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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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概况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RMB【】)。
第六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丁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股东各方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七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据此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依此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会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薪酬事项,变更
董事会人数或董事会成员组成;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经营计
划、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与任何实体或个人成立合伙或合营公司及其他类
似计划、或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控制安排等,且公司因此而
发生了总额超过人民币【拾】万元(RMB【100,000】)(或其他货
币的等值金额)的给付义务,但在主营业务领域针对产品或业务
联合开发或联合销售和营销的惯常合作安排惯常合作安排除外;
(8)对公司增加、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为购买或认购公司的股权而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
(10)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任何修正案)或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11)对回购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作出决议;
(12)对发行公司非股票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证券)作出决议;
(13)对公司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种类及数额、
发行价格、上市时间、上市地点、承销商和上市条件)做出决议;
(14)对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进入破产程
序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控制权出售或把公司的全部或者实
质性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子公司或分公司的
权益)或业务出售、转让、抵押或许可给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进
行处置的交易作出决议;
(15)分配股利;
(16)公司的对外投资;
(17)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买卖、授权、租赁、或者赠与资产超过【10】
万人民币(事先已经告知股权受让方的情况除外);
(18)对外负债或者为任何个人和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19)与原股东签订、修改或者终止任何协议;向原股东或者关联方举
债或者偿还债务;向原股东或者关联方转出或者转进任何资产;
(20)公司业务计划的调整;所有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相关材料
的调整和变化;
(21)公司的薪酬体系制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安排;
(22)公司会计政策的变化;
(23)修改或变更丁方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的权利;
(24)任命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司的会
计政策或批准公司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5)决定公司和关联方或关系方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员的任何贷
款);
(26)审议、批准公司其经营范围之外的交易或公司变更现有业务;
(27)对公司向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借款或担保作出决
议,但公司在正常营运过程向客户或银行提供的贸易信贷除外;
(28)审议、批准借款或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除非是按照事先已经获
得批准的年度预算、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所进行的;
(29)审议、批准在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前,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公司股权转让和质押方案;
(30)决定公司通过一次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赠与或捐赠资产,或出
租、出售、转让全部、大部分或者账面价值超过人民币【拾】万
元(RMB【100,000】)的资产,但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主营业
务需要而产生的除外;及
(31)授予董事会除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一致通过方才有效,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宜的股东会决议的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1)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公
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董事共同推举一(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拟召开的股东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召开十(10)日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程以电子书面通知每一位股东,除非该股东放弃此等
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第九条列明的决议,必须以普通决议即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但其中必须包括丁方同意)书面通过方为有效,但股东会通过上述
第八条第(7)项、第(9)项、第(12)项至第(13)项的任何一项决议均应当
由代表公司至少三分之二(2/3)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但其中必须包括丁
方合计所持公司股权比例50%以上的同意,且必须含丁方在内)书面
同意方可通过并生效。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