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
一、背景与起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的传统,特别是斯多亚学派的思想。
斯多亚学派主张人类应当按照自然规律来生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融。
西塞罗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二、基本原理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根植于人类本性和社会关系之中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具体的政府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自然法是一种普遍而固定的道德法则,它是神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正义的基石。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 共同理性原则:人人都具备理性,这个理性使得人类能够认识到善和恶的区别,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行为和决策中。
2. 社会公正原则:自然法要求人们在处理社会关系和解决冲突时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是平等对待每一个人。
3. 自由与平等原则:西塞罗认为,每个人都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自由与平等原则是自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社会契约原则:西塞罗主张人们应当在社会关系中遵守契约,确保公正和秩序的实现。
契约的原则依托于理性和公正的普遍性。
三、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影响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自然法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对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政治伦理方面,自然法强调人的自由与平等,为现代民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道德基础。
此外,自然法还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社会和谐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概念,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不同人对于自然法的解读和理解存在差异,其具体实施可能受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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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斯多葛学派
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
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
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由此不难看出西塞罗实际上已将通常意义上的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成文法”或“实体法”。
“法”即“自然法”“法律”即“成文法”。
其次就法的本源来说他认为法既不是产生于人类的思想也不是各民族固有的习惯更不是国家和执政者制定的法律作为最高的理性它产生于“自然”也就是说法源于“自然”因此他的法被称为“自然法”。
接着西塞罗又提出理性的概念认为理性是人类与神共有的、不同于其它生物的天性。
“这种理性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
简言之理性就是法律。
那么理性又来自何方呢西塞罗说“这种我们称之为人的有预见能力、感觉敏锐、感情复杂、善于观察、能记忆、富有理性和智力的动物是由至高的神明创造的”。
既然人是神明创造的那么作为人的天性的理性也是
神明创造的又由于理性就是法所以归根到底是神明创造了法神明和“自然”是同一的。
这就为他的自然法思想打上了唯心主义的烙印。
西塞罗认为以理性为中心内容的自然法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
由于自然法来源于“自然”、神明它的内容是理性理性是人和神共有的特性而神是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创造者因些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之“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也就从根本上说明自然法的产生先于成文法。
为了论证这一点西塞罗在《论法律》中举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卢・塔克文任国王时的罗马没有任何关于惩治奸淫的成文法但塞・塔克文对特里基皮努斯的女儿卢克瑞提娅施暴并不因此而不违背那永恒的法律。
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
自然法即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因而它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
它不是基于人的“看法”丝毫不受利益原则的约束它是“自然”或神明灵智的产物而“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行禁止的正确理性。
”
第三自然法是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
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因此它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
西塞罗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
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
“当那些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
”人民通过的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
同理“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法律”这一术语本身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包含有公正、正确地进行选择的意思。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和乎正义。
”西塞罗提出这种观点是有针对性的他所生活的年代正是罗马共和国向帝国转型的时期格拉古兄弟改革失败以后平民阶级围绕着土地、债务等问题不断地和贵族展开斗争新的有于平民的法案频频获得通过。
同时统治阶级内部也发生纷争恺撒、庞培这些军事将领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笼络人心提出了给老兵分配土地的法案。
元老院的势力受到沉重打击罗马出现了独裁的倾向罗马共和国岌岌可危。
出身骑士贵族的西塞罗站在保守的元老院贵族的立场上反对平民的土地革命反对独裁试图挽救濒临崩溃的罗马共和国。
因此他提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新通过的土地法案的质疑和否定。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法律呢在西塞罗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
”“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
我们遵循自然不仅区分合法和非法而且区分高尚和丑恶……认为一切基于看法而非自然这是愚蠢人的想法。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永恒不变的法。
由于神明是无处不在的而自然法是神明灵智的结晶“不管哪个民族无论是发达的或野蛮的没有不知道应该承认神的存在的即使它并不知道应该承认谁是神。
”因此自然法是普遍被人们接受、无处不在的。
同时它又是永恒的适用于所有的时代适合于
所有的人类群体“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还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
”
西塞罗实在法
1.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源于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的、至高无上的法则, 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 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法律。
也就是说, 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 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 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基本形式, 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可见, 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
2.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中,西塞罗主张“恶法非法”。
他认为,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立法者在立法时违背对人民的承诺,不是出于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法令,都不能成为法律,或者说不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立法上,西塞罗主张公民的权利平等,他一再强调,“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起码应该在权利方面是相互平等的”。
正是为了保障平等与自由,西塞罗才强调要在执政官、贵族与人民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使任何一个阶级都不能逾越自己的权力界限而具有超过法律的压制其他阶级的力量,使人民丧失平等与自由。
同时,在执法上,西塞罗主张法律至上原则,认为法律对于权力的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切都应处于法律的作用之下。
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批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他一直都强调审判公开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有公正的审判。
西塞罗主张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制作好这一方面就够了,他还强调守法的重要性,他主张一切良好的法律都应得到遵守,而且必须得到遵守,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这样,才能真的让社会达到一个稳定的状态,才能实现正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
评述:应该说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至少确立了两个平等的原则。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把自然法确定为至高无上的法,这就意味着人人都必须守法。
而“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的论断使这个原则呼之即出法律的权威性得到高度的肯定法权高于行政权成为不言而喻的观念从而为西方法治主义开了先河。
二是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西塞罗的自然法赋予人以理性而这种理性是人人都有的这等于就是承认人类自然平等。
实际上西塞罗也承认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如果说有差别,那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不同,而人的学习能力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