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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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随着经济发展与消费需求的日益提高,商品和服务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面对的不仅仅是产品的质量问题,还包括产品的安全问题、服务的时间和质量问题等等。

因此,在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概述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销售者应对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等标准要求,并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的信息和风险,一旦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其它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合同当事人应尽到现实的合同履行义务,一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差别虽然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议题,但在法律理解和实践中,它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区别。

1.对象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对象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当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用于对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遭受伤害的地位进行保护,即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而违约责任是合同约定特定的责任范围,需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

3.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建立在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法律条款进行解决。

三、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1.没有任何冲突从法律上讲,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使得法律责任的承担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此类情况下,必须明确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其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才能正确划分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一、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经销商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适用并不需要证明过失,只要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该承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责任必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二、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况意味着,对于同一损害事件,受害人可以从不同的责任方索赔。

在此情况下,不同的责任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程度来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承担方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缺陷情况: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事件的主要原因,则产品责任方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如果产品本身没有缺陷,而是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违约方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 违约情况: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比较轻微,只是造成了产品使用上的不便或者影响产品的质量,那么其赔偿责任应当较轻。

而如果违约方的行为比较严重,例如故意破坏或者恶意损毁产品,那么其应当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行为: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或者疏忽是导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的使用说明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1:某消费者在使用某汽车时突然自燃,造成车损及人员伤亡。

消费者认为该汽车存在产品缺陷,而汽车厂商认为此事件由于消费者故意破坏造成的。

经司法鉴定,车辆存在缺陷。

那么在此情况下,汽车厂商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供应商承诺提供高质量的建筑材料。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发生产品责任时,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就要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此时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负有对另一方予以照顾、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这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发生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只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与销售者之间或消费者及第三人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他们不能以违约为诉因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2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场合,即使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人身伤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可以预见规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就只能依产品责任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的区别,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

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

论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法律责任承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取得更多的利润,常常会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进行搪塞和转移。

由于双方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常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首先,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他们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而对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等的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因约定或者法律关系的违反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基于保护使用者的角度出发,而违约责任则是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但是,在现实中,产品缺陷的产生并不只是由于生产者,也可能与销售商和使用者的过失有关。

因此,当出现产品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法律责任的判断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下面我将通过三个案例来阐述这种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案例1: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洗衣机,产品标注是可以承受超载使用。

但是当消费者为了节省时间,在洗衣机内填满了所有的洗涤物,结果给洗衣机带来了过分的负担,导致洗衣机在运行时爆炸了。

这个案例中,消费者不仅没有按照产品规定使用,并且还造成了洗衣机的损坏。

因此,消费者应当对洗衣机的损坏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也就是存在违约责任。

案例2:一位医生开出错误的药方给患者,结果导致患者血压升高引起了心肌梗塞。

医生付出了担保责任并赔偿了患者的损失,但是药厂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为医生起到的是销售和代理药品的角色,药厂则是生产和销售药品的角色。

药厂应当对它的产品也负有一定的保障,以保证安全和有效性。

案例3: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本计算机编程书籍,但是在使用其中的代码时出现了问题。

消费者相信书上的代码应该是准确的,但是实际上这本书是面向专业人员编写的,新手难以理解里面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书籍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方式要求返还已经花费的钱,并且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

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类案研究作者:任俊龙周弋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的处理并不像《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由当事人从两种请求权中择一作为请求权基础那么简单。

本文采用类案统计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在产品责任竞合情况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别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诉请基础的理论可能性与类案统计数据中当事人真实选择之间的差距,并结合不同法院对待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来讨论在产品责任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适用难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混同现象作者简介:任俊龙,贵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周弋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76-04一、引言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给予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在产品责任中,如果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诉讼。

产品责任中大量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

但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即产品责任是由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制造者责任与销售者责任交结形成的复杂网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像条文表述的这么简单。

本文采用案例统计分析的方式,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寻找相关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

