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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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XX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产农产品质量依法监管,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2019年我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2019年将于中秋、国庆节前组织完成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2020年元旦前组织完成蔬菜(含“三品一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别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局蔬菜园艺科、局渔业渔政科、质环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分工

局质环科会同相关产业科室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并按要求确定承检机构。相关产业科组织区相关农业执法机构、承检单位共同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分工和安排详见(附表1)。畜禽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检测结果由承检机构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见附表2)。

三、抽检对象

1、畜禽产品

以全区生猪、牛、羊、家禽“三品一标”企业(基地),区生猪屠宰场,近年来部、省、市例行抽检或监督抽检中出现过的畜产品违禁药物超标的单位或基地以及2018年兽药残留风险评估通报中存在中等以上风险的街镇、畜产品质量督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养殖场与屠宰场为主,适当兼顾其它企业。监测种类:猪尿、猪肝、猪牛羊禽肉、禽蛋,监督抽检数量10份。具体抽检名录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

2、种植业产品

全区通过认证的“三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种植业生产标

准化示范区、种植业规模生产基地。监督抽检品种在番茄、辣椒(青椒)、茄子、黄瓜、丝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包菜)、生菜、萝卜、胡萝卜、大白菜、普通白菜(青菜)、花椰菜(青花菜、白花菜)、芹菜、韭菜、菜豆、豇豆、蕹菜、苋菜、油麦菜、食用菌中选择,原则上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监督抽检数量15份,其中近年各级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单位必检。具体抽检名录由局蔬菜园艺科提供。

3、水产品

以全区规模水产养殖场为主要抽检对象,计划抽检样品35份,其中近年各级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单位必检。具体抽检名录由局渔业渔政科提供。

四、抽样方法与要求

(一)抽样方法

1、蔬菜农药残留监测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标准执行;茶叶农药残留按《茶叶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2-2011)执行;种植业(除蔬菜、茶叶除外其它)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依据《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NY/T 5344-2006)规定执行。

2、猪肉、猪肝和猪尿等抽样按《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规定执行,其他畜禽产品抽样按《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NY/T5344.6-2006)规定执行,禽蛋如不打碎混合则冷藏保存,其它样品均需冷冻保存。

3、水产品违禁物残留监测: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要求如下:

1、规范抽检程序

抽样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参与抽样人员应具备监督抽样资质,依法履行监督抽样程序告知、身份告知等程序,按规范组织抽样工作。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参与抽样人员应及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区农业农村局、被抽查人、检测单位,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2、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附表3)。复检样由负责抽样的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禽蛋4℃)。

3、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表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检测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检测项目

1、种植业产品

蔬菜类: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氧乐果、乐果、毒死蜱(薯芋类不检)、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吡虫啉、多菌灵、百菌清和三唑酮。

水果类: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氧乐果、敌敌畏、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多菌灵、百菌清。

食用菌(鲜):乐果、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百菌清、腐霉利、铅、镉。

2、畜禽产品

猪尿: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西马特罗。

猪肝: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西马特罗。

牛羊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西马特罗。

猪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西马特罗、磺胺噻唑、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二甲基氧嘧啶、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禽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禽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

3、水产品

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沼虾类不测)、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1、种植业产品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标准执行,检测结果有一项指标超过GB 2763-2016、GB 2762-2017相应标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2、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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