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研究(一)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篇一: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
英美两国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
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
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
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
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
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西方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一、性质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即公共权力机关在一个以民意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之下行使职权,诸种纠纷(私人之间和私人与国家之间)均能在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即法)之下,由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法院)加以客观地调节与裁判。
行政机关总是以积极的态度,注重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司法机关则以相对消极(不告不理)的态度,依据可重复操作的法(Law)的威力,注重对已形成的固有秩序的维护和巩固;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司法机关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法律对于司法是无上的命令,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但它对于行政机关只是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在不破坏其限制的限度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如果把行政机关看作是一个积极的实践者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是一个不苟言笑的仲裁者。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使司法机关具有了某种立法性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已不仅仅是决策的某种形式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决策的参与者或监督矫正者。
这也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一种趋势:即协调一致的“权力”混合或交叉行使以及三权相互交溶的“跨权”体制。
二、作用1.维护公共秩序2.通过审判活动仲裁争议仲裁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的显著特点。
① 普遍性审判活动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涵盖面,它的管辖权是普遍的。
一方面,它面对所有公民,另一方面,它所仲裁的事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甚至选举等广泛的领域。
② 权威性和依法性强制性,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看的。
③ 多级性和连续性在美国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两种上诉渠道。
一条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另一条是: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④ 被动性审判活动还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个人自由的监护人在审判过程中,维护公民个人权力是司法机关发挥的又一重要功能。
个人权利的自由是两方国家普遍遵循的价值原则。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
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
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
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
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
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
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
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
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健词: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论文摘要: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邀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
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宜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这种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后被西方国家采用,许多西方国家把司法审查视为实现宪法保障和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牵制与平衡”原则的体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的司法审查权仅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层面上来探讨。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地位在法律上优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因此在英国不存在司法机关审查立法违宪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审查和宜布某项立法为违宪。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宣布行政行为、命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而不包括议会立法,所以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非本文所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一、司法审查的由来有人认为此种制度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特别是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科克(EdwardCoke)关于普通法高于制定法的观点,是司法审查的来源。
17,180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永恒不变的社会法则,是人类正义即自然正义的保障,人定法必须与自然法相一致,否则就不是正义。
17世纪英国法官科克关于普通法的观点实际也属自然法的理论范畴,他在著名的博纳姆博士一案(CaseofDr.Bonham)中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和大宪章是自然法的体现,其地位和效力优越于国王及其国会立法,凡同普通法和大宪章相违背的立法一律无效。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西方国家包括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等发达国家,其宪法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从传统的君主制度到现代的民主制度,每个国家根据其自身的历史和文化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宪法制度。
目前,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总趋势就是向更加民主化、人权化、平等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宪法仍然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基础。
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力制衡的构建现代西方国家的宪法制度,多采用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确保政治权力不会集中在某一个部门或机构手中,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正、有效和民主。
宪法制度通过设立三权分立的机构,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彼此制约,相互平衡,实现权力分散。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机构起到在制衡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如财政审计、反腐机构等。
二、人民权利的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将宪法权利章节加强到宪法的重要位置,并将民主和人权作为国家的核心价值之一。
宪法权利章节包括了自由、平等、公正、人权等方面的内容。