案例收集的具体途径是进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检索的页面,①在案由分类注明“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来源“北大法宝”,审结日期“19990101-20110801”,关键词“侵权合同”,得到80个案例。

然后笔者采用逐一阅读的方式排除与本文竞合理论无关的案例,最后得到30个案例②。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经常发生。

合同责任主要基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侵权责任则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引起竞合关系,给法律处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就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竞合情况进行探讨。

合同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合同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负有履行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解除责任。

合同责任的特点是具有约束力、合法性和私法性,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一般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方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怠忽责任: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怠忽责任。

2.违法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违法责任。

3.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具有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使责任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公平原则、强制性和公法性,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灾害对他人产生的损害。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导致责任竞合的情况出现。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当一方在承包合同中承诺完成工程,但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时,受损方既可以主张合同责任,要求保质保量,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工程质量侵权和合同竞合

工程质量侵权和合同竞合

工程质量侵权和合同竞合
工程质量侵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建筑工程领域,若因为建筑材料、设计或者施工等问题
导致建筑物存在缺陷,从而造成使用者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或相关
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施工方违反了合同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
任通常体现在赔偿损失、修复缺陷等方面。

工程质量侵权与合同竞合的处理
当工程质量问题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时,权利人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但不能双重索赔。

选择侵权责任可能更容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选择合同责任则可
能更便于证明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案例分析
以“某商业综合体墙体脱落伤人案”为例,该商业综合体在营业期间发生外墙装饰砖脱落,
导致行人受伤。

在此案例中,受害人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
可以基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受害人的选择,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了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结语
工程质量侵权与合同竞合的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并不鲜见。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的区别,以及在实际情况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论涉外产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识别

论涉外产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识别

论涉外产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识别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商品在多个国家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日益频繁,国际间的产品责任案件屡见不鲜,外国产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跨国求偿亦随之日益增多,我国出口产品致损的赔偿案件也逐年递增中。

标签:涉外产品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识别1 涉外产品责任竞合的识别1.1 各国对于产品责任竞合的定性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是将产品责任作为合同责任处理,还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处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1.1.1 放任主义,即允许受害人自由地选择诉讼请求权德国民法规定,受害人基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双重违法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时,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但是,受害人不能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

1.1.2 强制主义,即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诉因,不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方法。

因此,有无合同关系是判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分水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

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规范不适用于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

1.1.3 有限制地选择诉讼主义受损害方有限制的选择请求权的诉讼制度,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但是英国法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实际上与德国法竞合诉讼制度有着极大的差别。

英国法既承认受害人的选择权,但又对选择权的行使附加了一定的限制。

1.2 涉外产品责任的识别依据关于识别的依据问题,国际私法理论中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个案识别说”等主张。

众所周知,尽答国际私法理论界在识别的标准上存在着不同观点,“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标准还是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并体现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

从各国解决识别冲突的实践来看,各国法院通常是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前言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熟悉,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

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的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假如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中。

合同责任竞合

合同责任竞合

合同责任竞合合同责任竞合是指在合同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竞合责任进行约定和规定。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竞合责任的存在。

为了规范和处理这种竞合责任,合同中往往会对其进行明确的约定。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合同责任竞合的相关内容。

首先,合同责任竞合的概念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素,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竞合责任。

这种竞合责任可以是由于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外部原因导致的,也可以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

无论是哪种情况,竞合责任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存在。

其次,合同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补偿协商、争议解决和诉讼等几种方式。

首先,在发生竞合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约定。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了竞合责任的分摊比例、赔偿方式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偿方案。

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将竞合责任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处理,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合同责任竞合的问题。

当然,诉讼是最后的手段,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选择通过协商或者争议解决的方式来处理竞合责任。

再次,合同责任竞合的解决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指在解决合同责任竞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保持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得强势欺压对方。

其次,公平原则是指解决合同责任竞合应该考虑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以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公平利益。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该诚实守信,恪守合同约定,遵守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合同责任竞合的影响主要包括经济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首先,经济风险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责任竞合中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风险。

