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7]
(京政办发[2007]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12日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意见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2007年4月)目前,在本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寻求高额补偿的投机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正常进展。
为保证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遏止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政府是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止抢栽抢种行为。
二、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依法实施管理并确定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树木、苗木的,按照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其抢栽抢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在征地范围内新种植的树木、苗木,不予补偿。
建设单位在获得批准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进行录像取证并及时开展清理登记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至2010年)综合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2009]16号)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9号)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建房[2010]6号)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房[2010]9号)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新建房函[2010]4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2006]6号)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6号)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建金管[2010]7号)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新建金管[2010]10号)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住房制度改革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城乡规划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村镇建设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5]13号)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新建城[2010]15号)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建筑业管理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3]28号)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国办发〔2007〕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
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新政办发〔2008〕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2007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007年,各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区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截止去年10月底,自治区下达各地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未减少,大部分地区耕地面积有所增加。
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和喀什地区耕地总量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和石河子市耕地总量与上一年度持平;乌鲁木齐市耕地总量实现了易地占补平衡。
从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来看,多数地州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层层签订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8、2008年10月27日,300余名复员军官,进京到 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的诉求行动,“要求对 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提高待遇”。 9、2009年5月18日,陕西省50位复员军官代表全 国群体上访总政诉求,提交了《给胡主席的一封 公开信》、《全国复员军官的第九年诉求》等材 料,进行了对话。 10、2009年7月13日,全国约有7000名复员军官 共同行动拟到北京上访,诉求尽快恢复身份待遇, 后不足400人(含爱人孩子)到达总政。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退役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①任职满最 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②伤病残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 能调整使用的;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 工作的;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129号),1975年8月13日施行。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 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8〕190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 号)。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鲁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把土地闸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明显好转。
但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
如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将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影响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严禁借流转、折抵和挂钩之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地要对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和相关政策进行清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巩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以人性化宣传为主要手段,以严格执法检查为重要保障,引导养犬人按规定办理集中年检手续,确保上年度已登记犬只100%年检,力争使更多的犬只纳入管理范围,使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使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素质显著提高,切实维护首都稳定和谐。
二、职责分工2007年养犬集中年检工作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卫生局、民政局、畜牧中心等部门配合。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各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对去年已登记年检犬只进行集中年检,并将全部犬只登记年检情况录入犬类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涉犬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涉犬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取缔,对于合法单位逐步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3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9【实施日期】200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三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原有职能基础上划入如下职能:1.自治区经贸委系统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2.自治区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4.承担全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审查和管理职能。
5.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二)涉及煤矿、职业卫生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晋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四、各取用水户要积极开展内部节水工作,安装和完善计量设施,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单位产品的取用水量。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7〕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2、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继续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到2007年底实现万车死亡率不超过5.7的目标,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3、交通、农业部门要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新政办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4号)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四次常委会议纪要(二)--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新党常〔2007〕4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现就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一)移交范围。
凡符合新政办发〔2004〕173号、新政办发〔2006〕215号和新政办发〔2007〕68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未到退休年龄的内退教师),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其退休教师随在职人员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二)移交方式。
按照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程序移交退休教师。
由企业(集团公司)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退休教师的交接手续。
破产企业原中小学的退休教师,由原主管部门与接收企业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后的管理。
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管理方式由移交后的学校管理;移交后撤并或停办的学校,其退休教师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新政办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XXX(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贾帕尔·阿比布拉(自治区副主席)阿尤甫·铁依甫(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克然木·依不拉音(自治区监察厅厅长)成员:阿不力孜·吾守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沙达提·艾木都(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石占堂(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高天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刘晏良(自治区发改委主任)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阿曼古丽·依明江(自治区教育厅纪工委书记)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谢煊(自治区世行办专职副主任)王小燕(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苏国平(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副厅长)李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阿尤甫·铁依甫(兼)办公室副主任:石占堂(兼)高天山(兼)安仓振(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成员:陈方(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张鹏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陆一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处长)阿孜古丽·比拉力(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刘稚(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主任)刘晓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艾新鲁(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唐晓冰(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姜秀珂(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办公室主任)李军(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李怀海(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二○○七年七月九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 1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07]18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07]18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文件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零就业退出制度。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从确认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之日起满1年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新政办发[2007]238号
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家通过一、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点布局调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农村初中学校校舍改造以及援建项目(如邵逸夫先生捐赠、洪逸辉先生捐赠、希望小学、明德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极大地改善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促进我区教育迅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确保我区教育基建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治区决定对我区教育基建工程实行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
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保证金、防雷装置验收检测费。
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中需要业主交纳的部分费用、拆迁管理费。
在我区实施教育基建工程过程中,因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而撤点并校的原校地址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教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基建工程,除减免以上各项外,对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提供。
可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可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证工本费。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我区教育基建工程建设的领导,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严禁自行出台涉及教育基建工程建设的任何收费项目,确保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政务信息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1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1.30【实施日期】2007.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自治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在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突出工作要点,强化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现将2007年自治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你们。
望各地、各部门和各信息直报点按要求,认真组织好信息报送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三十日2007年自治区政务信息报送要点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2007年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如下:一、关于以农民增收为核心,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
关注粮食、棉花、林果、畜牧四大基地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反馈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务工的各项政策规定情况。
关注帮助农民转变传统就业观念,通过农业内部转移与向二、三产业转移、就近转移与跨区域转移、常年转移与季节性转移情况。
关注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
密切关注发展劳务经济情况。
重点关注实现农民非农收入情况。
关注推进产业化进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情况。
关注现代农业市场体系建设情况。
关注设施农业建设情况。
关注发展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农业情况。
重点关注特色农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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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07] 123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新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六日主题词:卫生应急预案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6日印发共印:80份。
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3 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办事机构3.3 专家咨询委员会3.4 现场指挥部3.5 专业技术机构4 监测、报告与预警4.1 监测4.2 报告4.3 预警5 应急响应5.1 应急响应原则5.2 应急响应措施5.3 分级响应5.4 应急结束6 后期处理6.1 善后处臵6.2 社会救助6.3 后期评估6.4 抚恤、补助与补偿7 保障措施7.1 技术保障7.2 通讯与交通保障7.3 物资保障7.4 资金保障7.5 宣传教育8 奖惩9 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9.3 预案解释部门9.4 预案实施时间10 附录10.1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用于新沂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臵能力的,或需要徐州市政府负责处臵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依据〘徐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臵。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1.4 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江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3)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4)1周内在全市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我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7)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9)徐州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我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市政府启动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
3.2 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新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建立应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上报、通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开展相应的演习、演练、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等。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臵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汽车站、多管局、外经贸局、文体局、环保局、旅游局、物价局、外事办、台办、红十字会,新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电信局、邮政局、火车站等。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依法及时报告和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卫生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的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市发改经贸委、财政等部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所需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建设,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消毒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教育、建设、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臵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配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依法落实封锁、控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臵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并管理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臵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臵,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多管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杀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防范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