西方国家的宪法通过加强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让个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和权利,主要体现在婚姻平等、性别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思想自由等方面。
三、社会治理的改革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些对社会治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治理创新、政治参与和对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政府和社会联合起来进行治理,推进政府减少干预、规范服务、提升市场效率等方面的改革。
其中,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也日益突出。
四、国际合作的增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宪法发展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
宪法的发展不仅仅是单个国家的事情,还需要其他国家的支持和参与,才能达成国际共识。
西方国家在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中,主要体现在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反腐败以及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各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的基础,为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各国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国家的角度探讨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美国宪法监督制度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最早、最成熟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三种宪法审查的机制:1)共同作用原则。
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相互监督。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行为。
2)宪法审查机制。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3)修宪程序。
美国宪法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并且需要获得州的支持。
这样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英国宪法监督制度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但具有悠久的宪法传统。
英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两个机制实现:1)议会监督。
英国国会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方面。
议会成员可以对政府提出问题,要求政府解释和负责。
2)法院审查。
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宪法的规定。
例如,法院可以宣布政府的行为违宪,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德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院实现。
德国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德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高的,具有约束力,其他机关必须遵守。
四、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宪法法院和人大监督实现。
宪法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党组织,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人大监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委员会实现的。
人大监督可以对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实施情况。
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分析与比较
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分析与比较概述宪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每个国家的宪法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对各国的宪法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更好地了解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
美国宪法制度美国的宪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成功的宪法制度之一。
美国宪法由1787年修订、1791年生效,成为美国的政治基础。
美国宪法将国家政权分为三个独立的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每个分支在权力上都有一定的制衡。
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其职责是制定法律。
行政机构由总统领导,负责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
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分支的核心,负责解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美国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公民自由和权利,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等。
英国宪法制度英国作为议会民主制国家,没有单独的明确宪法文件,而是以一系列法律、条文和惯例形成倾向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英国议会设有下议院和上议院,其中下议院议员由选民选举而产生。
首相作为行政机构的领导人,由下议院中的大多数党派成员任命。
英国最高法院是司法分支的核心,负责解释和执行英国法律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英国宪法的最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也就是说,就算是法院的决定,也不得违背议会的决定。
法国宪法制度法国宪法的历史非常复杂,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目前的宪法是第五共和国宪法,于1958年通过。
法国政府分为三个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每个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
国民议会是法国的主要立法机构,在政府和议会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
总统作为行政机构的领导人,由选民普选出来,负责国家的指导和管理。
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政体系的核心,负责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日本宪法制度日本现行宪法于1947年制定,是一个普选民主制国家,也是一个议会制国家。
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其中众议院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参议院则是议会下限,负责审核和批准众议院的法律。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外国法律体系来优化自身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等原因而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进行探讨。
一、发展历史和起源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均起源于共同的法律传统,即基于罗马法和公法制度的普通法传统。
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可以追溯到11世纪,而美国的普通法制度是在殖民地时期从英国传来的。
两国的法律体系均受到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如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在英国,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传统被改革成了诺曼-法国的保护法,最终发展成为现代的普通法制度。
在美国,法官公正和审慎的态度促使其通过逐步修订和发展普通法制度,该制度在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二、体系结构英美法系的体系结构主要由六个基本元素构成:法院、法律法规、判例法、基本权利、法律程序和国际法。
英美法系的法院结构相对独立,互相协作但不干涉彼此的职能。
英国普通法系中的法院包括至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级法院;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上级法院。