例如,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竞合责任时,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问题

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问题

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亚洁一、产品责任概念之界定产品责任最初是一个民法学概念,之后,产品责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逐渐涵盖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

从此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其本身并不依附或从属于某一部门法的法律体系之中,也不局限在某一单行法规的框架之下,而是同时为多种法律规范所调控。

在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对产品责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界定产品责任的概念加以了解。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规范虽未直接对产品责任的概念做出规定,但从其对产品责任承担情形的具体描述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素:(1)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存在缺陷两种情形;(2)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人身性损害和财产性损害。

(3)产品责任承担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之间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二、产品责任性质之归属在明确产品责任的概念以后,有必要对产品责任的性质作进一步的考察,以探究不同性质的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发生竞合的原因和效果。

尽管产品责任在我国包含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责任类型,但法学界一般将其归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对其性质的进一步认定,则形成以下三种学说[1]:(一)合同责任说该学说主张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早期英美法的“合同关系理论”将产品责任严格限定在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但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学说显现出不足,原因在于它不能很好的保护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1️⃣ 引言:合同责任竞合原则的概念界定合同责任竞合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由于某种法律行为的多重属性或多重法律关系,导致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状态。

这一原则主要出现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当合同违约行为与其他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发生重叠时。

其核心在于解决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可能面临的多种责任如何并存与选择的问题,旨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交易秩序的稳定。

2️⃣ 合同责任竞合的类型与表现合同责任竞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是最常见的竞合形式。

例如,在产品销售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买受人既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当这种损失与后续的合同违约行为有关联时,便可能出现责任竞合。

其他类型的竞合:如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等,虽然较为少见,但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能发生。

3️⃣ 合同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与实务应用在处理合同责任竞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选择权原则: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允许其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等。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禁止双重救济原则:受害人一旦选择了一种责任形式并获得了救济,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向同一行为人主张另一种责任形式的救济,以避免不当得利和过度惩罚。

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对特定类型的责任竞合有特别规定,此时应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

在实务应用中,法院在处理合同责任竞合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以及不同责任形式下的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差异,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同时,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准确把握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合同责任竞合是指在同一合同关系中,因同一违约行为或者因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的情况。

合同责任竞合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到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合同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责任竞合的概念合同责任竞合是指在同一合同关系中,因同一违约行为或者因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约责任同时并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同一合同关系中,一方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2.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竞合:在同一合同关系中,一方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约定了违约金,产生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竞合。

3.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竞合:在同一合同关系中,一方违约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造成对方损失,产生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竞合。

三、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当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责任或违约金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当事人行使违约责任时,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当事人行使违约金责任时,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

