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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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流程
1、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近亲属之外,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函》已向法庭提交。)
2、被告若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归属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合法有效。)
3、审: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民事起诉书
4、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做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
被:听清原:听清
被:我方对原告起诉状中的具体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提出答辩理由)5、审: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件争议焦点为XXXX。确认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被:同意
6、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再举证。
7、审: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共有几组几份证据?请原告对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指向做详细说明。
原:我方共有6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一:2015年9月24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3日,共3个月期限,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并约定每月20号为利息结算日。
证明目的: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二:2015年10月26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借款当日的15时前,约定到期未还款应每日按1%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及违约金时止。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一,即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15年9月24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分3笔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剩余77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四: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剩余2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即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五:被告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系公司员工,有具体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并享受单位“五险一金”待遇。
证明目的: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和岗位,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拖延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据借款凭据被告已构成违约。
证据六:被告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于2011年作为发起人成立‘有限公司’并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现该商贸公司仍在正常经营。2016年3月被告变更股权,有恶意逃避向原告履行债务的嫌疑。
证明目的:被告名下有正常经营的商贸公司,并在该公司中占有股份,有能力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借款约定的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
8、审:由被告围绕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举证、质证
XXXXXXXXX
9、审:原被告双方如果对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还存有疑问的,可以互相提问。是否有需要提问的?
被:有。
疑问一:被告不定期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欠款与原告诉讼中的金额不符。
原:的确,被告曾不定期向我方支付还款义务,仅仅是不定期的偿还借款利息。具体的偿还笔数和合计还款金额需要被告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据。
疑问二: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原:(1)原被告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凭据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已阅明知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节,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合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是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自愿遵守的结果。利息的计算属于比较专业的金融问题,我方当庭仅可提供利息的计算公式和金额,即: a、自2015年09月24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0000*0.02*6个月-(0.02/30日*09日*200000))=22800元
b、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00000*0.02*5个月-(0.02/30日*11日*200000))=18533元
疑问三:借款法律事实存续期间,原告在‘’酒店消费金额及代金卡使用金额的抵扣问题。
原:首先,原告在‘’酒店消费及代金卡使用的金额与本案的被告欠款纠纷无关。如被告认为应以原告已消费的金额与被告欠款冲抵的话,那请被告先向法庭阐述被告与‘’酒店的实际关系,待法庭形成笔录后,我方予以回复。
(被告若承认‘’酒店实际经营人为被告时,原告请求将此证据作为本案今后在执行阶段的证据,且同意与被告以原告已消费金额进行冲抵。)
XXXXXXXXX
10、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原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告在此次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违约事实,使原告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不定期还款问题,我方认为被告的不定期还款仅仅是向原告偿还利息,但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仍未补齐。且被告不定期偿还欠款的金额合计还需有明确的还款记录明细予以佐证。如被告提供的偿还明细的材料齐备,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方接受被告的冲抵意见。
(3)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以原告消费合计金额冲抵的情况,我方待被告向法庭解释酒店与被告人实际关系并当庭形成书面笔录后,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消费记录,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