法律法规是英美法系的基础,是立法者通过法途或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于其他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法规更多地依赖于法律先例和司法裁决。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它是由对特定案例的详细审查和解决而形成的裁决,对后续类似案例具有引导意义。
法官通过研究既定的先例来制定对于新案例的判决。
这使英美法系更有弹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发展。
基本权利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各种个人自由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和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与法律透明、司法独立和政府的负责制等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法律程序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有着长期的历史和严格的传统,注重程序正义和法官独立。
在英国,案件主要在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而美国则采用联邦制度,案件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交替。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主题,因为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宪法和政治体系。
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观察和趋势,但请注意这些总结可能无法覆盖所有情况。
现状: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在西方国家,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司法独立等。
近年来,对于人权和少数群体权益的关注越来越高,社会对于包容性和多元化的呼声也日益增强。
宪法权威的稳定性:西方国家的宪法通常被视为最高法律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的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以确保权力的平衡和合法性。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推动和新兴问题的出现,有些国家可能会进行一些有限的宪法改革。
宪法解释和权力平衡:宪法的解释和权力平衡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司法机构对于宪法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这可能引发宪法争议和司法辩论。
一些国家可能通过立法或司法裁决来解决这些争议。
趋势:数字时代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时代给宪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隐私权、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议题成为了新兴的宪法讨论话题。
西方国家正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尝试在宪法中确保数字权利的保护和合法性。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关注,宪法也开始反映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一些国家将环境权利纳入宪法,并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挑战。
政府权力和民主监督:西方国家普遍注重权力的制衡和民主监督机制。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和提高政府透明度的呼声有所增加,包括反腐败措施、公民参与、选举制度改革等。
这些是一些普遍性的趋势和观察,具体情况因国家而异。
每个国家的宪法发展取决于其历史、文化、政治制度和社会需求。
因此,对于特定国家的宪法发展现状和趋势,需要更具体的研究和了解。
《外国宪法教案》
《外国宪法教案》word版章节一:美国宪法1.1 教学目标:了解美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美国宪法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1.2 教学内容:美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自由、平等)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三权分立、权利保障)美国宪法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二:英国宪法2.1 教学目标:了解英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英国宪法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2.2 教学内容:英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君主立宪、议会主权)英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如宪法惯例、法律体系)英国宪法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三:法国宪法3.1 教学目标:了解法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法国宪法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影响3.2 教学内容:法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共和、平等)法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五权分立、权利保障)法国宪法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四:德国宪法4.1 教学目标:了解德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德国宪法对德国政治制度的影响4.2 教学内容:德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社会福利)德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如联邦制、权利保障)德国宪法对德国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五:日本宪法5.1 教学目标:了解日本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日本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日本宪法对日本政治制度的影响5.2 教学内容:日本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日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和平、尊重人权)日本宪法的主要内容(如天皇制度、权利保障)日本宪法对日本政治制度的影响《外国宪法教案》word版章节六:俄罗斯宪法6.1 教学目标:了解俄罗斯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俄罗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俄罗斯宪法对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影响6.2 教学内容:俄罗斯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俄罗斯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联邦制)俄罗斯宪法的主要内容(如权力分配、权利保障)俄罗斯宪法对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七:加拿大宪法7.1 教学目标:了解加拿大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加拿大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加拿大宪法对加拿大政治制度的影响7.2 教学内容:加拿大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加拿大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多元文化)加拿大宪法的主要内容(如联邦制、权利保障)加拿大宪法对加拿大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八:澳大利亚宪法8.1 教学目标:了解澳大利亚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澳大利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澳大利亚宪法对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影响8.2 教学内容:澳大利亚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澳大利亚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联邦制)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内容(如权力分配、权利保障)澳大利亚宪法对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九:印度宪法9.1 教学目标:了解印度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印度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印度宪法对印度政治制度的影响9.2 教学内容:印度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印度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平等、secularism)印度宪法的主要内容(如权力分配、权利保障)印度宪法对印度政治制度的影响章节十:南非宪法10.1 教学目标:了解南非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掌握南非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了解南非宪法对南非政治制度的影响10.2 教学内容:南非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南非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平等)南非宪法的主要内容(如权力分配、权利保障)南非宪法对南非政治制度的影响这是的五个章节的教案内容,同样仅供参考,具体教学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综述