3.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当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试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相关法律问题试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摘要: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属于适用于不同归责性质的两种法律,却在现实情况中被当事人同一行为同时违反的现象,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从效益最大化来认定责任归属大小,它从学说到各国的立法实践都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本文针对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成立要件、理论学说以及选择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讨论,尽量做到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合理选择,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关键词: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法律问题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合同履行中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现象各国针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各不相同,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出发,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发现寻求更好的竞合判定办法和赔偿选择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法律行为的最终目标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竞合的概述 1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履行不当而造成合同另一方履行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确切的说应该是产品侵权责任,指的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一提起赔偿请求具体可以参考《侵权责任法》第41-47条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易惯例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商品的通用质量标准来确定商品的质量只要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规则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这种同一行为同一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的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这种法律竞合的现象是指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和相互冲突的一种现象它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十分复杂并且具有多重性竞合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的意思,那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就是指关于产品质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同时产生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相互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它同时也导致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2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成立要件必须是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同时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构成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要求同一行为并须为违法行为,并且不是所有的统一不法行为形成的责任都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形成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分别承担不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要求同意产品质量上的违法行为要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行为上并存,才能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争适用,即竞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要求同一不法行为引起的同时发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必须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其可能承担的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个,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恶犬的主体也是同一人,也就是说同一个权利人对于义务人在统一内容上同时可以有多个请求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还要求当事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满足,不能针对并存责任实现多次给付满足,要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满足当事人的一个请求权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论学说 1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说,又被称为非竞合说,这种学说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而将违约行为定义为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这种竞合说最初是在刑事法中被提出的,后来才被引用到民事法中来因此,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一般采取优先依靠特别法的原则,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上的责任规范采取请求权,不以侵权行为作为请求权的责任范围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竞合的情况下,法条竞合说体现的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分离并体现出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导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了合同至上的认知,这种处理方法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产生,确定了单一适用的法律,这是它的优势但是,法条竞合说也存在很明显的问题,它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两者之间在一般共同要素上互相排斥,不是相同的基础,无法在法律实施上实现统一原则同时,法条竞合说也忽略了对当事人的权益的公正评价,仅仅只适用于有合同责任的确定责任,对于那些无合同的,无偿保管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对于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的归属问题将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2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违法行为在同时具备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产生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和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请求者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请求权竞合说的理论在产生过程中大致分成了两个方面: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理论认为两个请求权应当是相互区别完全独立的,此种学说理论是以权利者的利益为出发的,允许受害方选择一个请求选行使,在未能正常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单独处理,也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赠予让与他人,这种情况会导致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仅不尊重债务人的利益,而且违反了立法的根本宗旨债务人可以被两种请求权分别进行处分,会造成案件诉讼,导致案件审理变得复杂失去原有意义总之,这种学说维护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却是建立在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理论观点是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进行半独立划分,注重两者之间的内部联系,关注它们之间的相互形象作用这种理论基础的依据是为了调和两种请求权所存在的矛盾,在赔偿范围、抵销以及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让评价更加具体客观,同时还有补足作用,例如,对其中一项请求权的时效太短而消失时也可以采取较长时效的请求权总之,这种理论学说比较趋向于缓和,是在两种请求权的情况下选择一种以协调和均衡为主的思想理论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观点与以上不同,认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境况下,产生的请求权应当为一个,请求权的内容应当综合各项规范来决定,在责任归属的法律判断过程中,法院和权利人可以各持己见,权力热可以列举出对自己最有力的法律请求,法院也可以不采取权利者的请求权,可以驳回请求权,根据事实进行法律判决,并且权利人不能针对驳回的请求权进行另一请求权的诉讼,这是目前中国广发支持的学说综以上三种竞合说的理论进行比较和思考,本人觉得当产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买受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时,那么就是产品侵权责任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但是没有给买受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买卖该商品的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给买受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那么买受人既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两者是竞合的关系,只能选择其一法条竞合说只重视合同和法规的重要性,忽略了当事人权益的考虑;请求权竞合说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但是总体上对于权利人和责任人的权益划分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在重视权益的同时,忽略了法律法规的基础地位,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宗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它结合了前两者的优点,兼顾了法条的重要性和请求权中当事人的利益为综合考虑,兼顾公平,并最终以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比较综合而且客观公正的理论学说,比较被推崇的理论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选择原则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作为两种责任形式,在赔偿方面存在很多的区别,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责任上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包括违约金、继续履行和修理等一系列补偿措施侵权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一些列措施,具体赔偿措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上来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方式和范围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在竞合的过程中还是要根据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的不。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可以通过与合同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较,来明确产品责任的特性。

下⾯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是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中,受害⼈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产者或销售者,或者⽣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受害⼈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作为责任主体。

⼆是抗辩事由不同。

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

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产者并⾮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诸如:“⾃担风险”、“⾮正常使⽤”、“滥⽤产品以及擅⾃改动产品”、“开发风险”、“产品未投⼊流通”,等等,但对消费者发现产品有缺陷⽽使⽤该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并不作为抗辩事由,⽽仅仅作为减少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就产品责任⽽⾔,各国均未允许当事⼈事先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其产品责任。

