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股份公司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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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的所有分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本办法由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执行,分公司的财务会计部门接受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红利管理的实务、资金管理实务、信息披露和附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称的分红保险,是指我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
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2、本险种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3、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4、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以分红保险产品为主险的附加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收入账户、支出账户、投资账户,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分红保险附加保费收入和手续费、佣金、营业费用等费用支出均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费差不参与分红,死差和利差参与分红。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收取分红保险的资金并加以运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分红保险的经济效益。
2、分红保险的资金采取总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运用的原则。分公司在收取分红保险保费收入后,全额上划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筹安
排运用。总公司为分红险种单独设立投资专户,资产管理部门对分红险种资金和传统非分红险种资金分不同的投资帐户分别运作,财务会计部门单独设立帐户核算分红险种资金运用成本和资金运用收益。
第三章红利管理实务
第六条红利确认的会计处理
每年度红利分配的比例由精算部门根据公司红利分配办法和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加以确定。财务会计部门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红利支出和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提。
1、财务会计部门设“保户红利支出”损益类科目,反映应计提下年度拟派发分红险种红利金额;设“应付保户红利”负债类科目,反映应向保户支付的红利金额。财务会计部门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应计提红利金额借记“保户红利支出”,贷记“应付保户红利”。
2、财务会计部门设“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损益类二级科目,反映为避免不同年度间红利支付大幅波动应提存的分红保险储备金额;设“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负债类二级科目,反映累积分红保险储备金额。财务会计部门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应提存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金额借记“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贷记“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同时借记“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贷记“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将以前年度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分红保
险特别储备”金额转回。
第七条红利领取的会计处理
红利领取的方式包括:现金领取、累积生息
1、现金领取的会计处理
(1)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应领取现金红利的清单,记入“保户红利支出”和“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一) 公司针对分红保险业务设“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反映
向保户支付的红利金额。
(二) 公司针对分红保险业务增设“应付保户红利”一级科目
和“现金领取”二级科目,反映应向保户支付而暂未支付的现金红利金额。
(2)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保户实际领取现金红利的单证,记入“应付保户红利-现金领取”的减少。
(3) 财务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定期核对应付未付现金红利的余额,确保现金红利支付的正确性。
2、累积生息的会计处理
(1)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累积生息红利的清单,记入“保户红利支出”和“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一) “应付保户红利”下设二级科目“累积生息本金”,反映
累积生息红利的本金数。
(二) “应付保户红利”下设二级科目“累积生息利息”,反映
累积生息红利的利息数。
(2) 累积生息到期领取时,财务会计部门根据领取单证,记入“应付保户红利-累积生息本金/利息”的减少。
(3) 财务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定期核对未付累积生息红利本金和利息的余额,确保应付红利累积生息的正确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实务
第八条资金管理采用收支两条线办法,分公司在收到分红险种保费,全额保费上划总公司。营运费用、退保、赔款、满期、分红等支出由总公司按各分公司营运情况下划资金。
第九条总公司单独设立分红保险的投资专户,计算分红保险资金收益和核算资金运用成本,并为各分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上划账簿。年末根据资金收益情况和分公司上划资金的情况,计算各分公司当年应分得的资金收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
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红保险基本情况、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表、收入和费用分摊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该报告须由公司总经理、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
(二)本年度盈余及可分配盈余;
(三)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
(四)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