“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综述“宪法监督制度”的研究状况1.学界关于世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初,我国宪法学者对世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作了全面介绍和深入研究,归纳出目前世界上的宪法监督体制大致有三种。
如,张庆福、甑树青认为,“当代世界的宪法监督制度模式扼要地可归纳为三种: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专门机构监督模式。
”通观各国制度,不难发现: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往往有着不同的制度产生背景和土壤。
首先,以立法监督模式(又称“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模式”)的英国为例。
议会至上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典型特征,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与此相呼应。
我们知道,英国议会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其地位至高无上,议会在国家的所有机构中权力最大,其有权制定和解释法律并监督实施,毫无疑问,英国其他国家机构往往也要遵循议会制定的法律。
此外,在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往往不分轩轾,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实施权都由议会来行使,法院或其他机构均无权觊觎。
美国宪法监督属于司法监督模式(又称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设计,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三者之间相互制衡。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出发点是议会制订的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种司法监督模式在权力制衡方面为人称道的同时,亦受人诟病:非民意产生的联邦法院撤销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制定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道理何在?言及专门机构监督模式,众所周知,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是该模式的代表。
在德国,宪法法院有权就宪法性问题的具体争议案件依据宪法做出裁决。
然而,在法国,由于法院在历史上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过程中曾经扮演着不光彩的、保守的卫道士角色,法国汲取历史的教训,其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充满着对法院的不信任,别出心裁设计出了宪法委员会制度。
总而言之,众观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学者们逐渐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三种体制的形成都有着一定的渊源,各有利弊,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定。
美国法律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考察
美国法律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考察近二百年来的美国法律制度发展,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典例之一,也曾经深刻地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法学界。
这篇文章将从三个部分来介绍美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第一部分:早期美国法律制度的建立美国独立后,美国的立法权力由各州掌管。
1776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第一部州宪法,也成为了美国第一部现代州宪法。
短短十年内,其他十二个州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美国宪法的最终呈现是在1787年的宪法大会上通过的,将美国各州的立法权力进行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并确立了美国联邦制的基本框架。
其后,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各州中得到普遍适用,美国的法律制度开始真正的被建立起来。
第二部分: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美国司法机构的演化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分别是革命前的英国法院,革命时期的州级法院,及草创期的联邦法院。
在该过程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例产生,如弗吉尼亚州名案(Virginia Case)于1782年判定宗教信仰自由为宪法权利的基础,而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之所以成为联邦法院首位总大法官,正是因为他倡导着一种具备广泛解释能力和更高的自我保护力的法律原则。
随着美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美国自身的发展,美国司法制度在法律实践中也越来越完善。
第三部分: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关键在于在保护人权、维护公正和促进公平与和谐之间取得平衡。
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今,重大的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令美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例如,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禁止种族、性别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平等与正义的实现。
美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一些问题与挑战仍困扰着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评选、最高法院的判决与反判决、合法性所产生的争议等问题,需要通过各界广泛的讨论与协商,共建和谐法制社会。
总结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具备着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动力;史上所积淀下来的法律程序、法律原则、法官和律师群体都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原创版】目录一、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践与比较1.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2.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3.国家权力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挑战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正文一、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及意义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对维护国家法制、促进依法治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践与比较1.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由国家司法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通常由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威机关,受理宪法诉讼,进行违宪审查,并作出违宪或全宪裁判。
这种模式在很多国家得到实践,如美国、德国等。
2.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由专门机关管辖的宪法监督制度,通常是由现行宪法设置一个宪法委员会来受理宪法争议。
这种模式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得到实践。
3.国家权力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主管的宪法监督制度,通常由议会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由普通法院受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案件。