⽽在合同责任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等)外,合同当事⼈还可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三是责任形式不同。

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仅⼀种,即损害赔偿。

各国虽然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但⼤多数国家只赔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对缺陷产品本⾝的损害及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个中原因为⼤多数国家产品责任法⽬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存权利⽽⾮经济权利。

但受害⼈若提起合同之诉,则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修补、更换或者退货。

如采取补救措施仍有损失的,则可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损害赔偿⽬的在于赔偿受害⼈的期权利益和信⽤利益的损失,如果因产品缺陷使受害⼈受到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选择合同责任可使其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

另外,某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合同责任则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各国有专门规定,欧共体国家规定为3年,美国《统⼀产品责任⽰范法》亦规定了3年,我国规定为2年,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五条还规定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侵权与合同的竞合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

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2、运输合同。

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

3、雇用合同。

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

4、租赁合同。

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

5、保管合同。

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

6、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7、承揽合同。

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

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

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

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在现代工业消费社会,商品大量生产制造,行销各地,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资生活水平,贡献巨大,但在其它方面,由于产品制造不符合约定,产品设计之错误,或由于制造过程中品质管理之松懈,或由于制造人对商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未加适当说明,致使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损害之案例,亦层出不穷,啤酒瓶爆炸、三菱奔驰等名牌汽车产品设计缺陷,感冒药中含有PPA等不利人体之因素,伤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时有所闻,损害巨大。

损害发生后,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这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要区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从而更好的进行法律适用。

一、概念及从合同责任到产品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产品有瑕庇(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引起质量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是物件致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实质是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是在产品质量纠纷合同责任对受害人保护未尽全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没有产品侵权责任之前,调整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合同法律制度调整,以合同形式维系其相互关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法律未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新产业革命的进展,大量的现代化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同时也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酿成了很多人身伤害,为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借助于对合同法的解释,来救济这种损害,但是这仍然局限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中,因而当产品致害一旦超出合同范围,例如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时,就无法依据合同理论寻求法律救济,人们从而转向主张采用侵权行为法来救济缺陷产品受害人的损害,于是产生了产品侵权责任这一理论,从而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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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2009年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 o.l 27,N o .1 Jan .2009作者简介:王庆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王庆丰摘 要: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现实根源、理论根源和法律根源。

学者对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各国立法模式选择迥然不同。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产生具有必然性,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应予重新解构。

我国立法模式选择应着重解决好请求权行使、管辖及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竞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

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损害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发生并互相冲突的法律现象。

通常而言,民事责任竞合在立法上表现为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请求权的冲突,在救济程序上表现为诉权的冲突;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责任的冲突。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体系中,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均属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范畴。

产品质量法 第41条为产品责任之规定,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除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而同法第40条为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责任之原则规定,就此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法律强调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分立,主张确认加害给付的双重违法性,顾及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之共性时,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即不可避免。

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

立法上, 合同法 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根源现实生活纷繁芜杂,并不如法律规范一样严谨规整。

人们通常谈到的热水器爆炸事件,由于消费者购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水器,不但使消费者应当取得的合同利益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

这种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双重违法性,同时侵害受害人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若依通常做法,合同利益损失只能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而产品责任则限于对受害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纯粹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都不能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

此种双重或多重违法行为,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加害给付,德国法亦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

通常是指!所有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侵害债权的行为。

∀或者!凡是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违反义务的行为,以及虽然导致给付不能或给付延迟,但更对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有责违反义务之行为∀[1](P 372、373)。

此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往往给受害人造成双重或多重损害,并远远超出单一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能够充分救济的范围。

因此,学者们主张,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应限于一般侵权法保护,应以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使债权人在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从而使受害人在举证责任、注意义务标准、时效及免责等方面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1](P 371-373)。

