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自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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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国税自查通字()号
:
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规范税收申报与缴纳工作,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自查提纲,对年度税纳税情况的进行自查(有重大涉税调整事项的应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并书面出具自查报告、纳税遵从报告报送税源管理科。自查发现的税收问题,应及时作纳税调整,在5月31日前填制税收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同时将自查申报资料、自查申报入库税单复印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复印件)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所属税源管理科。在自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或者有疑问的,请及时向我局联系。对自查结束后确认存在问题的,请根据我局工作要求与安排及时纠正问题,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税。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你单位的税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评价,主要核实企业是否全面、认真地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提纲的要求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告知事项:
1、税收自查提纲,自查申报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查工作底稿请在株洲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服务QQ群(群号33066980)下载。
2、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未造成税款、滞纳金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3、对不按规定进行税收自查,或者在税收自查中发现问题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以及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抽查、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严肃处理。
4、对纳税人自查后经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仍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区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