这种模式在英国、日本等国家得到实践。
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挑战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善,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其次,宪法监督程序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难以发挥其独立、公正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建议:1.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这样可以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更加专业化、独立化,有利于提高宪法监督的效率和公正性。
2.明确宪法监督程序。
通过制定详细的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监督的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权力滥用。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机构,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手段。
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整,而在欧洲,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始于中世纪。
在那个时代,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审判由领主或国王亲自负责。
到了14世纪,欧洲逐渐开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通过职业化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提高了审判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现代,独立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许多独立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确认,具有终身任期。
欧洲各国也借鉴了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法官由专业机构任命,终身任期,与执政党无关。
而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渐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设立人民法院,选举审判委员会等。
其次,各国司法制度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不同。
在美国,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选择不认罪,要求进行公开审判。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院内庭审公开等新媒体手段,逐渐开放审判程序。
而在欧洲,司法程序通常采用法官自主分析证据、调查事实、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反映在审判范围和层级的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审判机关通常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以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美国,有九大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分支机构,独立于其他两大分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而在中国,审判程序的高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被划分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
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推动。
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宪法学(1)
第⼀部分:宪法概述、宪法的发展 ⼀、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效⼒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宪法⽽⾔的;宪法具有效⼒可以从“规范的标准”和“⾏为的标准”两⽅⾯理解把握。
宪法最主要、最核⼼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主导地位。
⼆、早期资本主义宪法 特别注意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的特⾊。
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由⼤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部成⽂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了“三权分⽴”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命中的《⼈权宣⾔》意义重⼤,但只是纲领性⽂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陆的第⼀部成⽂宪法。
三、宪法的形式分类 特别注意成⽂宪法、不成⽂宪法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关系。
⼀般地,成⽂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是成⽂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民主权原则、基本⼈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制约原则。
注意以下⼏点:(1)⼈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的概念;(2)法&律/教/育权⼒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对国家权⼒的制约;(3)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化和社会⽣活各⽅⾯的基本制度)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2、限制和规范(国家权⼒)作⽤;3、指引和协调作⽤;4、评价(宪法评价作⽤的⼴泛性、集中性和性)和教育作⽤。
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
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
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
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
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
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
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民事执行体制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对外国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方面,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各自的执行机构,彼此相对独立。
联邦法院的判决主要由联邦执法机构执行,而各州法院的判决则由各州的执法机构负责。
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美国联邦制的政治结构,但也带来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调困难等问题。
在执行措施方面,美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关较为广泛的权力。
例如,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
然而,美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二、德国民事执行体制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则相对集中和统一。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官制度。
执行法院负责对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官则具体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
这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体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的执行措施丰富多样,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对债权的扣押等。
同时,德国还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救济途径。
但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影响了执行的速度。
三、日本民事执行体制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上,既有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也有独立的执行官。
在执行措施方面,日本法律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对知识产权进行执行等。
