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协议(代为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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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付款协议

本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于2013年4月1日由以下三方在中国重庆市签订。

重庆XXX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500112000107XXX],住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XXX路500号],传真号:

[023-86799XXX],电话:[023-86599XXX],联系电邮:[401XXX](“客户”)。

张三有限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企独沪总副字027XXX,经营地址:[ ],传真号:[ ],电话:[ ];联系电邮:[ ](“张三”)。

重庆XXX汽车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500103000030XXX],住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XXX路600号],传真号:[023-86799XXX],电话:[023-86799XXX],联系电邮:[400XXX](“客户关联方”)。

鉴于:

A. 客户与张三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 ]协议(“主协议”),在该主协议

下客户应当向张三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0000]元;

B.客户出于[资金集团统一管理]原因,有意安排客户关联方代为支付、客户关联方有意代表客户支付前述主协议下的服务费用、客户、张三与客户关联方约定如下:

1.由客户关联方代表客户支付主协议下应向张三支付的服务费用共人民币[60000]元。2.客户关联方代为支付时应遵守主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

3.张三收到客户关联方付款后应向[重庆百事达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发票。

4. 客户关联方并不因本协议之履行而取得主协议下任何权益(除主协议另有约定外);

在任何情形下,客户关联方不得因本协议向张三主张任何与主协议相关的权利、索赔或提起诉讼(无论是否与代为支付费用相关)、亦不得因本协议享有任何与张三知识产权相关之权利。

5.客户就客户关联方履行本协议向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客户关联方未能按约代为支付的,张三有权要求客户立即自行支付主协议下一切及所有的服务费用。

6.如客户关联方代为支付被认定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法令的,或增加张三的银行费用或税费负担,客户应当免除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与责任。

7. 如张三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接受客户关联方的代为付款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府

规章或法令的,张三有权经书面通知而中止本协议之履行;如经三方善意协商后无法在合理期限内确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避免法律之违反的,张三有权终止本协议。8.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并不影响主协议之效力。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a)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解释并接受该法律管辖。

b) 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应

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胜诉一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10. 其他:

a) 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下相关的权利或义务。

b) 一方应根据本协议头页注明的或另外一方不时依据本条通知变更的地址、联系电

邮、传真以书面形式发送本协议下的通知、请求及其他信息。

c)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仅可通过三方合理授权的代表签署书面

协议予以修订、补充或变更。

客户: 重庆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张三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务:职务:

客户关联方: 重庆XXX汽车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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