之后,学者观点逐步为各国立法、司法所肯定。

政法论坛2009年136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在理论上具有同源性,甚至在法律构成上曾经趋同甚至同一,因而二者之间发生竞合现象也就顺理成章、不足为奇。

在英美法上,产品责任经历了合同责任、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而大陆法上产品责任也是从合同责任逐步向严格责任发展的。

而追溯至罗马法时代,债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抽象,合同责任初期从属于这一概念[2](P 284)[3](P 643)。

在B lackstone所著 英国法释义一书中,违约仍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4](P 18)。

法国学者认为,就强迫债务人补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言,合同责任的效果与侵权行为引起的效果并无不同,二者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5](P 286-287)卡尔波尼埃认为合同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复制品∀[5](P 287)。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同属债的领域。

德国学者认为债的本质是一致的,并在不同性质的债权关系中努力寻找一种共性,各种债在模式上产生了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6](P 286)。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各种债的共性主要体现在各种债都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请求关系这一共性上,并将其称为模式的共同性[7](P 118)。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民事责任,只有侵权责任一种,契约不履行责任,并非由契约而产生,而系由于不履行契约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又况在当事人间,契约等于法律,违反契约之责任与违反法律之责任,并无不同。

∀[8](P 364)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单一责任还是综合责任,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存在竞合,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经历了争议不断到逐步趋同的过程。

理论界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观点有三:一为合同责任说。

认为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时,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即为合同责任。

因为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中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合同法理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责任。

二为侵权责任说。

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依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个别人的债权,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不是违反特定给付义务的违约行为,而是违反一般社会义务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

因此,产品质量民事责任虽然脱胎于合同责任,但随着现代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它已完全脱离于传统的合同责任,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

三为综合责任说。

认为产品责任法是一个综合的民事责任领域,既有合同责任,又有产品责任。

当因产品缺陷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若受害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则既可能构成合同责任,又可成立产品责任,构成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9](P 91-92)。

通说认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为综合责任。

李昌麒教授指出:!由于现实生活中每个案件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硬性地规定适用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都会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如果一律规定在两种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适用合同责任,则有悖于创设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

反之,一律规定适用侵权责任,则在具体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有利于请求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10](P 347-348)德国的冯∃巴尔教授在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中亦有论述,认为!试图从一开始就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合同责任的应当优先或者决定哪些在性质上纯属侵权责任的应当优先,是没有意义的。

法律术语没有提供解决哪一个是依存于与合同和侵权行为有关的领域、哪一个是共同的基础这一问题的钥匙。

∀[11](P 511)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 产品质量法否定了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采用综合责任说; 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对此亦持肯定态度。

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122条是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性规定,若无其他法律规定明确排除其适用,则当然适用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领域;且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同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中的两类基本责任形式,既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亦无强行性规范排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因此,综合责任说得到学界和立法的支持,承认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目的,也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性质民法是以请求权为中心的权利法。

在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时,能否启动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两个请求权,还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只是请求权基础或法律关系的竞合?若产生两个请求权,一项请求第1期王庆丰: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137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有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各国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并形成众多理论学说。

其中影响较大的是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产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互不干涉,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

在受害人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已达目的时,另一个请求权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而是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一是合同关系,一是侵权关系。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同时符合当事人利益及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分立的内在逻辑,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质的规定性[12]。

王泽鉴先生亦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

∀[13](P 509)以上这几种学说,虽从不同侧面揭示出责任竞合的法律属性,但在理论上都存在重大缺陷。

法条竞合说虽体现合同至上的法律精神,但其一,该说无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不能客观公平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在造成多重损害的情况下,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

其二,该说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

通观各国民法典,绝大部分国家民法典中债法篇均由四个分支组成,即契约法、侵权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法与契约法一样,同位阶于债法之下。

既然位阶相同,又怎能谓之高下有别,有特别法与普通法之分。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法上的!诉的竞合∀[14](P 888-889),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维护受害人利益,而且摆脱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得以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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