日本还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不过,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纠纷时。
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
第一讲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典范。
本文将对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原则、特点及主要组成部分。
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力分立、宪法至上、普选制度以及保障基本权利等。
首先,权力分立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权力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让它们相互制约和平衡,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这样做可以确保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其次,宪法至上是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原则。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机构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宪政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宪法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范和框架。
普选制度是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选制度保障了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普选制度通常包括公民选举、政党竞选和普遍选举等方式,通过让人民直接或间接地选择政治代表,实现政权的合法性。
最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注重保障基本权利。
宪政国家将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作为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这些基本权利通常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保护等。
宪法对这些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
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权利和公民参与度高。
宪政国家重视人民的政治权利,给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鼓励人民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事务。
二是政府权力有限。
宪政国家普遍采取权力分立制度,追求政府的权力有限化,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相互制约和平衡,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
三是宪法保护基本权利。
宪政国家的宪法通常包含一系列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通过司法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保障人民权益。
四是法治原则得到重视。
宪政国家注重以法律为基础来管理社会,尊重法律和法治原则,通过司法独立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权威执行。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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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研究(一)摘要:宪法案例是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实施的标志,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作用,有助于借鉴国外宪法实施的经验:在诉讼中行政法问题演变为宪法问题,宪法是处理权利争议的最高标准,权利是宪法司法实施的动力,社会转型为宪法的司法实施带来了机遇。
关键词:宪法实施;宪法案例;行政诉讼;权利尽管我国与西方的法治发展都是在各自的传统上进行的,法治的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但有些基本的经验必定是相通和可资借鉴的”。
作为我国法治中最重要的环节——宪法实施,应当从西方的宪法实践中借鉴经验。
通过救济宪法权利的诉讼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有无宪法权利案例也成为宪法是否得到实施的重要标志。
国外宪法实施的案例多是由于权利‘而引发,因为宪法权利是宪法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的地方;而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生活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宪法案例的起因往往是行政法上的争议,由行政机关侵犯了宪法权利导致行政法案例最终形成了宪法案例。
这些由行政法案例发展成的宪法案例,与其说是宪法案例,不如说是构成宪法问题的行政法案例,探讨行政诉讼在宪法案例中的地位,借鉴国外在司法实施宪法权利方面的经验。
一、国外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制度(一)普通法系的权利诉讼制度英国普通法院在处理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争议的权利诉讼中是不区分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的,换言之,权利的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是混合在一起的。
由于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与一般权利没有明确区别,权利诉讼中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没有区别。
普通法院在权利救济保障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英宪的通常原理(譬如即以人身自由的权利或公众集合的权利为例)的成立缘由起于司法判决……”宪法权利是普通法院判决的结果。
英国普通法院虽无明确宣布议会立法无效之权,但其依靠坚实的司法独立理念和较高的司法威望,通过一个个案例的判决积累来维护公民权利。
普通法院救济使英国宪法权利获得现实保障。
“在英宪之下,法律以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
这就是说,法律务须有一定方式进行,然后法律下之权利方见尊重,然后名义上的权利可化成实在权利。
”英国普通法院发展了独特的诉讼程序,例如出庭状就是人身权利的救济方法之一,依靠这种方法,抵制公职人员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人身自由应有权利得以强制执行。
并且随着《人权法案》宪法地位的确立,意味着法院在诉讼中保护权利有了更明确的审查标准。
美国所有的权利诉讼案件都是普通法院审理的,司法审查是权利的诉讼保障方式,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都是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由于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即使国会立法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也有权对国会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法律若违宪将在司法判决中不予适用,美国的宪法诉讼在更多意义上称为违宪审查,“美国人民能够通过捍卫他们的联邦宪法来捍卫自由。
”在美国,任何权利诉讼案件都可能出现宪法问题,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从违法审查开始的。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侵害时向普通法院提起一般法律诉讼,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只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公民对行政所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认为侵犯了宪法权利或权利保护的条款,法院才对该法律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违宪审查。
但美国法院在权利诉讼中往往采取消极主义的方式,尽力避免审理宪法问题。
“根据传统准则。
联邦法院除非在绝对必要时不愿意审理宪法问题。
实现这种方式的避免审理,常常是靠提出替代的进行非宪法审理的依据,或者是对一项法令做出可以避免出现宪法问题的解释。
”法院在有法律优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违背宪法原则时则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在美国,并不认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在获得司法救济方面有什么不同,法院对所有的权利提供统一的司法救济——司法审查,既解决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又解决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
因此说,“美国根本没有什么特殊的宪法诉讼,没有理由把在同一法院提起的案件或争端作一(专门的)分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美国,宪法在法院具有普通法律一样的直接效力,普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裁断立法和行政的合宪性。
