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22号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完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做好我省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是国有资本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所有省属国有企业和各州、市、县、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均应按要求梳理办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请各地区、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排查、登记工作。
二、省国资委将在现有国有产权登记系统中开设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功能,在系统开通后,各级国有出资企业均应按要求在系统上办理国有权益登记,首先应以本单位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权益情况为基础办理占有登记,并上传自成立以来的历次权益变动相关资料。
如2020年发生权益变动的,还应当相应办理权益变动登记。
具体登记时间省国资委将另行通知。
三、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应遵循“全流程、全覆盖”和“应登尽登”原则,实现对国有权益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
四、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仍适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授权原则,由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登记职责,各级国有出资企业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权益登记和审核工作。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登记,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20日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高增值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
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第三条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在云南境内从事股权基金业务活动,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另行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相应条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第二章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要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可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经营范围限于:(一)发起设立股权基金。
(二)管理股权基金。
(三)为所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四)股权投资咨询。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有限合伙型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实收资本已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验资证明。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云政发[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股权投资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支持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加快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我省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9]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直接融资比重较低,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
通过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固化本地资本、牵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增强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满足产业融资需求,并通过资本这一核心要素的流动,带动人才、技术等其他要素聚集,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围绕“两强一堡”战略任务,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把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做大云南金融业的突破口,积极培育和壮大股权投资市场主体,拓展股权投资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与活力。
(三)发展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以构建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撬动机制、项目传导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和市场规范机制为保障,超常规发展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云南股权投资市场。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为独立事业法人。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5年分期到位,由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和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努力实现所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有效结合。
第五条省金融办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对象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2号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集团战略重组后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战略重组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省国有股权管理公司等有关省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省国资委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对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条省国资委将参股股权管理水平和参股股权分红列入参股股东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股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昆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我市的发展,规范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及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由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资产,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的集合,包括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昆明市辖区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监督和业务指导,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有关事项的协调。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第五条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辖区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的形式设立。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以公司制和合伙制设立。
名称核准应分别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规范。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全省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有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金融办承担对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省金融办与云南证监局建立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全省只设立1个运营机构,省内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第八条运营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省金融办提请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和证券、财会、法律、信息等专业人员;(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20〕13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20年第3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20年8月11日云南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不含委托监管企业。
第二章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范围及内部职责分工第三条省国资委通过作出股东决定或参加省属企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对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并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股东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省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云财资[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73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云国资法规﹝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21﹞81号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资委: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及落实、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云政发[1998]155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155号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系。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新型分配体制,实现工者有其股,使职工成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体,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规范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工持股,是企业职工通过合法形式,组成职工持股会或以独立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投资,持有企业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通过筹集职工的出资和其他资金,组成职工持股会对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组建的职工持股会,一般只对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职工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实现职工持股。
第四条实行职工持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自愿出资、认股的原则;(三)按股享有权益、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则;(五)股本不计息,无利不分红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职工持股会,需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经贸委或企业改革部门审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国家未下发正式规定前,暂登记为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国家下发正式规定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云政办发[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5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以下简称“深化改革”),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改制质量,增强企业运行活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省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实施的主要改制模式之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改变了传统的老国有企业生产、组织方式,探索建立了新的产权制度,转换了职工身份,对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较好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由于全员平均持股,带来决策机制不灵;股权相对封闭,不利于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产权归属不够明晰,不利于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以及企业性质没有适用法律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因此,有必要按照建立“产权清晰,归属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以优化股权结构为主要方式,结合新《公司法》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提高改制质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企业国资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原发函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相关情况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原发函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相关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原发函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相关情况的公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和《云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金办〔2014〕515号)等文件精神,自2011年以来,经组织专家评审,云南省金融办曾发函支持了一批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的设立。
2014年,中国证监会印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明确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3号),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程序后,及时将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信息作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的要素予以公示,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云南省金融办为此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金办〔2015〕225号),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应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云南省金融办原印发的有关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文件自2015年11月14日起停止执行。
经查询,截至2017年7月14日,云南省金融办原发函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共有58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进行了登记备案,还有337家企业未进行登记备案(详见附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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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运作行为,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超常规发展,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主要采取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与投资运作等行为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第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统筹研究、组织、协调、推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第二章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以下规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我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三)投资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条件;(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内部组织机构;(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六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自然人身份的投资人。
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二)自然人投资人。
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七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并自行保证运用该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合法性。
第八条在我省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将设立意向告之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受理后,持省金融办受理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
申请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交企业设立方案,省金融办及时组织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法律、投资、财务会计专家在内的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申请人持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于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超过9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省金融办出具的意见即行失效。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令取营业执照后,应将登记注册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省金融办,并按《意见》要求到注册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出资人身份证明;(五)投资人出资承诺书;(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署的银行托管协议;(八)基金募集计划书;(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主发起人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以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律师事务所就设立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四)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四)出资人身份证明;(五)出资承诺书;(六)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七)可研报告(设立基金管理企业的必要性、可行性、基金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至5年财务预测等);(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九)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计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主发起人已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的情况说明;(十一)出资人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证明及征信记录;(十二)申请人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十三)省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外股权投资类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且最近连续3年工商年检合格;(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三)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以任何形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方案的内容,参照本办法关于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及注册地选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精神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如遇下列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省金融办:(一)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二)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三)注册资本和股东、股权变更(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五)清算与结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金融办收到相关报告后,应进行必要审查,并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企业重大事件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持省金融办审查意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解散、破产及清算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金融办可确定部分具备条件的州(市)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省金融办委托开展先行先试的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设立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含冠以“云南”字样的企业)的设立方案和已设立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有关意见,企业持该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先行先试州(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省金融办备查。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并有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团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和税务顾问,就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和退出获得独立、客观的专业服务。
省金融办可不定期组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政策、执业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参加培训情况可作为享受股权投资项目服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防范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以广告宣传等公开方式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受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设立银行托管账户。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在与省金融办签订《银行托管合作协议》的省内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银行托管股权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不同的基金应当开设不同的托管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二)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明确可行的股权基金托管计划。
第十九条与省金融办签署《银行托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应认真履行托管银行职责,负责对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财产保管、运作监督、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信息报告等服务。
主要职责是:(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按月向省金融办提交基金管理人关于资金募集和投向等相关报表,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及时书面提示。
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情况不理想的合作银行,省金融办可随时终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