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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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概况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RMB【】)。

第六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股东各方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七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依此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会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变更

董事会人数或董事会成员组成;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经营计

划、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与任何实体或个人成立合伙或合营公司及其他类

似计划、或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控制安排等,且公司因此而

发生了总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RMB【100,000】)(或其他货

币的等值金额)的给付义务,但在主营业务领域针对产品或业务

联合开发或联合销售和营销的惯常合作安排惯常合作安排除外;

(8)对公司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为购买或认购公司的股权而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

(10)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正案)或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11)对回购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作出决议;

(12)对发行公司非股票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证券)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种类及数额、

发行价格、上市时间、上市地点、承销商和上市条件)做出决议;

(14)对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进入破产程

序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控制权出售或把公司的全部或者实

质性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

权益)或业务出售、转让、抵押或许可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进

行处置的交易作出决议;

(15)分配股利;

(16)公司的对外投资;

(17)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买卖、授权、租赁、或者赠与资产超过【10】

万人民币(事先已经告知股权受让方的情况除外);

(18)对外负债或者为任何个人和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19)与原股东签订、修改或者终止任何协议;向原股东或者关联方举

债或者偿还债务;向原股东或者关联方转出或者转进任何资产;

(20)公司业务计划的调整;所有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相关材料

的调整和变化;

(21)公司的薪酬体系制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安排;

(22)公司会计政策的变化;

(23)修改或变更丁方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的权利;

(24)任命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司的会

计政策或批准公司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5)决定公司和关联方或关系方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的任何贷

款);

(26)审议、批准公司其经营范围之外的交易或公司变更现有业务;

(27)对公司向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或担保作出决

议,但公司在正常营运过程向客户或银行提供的贸易信贷除外;

(28)审议、批准借款或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除非是按照事先已经获

得批准的年度预算、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所进行的;

(29)审议、批准在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公司股权转让和质押方案;

(30)决定公司通过一次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赠与或捐赠资产,或出

租、出售、转让全部、大部分或者账面价值超过人民币【拾】万

元(RMB【100,000】)的资产,但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主营业

务需要而产生的除外;及

(31)授予董事会除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一致通过方才有效,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宜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1)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公

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拟召开的股东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十(10)日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程以电子书面通知每一位股东,除非该股东放弃此等

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第九条列明的决议,必须以普通决议即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但其中必须包括丁方同意)书面通过方为有效,但股东会通过上述

第八条第(7)项、第(9)项、第(12)项至第(13)项的任何一项决议均应当

由代表公司至少三分之二(2/3)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但其中必须包括丁

方合计所持公司股权比例50%以上的同意,且必须含丁方在内)书面

同意方可通过并生效。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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