(二)大陆法系的权利诉讼制度行政法院是法国和德国所特有的权利诉讼保障制度,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建立并蓬勃发展。
由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案件,通过一套不同于普通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权利与行政的纠纷,对公民的权利进行诉讼救济的保障。
这是法国和德国的共同特点。
如何看待司法在权利救济上的作用,法国无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
出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法院的消极影响,法国不信任司法机关。
当公民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该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权利,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法院是一个被设置在行政系统内的独立的行政机关。
这是法国行政诉讼的特色之一。
法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公民个人在认为法律侵犯其宪法权利或者公共权力的运行侵犯其宪法权利时,不能向宪政院提出审查请求,行政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不仅不能像美国的法院那样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也不能像德国行政法院那样向宪政法院提出法律违宪的疑问。
在宪法权利救济方面,法国宪政院则更侧重政治性特点,不处理公民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法律侵害而提起的审查请求,只能通过国会议员或特定机关向宪政院提出审查法律请求的方式来保护公民权利。
法国宪政院最初被设置为国家权力的平衡机关,但随着宪政院以保障宪法权利——《人权宣言》的审查实践,宪政院有保障宪法权利司法化的趋势。
德国则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了行政法院,专门对行政侵害的权利进行诉讼保障,“宪法的现实效力,也在多种意义上有赖于行之有效的行政法院。
”与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司法机关。
德国的权利保障在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中的具体做法是:(1)在有法律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情况下,权利被行政侵害,公民先寻求法律救济——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如果认为行政依据的法律违反宪法,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中止行政诉讼,将法律向宪政法院——“基本权利守护者”提出,由宪政法院依据宪法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宪法诉讼,行政法院根据宪政法院的判决,继续行政诉讼审理被中止的行政案件;另一种做法是行政法院认为该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直依据该法律作出判决。
对于后一种做法,公民可以在行政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以行政法院的判决依据违反宪法为由,向宪政法院提出控诉——宪法诉讼,宪政法院依据宪法对行政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宪政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宪,行政法院需要重新适用有效法律作出判决。
如果宪政法院判决该法律合宪,就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在没有法律将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如果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而又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权利向宪政法院提起宪法控诉——宪法诉讼。
行政法院之所以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主要是因为行政法院不具有宪法解释权。
德国宪政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有着严格的分工,前者只处理宪法案件,后者只处理法律案件,但宪法权利的最终救济需要由宪政法院来保障。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都是公民权利实施的重要途径。
权利的诉讼实施都由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的方式实施,虽然两大法系在诉讼保障的机关、模式、程序和名称上各具本国特色。
二、从行政法问题到宪法问题在国外涉及行政权力与宪法权利的案件中,行政法问题往往与宪法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行政法问题是构成宪法问题的前提,宪法案件是由行政法案件所引发,行政法问题与宪法问题是交叉融合在一起,“有些公法案例可能既是宪法案例,又是行政法案例。
”并且行政法问题的解决最终必须依赖宪法问题的解决,“在法治社会当政府权力广泛干预社会生活的时候,很多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政府直接行使权力这方面法律的)都会被归结于宪法问题。
如果政府(包括司法)没有正当地行使权力,最终只有提到宪法的层面上才能解决问题。
”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中,宪法问题只能在实际的具体案件和争议中被提出,没有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争议,宪法案件缺乏产生根源,从行政法问题到宪法问题是一个很难割裂的过程。
(一)权利:从行政法救济到宪法救济国外的宪法案例是对公民权利最终通过提供宪法救济的方式来实现的。
在美国宪法案例中,由于司法审查既包括行政诉讼又包括违宪审查,导致行政法救济与宪法救济的区分表现得不明显,但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宪法条款时就是对公民权利采取的宪法救济方式。
在德国的宪法案例中,通常行政法救济是通过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进行,宪法救济是行政诉讼之后案件被诉至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所进行的审查诉讼,行政法救济与宪法救济从形式上有比较明显的界限。
公民权利受行政侵害后寻求的救济是从行政法救济到宪法救济的过程,“在法治社会中政府依靠法律管理公民和社会,而宪法管治法律和政府,公民在法律和政府行为的管理之下。
所以,公民权利被侵犯首先应求助于法律和政府,包括行政的、司法的手段。
只有在现有法律和现有的救济途径不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时,才可求助于宪法。
”行政侵权纠纷是因法律的适用而引发的,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纠纷,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就可以解决,不需要诉诸宪法。
而只有在适用行政法救济机制解决不了这类纠纷时,才需要适用宪法。
行政法机制解决不了的纠纷,是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权力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而引起的纠纷。
宪法救济是基于行政法救济的不足而引发,只有穷尽法律救济,才可能引起宪法救济。
宪法救济是对行政法救济不能的补充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终的救济,宪法是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
宪法规范来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最终标准,宪法救济确定了权利的边界和所应当保护的权利内涵。
宪法救济作为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最后屏障,具有其他救济的不可替代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宪政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最后保障。
(二)通道与过滤:从行政案件到宪法案件从国外的宪法案例中看出,行政诉讼在从行政案件到宪法案件的过程中起到通道和过滤的作用。
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是宪法案件的生产者,很大一部分宪法性案件特别是具体审查的案件,都是由行政案件产生,行政诉讼构成了宪法诉讼的通道;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控制着进入宪法诉讼的案件,通过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实现行政案件的分流。
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宪法案件相对于大量的行政案件也只是少数。
行政案件是宪法案件的一个重要通道。
宪法诉讼的基本前提就是存在各种被认为是违宪的案件。
对违宪案件的确定,很大一部分依赖于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宪法评价与判断。
正是通过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具体案件初步判断,才使得作为最高违宪审查裁判机构的最高法院或宪政法院具有介入案件的可能性。
当公民对政府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时,先要经过行政诉讼,只有在行政诉讼得不到救济时,再提起宪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